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麻疝囊高位结扎平片无张力疝修补术治疗成人腹股沟斜疝的经验交流
2020-08-12江涛
江涛
【关键词】局麻;无张力疝修补术;成人腹股沟斜疝;手术效果;镇痛
【中图分类号】R65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8714(2020)06-0119-01
成人腹股沟斜疝疾病较为常见,以手术治疗为主,麻醉作为手术治疗的重要辅助,直接影响患者手术进程与安全性[1]。为了更好的了解麻醉与手术方案对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预后的影响,本文进行试验对比研究。
1 资料与方法
1.1基线资料
试验对象选自208年12月-2019年9月,总计72例。纳入标准:(1)检查确诊的腹股沟斜疝患者;(2)成人;(3)患者身体条件差,只能在局麻下手术;(4)经济条件差,不愿意转院;(5)患者与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排除标准:(1)呼吸系统疾病患者;(2)心血管系统疾病患者;(3)习惯性便秘患者;(4)精神障碍患者。采取随机法分组,2组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例数相同。对照组(n=36):男5例,女0例;患者年龄区间18-78岁,平均(56.8±6.8)岁。试验组(n=36):男4例,女1例;患者年龄区间22-77岁,平均(57.2±7.3)岁。对照组与试验组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基线资料对比接近,P>0.05。
1.2方法
对照组——取网塞补片装置,腰硬联合麻醉后于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患侧腹股沟做斜切口切开皮肤、皮下组织等并游离处理,游离并向前牵开精索找疝囊,游离至疝囊颈部。疝囊较大打开,中部横断后近端以及远端分别缝闭、开放处理,锥形疝环充填网塞顶端对手术患者囊疝底部进行还纳处理,做好网塞充填物周边
缝合处理,以不吸收缝线将在腹横筋膜上缝针(约6针)。成型平片平铺精索后方位置,缝合固定四周与联合腱等位置以及切口,沙袋压迫约5h。
试验组——修补材料聚丙烯平片,利多卡因(内含肾上腺浓度1:40万、0.5%)分层局麻,切口寻找以及游离疝囊方法同上,患者疝囊在内环口上位置(约0.5cm)结扎,并进行多余疝囊处理,修剪平片平铺于精索后方位置并固定于患者的腹股沟韧带、联合腱、耻骨梳韧带,术后缝合等处理同上。
1.3观察指标
记录2组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手术时间、术后住院时间、住院费用以及镇痛剂使用率情况。
1.4统计学数据分析
基于统计学软件包SPSS21.0计算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观察指标。镇痛剂使用率等计数型指标以例(n)、率(%)表示,手术、术后住院时间以及住院费用等计量型指标以均數±标准差(-x±s)表示,指标差异检验采用(x2)、(t)值。P<0.05——证明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观察指标差异明显。
2 结果
2.1镇痛剂使用率对比
试验组5例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镇痛剂使用率为13.88%(5/36),对照组5例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镇痛剂使用率为11.11%(4/36)。组间镇痛剂使用率经统计学计算,X2=0.1270,P=0.7215。
2.2计量指标比较
试验组与对照组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组间手术时间等计量指标结果见表1。组间各计量指标对比,P<0.05。
表1 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组间计量指标对比(-x±s)
3 讨论
腹股沟疝疾病中腹股沟斜疝发病率较高,以手术治疗为主。既往疝修补术是缝合张力大、组织愈合差,所以导致患者术后复发率高、手术处疼痛等问题[2]。
无张力修补术利用人工高分子材料修补,符合人体生理解剖结构,是腹股沟疝手术治疗的优选术式。为保证手术效果,需熟悉腹股沟区解剖、手术流程、合理选择麻醉方式、术中保护髂腹下神经等、严格无菌操作、术中补片固定缝合腹股沟韧带时禁止进针过深、术后砂袋压迫切口垫高阴囊、术后短期内禁止剧烈活动[3]。李向东研究指出,给予成人患者疝囊高位结扎平片无张力疝修补术整体效果佳,适用于基层医院[4]。
试验结果和王智民研究结果有一致性,观察组患者手术时间、住院时间、住院费用均优于对照组P<0.05,镇痛剂使用例数差异不明显P>0.05[5]。
综上所述,局麻疝囊高位结扎平片无张力疝修补术符合成人腹股沟斜疝患者治疗需求,手术效果佳,患者安全性高。
参考文献
[1] 梁峰,李飞,聂双发,高晓斌,张玮.平片无张力疝修补术对老年腹股沟斜疝患者术后疼痛程度及康复进程的影响[J].河北医学,2018,24(09):1448-1451.
[2] 胡永彬.平片无张力疝修补术治疗成人腹股沟斜疝临床分析[J].河南外科学杂志,2016,22(02):78-79.
[3] 廖凤征.充填式与平片无张力疝修补术在治疗成人腹股沟斜疝的疗效比较[J].黑龙江医药科学,2015,38(05):98-99.
[4] 李向东.局麻疝囊高位结扎平片无张力疝修补术治疗成人腹股沟斜疝体会[J].河南外科学杂志,2015,21(01):32-33.
[5] 王智民.局麻下平片无张力疝修补术治疗成人腹股沟斜疝效果观察[J].河南外科学杂志,2016,22(05):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