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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贿赂罪实务问题的精解佳作

2020-08-15

江淮法治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公款实务裁判

作者:罗开卷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03月

定价:86.00元

《贪污贿赂罪实务精解》是一本对贪污贿赂罪实务问题所作的系统、深入研究的佳作。全书分为8章,既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等常见贪污贿赂犯罪作了深入探讨,又对职务犯罪主要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法定量刑情节“索贿、自首、立功、坦白”等的认定规则作了有益探索。书末还以表格形式,精心整理与细致列出涉及贪污贿赂罪18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方便读者快捷适用法律。

笔者认为该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特点:一是视角新。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腐败犯罪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最为常见多发。为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罪立法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2016年“两高”联合颁布了司法解释,明确贪污贿赂罪及关联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该书契合新时代背景,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立足新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分析了贪污贿赂罪主要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监察对象“公职人员”之异同,得出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又最主要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结论。该书研究成果必将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持续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促进贪污贿赂罪法律适用统一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内容实。该书取名 “实务精解”,名副其实。全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务,寻求理论和实践的最佳结合,紧紧围绕实践中已经影响和容易影响贪污贿赂罪法律适用统一的疑难复杂新类型问题,游刃于问题与理论、规范之间,提出解决问题尤其是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裁判规则和方法,尽是“干货”。一方面注重归纳、提炼实务经验,形成规则和方法,指导、规范、解决“类案”问题。如就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所归纳的“三步骤”,即“第一步看职责是否从事公务、第二步看委派主体是否具有委派资格、第三步看有无法律的明确规定”,系在既有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一类问题的实务经验的高度凝炼,对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无疑具有重要的规范论和方法论意义。另一方面以争议问题为切入点,透过现象看本质,努力探寻理论根基。如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人所有或者持有股份的公司、企业使用,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对此,该书认为用款单位特殊,该情形应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属于公款私用,以挪用公款论处。事实上,因为行为人与用款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故该种“单位对单位”挪款行为本身就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即公款私用,作者较好地把握了行为本质。

三是说理强。法律是一门需要辨法析理的艺术,使胜败皆服。尤其是刑事审判,需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强化裁判说理,使裁判结果“接地气”,具有生命力。该书作者立足审判实践,兼顾经验和逻辑,提出了诸多裁判规则和方法,论证严密,说服力强。如“索贿”的认定,除主动要求对方给予财物外是否需要给对方形成心理强制,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亦存在不同做法。对此,作者先从词义入手,得出“索取”包括但不限于“勒索”;再具体分析,即对勒索财物的除主动要求外还需形成心理强制,但对一般索贿,基于其最大特点是“主动性”,并考虑刑法没有附加其他条件,从便于可操作性角度,提出“主动要求对方给予财物即可认定为索贿”这一规则。笔者认为该论证具有说服力。

该书无疑是实务领域的一部力作,对监察人员、司法人员及律师办理案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法学教学科研人员研习法律、对社会公众学习法律知识亦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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