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的思考
2020-08-18曹容丽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频频被报道出来,不少案件手段残忍程度不亚于成人暴力犯罪。信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这些案件很快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舆论声音越来越大,大众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产生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讨论不下调刑事责任的原因,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如何采取更合理的矫正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矫正措施
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很多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发展,新时代少年儿童心智成熟的水平高于以往,新时代少年儿童对外边的世界也更加了解,所以应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正因为现在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时代的发达,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们更容易接触到虚拟网络世界,在他们不谙世事的时候,更容易受到虚拟网络世界里不良信息的荼毒;而且因为现代社会,家长因为忙于工作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对孩子们关心不够,没有关注孩子们的心理健康,导致他们容易受到成年人的教唆,不能明辨是非;在学校里,未成年人主要都在学习课本知识,老师们在传授知识时,也可能忽略了对同学们的道德教育。基于以上原因,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智可能并没有他们所表现出来的那么成熟,所以,更不应该以新时代少年儿童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试图用刑罚去抑制犯罪,很难实现目的。一个人犯不犯罪主要取决于他的内心道德水准,价值观,内心的自我选择。一个从来就没想过要犯罪的人,不会因法律惩罚力度的大小、宽严,而改变自己内心的想法,选择去犯罪。可能有少部分人因为法律惩罚力度的大小而改变自己的想法,选择去犯罪,但这毕竟是少数。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4周岁,会出现12、13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将刑事责任定在13周岁,也会出现12周岁的问题。这样做只是扬汤止沸,达不到刑法预防犯罪的效果。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在解决问题,反而是在逃避问题。
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的情况,应该对已经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加以研究,找出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何做才能减少这样的现象发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道德教育、普法教育,从社会方面、学校方面、家庭方面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关注他们对外界事物的看法、想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现象。
二、当下的未成年犯矫正制度不够完善
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存在无强制性适用标准和无确定场所等问题。收容教养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8条只做了笼统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且各地不统一,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使用混乱,饱受诟病。收容教养限于“必要的时候”,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要时候”的认定标准,所以该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在适用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容易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
工读学校是对未达刑事处罚标准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正,以防发生进一步违法现象而建立的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特别教育学校。但现在的工读学校偏离了它的建立初衷,偏向于具有矫治和劝学风格的培训学校。目前工读学校出现了生源匮乏、师资薄弱、设施建设缓慢、制度建设滞后的现象。公众对其定位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工读学校孩子抱有很多偏見和敌意。无论工读学校还是收容教养,两者都不是强制性的。而且,无论工读学校还是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两年,这么短的时间,教育成果和质量很难得到保证,而且作为非刑罚措施很难得到大众认可。
三、完善未成年犯矫正制度
完善收容教养制度。明确收容教养的性质为“司法保护教育措施”。明确收容教养的保护性、福利性、非惩性。收容、吸纳未成年犯,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抚养、教育。第一,明确收容教养的适用对象,年满10周岁但不满12周岁,并且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可进行收容教养;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收容教养制度。第二,限定收容教养的适用条件,如何界定“必要时候”“谁来认定必要时候”以及“必要时候的提出程序”三个方面来入手。目前,收容教养制度由公安机关自主裁判,基于人权保障的法治精神,有必要将自主裁判权交由人民法院行使。第三,由民政部门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协助,成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所。根据犯罪人罪行和主观恶性的不同进行适当隔离,设置特殊改造方案,配置专业的引导教育人员。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对其设置不同的考察期。
对工读学校进行全面改革,第一,发展和完善工读教育,在工读体系中发展出不同于普通学校的全面教育模式,逐渐完成对社会主流的再认同。第二,阻断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交往,实行严格的管教制度,实行封闭式管理。第三,突出工读学校办学特色。牢记矫治行为偏差的办学宗旨,不同于普通学校;教学内容丰富,包含行为干预治疗课程、心理矫治课程、法制教育课程。
四、结语
面对我国犯罪低龄化的现象,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可行之策,更重要的是完善未成年犯矫正制度,对收容教养制度和工读学校进行全面改革,保证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的教育质量得到保证,使得公众改变对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的看法。
参考文献:
[1]雷杰.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路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3).
[2]蔡奇轩.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J].法学杂志,2018,39(11):56-63.
作者简介:
曹容丽(1997年—),女,汉族,四川宜宾人,大学本科,西南科技大学,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