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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2020-08-11郭健

装备维修技术 2020年34期
关键词:合同审判建设工程

郭健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如今也处理的更加的完善。在很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中,都将会有着很清楚的建设规划以及各项责任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在以前传统的施工合同之中可能很多都不会刻意去强调,但是现如今的合同之中都会很好的去强调这些东西,这样就可以更好的为双方的利益做到保障。所以在现如今这个建设工程尤其多的社会之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毕竟这是关系到了双方的利益。然而很多的公司都会在合同上做手脚,以一些常人难以发现的问题来钻法律的漏洞,从而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这也就导致了纠纷。

关键词:建设工程;审判;合同

前言:

在当前党和我国富有特色小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之下,人们的思想精神状态生活品质文化水平已经初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进步和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提高来自于国家的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一直以来都是各类案件之中的高发案件,在这样一个情况之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来审判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各项合同之中的漏洞,审判之时该如何来将其解决,这些都是审判之时需要利用法律来解决的各项问题。在审判之时所有的东西都不管用,只有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任何人都无法利用其它的法式方法来对法律动手脚,这是法院的底线,任何人都无法来触碰这个底线。本文主要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中的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来进行研究。

1合同约定工程款数额无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之中,双方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情况下,在合同内所约定的所有的工程款数额无效。在这项工程之内取得的所有的财产都必须将其返还。在这些的基础之上,其他的问题可由法院审判,法院在审判过程之中将会严格参考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本人撤销终止合同或者裁定到期无效或者被告人裁定合同撤销后,因该裁定撤销或者合同裁定无效后所取得的一切个人财产,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有偿或者返还;不能依法予以有偿返还或者本人认为已经没有必要依法予以有偿返还的,应当按照合同折价比例予以全额补偿。有其他赔偿过错的或或者另一方可能认为自己应当自行请求对方赔偿由于损害对方因此所直接导致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双方都应当可能认为有其他赔偿过错的,应当各自自行应当承担由于对方因此相应的其他赔偿后果责任。”

1.1返还财产

在这之中的无法返还他人财产将可能会导致有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无法单方面的返还他人财产。这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都认为是只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某一方故意严重违法的特殊情况之下。也就是说买卖双方或者有责任一方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立的整个过程之中或者者说是整个工程施工进行过程之中都没有故意或者违法的犯罪行为。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故意行为违法的损害一方就是应当将从另一方手中获得的所有财产全部返还,而损害另一方的则应当将从故意行为违法的一方手中获得的所有财产全部上缴有关国家。

第二种类的情况则认为是要求双方及时返还所有财产,这种类的情况一般来说都认为是在解除合同被决定撤销的一种情况之下,双方对这个合同被决定撤销只是由于其中一方或者者说是其他双方都认为有一些过错,这并不可能构成解除合同中的违法,那么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的话,双方都认为应该及时返还从财产对方所有中获得的所有财产。

对于非法返还他人财产这种重要民事责任,要特别注意这样的几点。首先这也就是非法返还对方财产的清偿范围管理应以清偿对方非法支付的返还财产清偿数额来作为主要标准依据来进行确定,即便说的是双方当事人所非法取得的对方财产已经大大减少或者已经是不能再存在,也必须直接要求其承担直接相应的对方返还财产责任。第二点问题就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接受的法定财产只能是其他实物或者只能是其他货币,原则上规定应当直接返还其他实物或者只能是其他货币,不能不足够用其他实物直接代替其他货币,或者只能是以其他货币直接代替其他实物。

1.2折价补偿

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之中也都规定了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是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对方有一些特殊情况之下,财产本身是不能予以返还或者认为没有必要予以返还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为了能够达到财产恢复原状的主要目的,就规定应该通过折价或者补偿还给对方或者当事人。

2工程款数额的差值分担

对于工程施工的产品来说,建设工程施工所造就的产品不是以合同有效或者是无效来区分是否为施工产品,并且就质量而言,建设施工产品的质量也不是以合同有效或者是无效来作为质量评定的等级的。只要这个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就算是合同无效也要按照收费标准来收取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收取的费用就有可能跟合同之中约定的工程款数目出现差值。在这个差值出现的情况之下,无论这个差值是正值还是负值,都应当进行处理,这样才是比较合理的情况,所以说,工程款数额的差值由双方按照在施工过程之中

3垫资施工的效力

承包方垫资施工这种现象在我国的施工业一直以来都是比较普遍的,这么长时间以来,各个部门对于垫资施工都是比较有意见的。在我国法律上,虽然可以说没有明确利用垫资进行施工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司法解释第一条之中,排除了利用垫资进行施工的视为无效劳动合同。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之中我们到底是否真的能够明确认定一个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身是完全无效的呢?首先,该行政同志并不是上级行政监察规章,该行政通知仅仅只是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项规范性法令文件,对所有建设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包人员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我们想要同时确认施工垫资后的施工工程合同是否无效,那么就只有建设部、纪委财政部的两个规范性认定文件,如果以这个规范文件来作为认定依据,那么就可能违反了最高院对于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效果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所以说,我们并不一定能够直接认定工程承包方工人利用垫资进行施工的合同行为与否是完全违法的,也不一定能够直接认定工人垫资进行施工后的合同行为是完全无效的。

在这样一个特殊情况之下,垫资后的施工承包合同就被国家认定已成为有效施工合同,这样对于很多的承包人来说都是一个比较好的地方,通过垫资施工就能够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提倡的。《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带资或者是垫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行为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垫资施工合同和垫资施工都是无效的,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

垫资贷款施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及其施工项目合同有效但是相关法律不善于提倡。所以说,司法解释对于同期垫资进行施工的条款处理还是比较低调的,对于同期垫资进行施工的工程发包方要求返还同期垫资款资金利息的这时候还需要特别注意一点,返还同期垫资款资金利息的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条款规定的同期定额活期存款资金利息,并不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定额贷款资金利息利率来准确计算贷款利息。这一点一定要主要,利息的算法是有根据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应。

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審判过程之中,要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进行审判,不能够凭借自己的主观思想来审判。凭借自己的主观思想来审判在审判过程之中是一个最为危险的事情。所有的审判过程都必须要做到有根据,有法律保障,有法律作为审判的基础。这些都是审判时候必须要做到的事情。要做到有法可依,每一步都有着相关的法律作为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蔚. 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探讨[D]. 东南大学, 2016.

[2] 林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M]. 法律出版社,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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