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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2020-08-17黄丹

时代人物 2020年6期
关键词:党和国家监督机制监察

黄丹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

我国目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由三个层面构成:

第一层面是“1+8”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构成。在“1+8”监督体系中,“1”的单位最大,是党内监督体系。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失灵,我们必须把党内监督先做好。

第二层面是“1+5”的党内监督体系。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9条是整个党内监督条例的纲要枢纽,构建了一个“1+5”的党内监督体系,“1”是党中央统一领导,“5”是党委全面监督、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門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

第三层面是4个纪检监委监督机制。2019年底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13条第一次把它们列了出来。纪委监委作为国家监督的专责机关,要推进纪检、监察、派驻、巡视巡察四个监督机制协调贯通。

二、《决定》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路径设计

1、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第一,完善党内监督、强化政治监督。

在各类监督里面,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纪检监察机关主业就是政治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工作都是政治监督。政治监督就是要检查“两个维护”是否落实。牢牢把握两“个维护”首要任务,着眼于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思想不实不力的问题,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改作风、勇作为、抓落实、反腐败。

第二,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由三个改革组合在一起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三者合在一起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对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完善派出监察体制机制。强化党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第三,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

十八大以来,纪委监委积极创新组织及制度,实现四个监督机制的全覆盖。四个监督机制各有侧重,要统一于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调协衔接、有效贯通,做到监督信息互通、力量互补、监督成果共享,确保监督工作落地见效,这是一个总要求。具体来说:纪律监督要从严从实去强化,监察监督要扎实推进全覆盖,派驻监督要切实发挥探头作用,巡视监督要充分发挥利剑作用。

第四,强化审计监督和统计监督。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后,审计的最新定位是审计监督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中央层面,国家审计署的审计要情给国务院。2018年3月,我国还成立了最高规格的中央领导小组“中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

统计现在列为统计监督,十九届四中全会10月28号开幕,赶在10月14号统计局网站面向全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赶在这个时间就是为了配合四中全会的召开,因为统计纳入了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

2、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

第一,坚持权责法定。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求权利必须依法确立和行使,适度分解权力集中部门的权力,完善权力清单制度,严格定期轮岗。对权力集中部门要适度分解权力。管住关键岗位、关键岗位关键人,适度分解权力。

第二,坚持权责透明。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要公开和透明,各类公开,政务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下一步还要建立全新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

第三,坚持权责统一。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紧盯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的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201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实施中发现一个问题,就是问责泛化、简单化。2019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再次修订,修订目的是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时效性,精准问责。

3、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第一,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2019年初,习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要打通三者内在的联系。”推进“不敢腐”时,要注重挖掘不能腐、不想腐的功能;推进“不能腐”时,要注重吸收不敢腐、不想腐的有效做法;推进“不想腐”时,注重发挥不敢腐的威慑、不能腐的约束,切实放大三步的叠加效应。合在一起,巩固、发展反腐败压倒性胜利。

第二,融合协同,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九大以来我国腐败现象重点集中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领域,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2019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的法规职权,从10月27日起实行。这样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监察法规,这是完善监察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后续工作,是配合四中全会的召开做事情。还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国际合作。

参考文献

[1]李光明,寇学军.权力监督:与廉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M]. 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

[2]陈国权.权力制约监督论 [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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