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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在司法实务中的防治探究

2020-08-10吴鹏

卷宗 2020年13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间借贷防治

吴鹏

摘 要: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大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以正常形式进入到司法程序,精心设计后隐蔽性、迷惑性较高,以合法形式企图获得对其有利裁判文书。司法实务中,当事人真实性诉求会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限制,双方所主张的“一致事实”,也在一定程度间接约束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客观真实的司法实务工作。因此,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在司法实务中的防治探究,对保护真实权利人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等,有着举足轻重意义。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间借贷;防治

立案登记制成功实施,网上立案平台广泛应用,诉讼程序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公民诉讼权利获得有力保障,但诉权滥用现象愈演愈烈,民间借贷虚假诉訟案件尤为凸显。如何在“案多人少”境遇中防治虚假诉讼,如何在保障公民诉权与防止权利滥用间实现平衡,这些问题都是现实面临的严峻挑战。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所担风险小、识别难度大、处罚制裁力度弱等,浪费司法资源,严重破坏法律权威。笔者结合个人实务,从法律体系、诉讼机制、当事人自身、部门联动角度出发,对如何防治进行探究,以期有效识别与遏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加筑社会诚实守信体系,严守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1 广角度完善法律体系,严态度惩治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体现法的最高价值—自由,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订立方式灵活,交易行为多样,常发生于亲属、朋友等关系之间。为实现非法目的,利用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捏造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1],实施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易于操作,因此成为虚假诉讼“重灾区”。

201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项,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虚假诉讼仅规定不予准许原告申请撤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相较于开放性诉讼权利使用,低成本滥用诉权,扰乱正常司法诉讼程序,与法律体系缺位有密不可分关联性。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有法可依。可在民事、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将虚假诉讼定性为独立侵权,实施主体应承担与其行为相对等不利后果;明确受害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并规范享有权利诉讼时效;适当扩大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范围;赋予直接利害人有申请再审诉权;将虚假诉讼纳入刑事自诉之列;扩大伪证罪适用至民事诉讼;增设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案件适用条件。加重违法成本,明确法律后果,能够直接有效遏制虚假诉讼。

2 全方位拦截虚假端口,深层次提高审结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综合判断属于虚假诉讼十种情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虚假诉讼要素。但实务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由进入已受理案件,到早于他案件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由证据单一,到伪造循环转账明细;由被告缺席,到双方展开激烈诉辩;由法院一调即成过于顺畅[2],到经各程序后裁判。往往虚假诉讼发生前后甚至同时会牵涉多个诉讼[3]。因此,面对隐蔽性、迷惑性的新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应全方位拦截虚假端口,深层次提高审结质量。

1)落实诚信诉讼承诺书签署制度。诚信诉讼则是案结事了的生命线,窗口立案、网络自助平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充分进行风险提示,立案时应要求当事人书面或电子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扩大诉讼信息公开领域。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组成部分,是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大视角。案件开庭公告在立案大厅及公告栏区域实行公开,便利诉讼当事人了解近期开庭信息;案件录入新浪微博庭审直播网,每位公民可全程视听案件审理;除法律规定外,各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扩大诉讼信息公开领域,畅通利害关系人信息渠道,可力促虚假诉讼得到全方位削减。

3)规范各类评价体系。办案人员面临案多人少境况外,还有结案率、调解率、小额诉讼适用率等考核。民间借贷案件,应明确小额诉讼标的额至证据规则适用程度。由于证明责任裁判思维的推理过程表现为“识别诉讼标的-寻找法律-确定具体的事实要件-确定证明对象-证实证明对象-形成裁判结果”[4],案件于法有据裁判后却系虚假诉讼,应综合各种因素规范考核标准,减轻办案人员压力。

4)关联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加速信息化建设,促使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区域同步。为防止滥用权限,承办人通常不能检索全部案件信息,应适当扩大办案人员系统权限,能够简单检索出同一当事人在各法院诉讼情况,如该当事人同类案件居多,可借鉴执行局委托系统平台,可深入查询个案详情。

3 众途径保障行使诉讼权利,大举措惩治滥用司法资源

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起诉是启动审判程序先决条件,亦即不告不理。立案登记制,现代化平台,自助办理、跨域立案、网上缴费,移动微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云间互联网法庭远程线上庭审等,也使得虚假诉讼批着“合法”外衣有机可乘。孟德斯鸠言:“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唯有大力举措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才能保障公民多途径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切身利益。

1)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直接关联其征信体系,可借鉴执行局成功实践经验,定期将虚假诉讼当事失信资料在其住所地、社区、公告宣传栏进行公开,提高群众对虚假诉讼性质认识,严守道德底线,构建诚实守信社会价值体系,将从源头减少虚假诉讼行为。

2)设置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标的额相对等的罚款、赔偿机制。实务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抢先财产保全、申请执行等,冻结虚假诉讼被告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导致真实利害关系人轮候,甚至划拨、拍卖、变卖后,权益无法实现。因此,可设置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标的额相对等的罚款、赔偿机制,拓宽真实权益人补救路径。

3)强化对直接参与虚假诉讼律师、法律工作者惩戒。律师、法律工作者推动社会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但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价值观错位,给社会带来破坏式冲击。对虚假诉讼律师、法律工作者直接参与指导恶意诉讼的,可视其参与程度及案件进展阶段依法予以制裁,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构成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4 多部门实行联动防治,强动力优化法治环境

亚里士多德言“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在某种意义属于借助法律赋予权利践踏法律,笔者认为,法治建设离不开落实在日常行为中的法治行动,应多部门实行联动防治,强动力优化法治环境。

社区服务站、村部宣传栏等,应积极宣讲诚实信用价值观,配合公布失信人信息,普及虚假诉讼处罚方式。包村干部、社区人员、支部党员应深入基层提升群众遵纪守法观念,倡导良好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基层法治环境。各高校应组织上好成年后“开学第一堂课”及毕业前“大学最后一堂课”,引导牢固树立正确价值观,步入社会严守道德底线,敬畏法律。强化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升队伍战斗力。公安机关应对涉嫌虚假诉讼线索深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民事诉讼检察职能,定期进行业务交流,重拳出击。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突破道德底线、挑战司法权威,能够有力防治成为诉讼活动需要面对的严峻考验。实务中,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各类现象,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审结质量、审慎使用诉权、多方联动防治,才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在日益完备的法治体系中,保护每位公民的司法获得感。

参考文献

[1]王子涵.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的模型设计[J].中国检察官,2016(1).

[2]彭智刚,过琳.防治虚假诉讼之道——以检察监督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6(14).

[3]程春华.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M].法律出版社,2016.

[4]彭智刚,过琳.防治虚假诉讼之道——以检察监督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6,(014):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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