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与未来趋势
2020-08-16陈琪安安
陈琪 安安
【摘要】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尤为重要。新中国成立七十年以来,我国银行监管体制不断完善,从“一行” 到“一行三会”再到“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但是商业银行的监管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当今的金融形势,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主要立足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
【关键词】银行业 监管 历史变迁 未来趋势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银行监管(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主要参照前苏联的金融管理模式,实行计划经济。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等的任务。在监管方式上,受计划经济体制思想影响,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管,实行统存统贷、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监管主要是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执行统一信贷计划的检查和监督。
(二)市场经济时期的银行监管(1978年至今)
1.银行专业分化时期(1978-1992年)
自1979年开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先后恢复建立,“大一统”银行体系被打破。198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指出人民银行负责银行监管,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方式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调整,開始从纯粹的计划性行政手段向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存方式过渡。
2.分业监管形成时期(1992-2002年)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金融体制改革要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分业监管思路自此出现。同年12月,《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机构投资, 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经营的核心内容是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禁止其进入证券、保险、信托、 租赁等非银行业务领域,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水平。
3.分业监管完善时期(2002-2017年)
2003年,正式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的初步建成,分业监管体制正式确立。同年的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将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4.严监管、强监管的新时期(2017年至今)
金融混业经营使得分业监管模式不具有穿透监管能力,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所以监管由分业变为相对集中是大势所趋。在监管体制改革中,既要考虑监管的重要性又要强调银行效率的重要性,既要考虑监管成本,又要兼顾监管效率。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一行三会”转变为“一委一行两会”的新格局,其倾向于根据金融市场的性质分别进行监管,以推动同一类业务不同行业资本监管标准的协调一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加强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同时,推动从机构监管向功能审慎和行为监管的转变,且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二、目前我国在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及配合
目前我国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有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证监会等机构,各部门职责不同,各司其职。各个监管部门的关注点各不相同,业务交叉性少,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监管效率的降低,而且也容易产生“三不管地带”。另一方面,各自为政的监管方式,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如对新兴领域的监管缺失、监管空白等问题的出现。
(二)灵活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待成立
完整有效的银行业监管应该涵盖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是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工作,侧重于监督银行的设立与经营的合规性等方面,缺乏成熟的市场退出机制。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且我国目前对于经营状况恶劣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而没有采用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资金。
三、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的未来趋势
(一)加强不同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合管理
有关部门可考虑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减弱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透明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维护监管的秩序;或者可以成立银行业监管协调部门,专门负责协调各个监管部门,共享信息。与此同时,明确各监管单位的职能也十分重要,如不明确,可能出现各监管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不利于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更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在银行业的监管工作中,不仅要对银行的市场准入手续进行严格检查,对于已经进入市场的银行,在各项经济指标方面更要严格监督,防止金融违法和道德风险。对于经营状况恶劣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方式可采用并购方式。采取并购方式,而不是破产清算方式,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受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过程中既要结合中国的经济特色,又要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四、总结
目前,我国在银行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需要继续更新改进监管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特色商业银行监管机制,使商业银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增长。与此同时,也要注意与国际接轨,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引入先进的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许立成.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银行监管制度的演进逻辑与未来展望[J].金融监管研究,2019,(8):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