偷拍被判7个月,入刑就是一种进步
2020-08-19
江淮法治 2020年12期
近日,福州陈某因在多家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超过60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的新闻受到大众关注。
偷拍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已经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此有具体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然而,由于偷拍行为没有入刑,导致被判刑的偷拍案件只是极少数,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了结。如此语境下,虽然网友普遍认为陈某偷拍600人被判刑7个月太轻,但入刑就是一种进步。
事实上,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可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予以坚决打击。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偷拍后敢于维权、坚持维权的受害者却十分有限。特别是,针对生产、销售偷拍器材行为,鲜见有受到刑法制裁的案例,导致偷拍乱象屡禁不止。
可见,将偷拍入刑,才是治本之策。首先,不妨采纳专家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规定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视、摄像设备的管理,尤其是加大对“偷拍神器”之类的“三无”产品的查禁力度,把好关口,堵住源头,遏制偷拍现象,保护公众隐私。至于有人将偷拍他人的照片或视频在网上公开发布和传播并以此牟利,已经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受害者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者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