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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研究

2020-08-14郝飒

青年生活 2020年29期

摘要:近年,经济的不断增长导致房价日渐攀升,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成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文章从立法原意、具体制度及规则、与其他法律间关系这几个方面阐述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当坚守婚姻家庭立法的伦理价值、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细化“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协调婚姻法与物权法适用中的法律冲突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离婚诉讼;房屋权属;房产分割

一、引言

近些年来,经济的不断增长导致房价日渐攀升,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成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同时,由于同普通的动产分割相比,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有着独有的复杂性、伦理性、不確定性的特点,如何通过立法和司法将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妥善解决,是法律人需要去思考的问题。

二、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主要从立法原意、具体制度及规则、与其他法律间关系这几个方面阐述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与婚姻法立法原意不符

受流传至今的婚嫁习俗的影响,许多地方还保留着一些传统风俗习惯。比如,男方买房、女方陪送嫁妆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房产的价值不断增加,而结婚时的嫁妆作为消耗品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这样可能导致原本结婚时男女双方投入相当,而在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却天差地别。我们知道,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还涉及身份关系。如果过于重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独立地位,从而忽视对婚姻共同体的保护,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对社会的发展也是有弊无利的。

(二)夫妻财产制度有待完善

在离婚诉讼中对不动产进行分割时,首先要从夫妻财产制度入手。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就应当要考虑如何在合理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同时兼顾个人财产的保护,使双方都能够得到公平补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社会各界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涉及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过分强调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忽视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这样反而增加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安定因素,导致夫妻关系难以维持。而要协调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则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将财产状况一一明示,从而解决财产权属混乱、难以区分的问题。

(三)“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待细化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但其规定比较笼统模糊,并未规定何种情形下应当予以照顾,何种情形下可以予以照顾,具体按照何种比例等问题。这导致司法实践中为“公平起见”,在分割财产时仍然是均等分割的较多,照顾女方原则并没有被很好地贯彻。因此,目前婚姻立法仅规定一个宏观的照顾弱势群体的法律原则是不够的。

(四)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适用的冲突

在不动产权属的认定方面,现行婚姻法与物权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我国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权属的认定做了不同规定,其中不动产权属的认定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然而,婚姻法在对财产权属进行认定时,未对夫妻财产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且是以财产取得的时间或者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作为确定财产归属的依据,无需进行登记。

三、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相应地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坚守婚姻家庭立法的伦理价值

婚姻立法若要真正实现实质正义,就必须重视对伦理道德的坚守,考虑情感、礼数、习俗对婚姻家庭的重要性。若简单按照个人财产来进行分割,对于提供动产一方来说实属显失公平。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财产增值一方给予财产贬损一方适当补偿。补偿数额视增值和贬损情况来具体确定,原则上应当使双方获得的财产处于适度平衡状态。

(二)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建立一项新的制度是十分复杂的事情,需要立法者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问题导向出发,全面考虑各项规定可执行性,以便捷操作为主,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建立有效的制度机制。首先,这一制度建立的重点在于确认登记的财产范围,范围过宽过窄都会让这一制度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变动登记制度,变动登记可参照不动产登记制度,分别确立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等登记类型。再次,对隐瞒财产变动的情况也要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对夫妻财产登记情况的定期自查和他查,对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三)细化“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家庭领域不同于其他领域,利益的均等分配不是其追求的最终目标,维持社会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才是核心价值。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琐碎繁杂的特点,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不利于对弱势女性的保护。因此,对于照顾女方原则,我国的婚姻立法可以通过对离婚后救济制度的完善对其进行救济。根据公平原则,在考虑离婚诉讼中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应当将对不动产的依赖度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通过救济机制,公平地分配社会的利益与负担。

(四)协调婚姻法与物权法适用中的法律冲突

我国婚姻法一贯秉持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其目的在于合理解决家庭纠纷,侧重于合理性。物权法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物权进行合法分配,从而维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稳定,侧重于合法性。鉴于二者在价值取向方面的不同特点,在对离婚诉讼中的房产进行分割时,要合理地选择适用。在婚姻法与物权法发生冲突时,遵循“以婚姻法为主,以物权法为辅”的原则较为适宜,但在这个基础之上,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仅涉及夫妻双方内部的不动产划分问题,那么以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主,追求合情合理。而若涉及家庭外部的不动产纠纷,即涉及到第三者权益问题,则要先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追求公平合法。

四、结语

离婚所引起的房产分割问题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鉴于婚姻法的身份法属性,因此在对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更要做到合情合理。鉴于笔者能力所限,仅抛砖引玉以期得到更多学者的关注和探讨。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家事法[M].法律出版社,2013:293-295.

[2]栾菲菲.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13:11-12.

[3]张煜婷.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问题研究[D].甘肃:兰州大学,2012:28.

[4]苏永钦.寻找新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

作者简介:郝飒(1997.08-),女,满族,辽宁阜新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综合法学。

申屠彩芳(1977.06-),女,汉族,浙江东阳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