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原借款与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卖国贼”身份再考
2020-08-13孙志鹏
摘 要:在近代日本推行大陆政策的过程中,“二十一条”是日本“北守南进”侵华图谋的重要实践。大隈内阁的武力侵华失败之后,寺内内阁转换策略,以西原借款为中心极力推行经济侵华,网罗了大量“二十一条”都不曾获得的新利权,在此过程中,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三人与有力焉。五四前后,反日派指证曹、陆、章“卖国”的证据既有符合事实者,亦有以讹传讹者,而曹、陆、章自辩“无回扣”“收回山东利权”之言辞,既经不住事实的检验,亦经不起逻辑的推敲。故而,西原借款既是坐实曹、陆、章“卖国贼”身份的主要证据,也是上承“二十一条”、下启五四运动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西原借款;“二十一条”;五四运动;卖国贼;回扣
中图分类号:K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20)03-0037-010
DOI:10. 14156/j.cnki.rbwtyj.2020.03.005
从“二十一条”到五四运动,是一战前后日本侵华和中国反日的急速且猛烈的历史剧幕。舞台之上,日本的武力侵华派、经济侵华派迭相竞演,手段不同但均致力于在华扩张利权,中国的亲日派、反日派互相攻讦,立场迥异却均以维护民族利益为说辞。其中的关键事件及惹人争议者,当属西原借款[1]。近年来,随着告别“革命史观”的学术新主张的不断涌现,学界出现了为五四运动时期亲日派“卖国贼”(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辩诬的言论倾向①。本文拟以与曹、陆、章关系匪浅之西原借款为中心,借助中日档案史料,从事实和逻辑层面梳理西原借款与“二十一条”和五四运动之内在关联,进而围绕亲日派和反日派当时争论不休的回扣和获利问题,考察五四时期舆论界对“卖国贼”的口诛笔伐是否符合历史事实,以及曹、陆、章三人自辨之辞的真假问题,以期还原历史真相。
一、近代日本的大陆政策
与寺内内阁的对华借款方针 自1868年明治天皇在亲笔手诏中提出“开拓万里波涛,宣布国威于四方”[2]以来,近代日本就开始逐步实施其大陆政策。尤其是1890年时任首相山县有朋在第一回帝国议会上发表了“主权线”和“利益线”的施政演说[3]之后,日本的大陆政策得此观点之指导更为形象和具体,军政各界均积极地筹谋扩展此二线之方策。迨至1907年,日本为确保日俄战争中所获“满蒙”利权并为防止俄国报复,进而推进大陆政策,制定了《帝国国防方针》,申明了维护“满韩”利权与向亚洲南部和太平洋地区扩张之方针[4],即“北守南进”的大陆政策基调。
截止一战前期,近代日本大陆政策的推进,可从两个维度分析。从时间序列上看,日本在明治初年即有“征韩论”的登场和1874年“出兵台湾”之举,中经1884年“甲申政变”,始有1894年近代东亚国家内部的第一场大战“甲午战争”,续有1904年“日俄战争”,再历1914年“日德之战”,几乎每十年左右即发动一场对外战争。从空间序列上看,日本几乎是在东亚大陆的南北两端似钳形一般齐头并进:北方以朝鲜半岛为跳板,逐渐伸张势力于中国“南满”和东蒙地区,并伺机窥视华北各省;南方以中国台湾岛为据点,荡舟跨海展其触角于福建、江西等华东省区。一战初期,日本借协约国名义对德宣战,在北方攻占中国青岛和胶济铁路全线、控制山东省,在南方占领赤道以北德属南洋诸岛[5],这正是日本借“大正新时代的天佑”[6]不遗余力乘机推进大陆经略政策的明证。
除台湾岛属于中国依据《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之外,日本通过战争手段先后从俄国和德国手中夺取的在华殖民利权,或即将到期,或缺乏正式条约的保障。为保证大陆政策的顺利推进,大隈重信内阁便将需要得到条约确认的日本在山东、“南满”、东蒙、福建等地的殖民利权以及期望中的利权要求汇总在一起,训令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于1915年1月18日正式向中国袁世凯政府提出,是为对华“二十一条”要求[7]。
日本对华“二十一条”要求共分五号,合计二十一条款[8]2022。袁世凯在接到“二十一条”后,虽“愤慨”[9]之极,但最后仍然作出让步,命外交部开始与日本交涉。至5月初,中日先后会议25次,仍未达成一致认识,日本在气急败坏之下,于5月7日正式提出最后通牒,逼迫袁世凯就范。最终在5月25日,中日间签订了“民四条约”,即《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四条、《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七条,以及其他未列入条约之“换文”13项[8]172192。若将日本“二十一条”原案与上述最终签订的条约进行文本比较[8]670678,可知日本在“二十一条”中急切想获得的利权范围主要集中于“满蒙”、山东和福建、江西,这也正符合日本长期以来在大陆政策中既定之“北守南进”方针。
虽然大隈内阁冒天下之大不韪,以最后通牒的形式逼迫袁世凯政府签订了出让山东和“满蒙”诸多利权的条约,获得了旅大展期、修筑铁路、土地商租权、增开商埠、私人合办农业、开矿权等利权,但也有不少在原案中提出,可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而被撤回的利权,如聘用顾问、采购军械和合办兵工厂、山东铁路和南浔铁路修筑权等,另外还有一些虽在条约中载明基本原则但未具体实施之权益。所以,这些“遗留”问题便成为后继内阁所要努力的主要方向。
大隈内阁赤裸裸的对华强硬政策,招致国内外的一片反对之声,元老山县有朋更是对蔑视和欺瞒自己的政界后辈加藤高明反感之极。故而,在山县有朋和松方正义两元老的授意下,由山县派阀之陆军元帅寺内正毅于1916年10月代替大隈内阁,成立了排除政党力量而有“超然内阁”之称的寺内内阁[10]。
寺内正毅在担任朝鲜总督之初,通过总督府总务长官有吉忠一之引介,认识了在朝鲜经营棉布生意的西原龟三。西原龟三以多年在朝活动的经验向寺内正毅献言建策,成为“寺内的智囊”[11]46。西原龟三不是一个简单的小商人,他动辄声言“王道主义”,心怀“满韩经营”的大志,对日本的大陆政策极为关心。在大隈内阁逼迫袁世凯政府签订“民四条约”的前一年,其将在北京逗留期间听闻的消息,迅速汇撰成论策一篇进献于寺内正毅[12]69,提出了基于“同化迁善主义”的“经济式北守南进策”[13],以呼應日本政府之大陆政策。不久一战爆发,西原龟三又提出了一份旨在从经济上“开发”中国的意见书,即通过日中合办设立中国中央银行,掌握纸币发行之权;通过日中合办设立中国矿业会社,致力于矿业之开发。这可视为西原借款构想之原型。同时,西原龟三还在此意见书中明确表达了“东洋盟主论”与“东洋门罗主义”[14]。寺内内阁正是在西原龟三这个经济智囊的策动下,利用一战期间日本的“大战景气”,一反大隈内阁时遭人诟病的武力侵华方式,正式确立了以经济方式——对华借款——推进大陆政策的新方针。
在寺内内阁成立后,大藏省立刻制定了一份《对华借款方针》,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表述了对华借款的宗旨:“对华借款要避免过去那种以获取权利为主、赤裸裸地强迫中国接受的态度。先以稳妥条件提供贷款,在增进邦交亲善的同时,采取促其主动向我提供有利权益之手段”[15]168。因此,日本这种不计经济利益得失或曰以金钱为诱饵的方针,很容易得到“支应浩繁,入不敷出,不得不乞灵于外债以为挹注”[16]的北京政府当政者的欢迎,尤其是对于一心想对南用兵以谋“统一”的皖系军阀及其“钱袋”新交通系分子而言,更不啻一剂强心剂。中日军阀一拍即合,数额巨大的西原借款得以迅速成立,中国也因此丧失了更多利权。
二、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与
西原借款新获利权之关系(一)曹、陆、章与西原借款之嚆矢
早在寺内内阁成立之前,西原龟三便通过与中国驻日公使章宗祥的接触,洽谈“日中提携”之道。1916年8月13日,西原龟三特意从东京赶赴箱根与章宗祥进行会谈,他提出:作为日中经济提携的第一步,准备先从救济交通银行着手,并以交通银行为基础发行金本位纸币,将此作为“刷新对华外交,日中经济提携”的计划[11]120。寺内内阁刚成立,西原龟三更加频繁地与章宗祥接触,继续商议交通银行借款,通过章宗祥促使曹汝霖来日商谈日中亲善之事,并与段祺瑞取得联系[12]148154。曹汝霖赴日赠勋计划失败后[17]91,西原龟三决定主动赴华,于12月23日在坂西利八郎的陪同下,到曹宅(赵家楼)亲访曹汝霖,陆宗舆作陪,双方经过5个小时的会谈,交换了“日中契合之根本义”,以及交通银行借款和日中合办银行等具体事项。两天后,西原龟三拜访了国务总理段祺瑞,交换了政权统一和日中亲善等意见。28日上午,在陆宗舆宅邸,西原与曹、陆商定了交行借款的核心事项,即“金额500万日元,无手续费”“期限三年,年利7分5厘”“聘请顾问,年薪1万日元”等[12]161163。31日,西原龟三拜访陆宗舆,告知外务省已经同意交行借款,陆宗舆称“实是日中亲善之一步”[12]164。1917年1月8日,西原龟三等人在曹宅签订了交行借款预备合同。20日,交通银行借款正式成立,曹汝霖以交通银行总理名义签字1917年1月5日,曹汝霖被交通银行董事会推举“暂任总理职务”。从时间上看,恰好位于交行借款预备合同签订前夕,可见曹氏暂任交行总理与西原借款关系密切。随后,曹氏因借日款救济交行有功,于同年5月被正式选举为交行总理。参见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1卷(1907—1949)上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116-117.,西原借款与曹、陆、章之关系即以此为嚆矢。曹汝霖亦称,交行借款成立后,“遂信西原是有来历的,此余与西原商借日款之开始”[18]。
后因对德宣战问题,中国政局动荡不安,段祺瑞在府院之争中被免职,故而协议中的西原借款未能及时推进。1917年9月28日,交通银行续借款才正式成立,曹汝霖(时任段内阁交通总长)仍以交行总理名义签字。随后,交行正式聘请日本人藤原正文为交行顾问[19]。交通银行当时是中国两大国家银行之一,承担着国库特别会计、分理金库与发行兑换币等重要业务[20],聘日本人为顾问,可谓打开了日本对中国的财政和币制监督之缺口,也开启了日本暗中重获“二十一条”所撤回的各项利权之端绪。
(二)曹、陆、章为借日款而出让之利权
1917年底,曹汝霖致电章宗祥,希望日本“协助借款2 000万日元”[12]233。因此,西原龟三在1918年3月18日再次来到北京,先后拜访陆宗舆、曹汝霖、段祺瑞等人,最后商定以有线电信的名义进行借款。4月10日,在曹宅,中国政府与新成立的中华汇业银行签订了2 000万日元的电信借款预备合同[12]251,希望借此实现“日中永远的交盟提携”[21]769。合同由交通总长兼财政总长曹汝霖代表中国政府与中华汇业银行总理陆宗舆、专务理事柿内常次郎共同签字。合同第八条规定,借款以“全国有线电报之一切财产及其收入为担保”,同时在附件中还有续借优先权、聘用日本人为电报改良或扩充之技师、购买日本产品等利权;同日,中华汇业银行便将所有借款担保及利权转让给日本银行团[22]261264。
5月下旬,寺内正毅手交西原龟三一份《借款问题与其他》,作为西原龟三再次赴华交涉的主要使命,包括以吉黑两省森林和金矿为担保的借款、吉会铁路借款、烟酒专卖借款、国营制铁厂借款、组织中国铁路资本团、以日本将来退还之庚子赔款进行实业开发等[11]188189。
5月29日,西原龟三刚到北京就直奔曹宅,商议了金券发行条例、吉会铁路借款与吉黑林矿借款等问题,6月3日便与曹汝霖达成了借款协议。5日,大藏大臣胜田主计迅速回电,照准了吉会铁路借款1 000万日元、林矿借款3 000万日元、烟酒公卖借款5 000万日元、制铁厂借款3 000万日元的计划[12]259260。前两者先后于6月18日、8月2日签订了正式合同;后两者因外务省和外交调查会之反对,未能签约。就前两项成立的借款而言,吉会铁路借款合同上,曹汝霖仍以交通总长兼财政总长的身份签字,以“现在及将来本铁路所属之一切财产及收入”为担保[23];吉黑林矿借款是农商总长田文烈、财政总长曹汝霖与中华汇业银行总理陆宗舆、专务理事柿内常次郎签字,以“吉黑两省之金矿及国有森林”为担保;同日,中华汇业银行仿照电信借款前例,将此担保转让日本银行团[24]。曹、陆以“二传”的方式再次出让了日本在“二十一条”中企求但未获之利权。
吉会铁路(约440公里)是吉长铁路(约80公里)之东向接展线,从吉林市直至朝鲜边境城市会宁,是连接朝鲜铁路和“南满”铁路的横贯线,日本在“二十一条”第二号第七款获得了吉长铁路经营管理权,此次借款新获得了长度为5.5倍于前者的铁路修筑权及铁路沿线之利权,而且在陆路将朝鲜和“南满”连成一体,对日本的大陆政策而言,其“战略”寺内正毅曾言:“我觉得由韩国北部至清国吉林修筑铁路,对确保韩国的防御、开发上述地区、扶植我方势力是有利的,在政略上,尤其在戰略上是极其必要的。”参见陆军大臣寺内正毅致内阁总理大臣西园寺公望函(1907年1月25日)[G]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满铁史资料》编辑组编.满铁史资料 第二卷 路权篇:第二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515.意义不言而喻。日本在“二十一条”第二号第四款中所企求之采矿权,在吉黑林矿借款中转换为金矿采掘权,且增加了森林采伐权。尤其是采金权,实为中国将来实行金本位制度作黄金储备之基础,是实施西原借款“日中货币混一并用”基本构想的具体步骤。
一战接近尾声之际,寺内内阁为排除外务省的干扰且深恐战后列国势力复归而掣肘日本在华扩张利权,于是就在寺内内阁辞职的前一天,即1918年9月28日,以突然袭击的方式,由中国驻日公使章宗祥以“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公使”的身份,直接在东京与日本银行团代表同时签署了“满蒙”四铁路借款、山东二铁路借款、参战借款三份合同,合计6 000万日元。前两者不但使日本计划多年而未得之“满蒙”铁路网计划[25]得以一举实现,且在胶济线外又扩张了山东路权关于签订“满蒙”四铁路和山东二铁路借款的后果,当时即有人指出:前者,“以洮南为中心,南达热河以控制北京;东至长春,接吉长、吉会两线,又横通南满线。此路告成,而满蒙全部,由山海关直达北京,皆归日人掌握矣”;后者,“盖一举而大河南北,以达江淮,所有中国中北部各省,尽划归日本范围。日本得此,故愈不肯放弃青岛,以隳其种种既得之利权”。参见南海胤子.安福祸国记[G]//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四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382-383.;后者则与两次泰平公司购械借款中国陆军部先后于1917年12月30日、1918年7月31日与日本泰平公司签订了购械借款合同,合计3 200余万日元。一起加强了日本对中国军队的控制权由章宗祥居中联络,中日先后于1918年5月16日、19日成立了陆、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参见中日共同防敌协定各项文件[G]//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民国)中日交涉密档:第四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1797-1825.,重新获得了原先被撤回的“二十一条”第五号第四款之利权,且利权范围更广。尤其是章宗祥在《中日两国解决山东问题换文》中给日本外务大臣后藤新平的复函中有“欣然同意”一语,更成为此后引发五四运动之要因,這一换文正是西原借款之直接产物。巴黎和会期间,梁启超曾在自欧洲发回国内的电文中称:“高徐、顺济路约发表以来,外人哗然,以为中国政府自愿对于二十一条加以保证,授日本以极好口实。”吴世缃在此电后加按语:“此时舆论咸归咎于一九一八年订约之人,遂在北京发生五四之变。”[26]
在西原借款最终签约的合同之外,1918年7月,西原龟三还与曹汝霖商议并签订了国营制铁厂借款预备契约,计划借款1亿日元,以国营制铁厂一切财产及收入为担保,同时聘用日本人为顾问与技师长[21]893。此即“二十一条”第三号之主要目的,且与原案集中于汉冶萍公司相比,本次借款契约覆盖整个中国,非仅某一公司或某一区域而已。此外,寺内内阁还通过南浔铁路借款[27],又将“二十一条”第五号第五款之利权收入囊中。
由上可知,寺内内阁通过西原借款,获得了交通银行顾问雇聘权、全国有线电信修筑权、吉黑两省森林金矿采掘权、“满蒙”和山东地区七条铁路修筑权、军械购置权、军事协同权、国营制铁厂合办权等,其中不但有对“二十一条”所提利权之继承和落实,更有范围愈加广泛之诸多新扩展利权,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寺内正毅曾自豪地说:“大隈向中国要求二十一条,惹中国人全体之怨恨,而日本却无实在利益。本人在任期间,借与中国之款,三倍于从前之数,其实际上扶植日本对于中国之权利,何止十倍于二十一条!”[28]
三、关于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
“卖国”的事实与逻辑 五四前后,国人在指证曹、陆、章“卖国”时,在借款问题上的重要罪证即是从中获取回扣、渔利于利息差、汇水获利等。如在揭发章宗祥“卖国成绩”时言:“济顺、高徐两路,当南北要害,而章宗祥只求借得日金二千万元,可以享用一注回扣,竟又经手断送矣”[29]。揭露曹汝霖获利方法曰:“凡曹之经手借款,莫不由该银行(中华汇业银行)承揽,转向日本银行再借。其索政府利息年息八厘,归诸日人只四厘五厘之间。蠹国肥己,从中渔利”[30]。或曰:“曹氏历来借款,不取利于回扣,而获益之汇水,此新交通系重要分子所共知者也”[31]663。而曹、章均自辩自己在经手西原借款时未收回扣或手续费。曹汝霖自辩:“汝霖历来经手承接日本款项,均无丝毫回扣”[32]301。章宗祥亦坚持无回扣之说[33]1619。陆宗舆则声称:“向来北京金银汇兑,皆操纵于外国银行,自有汇业,而汇价格外克己,致反遭中外同行之忌,而谤议丛生也”[34]178。可见,对日借款有无回扣、是否从利息或汇水中获利是裁定三人有无“卖国”的争论焦点。
(一)关于曹、陆、章“回扣与获利”的事实考察
如果逐一核查西原借款合同文本,除参战借款外参战借款未载明“无回扣”,合同第二条规定,除付给日本银行团年息7厘,“外加用[佣]费一厘”,即手续费20万日元,除此之外,确实十足交款。参见参战借款合同(1918年9月28日)[G] //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6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511.,均载明“全部实数交款,并无折扣及佣费”“足额交付,并无经手费用”“十足交款,并无回扣”等语。但在五四后具有代表性的“卖国贼”宣传册中,明记曹汝霖在经手“电政借款”时获得“回扣百分之五”[31]658。核查电信借款合同第五条:“本借款金十足交款并无回扣。”但有一事需要注意,该笔借款成立后两周左右,驻日公使章宗祥特向财政部申请:“以此次日本银行团承借中华汇业银行日金二千万元一案,十足交款,银行团并未收手续费,拟给该银行团酬金日金五万元,西原奔走此事,拟送程仪日金一万元”[22]265。故而,“回扣百分之五”之说,有可能是从送给日本银行团的五万日元酬金一事演变而来。即使退一步讲,将此五万日元酬金算作“回扣”,也是针对日本银行团而言,并非曹汝霖收受“回扣”。故而,曹、章所言“无回扣”确属事实,五四前后舆论界盛传的“回扣”之说并不属实。
但是,曹、陆、章等人未吃回扣,并不等于他们没有从西原借款中获利,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即民国舆论界所谓之渔利于利息差,其渔利工具即是专为经营西原借款而成立之日中合办银行——中华汇业银行。中华汇业银行本身就是西原借款的产物,立约于1917年8月,即交通银行续借款的前一月。中华汇业银行名义上是中日合资银行,以陆宗舆为总理,柿内常次郎为专务理事,但规定:“总理及专务理事均为本银行之代表。专务理事辅佐总理,专管本银行之日常业务”[35]。这等于是将总理架空,日本人掌握实际经营权。该银行由中日各出资500万日元,中国股东方面,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各占5 000股(每股100日元),此外是皖系、新交通系、其他军阀和商人出资,其中陆宗舆占1 080股,曹汝霖和章宗祥各占500股[36]。
1918年2月初,中华汇业银行正式营业,半年内就在中日间经手了电信、林矿两项合计5 000万日元的西原借款,以利息差的方式居中谋利。在电信借款中,汇业银行与中国政府间约定借款2 000万日元、年息8厘,但与日本银行团签订借款2 000万日元、年息7厘[15]149150。汇业银行居中赚取了每年1厘即20万日元的利息差。在吉黑林矿借款中,汇业银行借给中国政府3 000万日元、年息7厘5毫,但从日本银行团商借3 000万日元、年息7厘3毫5丝[15]159160。此次借款仅赚取了每年45 000日元的利息差,这是日本银行团为了增加自己的收益而有意提高对汇业银行的年利率所致。
除了经手西原借款的本金之外,中华汇业银行还经手了电信、林矿两项借款的全部利息借款和参战借款的部分利息借款,再次居中牟利。汇业银行在前两项借款的利息借款中,向中国政府收取高额利息,例如,在林矿借款欠息的第二次利息代办借款中,收取月息1分4厘(14‰)[22]271,折合年息1分6厘8毫(16.8%),与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年息8%相比,利息高出一倍有余。
无论数额多少,都属于汇业银行的收益。据统计,1918—1925年间,中华汇业银行“收得纯利益1 170万日元”[37]。曹、陆、章三人作为汇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股东,自然会从中分红获利,即依凭秘密借款的封闭性而通过入股经手银行的方式从西原借款中获利。
另一个问题是,曹、陆、章是否从“汇水”中获利?
如果直接根据档案史料,寻找曹、陆、章获利于汇水的证据是困难的。但是仍可从西原借款的其他档案史料中按图索骥,寻找间接之证据。笔者目前搜集到三份有关西原借款中1亿日元借款因交通银行借款由银行收支,参战借款由参战处经管,故而目前未找到有关借款用途之档案记载。其余之五项西原借款(有線电信借款、吉会铁路借款、吉黑林矿借款、“满蒙”四铁路借款、山东二铁路借款)归财政部经管,留有记录。的用途统计表:《西原借款用途一览表》[38]《西原借款支出明细表》《中国外债档案史料汇编》中收录的“西原借款拨付清单抄件”即以此表为据。参见上海市档案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外债档案史料汇编(一)[G].1988:172-185.[39]《五项日金借款收支总目》[40]。经对比核查,三份文件数额、分类、收支明细等基本一致,应是同出一源,即均出自曹汝霖之手1930年11月底,日本驻天津总领事代理田尻发给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的电报中曾有一份附属书,名为《国用一般》,该电报称:“此书乃曹汝霖为逃避‘卖国贼的罪名,证明自身清白,而命部下将调查西原借款用途的材料送交中华汇业银行理事丁士源秘密印行,并声称是在北京的旧书店中偶然发现,以此为借口促进中华汇业银行重新营业。”参见五項日金借款收支總目[Z]//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西原借款関係雑件.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8061005900.。
根据日本外务省档案[41]记载,在这五项借款中,现金交付日期与支出完毕日期,短则两月有余,长则两年有余,考虑到汇价变动问题,此处以现金交付和支出用时较短的林矿借款和电信借款为例进行说明。林矿借款3 000万日元,1918年8月6日由日本银行团交付,同年10月12日中国政府支出完毕。在3 000万日元中,以日元支出者合计9 271 099.01元,以银元支出者合计12 014 098.20元[38]611,银元部分共折合20 728 900.99日元,即1日元折合0.58银元。但根据1918年8月2日之汇率,1日元实际折合0.6银元[42],借汇率牟利在40万银元以上。根据同样方法,电信借款2 000万日元,1918年5月1日交付,同年12月16日支出完毕,其中1日元折合0.63银元,而同年2月5日、10月2日之实际汇率分别为0.724银元、0.833银元,借汇率牟利绝不在少数。上述两项借款均由中华汇业银行代办,在将日元折合成银元时,明显存在汇率偏低的问题。由此可见,民国舆论界所谓曹、陆、章“不取利于回扣,而获益之汇水”的说法是符合事实的。
(二)关于曹、陆、章“收回利权”的逻辑分析
章宗祥曾自辩,签订中日山东“换文”,其一使日本在山东“施行之民政撤废之”,其二中日合办胶济路“亦可收回一半权利”,“综观换文全体,在欧战未停之时,中国当局为补救临时及预防将来起见,与日本协定,实为有利国家之事”[33]5153。曹汝霖亦谓:“汝霖仰屋旁皇,点金乏术,因与日本资本家商订济顺等路借款,预备合同,并同时要求日本将山东胶济路沿线撤退日军,并由中日自行组织巡警队,保护铁路;又撤废胶济沿线民政署诸重要问题,一律解决。日本顾念邦交,始克成议。”[32]301陆宗舆则言:“惟时日本寺内内阁,锐意于中日亲善,国际无他交换,自以经济往来为先导。”[34]178察曹、陆、章所言,日本不但以宽大条件贷款给中国,而且主动撤回在华利权,如此有违常理之事,三人却以寺内内阁实行“中日亲善”为遁词。
日本对华借款,表面上条件宽大,无回扣、无手续费、十足交款,但并非无所欲求真心“亲善”,而是要以借款换取利权。若追溯成立经过,每笔西原借款谈判前后,日本都曾向中国提出不同的利权要求,借款背后之政治诉求显而易见。
1917年10月29日,即交通银行续借款成立后一个月,章宗祥打电话告诉西原“有好消息来了”,即曹汝霖来信:(1)以放弃吉长铁路管理权为前提,商谈吉会铁路借款;(2)赞成聘用经济、财政顾问;(3)请求借款1 500万日元,充作西南整理费[12]227。可见,紧随日本借款而来的就是对华利权的索求,曹、陆、章心知肚明,不过对他们而言,恰好是以利权换取借款。
1918年4月13日,即在电信借款成立后仅三天,西原龟三与陆宗舆便签署了“四·一三备忘录”,内容包括:(1)以日本退还之庚子赔款进行实业开发和地质调查等,聘请日本人为技师;(2)中日两国间确立“铁自给之策”,中国施行铁矿国有主义,成立中日铁矿供应契约,聘用日本人;(3)中国施行铁路国有主义,由中日两国银行出资成立中国铁路资本团;(4)中国实行税制整理与币制改革,确立金本位制度[15]184185。有日本学者称之为“广泛的日中经济提携计划书”[43]。从文本上看,日本在“二十一条”时未能获得的聘请经济技术顾问、合办铁路和制铁厂等利权,均在西原借款的诱引之中得以全面复活,此外还新获税制和币制改革协办权等利权。因此,曹汝霖可能十分清楚这份备忘录所出让利权范围之广,所以在呈请段祺瑞和徐世昌同意后,让陆宗舆作为代表签字,而明知替人受过的陆宗舆虽担心将来承受“卖国贼”之骂名,但在无奈之际,仍然在备忘录上“战战兢兢地署了名”[12]252。西原龟三在战后回忆此事时坦言:“所谓电信借款,就其用途而论,亦可谓为参战准备之借款,主要是充作建军费用。”[11]185
同理,中日山东“换文”签订于9月24日,即山东二铁路借款前四天,明显是作为借款之条件或前提,决非曹、章所谓“收回山东利权”之逆理。
张国淦认为:“此项借款(西原借款)为举国人反对,不在条件节目,而在其所持之策不以对外而以对内,名为中日提携,实则供日本发展控制东亚之野心也。”[17]158可谓一语道破了西原借款的政治实质。不宁唯是,作为日本国策机关的满铁也曾断定:“原来的西原借款,纯系政治借款,它是使段祺瑞接收[受]21条要求的政权[治]借款,铁路等借款只不过借助这个名义而已。”[44]1918年5月底,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在发给外相后藤新平的電报中指出:英美方面将西原正在进行的借款,视为类似于“二十一条”第五号的内容,非难日本带有政治色彩的借款[45]。时隔多年,李宗武在北大国是研究会讲演时同样说:“‘西原借款是民国外交史上比较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日本帝国主义继二十一条款而起的表现。那是新交通系卖国的成绩,是段祺瑞当政的结果。”[46]可见,在西原借款事件中,日本以借款名义续推侵华政策在先,亲日派助遂其愿于后,曹、陆、章在协助日本推进大陆政策上可谓与有力焉。故而,曹、陆、章所谓“收回利权”的说法,只不过是寺内内阁和新交通系暗中商议掩人耳目的一套外交辞令而已,经不起事实的检证和逻辑的推敲。
曹汝霖在五四运动后称:“事后探闻各学生集众暴动理由,乃为青岛问题。溯及远因,在民国四年五月七日之二十一条提案;近因在民国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铁路借款换文。”[32]300居间连接这一“远因”与“近因”的正是西原借款。可见,西原借款是证实曹、陆、章“卖国”的主要证据,同时也是上承“二十一条”、下启五四运动的关键环节。
综上所述,囿于西原借款的秘密性质,民国时期舆论界尽管在回扣、利率、借款范围上有以讹传讹之处,但在总体上对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的“卖国”指证并非空穴来风。这既可在微观上从渔利于利息差、获利于汇水、签订出让大量利权之秘密协议等历史事实中得以检证,亦可在宏观上从日本大陆政策之既定方针、寺内内阁变换侵华方式、西原借款所求利权等逻辑发展上得到验证。因此,否认曹、陆、章“卖国贼”身份的新论说有矫枉过正之嫌。
[参 考 文 献]
[1]孙志鹏.西原借款述评[J].日本问题研究,2013(4):40-45.
[2]億兆安撫国威宣布の御宸翰(1868年3月14日)[M]//福田滋次郎.今上詔勅集.東京:晴光館書店,1910:9.
[3]山県有朋.施政方針演説(1890年12月6日)[M]//大山梓.山縣有朋意見書.東京:原書房,1966:203.
[4]防衛省防衛研究所.日本帝国の国防方針 明治40年[Z].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14061024600.
[5]南洋庁長官官房.南洋庁施政十年史[M].東京:南洋庁,1932:35.
[6]井上馨侯伝記編纂会.世外井上公伝:第5卷[M].東京:原書房,1968:367.
[7]対中国諸問題解決ノ為ノ交渉一件(1915年)[G]//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四年第三冊上卷.東京:外務省,1968:113-115.
[8]黄纪莲.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
[9]在中国日公使ヨリ加藤外務大臣宛(1915年1月20日)[G]//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四年第三冊上卷.東京:外務省,1968:115.
[10]林茂,清明.日本内閣史録2[M].东京:第一法規出版株式会社,1981:239241.
[11]北村敬.夢の七十余年——西原亀三自伝[M].東京:平凡社,1965.
[12]山本四郎.西原亀三日記[M].京都:京都女子大学,1983.
[13]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同化遷善主義ニ基ク経済的北守南進策(西原亀三氏提出) 大正四年八月[Z]//外国貿易ニ関スル官民ノ調査報告雑纂:第5卷.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10073871500.
[14]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欧州時局ノ急転ニ伴フ経済的対支経営私見(西原亀三氏提出) 大正四年八月[Z]//外国貿易ニ関スル官民ノ調査報告雑纂:第5卷.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 B10073871400.
[15]鈴木武雄.西原借款資料研究[G].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72.
[16]财政部经管无确实担保各项外债说明书(1927年7月)[G]//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第1卷.1990:450.
[17]张国淦.北洋述闻[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
[18]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M].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133.
[19]交行致藤原正文聘书(1917年10月9日)[G]//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6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7.
[20]交通银行则例(1914年4月7日)[G]//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交通银行史料:第1卷(1907-1949)上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190.
[21]西原亀三ノ関与セル対中国借款関係一件[G]//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七年第二冊下卷.東京:外務省,1969.
[22]交通部抄送电信借款合同及有关文件致财政部密函(1918年5月10日)[G]// 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6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
[23]交通部抄送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致财政部密咨(1918年6月22日)[G]//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6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321-322.
[24]吉黑两省金矿及森林借款合同(1918年8月2日)[G]//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外债档案史料:第6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431-436.
[25]宓汝成.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10.
[26]法京陆专使电(1919年4月22日)[G]//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秘笈录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133.
[27]南潯鉄道ニ関スル件[G]//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六年第二冊,東京:外務省,1968:434—482.
[28]刘彦.帝国主义压迫中国史:下卷[M].上海:太平洋书店,1929:135.
[29]大中华国民编:章宗祥[G]//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五四爱国运动资料.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617.
[30]顺直省议会宣布曹汝霖罪状书[G]//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五四爱国运动资料.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203.
[31]粤东闲鹤.曹汝霖[G]//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五四爱国运动资料.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
[32]曹汝霖辞职呈文[G]//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五四爱国运动资料.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
[33]章宗祥.东京之三年[G]//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近代史资料:总38号.北京:中华书局,1979.
[34]陆宗舆.段祺瑞的参战和借款[G]//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近代史资料:总38号.北京:中华书局,1979.
[35]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G].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1276.
[36]魏振民.中华汇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及其营业概况[J].历史档案,1981(1):108109.
[37]勝田龍夫.中國借款と勝田主計[M].東京:ダイヤモンド社,1972:114.
[38]南満州鉄道株式会社総務部調査課.西原借款使途一覧表[M].大連:満鉄総務部調査課,1932.
[39]西原借款仕拂明細表[Z]//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日支経済連絡一件(西原亀三関係諸問題)(極秘) 松本記録.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4010857300.
[40]五項日金借款收支總目[Z]//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西原借款関係雑件.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8061005900.
[41]対支借款現金交付及預金拂出表[Z]//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西原借款関係雑件.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8061005900.
[42]许毅.北洋政府外债与封建复辟[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2.
[43]臼井勝美.日本と中国:大正時代[M].東京:原書房,1972:126.
[44]满史会.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上卷[Z].东北沦陷十四年史辽宁编写组,译.营口:辽宁省内部图书,1988:114.
[45]特二注意ヲ要スル根本問題[Z]//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日支経済連絡一件(西原亀三関係諸問題)(極秘) 松本記録.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4010857300.
[46]李宗武.西原借款问题[J].北京大学日刊:第1869号.1926年5月1日:第2版。
[责任编辑 孙 丽]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arrying out the mainland policy in modern Japan, “the TwentyOne Demands” is an important practice of Japans “Keep North and Go South” invasion of China. Following the failure of the Okuma Cabinets armed invasion of China, the Terauchi Cabinet transformed its strategy,vigorously pursued economic invasion of China centered on the Nishihara loans, and collected a large number of new rights which had not been obtained by “the TwentyOne Demands”. In this process, Cao Rulin, Lu Zongyu and Zhang Zongxiang provided much help. Around the May 4th Movement, there were both facts and rumors about the antiJapanese factions evidence of “betrayal” of Cao, Lu and Zhang. However, Cao, Lu and Zhangs own argument of “no rebate” and “taking back Shandongs rights” could not withstand the test of historical facts and logical inference. Therefore, Nishihara Loans is not only the key link of inheriting “the TwentyOne Demands” and opening the May 4th Movement, but also the key evidence to confirm the identity of Cao, Lu and Zhang as “traitors”.
Key words: Nishihara Loans; “the TwentyOne Demands”; The May 4th Movement; traitor; r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