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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研究与思考
——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为例

2020-08-15孟迎春

交通财会 2020年8期
关键词:公开招标中心监督

孟迎春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北京 100029)

一、政府采购理论概述

(一)政府采购含义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与私人采购的区别主要在于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目的具有非营利性、行为具有政策导向性和受到广泛的监督四个方面。

中心是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经费自收自支,主要职责是受部委托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与实施工作。2016 年1 月,中心正式接收交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作为二级单位(负责代部办理机关和部属单位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外事活动等)。中心政府采购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为了维持日常工作运行所进行的采购,包括办公用品采购、办公设备采购、公务车维修保养等;二是为了履行职业资格制度建设与实施、外事活动组织、智库课题研究等职能所进行的采购,包括试卷、证书等印制,命题、组卷、阅卷等考试服务,外事会议承办等;三是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涉及的软硬件购置、系统开发服务等。

(二)中心政府采购特点

中心采购命题、组卷、阅卷等考试服务,智库课题研究等,通过建立行业专家库进行抽取,要求专家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资质,严格遵守保密协议,行业专业性要求高。中心采购试卷、证书等印制服务,试卷、证书的制式要求决定了供应商数量少,易形成垄断态势,采购时可选择范围小,话语权不强。信息化建设项目一般委托有资质的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承包单位,项目涉及软硬件采购由承包单位实施,实施过程中对承包单位的控制与预期总会有一定程度偏离,导致需要实施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二、中心政府采购现状

(一)整体概况

中心采购工作实行“分类采购,分类管理”的模式,资产类采购根据资产类别划定资产类采购管理部门,服务类采购分布在各处室。采购工作执行过程涵盖采购预算与计划、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选择、采购具体执行、标的验收及价款结算等。

(二)具体职责分工

中心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信息管理处负责计算机、服务器等信息化类设备的采购管理;各业务处室负责服务类采购的管理;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政策指导、财务支付、报告报送等工作。

(三)政府采购管理现状

中心政府采购工作以政府采购预算为起点,以《政府采购法》、《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为遵循,严格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执行申请与审核、采购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确定与变更、采购合同管理、采购验收与支付、质疑与投诉和采购档案管理全过程,中心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各项审计和巡视未发生问题。

中心在采购过程中采用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通过批量采购、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实施。整理中心2017 ~2019 年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构成,从采购金额来看,2017 ~2019 年使用最多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了重要地位,2017 ~2019 年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52%、86%和 91%。2017 ~2019 年政府采购支出金额如表1。

表1 中心2017 ~2019 年政府采购支出表 单位:万元

三、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对政策功能认识尚未形成共识

传统消费观念通常把“物美价廉”作为采购的首选目标,在总体观念上强调质量和价格。而政府采购制度强调社会公正、发挥政策调节功能,这些制度可能会导致竞争削弱、成本增加、采购时间增加、采购程序复杂,给日常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作为采购人短期内还难以理解和接受。

(二)合同公开执行难度大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明确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公开、采购文件必须公开、中标及成交结果必须公开、采购合同必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必须公开。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中心单次采购金额小,如办公用品(设备)采购、公务车维修等,对于一些金额较小、采购频繁的政府采购行为,实行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操作难、工作量大。

(三)计划及执行规范性监督缺乏力度

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主体、内容、方式、程序、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外的监管部门。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对于采购主体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是否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是否执行了公开、采购是否有预算、是否按计划等仍缺少有效监督途径,仅在事后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得以发现,不能在事前及时遏止不规范采购行为,实现采购前控制,不能形成有效监督。

四、对策建议

(一)成立采购小组

根据中心情况,可分别由业务部门、管理部门以及财务部门派员成立政府采购小组,由中心领导担任组长,同时可以邀请政府采购专家参与,对专业性较强的政府采购进行指导。采购小组应对政府采购环节全过程负责,同时在采购过程中开展审核和监督,建立健全采购制度和采购工作流程,提升采购业务专业性。

(二)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提倡的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理念,将绩效的观点和方法与采购制度相融合,贯穿采购预算、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政府采购是财政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是对政府采购结果的一种反馈,通过绩效评价,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流程中的缺陷和不足,优化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三)建设信息系统

建设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依靠系统加强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无预算事项的不予采购,未采取适当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不予采购。将采购系统与预算系统、监督系统、信息公开系统、信息统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自动公开、自动统计分析、自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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