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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研究

2020-08-13樊亚平

艺术科技 2020年16期

摘要:民间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理论上对其保护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类型化的保护思路。根据民间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将其划分为有形的民间艺术作品和无形的民间艺术作品。针对每种类型的民间艺术作品,结合其特有的特征,分别探讨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这种类型化的解决思路,是基于民间艺术作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采取的一种处理方式。

关键词: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类型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16-00-04

1 民间艺术作品的概念分析

民间艺术作品是指通过某种形式的创作或传承所形成的一种能够反映民间传统并具有一定的艺术创造性和独创性的作品。民间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民间艺术作品客体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

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因此基于民间文化的本土性和传统性,民间传统文化艺术具有强烈的复杂性。由于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复杂性,传承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民间艺术作品,其客体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1]。民间艺术作品有的是通过民间文化的历史传承所形成的,例如神话传说、歌谣、谚语、习俗、技艺、风尚等等;有的是基于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所创造的民间文学作品;也有将民间传统工艺进行传承发展的十字绣、扎染等艺术作品。

1.2 民间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复杂性

我国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比较复杂,根据法律上和理论上关于民间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规定,可以大致将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集体、团体、个人这几种类型。然而,事实上也会出现几种类型的主体共同成为为民间艺术作品主体的情形。民间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复杂性和民间艺术作品的创作与形成有很大的关系。

由于民间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复杂性,其权利主体也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当权利主体不明确时,往往会产生各种侵害民间艺术作品的后果。所以,为了更好地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明确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就十分必要。

1.3 民间艺术作品文化价值的独特性

民间艺术作品的产生与地域、民族、历史、习俗以及生活方式等各要素息息相关。不同于其他艺术作品,民间艺术作品能够更好地反映民间传统文化与艺术[2]。所以,民间艺术作品承担着传承传统民间文化与艺术的使命与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传统的文化艺术,应该加强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我们更应该关注其特有的文化价值,通过对其文化价值的传承,将我国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然而,现实中对于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远远不够,导致我国的传统文化不断流失。所以,基于民间艺术作品文化价值的独特性,我们更应该加强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

2 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

该怎样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更好的保护,从而更好地传承我国的传统文化与价值。立法上,现行法一般仅设有一些抽象性规定,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并没有具体性的规定。理论上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模式:

2.1 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是指将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3]。有学者认为,民间艺术作品和作家的作品,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表达传递某种思想。所以,对于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当然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显然是混淆了民间艺术作品和普通意义上的作品,将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直接套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认识是不合理的。其不合理之处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事实上,民间艺术作品和普通意义上的作品并不相同。当然,不可否认两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并不能因此将两者等同处理,这显然是不科学的。民间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作品本身表达并传承民间传统的文化与艺术,和普通意义上作品在内容和思想精神上的表达并不相同。

第二,民间艺术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将其完全等同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保护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民间艺术作品可以表现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可以表现为民间传统工艺品,更可以表现为传统习俗以及民俗文化。某些民间艺术作品的客体表现形式,本身都难以确定,更难以将其定性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第三,民间艺术作品传承了中国民间传统的文化与思想,具有很大的价值意义。完全将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套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更不利于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是不合理的。

2.2 特殊法的保护模式

该观点认为,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立法上应该根据民间艺术作品的特殊性质进行特殊立法保护。这种认识是基于对民间艺术作品特殊保护的思想所采取的一种处理方式,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积极保护,有利于我国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但是,对民间艺术作品采取特殊法上的保护方式,亦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立法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然而,实际上,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严峻性。而采取特殊立法保护,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是有价值意义的,可是在情况严峻的当下,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2.3 著作权法的保护与特殊法的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这种保护模式认为,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为主,特殊法保护为辅的保护方式。该观点认为,虽然民间艺术作品和普通作品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其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一些相似之处的。所以,基于此对能够表现为著作权客体形式的民间艺术作品采取著作权法的保护方式。对于客体形式特殊的民间艺术作品,根据其特殊性进行相应立法的保护模式。

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考虑了普通作品和民间艺术作品的关系,积极地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民间艺术作品保护问题的紧迫性,更好地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但是,这种处理模式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该认识将客体表现形式作为区分普通作品和民间艺术作品的唯一区分标准,这是不准确的。事实上,民间艺术作品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性,不仅仅体现在客体表现形式上。所以仅仅因为两者的表现形式相同,就将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直接套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4]。

其次,其认为对于特殊类型的民间艺术作品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这种认识从表面来看,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可是,实际中特殊类型的民间艺术作品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倘若针对每种类型的民间艺术作品都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这显然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来看,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该怎样更好地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值得思考。为了更好地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应该更全面地考虑其特殊性与复杂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3 民间艺术作品的类型化保护

考虑到民间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为了更全面的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可以采取类型化的保护思路。即将民间艺术作品进行分类,针对每种类型的民间艺术作品,分别进行相应的保护。根据民间艺术作品的客体表现形式是否具有物质载体,可以将民间艺术作品划分为两类,即有形的民间艺术作品和无形的民间艺术作品。

3.1 有形的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

有形的民间艺术作品是指,以物质为载体,通过某种形式的创作来表达和传递民间传统文化的艺术作品。然而,有形的民间艺术作品仍然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可以对其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类。有形的民间艺术作品根据其客体形式的不同又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以文学作品的形式来表达传递民间传统文化的艺术作品。这类艺术作品多是通过文学创作的方式所产生,往往和普通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具有相似的客体表现形式,对于这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采取著作权法上的保护[5]。但是也不应该忽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在对其进行保护时,应该给予其著作权法上更高程度的保护。因此,在实践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可以类推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民间传统手工艺术作品。民间艺术作品是劳动者或者劳动者集体智慧成果的体现。古往今来,民间往往聚集着众多传统手工技艺者,他们通过不断的传承与创造,创作出各式各样的传统手工艺术作品。民间传统手工艺术作品是以实物为载体的艺术作品,由于其实物类型不同,民间传统手工艺术作品的类型也各不相同。例如,以纸质为载体形式的剪纸、以木材为载体形式的木雕、以针线为载体的刺绣作品等等。对于这类民间传统手工艺术作品,可以适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对民间传统手工艺术作品,可以类推适用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权利进行积极保护。当然在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时,也应该考虑到民间传统手工艺术作品的特殊性,给予其更高程度上的保护。

3.2 无形的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

无形的民间艺术作品是指,该民间艺术作品的存在并不以一定的物质为载体,其通过自身就可以進行传承与创造。根据无形的民间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进行划分,可以再将其划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民间传统文艺作品。民间传统文艺作品,是指通过特定形式进行展现的能够表达和升华民间传统文化的文艺作品,主要包括民间传统戏剧作品、民谣、民族舞蹈等等。民间传统文艺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较而言,其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化。现实中,一部分民间传统文艺作品已经列入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对其进行保护。对于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民间传统文艺作品,为了有力地对其进行保护,国家应该对此类民间艺术作品进行强有力的监管,从而更好地对其进行保护。而对于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民间传统文艺作品,也不可否认其对中国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作用,对其也应该积极进行保护。

第二,其他无形的民间艺术作品。无形的民间艺术作品,往往具有很强的民间历史文化的传承性。虽然不以一定的物质为载体,但是其对中国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使之仍然具有很强的独创性。民间艺术作品是一个比较大的范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特定文化群体的文化特点。其表现方式各种各样,对于其中的节庆、仪式、传说故事、民间信仰以及民间手工技术等表现形式也多不以物质形式为载体,这部分民间艺术作品可统一定性为其他无形的民间艺术作品。

由于无形的民间艺术作品不以一定的物质形式为载体,使之具有很大的复杂性,法律并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立法上对这部分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是缺失的,这仍需要通过制定特殊法来进行保护。但是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国家对无形的民间艺术作品,也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正是因为有了国家和政府的努力,才会使越来越多的无形民间艺术作品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所以,对于无形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以政府保护为主,法律保护为辅的保护方式,立法上的不完善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保护来进行相应的救济。

4 结语

民间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民间艺术作品,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了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中国传统文化与艺术的发展,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有力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民间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笔者认为,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可以采取类型化保护思路进行分析。但是,综合分析,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仍然有待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

参考文献:

[1] 谷鑫娜,乔旭斌.民间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困境及其对策[J].法制博览,2018(8):166-167.

[2] 魏清沂,罗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法理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7):94-101.

[3] 高瑜.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法律保护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08:36-37.

[4] 刘澜汀,高春妍.出版产业化视阈下的民间美术作品版权保护探析[J].出版发行研究,2014(2)75-78.

[5] 陈梅.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出版广角,2016(1):62-64.

作者简介:樊亚平(1995—),女,河南三门峡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