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20-08-15
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出游,费用如何退?
编辑同志:
今年1月初,我一家三口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今年2月初赴迪拜的旅游团,3人共支付了19500元旅行费用。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我们无法如期出行,于是我们要求全额退款。可旅行社表示已如期发团,境外出游的包机费用、住宿和导游等款项已经悉数支付目的地旅游部门,故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这笔出国旅游费用究竟该谁埋单?
读者:蔡静
蔡静读者: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这对有关当事人来说显然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你方并没有故意违约,根据上述规定,你方可以作两种选择:一是选择与旅行社解除合同,解约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你方。当然,旅行社对于不能退还的费用,应当提供明确的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材料。二是选择与旅行社协商变更合同,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出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你方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应予退还。
编辑同志:
赵某与妻子韩某育有一子一女兄妹二人。2008年,赵某与韩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二人名下的房产均归儿子所有、存款归女儿。该份遗嘱由赵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字。赵某于2010年去世。在赵某去世后,韩某将遗嘱内容改为房产和存款均留给儿子。韩某于2020年3月去世后,哥哥要求按照更改后的遗嘱继承全部遗产,妹妹提出异议,认为母亲生前擅自变更共同遗嘱,不算数。请问:该遗嘱中所涉的存款该如何分割?
读者:韩子阳
一方先死亡,在世一方能否更改夫妻共同遗嘱?
韩子阳读者: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关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就是说,自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该自书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相应地,夫妻共同遗嘱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夫妻一方亲笔书写共同遗嘱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书写,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应当认为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共同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有关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共同遗嘱,如需撤回遗嘱或修改遗嘱,应当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进行,不能单方私自对遗嘱进行修改。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涉及自己所属财产部分的内容,但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
本案中,赵某代表夫妻书写了遗嘱,妻子韩某签字确认,故该自书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在赵某去世后,韩某更改遗嘱内容,将所有存款均留给儿子,处分了存款中属于赵某的遗产份额,应属无效。因此,本案所涉存款应当由兄妹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