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源损害值视角下环境犯罪立法之思考
2020-08-14徐静柳
徐静柳
摘 要:针对资源受到破坏的污染环境罪,抑或直接损害自然资源的各种犯罪,如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损害的对象都是自然资源。文章以林业资源为切入点,以林业资源损害结果为视角探讨污染环境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之标准,通过分析发现立法中存在的弊端,提出立法建议。希冀真正实现我国环境刑事领域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盗伐林木罪;损害结果;立法
刑法作为生态保护终端壁垒,在规制环境及自然资源犯罪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破坏林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是现行刑法对涉及林业资源犯罪的规定还存在缺陷。例如,在破坏资源犯罪和污染環境犯罪中都有对于林木损害结果的界定,但破坏资源犯罪目前还是以国家的管理制度以及所有权为侵犯客体,环境本身的价值却容易被忽略。而污染环境罪作为一个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演变而来的新罪名,对于它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和司法出现颇多不同观点,尤其是在犯罪性质和犯罪构成上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犯罪性质不明确导致单一立法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直接破坏自然资源和通过污染环境的路径而破坏自然资源,两种犯罪经常发生交叉情况,这就涉及到法律的衔接问题。目前我国刑法中,均以林木损害数值衡量犯罪危害大小的,破坏资源犯罪和污染环境犯罪在法律上并没有实现统一协调和科学衔接,尚缺乏立法的体系性,立法的粗糙直接导致司法上的窘困。
新时代新的依法治国理念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摆在首位的是科学立法,只有科学立法做到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才能见到实效。
一、以林木损害值来看环境资源类犯罪的界定
(一)破坏资源犯罪
损害林木的破坏资源犯罪在《刑法》和《森林法》中都有相关条文加以规定。刑法中有三个罪名涉及损坏林木的破坏资源犯罪,分别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以及滥伐林木罪。
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是对盗伐和滥伐行为的有罪界定。盗伐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滥伐林木是指违反了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核发的采伐许可证,或是有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规定采伐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针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采伐毁坏做出有罪界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2000年最高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了加重刑的情况。
(二)污染环境犯罪
污染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2016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中对于污染环境犯罪导致的林木损害有具体的规定。林木死亡50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两千五百株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二、不同罪名中林木损害结果公正性分析
(一)林木损害值的立法差异暴露的公正缺失
首先无论是破坏资源的犯罪还是污染环境的犯罪,存在着保护法益应一致的问题。环境犯罪(包括所有破坏环境的犯罪)保护何种法益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理论中的一大争议,主要分为人类中心的法益论、生态中心的法益论和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说,环境本身也是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环境犯罪的法益应当是刑法所保护的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产生的利益,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是包括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的混合体
盗伐林木罪看似侵犯的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林业资源所有权,但实际上也是对环境法益的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加以保护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实际上侵犯了环境法益。如果只是保护国家的管理制度,忽略了生态法益,从立法的出发点来说无疑是本末倒置。虽然对于污染环境犯罪侵犯何种法益仍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应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
既然破坏资源犯罪与污染环境犯罪都侵犯环境法益,但定罪量刑上却为何有如此的大不同?以污染环境罪和盗伐罪为例,只有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才会成立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非法采伐二至五立方米林木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即成立盗伐林木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说,即使倾倒废物导致五立方米林木死亡,但因没有达到五十立方米的规定,仍不构成犯罪,但同样的损害结果却满足了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立法的初衷大概是考虑到,盗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严厉的立法才能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而污染环境罪中对于主观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司法解释的立案标准来看,主观上无论故意或过失都可成立污染环境罪。只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即可。显然,以主观方面不一致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差异的依据是不合理的,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与过失犯、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结合,从传统刑法理论上看似乎不合逻辑,但是在环境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污染控制压力非常之大的情况下,依据国家政策,变通制定规则,能够起到实效就是合理的和公正的,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倾倒三吨以上危险废物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假设甲在森林中倾倒了一吨硫酸,导致三十立方米林木死亡,其行为不符合三吨以上的要求,结果也没达到五十立方米以上林木死亡,即没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也就不成立污染环境罪。但该行为确实对环境造成了破坏,与盗伐二立方米的林木相比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盗伐二立方米的林木已经构成犯罪,上述毁损更多林木的行为却无不构成犯罪,这就体现了定罪标准的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性。
(二)盗伐林木罪、污染环境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竞合
例1:甲以占有为目的非法采伐国家所有林木一百五十立方米,其中有一百四十五立方米普通林木和5五立方米国家重点保护林木。
例2:乙为节省污水处理费用,每晚将工业污水排放至周边森林中,共排放三十吨污水,导致一百五十立方米林木死亡,其中包括一百四十五立方米普通林木和五立方米国家重点保护林木。
例1和例2的损害害结果值是相同,但依照现有法律,二者的定罪与量刑会有极大的差异。例1中的甲同时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即盗伐林木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盗伐林木数量达到了“特别巨大”标准,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可能会面临十几年的有期徒刑。
而例2中的乙,只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却可能同时触犯两数个罪名,污染环境罪和毁损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罪,形成犯罪的竞合。按照犯罪竞合规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这就产生了第一个问题,乙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达到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标准,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时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林木的行为也达到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最高刑,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罪名的最高刑是一样的,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导致法官难以决定判处何种罪名的情况。
两个案例中,甲可能面临十几年的刑罚,但乙则只面临最多七年的刑罚。甲和乙的主观方面是一致的,都为故意,造成的损害结果也是一致的,但受到的刑罚却是不一致的。这即立法上的不合理和不公正。
三、对环境资源犯罪相关立法的思考及拙见
由上述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发现,具体问题集中在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中。其核心在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故意犯与过失犯没有针对性的分别立法。没有对不同性质的污染环境犯罪加以规制。就主观方面而言,污染环境罪存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情况,故意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污染物与管理不当导致污染物从处理装置中渗漏,这两种情况应当区别立法。现有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区分,文章只针对林木损害方面,对于过失污染环境导致林木损害的可以按照现有规定进行处罚,但对于故意污染环境导致林木损害的应参照盗伐林木的损害结果做出针对性规定,与盗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一致。故意污染环境导致林木损害的犯罪行为与盗伐林木行为得到一致的法律规制,符合刑法的公正原则。
另一方面为了平衡污染环境罪、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之间的关系。在加重故意污染环境罪的量刑的同时,应增加关于污染环境罪林木损害认定的规定,即在林木和幼树的基础上增加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林木损害值的规定。具体规定应参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损害值规定,同时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短期和长期影响。
从环境犯罪界定立法缺陷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重要性认识是不够的,应当确立环境法益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改变传统的以人为本的环境价值观念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如何协调环境法益与人的利益,域外各国在这一问题上都以不同方式得以实现。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方向也应进一步确定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在传统刑法观的影响下,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林木损害值的计算标准单一,仅以数量作为标准,集中体现了对保护法益的错误认识。除了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外,普通林木资源中也存在不同树种,对于生态的作用是不同的。在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中有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即使结合对于林木损害值的规定,也只是体现了刑法在林木资源经济价值上的倾斜。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法益,应在计算林木损害值时考虑不同树种的毁坏对生态的破坏程度,重视林木资源的生态价值。立法中应增加对于林木价值综合计算的相关立法,統筹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结合生态学理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完善环境犯罪界定关键不仅在于明确的立法,还在于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真正实现价值追求。刑法措施是整体预防和控制环境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链接环境犯罪与刑法的纽带,通过这一连接纽带环境犯罪的内容就可以变成刑法规范,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总体政策,谨慎接收司法实践的新需求,指导刑事立法做出调整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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