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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育幼维护亲属和睦团结

2020-08-12柯思婷

理财周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代位继承见证人继承法

柯思婷

文前提要:现代社会亲属关系越来越疏离,在继承问题方面产生了很多新问题。民法典继承编更新了现行继承法的不少内容,体现了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现行继承法从1985年至今已经实施了35年,民法典继承编有不少适应新时代的调整。针对信息时代的新文书形式,还有出生率低、家庭规模很小的新局面,继承编都作出了回应。继承编还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补充细化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另外,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为倍受关注的遗产税作了铺垫。

扩大遗产范围和代位继承人范围

继承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遗产的范围,民法典则采用了概括性的规定,相当于扩大了遗产的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虽然没有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作规定,但是也留下了虚拟财产可以当成遗产的可能性。

在继承法中,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是没有位置的,民法典则将这些旁系亲人也列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八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一位老人没有了父母和配偶,也没有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也不在了,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合法地代位继承他的遗产。

现在我国人口出生率持续走低,人们生孩子的意愿普遍不高,有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还有不少丁克、失独家庭,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可以减少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也能促使亲属间的关系更加紧密。

增加遗嘱形式并修改遗嘱效力规则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2种新形式,体现了30多年来的技术变迁。打印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也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有见证人依然是一个关键的细节。3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民法典中,遗嘱的效力规则也有所改变,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因为原来的继承法规定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将公证遗嘱的效力置于优先地位,现在已经没有这一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在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按时间顺序,新遗嘱可覆盖旧遗嘱,包括公证遗嘱。以前如果要更改公证遗嘱需要前往公证处办理,而现在只要另立一份新遗嘱即可,这一新规带来了一大便利。

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重大亮点。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权利、报酬等内容。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这里所说的遗嘱执行人可以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如果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增加丧失继承权情形

继承人有某些违法行为时会丧失继承权。民法典在原继承法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情形,总共5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藏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过,民法典也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有第三、第四、第五项行为的继承人,确实有悔改表现的话,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则不丧失继承权。

明确遗产还债规则

被继承人的债务需要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清偿,但是如果又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该用谁的钱来还呢?此事时常导致继承人之间的纷争。民法典规定了税款和债务清偿的顺序。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也就是说由法定继承人先还债,不够的话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来还。但要注意的是,用遗产还债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范围

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范围。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個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老人可以和非亲非故的其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这个外人为他养老送终,然后得到他的遗赠。

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

有时候继承人一时讲了气话说不继承遗产,回头又反悔要来争遗产,这样可能导致重新分配遗产的纠纷。民法典要求,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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