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路径选择

2020-08-13黄波赵梦茹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6期
关键词:舆论司法法律

黄波 赵梦茹

摘  要:随着网络和科技的高度发展,新闻、微信、微博等舆论传播载体越来越多,舆论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也越來越大,但是由于舆论与司法具有不同的特性,导致实践中舆论和司法互动出现障碍。本文结合对司法和舆论的特点等方面的研究,探究舆论和司法实现良性互动的具体路径。

一、舆论与司法的定义

(一)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趋于一致性的看法或意见,其往往反映一定人群、阶级以及社会团体的利益和诉求,其精神实质是群体意识。在现代社会,舆论通常借助互联网、纸质传媒等方式,将社会中的热点话题和关注热点,以微信、微博和报纸等媒介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传播。

(二)我国古代并没有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通行的司法概念和审判实际上是同一性概念,司法等同于审判。在本文中,为了论述的便利,本人将司法作缩小解释,即将司法界定为司法审判活动。

二、现阶段舆论与司法互动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人们在茶余饭后更加喜欢对舆论社会的热点话题进行讨论。但是,从药家鑫杀人案,到李昌奎杀人案,从杭州飙车案到武汉酒驾案,从相同的行为后果到不同的司法判决,由于微信、微博和新闻媒体等倾向于伦理、道德和非法制性报道,导致社会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出现一定的危机。但是随着法制和法治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和舆论也渐渐在往并轨的道路上行进,从许霆案到昆山反杀案,舆论和司法实现了较好的良性互动,为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法律实践。

三、舆论与司法互动不畅的原因

(一)从舆论角度分析

1、舆论具有片面性:舆论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非官方的意思表示,受从业者素质、行业监管力度、事实了解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舆论在传播出来的可能是某个事件的一部分,或者是有选择性和有所侧重的进行报道,导致舆论出现片面性特点,最终导致舆论受众对事件的判断出现偏离,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断;

2、舆论具有易推动性:网络作为舆论较为重要的传播媒介,其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成本低、传播主体隐秘性、违法成本低等特点。然而,由于现阶段舆论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网络水军、网络写手、网络推手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别有目的的人甚至通过雇佣专人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或残缺信息的方式,达到引导、推动舆论的目的。这就直接导致舆论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时,与真实事件发生偏差的可能性增大,出现三人成虎的情况,使舆论与司法的互动产生隔阂;

3、舆论具有评判性:在舆论的传播过程中,人们往往喜欢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和喜好,对舆论进行朴素的、偏向伦理道德方向的评价,使舆论在法律定性前就已经进行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由于这种评价通常具有非理性的特点,所以其与司法审判往往会出现分歧,最终导致舆论与司法互动不畅。

(二)从司法角度分析

1、司法具有专属性和程序性:司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为了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其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得出合乎法理的结果,在时间效果上很难满足舆论对事件定性的迫切需要,这就为舆论与司法互动不畅埋下了伏笔。

2、司法具有专业性: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理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需要有专业的判断。而舆论往往是侧重伦理、道德和非理性的朴素判断,同时在舆论判断出现偏差时,司法机关出于对案件保密、保护当事人等方面因素的考量,往往不能及时对舆论进行纠正,成为舆论与司法互动不畅的主要动因;

3、司法具有权威性:司法是以国家名义运用法理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经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认可以后,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具有法定权威性。在舆论判断和司法判断出现偏差的时候,舆论倾向性的认为司法没有最大程度的接受舆论的监督,没有倾听舆论的声音,使得舆论与司法互动更加不畅。

四、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路径

(一)正确把握舆论与司法互动的“度”

从现阶段的法律实践来看,要实现舆论与司法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本在于把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舆论与司法互动的“度”。无论是舆论还是司法,在进行判断时必须依据事实真相,严格按照法律界定,在事实和法律的界限范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在法理的范围内,充分保障和行使司法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在确保法理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体现情理,将舆论的声音融入到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上面,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舆论要守好底线

舆论作为对某一事件的趋向性诉求,其本质和底线是真实和公正的,其在传播过程中必须牢牢把准底线不偏离。

1、加强和完善舆论立法:国家立法机关必须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舆论监管方面的立法,严厉打击网络水军、网络写手、网络推手等行为;同时,对在网络、微信、微博等舆论传播媒介发布不实信息的个人和组织,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提高其违法成本;

2、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进一步提高对互联网、微信、微博等行业的准入门槛,对有违法前科的个人和组织,采取禁止从业和行业禁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同时,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行业协会日常巡查、日常监督常态化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整改,内外发力,共同守护好舆论的底线。

(三)司法要及时介入舆论

从司法的本源来分析,其本质是行使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司法天生就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来源于人民又回到人民中去的。因此,在舆论介入司法的同时,司法也要适时的介入舆论。对于舆论普遍关心的热点话题,司法要第一时间在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舆论进行司法解答,尤其要对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防止舆论无限发酵和扩大。与此同时,司法还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案件公开、庭审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不断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知晓度,让舆论回归法制轨道,而不是信马由缰的无限想象。

综上所述,要实现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在牢牢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度的同时,舆论要严守底线,司法也要适时的介入舆论,以事实和法律为切入点,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达到舆论和司法的共赢。

作者简介:黄波,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籍贯湖南,本科(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族法学,单位:西藏大学。

猜你喜欢

舆论司法法律
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忠实履职
做自己的支配者
美国在舆论重压下﹃援助印度﹄
职业道德与法律 教案
涉及网络募捐的现有法律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如何更具公信力
阿桑奇突然被捕引爆舆论
英国司法周开幕 系中国法院首次举行国别司法周活动
政治法律
“人世”与我国法律观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