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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做实做细监督首责的路径与方式

2020-08-10施俊伟

管理学家 2020年6期

施俊伟

[摘 要]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督的重大职责与使命。监督是其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既有法理依据,也是实践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语境下,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进、做实、做细监督首责,厘清监督要素、聚焦中心工作、健全制度机制等实践;多措并举补齐做实、做细监督首责中存在的监督力量不足、监督认识偏差、职责边界不明、考核导向不强等短板;不断探索做实、做细监督首责的强化力量、提升认识、明晰边界、强化考核、提升能力等精准路径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监督的质量。

[关键词] 做实做细 监督首责 路径方式

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志码:A

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责的法理依据和实践要求

(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责的法理依据

一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是制定党内法规的总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显然,党章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定性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和职责。从定性、职责和任务内容看,监督都是首要职责;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显然,这是从法律上将监察委员会定性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将监督作为其首要职责。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责的实践要求

在党委领导下,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充分体现了党领导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纪委和监察委的责任更重。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问责、处置或者调查、处置,这只是手段,建设海晏河清的政治环境,少发生甚至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才是目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做实做细监督首责的龙泉实践与做法

(一)厘清监督要素,做细监督职责

一是厘清监督对象,聚焦监督群体。对监督对象进行定性分类,将区直单位党政负责人、街道党政领导、国有企业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作为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将机关中层干部、社区(村)两委负责人、国有企业中层等“主力骨干”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将机关干部职工、社区(村)两委成员以及垂管派驻单位、双重管理部门、下属集体企业、巡逻、城管等自聘临聘等人作为监察的主体、监督的“主体对象”。通过推动监督触角向下延伸、链条式传导,实现监督全覆盖、日常化、常态化;二是厘清监督内容,推进有效监督。根据机关、街道、国有企业等不同监督对象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督重点和方向。监督的内容重点,由關注业务转变为关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是否履行从严治党监管职责;三是用活监督方式,做实政治画像。通过参加联系单位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会议、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治理)结合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了解“森林”情况,做好“树木”体检,保护“森林”健康,做实政治画像,把握监督对象动态。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对发现的线索,严格处置,不拖不压,对监督成果充分运用,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核查问题、专项检查或治理等方式保护“森林”。

(二)聚焦中心工作,做实监督责任

一是净化政治生态,强化政治监督。聚焦“七个有之”,紧盯“双重标准”问题,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政治监督放在首位,引导党员干部从政治高度看待和衡量问题,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二是紧盯主责主业,开展专项监督。通过开展民主生活会督导、监察对象出国(境)证照清查工作以及制发《监察建议书》等措施进行监督。把做实监督首责与实现民主生活会的严肃性和实效性相结合,严格程序把关、定向梳理问题、持续督促整改,促使“关键少数”持续强化责任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将监督重点细化为6大类21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成立检查组,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督查情况主动向党委报告,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监督工作精准有效。

(三)健全制度机制,深化源头治理

一是推进建章立制,强化风险防控。针对国企涉及行业多、领域广特点,找准监督“靶点”,制定规章制度,强化综合监督,形成开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督合力。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财务审批等领域开展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完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内部管控制度等,促使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一体推进;二是完善机制流程,提升工作质效。对纪检监察业务进行全流程再造,形成并运用全套电子模板业务流程和常用文书、创新运用“一案一表”制、制定“负面清单”,确保审查调查工作严肃而规范,提升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质效;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联动。加强线条和部门协同联动,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和反复投诉的信访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线条职责分工,提出督办意见、发出督办通知、跟踪反馈情况。

三、龙泉纪检监察机关做实做细监督首责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监督力量不够匹配,监督实效打了折扣

一是干部配备与监督对象不成比例。目前,龙泉驿区现有共产党员3.39万人,监察对象2.52万人。从监督比例来看,纪委监委12名干部很难做到对庞大的监督对象有效监督;二是工作任务繁重与监督力量不足矛盾。龙泉驿区纪委监委12人,6个纪检监察室,每个纪检监察室仅有2人。其中,3人抽调市纪委指定办理留置专案,5人组成本委专案组,剩余4人负责全委纪律审查日常工作和全区12个街镇乡、67个区级部门、12个区属国有公司纪检监察业务指导工作,任务重且压力大;三是常态化抽调下一级纪检监察干部造成了基层纪检监察力量薄弱。上级纪委监委抽调优秀得力、熟悉业务的干部,削弱了地方和基层监督力量,导致基层监督无力。

(二)监督认识存在偏差,监督深度理解不一

一是监督认识存在偏差。个别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就是抓好对联系单位日常监督,对监督重点内容不明确,思想意识上总把查办案件作为首要职责,对监督作为纪委首要、基本职责理解不到位;二是监督深度理解不一。《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办法(试点)》规定了11种监督方式,但上级纪委监委业务指导不够,下级有效探索有限,对切入联系单位的重点工作、介入深度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监督工作打了折扣。

(三)职责边界不够明确,基层实施存在困难

一是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相分离,但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对执纪监督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导致对执纪监督主要职责、监督重点及监督方式,甚至在执纪监督中对问题的线索要不要处置、处置程度不清楚;二是“走读式”谈话要求实施困难。市纪委《关于加强“走读式”谈话安全的通知》规定“走读式”谈话要履行安全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回访等7个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严格履行手续与需立即开展谈话的矛盾,纪检监察干部难以精准把握界线。每年处置问题线索500余条,开展谈话上千人次,轻微违纪(如赌博、斗殴、酒驾等)严格履行“走读式”谈话手续,给纪检监察干部和相关单位均造成较大工作压力。

(四)考核导向不够明确,主业主课不够聚焦

一是纪律审查考核办法未将执纪监督作为单独类别纳入考核,相关考核指标散见于考核办法中,这种考核导向还不能适应把监督挺在前面的工作需要;二是在纪委监委层面,有的停留在对面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从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方面监督;有的注重对个别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置,忽略了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政治生态情况等的全面监督,客观存在执纪监督不够聚焦主责主业、站位不够高、聚焦不够准等问题。

四、纪检监察机关做实做细监督首责的对策与建议

(一)充实干部队伍,统筹监督力量

一是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任务、监督对象数量规模等作为参考指标,按照合理比例增加对纪委监委特别是执纪监督室人员力量配备,解决监督工作任务繁重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做实有效监督的组织力量和干部基础;二是统筹协调派驻和下级纪委纪检监察组织人员,调配力量统筹使用,做细纪检监察干部使用效能,在缓解监督力量压力中提质增效;三是充实基层纪检监察力量,打造高效稳定的干部队伍,形成队伍齐备、监督有力、效能突出的监督力量。

(二)提升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一是提升監督是纪委监委首要职责的思想认识,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中强化监督首位意识,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严格教育监管,引导党员干部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二是强化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机关意识,让执纪监督更加聚焦到对党的方针政策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落实、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不力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进一步聚焦纪委监委主责主业,加大监督力度。

三是加强对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的学习,加大对省、市纪委执纪监督工作规定内容的宣传力度,对执纪监督的对象内容、工作方式等进行详细解读,让一线执纪监督人员全面熟悉、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