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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践教学创新途径探索

2020-08-13刘德莉

教育教学论坛 2020年28期
关键词:师资培养实践教学

[摘 要]该文旨在说明,成都大学法学院定位于建设法治成都人才储备库,依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不断完善“双导师制”实践教学模式,定位于培养能够独立解决社会实际纠纷的依法为当事人服务的社会法治人才,为建设法治成都作人才储备。克服教学硬件设施配套不足的困难,探索教学方式创新,创立并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诊所,检验理论知识,训练法律实务能力,融合校内外法治资源,阶梯式孵化优秀法学实践型教师队伍。

[关键词]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师资培养

[作者简介]刘德莉(1980—),女,四川广安人,硕士,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9324(2020)28-0218-02[收稿日期] 2019-11-23

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与结构变化并行的状态中,企业人力资本要素日益重要。法学本科阶段有效开展系统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践教学环节实训,将传统的课堂法学理论讲授和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实践教育统一起来,其迫切性不言自明。

一、成都大学法学实践教学综合改革经验总结

(一)目标定位于建设法治城市

由于人工智能日益参与法律服务,社会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质、科技素质和道德素质等要求大大提高。成都大学法学院定位于建设法治成都人才储备库,依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不断完善“双导师制”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通过到司法机构开展专业认知、专业实训等活动,体会法律职业道德操守,定位于培養能够独立解决社会实际纠纷的社会法治人才,为建设法治成都作人才储备。

(二)积极拓展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建设法治成都,就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新一线国际成都。成都大学作为服务成都大发展的教育堡垒,充分整合各项资源,积极与各级人民法院共建校外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院设立法律援助站,立足校园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法律咨询,共建和谐校园。

(三)创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诊所

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诊所,打破行政班级界限,让学生通过抽签或者自由选择等方式组成相应的项目组,在诊所教学中灵活运用面对面讲授、学生项目组研讨、师生相互点评等方式,训练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知识和实务操作。设立八个实训项目,体现劳动与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整体流程,具体内容包括:劳动争议法律咨询、劳动合同的起草与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设计、工伤事故取证与工伤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公司运作、劳动争议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通过实验教学,促进学生知识点的落实和问题发现意识的形成,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科研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践教学面临的困难

(一)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主动性不强

我国法学培养传统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多,强调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与严格形式逻辑推理,课堂上由教师作为主导,教育形式多为单纯的知识讲授,学生被动接受。“90后”自我中心意识浓厚,难以做到换位思考,然而涉及具体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大多数学生表现得无所适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践教学强调模拟真实的社会生活环境,教师指导学生亲自实践、训练学生收集资料、梳理法律条文、撰写法律文书,决不能变成只是学生观看,或者只有部分学生按照教师具体要求做,其他学生搭便车。

(二)实践教学设备设施落后

目前法学实验室多设计为模拟法庭,适应诉讼业务实训,但不适合法律咨询、合同起草、规章解读、争议调解等非诉讼业务实训。速录设备、打印设施、手工装订、签字盖章等实训设备存在明显缺陷,无线网络数据更新升级能力不足。专职实验员配备不够,学生不能适时使用实验室,常常导致实践教学课前准备不充分。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农民工欠薪纠纷发生频繁,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经常咨询有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因为缺乏专业的法律咨询设施,法学学生提供的劳动纠纷法律援助多停留在口头咨询阶段,无法提供证据目录、法律文书等专业法律服务。

(三)针对性强的实习基地建设困难

法学教育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相对应的实习基地多为法院劳动法庭、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社会机构,这些机构数量是有限的。且劳动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障局等机构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对实习生职业技能与道德水平要求高,必须针对实习生进行岗前培训,也要花费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建设针对性强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习基地困难,因此实习基地数量很少。

(四)阶梯式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准备不足

法学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具备法学专业素养,能够用法言法语讲授法律实务技巧,以身作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第二,充分关怀学生,耐心在旁指导,关注学生实际能力训练;第三,具备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经验,能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院、社会保障局、劳动法庭的工作人员交流沟通。目前学校中能够达到以上标准的法学教师人数不多,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难以在短期内提高,且不能形成合理年龄阶梯。

(五)实训成绩评估困难

指导教师针对每一个学生,就个性化实训内容进行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分析实施比较困难。对于学生的出勤考查,不能向学校教学那样方便执行。对于指导教师所要求的全部文字资料和实物资料,学生所提交的不够认真。欠缺专职实验员,所有归档资料的整理与保存也是教学难点之一。

三、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建设多元化实践教学平台

建设校园内劳动纠纷解决ADR工作室(劳动争议非诉解决),针对分行业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救济、住房补贴、教育培训福利等劳动者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并且结合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项目,动员学生积极参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问卷调查,收集真实数据,逐步积累资料,进而形成动态实时更新的大数据库。

(二)建设校园法学圆桌论坛

建设“圆桌型”法学实验室,组织开展对劳动案件审理的思考方法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形成师生一对一谈判式教学新方式[1]。可以将人力资源管理、法社会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合并整理,形成多学科联动,开展校园圆桌式论坛,展开对劳动法学热点问题的讨论,利用多媒体设备展示劳动争议谈判动态,反馈谈判参与者的肢体表情和语言,并进行归纳总结。

(三)阶梯式孵化優秀法学实践型教师队伍

重视校内实践教学师资培养,提高教师从事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学校在招聘师资时,预先将人才进行合理分类,保障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后继有人;丰富校内实践教师培训方式,构建综合年龄阶梯,可持续地发展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融合校外法治资源,大力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践基地,聘请就劳动争议处理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人力资源公司法务工作者到学校开展讲座。

(四)探索形成式考核机制

探索形成式考核机制,促使学生通过完成作业、参与讨论等手段进行自我评价,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考核时引入竞争因素,避免搭便车现象,同时也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丰富学生法学专业知识结构,多元化构成成绩评定[2]。对于实验报告要及时存档,辅助资料数字化处理,以便留存。指导教师形成团队,互相评定实验报告,分析学生的实训过程,做到互相监督,进而避免其区别对待学生。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进行评奖评优,对下一届学生起到示范作用。通过考核纵向比较,积累法学实验教学经验。

参考文献

[1]杜海.美国圆桌教学法对中国大学教育的启示[J].继续教育研究,2016,(11):111-112.

[2]张蕤,徐鹏,方明峰.基于过程性评价的、多元的地方综合性高校课程考核方式[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28(04):129-133.

Exploration on Innovative Practice Teaching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Law: Taking Law Reform of Chengdu University as an Example

LIU De-li

(Law School of Chengdu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106, China)

Abstract: Law School of Chengdu University is positioned to build a talent pool of Chengdu under the rule of law. Relying on the off-campus practice teaching base, it constantly improves the practical teaching model of "double tutorial system", and it is positioned to cultivate social legal talents who can independently solve social practical disputes and serve the parties according to the law, so as to build a talent reserve for Chengdu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difficulties of inadequate teaching hardware and facilities,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eaching methods innovation, establish and improve legal clinics based on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law, test theoretical knowledge, train legal practice ability, integrate legal resources inside and outside the school, and gradually construct excellent law practice-oriented teachers.

Key words: legal clinics; practical teaching; teacher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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