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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高原的山水渠与村际水利关系
——以《同治平遥水利图碑》①为中心的田野考察

2020-08-10张俊峰

历史地理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平遥县水利村庄

张俊峰

(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山西太原 030006)

引言:从文字到图像——山西水利图碑的发现

水利社会史是伴随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热点学术领域,自20世纪末至今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以水权研究为核心,重视从类型学视野开展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已得到不少学界同行的赞同和实践。(1)张俊峰:《当前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新视角与新问题》,《史林》2019年第4期。水利社会史的兴起,既是中国社会史研究走向深入的一个必然结果,更得益于近二十年来大量新资料的发掘和整理工作。(2)其中,山陕地区水利碑刻和民间水利文献尤其引人关注,代表性的有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中华书局2003年版;董晓萍、[法] 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中华书局2003年版。实践证明,利用新发现的水利碑刻资料结合田野调查开展研究,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目前,学界在甘肃河西走廊、长江中游的围垸区、江西鄱阳湖区、山东运河沿线区等开展的相关研究,无不具有这种特点。伴随着区域水利史研究的不断深入,如何在现有基础上持续推进水利社会史研究,为水利社会史提供新思路实现新突破,便成为摆在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应该说,山西水利图碑的发现,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水利图碑”是指将江河湖泉等水利开发的渠道、堤坝、水道、航运工程地图等直接镌刻于碑石之上以便于永久流传和传承利用的一种特殊文献形态。(3)张俊峰:《金元以来山陕水利图碑与历史水权问题》,《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在以往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中,研究者关注较多的是水利文字碑和其他民间水利文献。对于雕刻在石碑上的图像,即本文所称的水利图碑,关注不多。这是因为水利图碑较之于水利文字碑数量要少得多,在某个流域或泉域社会,水利文字碑的数量可能会达到十数通甚或数十通,如山西洪洞水神庙、介休源神庙、新绛鼓堆泉、太原晋祠、临汾龙祠、河津三峪灌区等地方都有大量保留。但是,相比之下,水利图碑则比较少见,通常每个地方只有三两通而已。正因为如此,过去研究中比较注意对水利文字碑的调查和研究,水利图碑充其量只是理解文字碑的一种辅助工具,并未进入研究者的视野,缺乏专门的搜集和研究。随着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深入,水利图碑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较之水利文字碑,这些数量少且分散的水利图碑,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发挥着很大的功能,与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借助于水利图碑,人们可以更为有效地表达和维护他们的用水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水利图碑视作人们水权意识的一种最为直观的表达方式,这是水资源控制和管理精细化水平的体现,是一个地方不同村庄和群体围绕水资源进行的一系列斗争和妥协谈判的结果。

水利图碑在我国各地分布较为广泛,目前在安徽、浙江、广东、江苏、河南、山西、陕西等省均有发现。就年代而言,最早在宋代就已出现,更多地集中出现于明清和民国时期。2017年以来,笔者以“金元以来山陕水利图碑的搜集、整理与研究”为题,开展了深入的资料搜集和调查工作,目前已在山西地区搜集到明清民国不同时期水利图碑近三十通。这些水利图碑直观形象,图文并茂,一些图碑上不仅有图,还有与之相关的水利契约,官方对水案的审理结果,以及民间用水者相互之间达成的用水协议、合同等,内容相当丰富。与以往使用较多的碑刻文字信息相比,这些镌刻在广大乡村碑刻中的水利图碑显得弥足珍贵,好似一个贯穿钱物的绳索,能够借以揭示并讲述一个地方社会对水资源开发的长期性整体性的历史过程。水利图碑的数量尽管与文字水利碑不可同日而语,但一通水利图碑所能承载和讲述的历史,又绝非同等甚至更多水利文字碑所能比拟的。(4)张俊峰:《金元以来山陕水利图碑与历史水权问题》,《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一、七山、七水与七城:作为个案的《同治平遥水利图碑》

《同治平遥水利图碑》发现于平遥县古陶镇新庄村三圣庙河神殿廊下,该碑立于同治元年(1862年)。这通碑的碑阳部分记载的是平遥“侯郭、新庄、道备、东西游驾、南政、尹城、刘家庄”在内的八村与西十三村的水利争讼事件,碑阳最后部分还将这次讼案结束后八村和西十三村当事人各自所具甘结刻于其上。碑阴则分两部分内容,主体部分是水利图,右侧则另有四列文字,解释这幅图的来历和内容,据此图释所载:

《汾州府志》记载《平遥县山川河图》,上载东南山河口共计七道,俱系从南北流,上轮下挨,共引灌地五十四村,均有各河水俸朱契粮税为凭。我侯郭、新庄等八村引水浇地,不惟有府县志书可考,而且有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以及咸丰年间历税水粮朱契、每年完纳国课以及价买水程时刻可凭。自国朝定鼎以来二百余年,每年完纳水粮银数十两,共纳过银一万有余。每月共水俸锹五十八张。按每张锹浇地四十八刻,一日一夜浇锹二张。每小建月共计二千七百八十四刻,轮流浇完,官锹五十八张。如遇大建月三十日,准南政村(王、闫)二姓使水一日,周而复始,不得紊乱,其与西十三村有何瓜葛?讵料有十三村梁联霄等无凭开河,强夺水利。我八村清端侯公等涉讼二载,蒙断息讼。断案结状,前文注明,兹将《山川河图》并锹俸时刻记载于此,以为永远不朽。(5)《同治平遥水利图碑》,同治元年。

这段文字虽然极精炼,内容却非常丰富。它提及《汾州府志》上所载的一幅《平遥县山川河图》,其实是《平遥县山川图》(图1)。只不过与府志图相比,这幅图碑所承载的内容要详实得多。借助这份图可以了解到平遥县东南山地丘陵区有七条南北流向的山水河。而这七条山水河均具有灌溉功能,一共有五十四个村庄受益。与文字记述内容相比,《同治平遥水利图碑》所显示的信息则更加多元、直观。在图碑上可以发现山、水、城构成了主体框架,与七条山水河相关的五十四个受益村庄则构成了这幅图的核心内容(图2)。在此,本文首先对这幅图的内容加以描述,以此作为了解平遥当地水利开发与村庄发展的一个基础。

图1 平遥县山川图资料来源:乾隆《汾州府志》卷首《图·平遥县山川图》,乾隆三十六年刻本,第11—12页。

图2 《同治平遥水利图碑》碑阴资料来源:据《同治平遥水利图碑》碑阴原图清绘。

首先是山。平遥县作为晋中盆地的一个商业中心,为世人所熟知和了解的应该是作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平遥古城和以“日升昌票号”为代表的明清山西票号商人,以商业繁荣发达闻名于世。平遥县城处于一片相对开阔的河川平原地带,过去研究者很少论及平遥的水利开发,这一点并不奇怪。平遥作为晋商的一个中心地带,首先被人们所关注的自然是商业问题,涉及平遥村庄研究的也大多是去讨论当地在明清以来即已形成的浓烈经商习气。对于平遥人从商的原因,人们大抵会从人地关系紧张、生存环境恶劣、结伴经商的风气等方面论述,但同治平遥水利图碑所描绘的平遥东南山地丘陵区的境况,与研究者过去对平遥的印象是有所不同的。

这幅图首先讲到了平遥东南部的七座山,由东而西依次是磐石山、麓台山、戈山(一名鲁涧)、过岭山(又名东源,一名东涧)、超山(又名西源)、路牛山和门士神山。这七座山与武乡、沁源等县交界,属山西中部太岳山系的北缘,约占到平遥县域面积的三分之一。从这七座山发育出七道河,分别是磐石河、麓台河(又名婴涧水)、鲁涧河、过岭东源(俗称邢村河)、超山水(超山西源,俗称原公水)、路牛河和官沟河(两河合称亭冈水,所谓“二河俱乃亭冈水”)。其中,磐石河可灌溉白城、柏生、郝开三村;麓台河可引灌府底村、罗鸣后村、闫村、五里庄、新盛村、大闫村、小闫村、西襄垣村、东襄垣村、洪善村、钦贤村、郝同村、郝家堡共十四村;鲁涧河可引灌东郭村、洪堡村、闫良庄、庞庄、细腰村、金庄共六村;邢村河上游水引灌新村、郭休村、青村、邢村、西郭村共五村;超山河上游水引灌西坡村、西原祠村、水磨头村、圪塔头村、东泉村、赵壁村共六村。邢村河与超山河,即东源与西源二源合流后,“由县城东屈遥城北引灌侯郭等八村”,分别是河西的侯郭村、新庄村、道备村和南郑村,河东的刘家庄、尹村、西游驾和东游驾村。还有路牛河引灌石渠头、薄泥村、偏城村、西泉村、黎基村、岳壁村共六村;官沟河引灌常村、侯冀村、杜村、安社村、七洞村、梁赵村共六村。在这七条山水河之外,还有一条没有灌溉之利的河流——侯甲水,又名侯谷水、胡甲水,即今山西祁县东昌源河。源出平遥县东南,向北经祁县境入汾河。图碑中标记说此水在平遥县界内称作沙河。

图碑中还有一些具有标识作用的地名信息——古城。这些古城有些已经废弃,只存古地名和遗迹,甚至不为今人所知,有些则至今依然存在;多数在平遥县界内,有些则是在毗邻区域,具有很好的标识性。位于平遥县境内,与县境东南之山水有关的城分别是处在路牛山上的“亭冈城”,光绪《平遥县志》中有“亭冈城在县南二十八里,不知所自始”(6)光绪《平遥县志》卷之一〇《古迹志》,光绪九年刻本,第5a页。的记载,已不清楚这座城建于何时。乾隆《汾州府志》则援引学者的研究推测说“《方舆纪要》云,青城、亭冈城,或曰皆后魏所置”(7)乾隆《汾州府志》卷二三《古迹》,乾隆三十六年刻本,第5b页。,可知亭冈城乃是一座古城;第二个是位于麓台河与鲁涧河之间的“青城”,《平遥县志》中有“青城在县东二十里,唐开元十年旧都,有五色龙见,从西南入省城上升”(8)光绪《平遥县志》卷之一〇《古迹志》,光绪九年刻本,第5a页。的记录,看来这里曾经是一个灵瑞之地。如果按照前引《汾州府志》的记载,这座城在唐代之前就已存在很久。还有位于侯甲水南面的“京陵城”和“中都城”。其中,京陵城在县东七里,相传始建于西周,《平遥县志》载:“周宣王命尹吉甫为将,伐猃狁所筑,汉为县,属太原郡。唐于县治南置京陵府。《水经注》曰京陵县,王莽更名曰致城矣。于春秋为九原之地,即赵文子与叔向游处,故其京尚存,汉兴增陵于其下,故曰京陵焉。”(9)光绪《平遥县志》卷之一〇《古迹志》,第3a—3b页。中都城也是一座古城,方志中以汉文帝中都城称之,认为是汉文帝为代王时都于此。又有记载说:“中都城在县西北十二里。《晋阳志》云,汉高祖十一年韩信遣太尉周勃平定代地,遂取山阳太原之区,亦属代。立子恒为代王,都晋阳,后都中都。魏时废为县,属平陶。”(10)光绪《平遥县志》卷之一〇《古迹志》,第3b页。第五个是留存至今的“平遥城”。此外,还有两个毗邻地域的古城,一为位于汾河南畔的“古蔚州城”,一为平遥、文水和汾阳三县交界以西的“来城”。方志载,“蔚州城在县西北二十五里,后魏迁北蔚州居此,因置蔚州,后周废”。来城“在县西三十五里,按旧经云后汉来歙筑之以御寇,故名”(11)光绪《平遥县志》卷之一〇《古迹志》,第4b页。。这七座城的位置均位于山水之间,可知城址选址时对山水地形等因素是有综合考量的。在《同治平遥水利图碑》中所起到的是一种地理标识和重要参照,足见图碑制作者的良苦用心。

以上是从这幅水利图碑中能够直观掌握的历史信息。与《平遥县志》和《汾州府志》相比,此图碑可以说将历史时期平遥县的水利开发史以直接明了的方式展示出来,可弥补方志地图和山川水利志记载过于简略的不足。通过初步识读,可以对平遥东南山区的七条山水河的开发利用状况有一个大体的把握,在七条山水河中,由超山河、邢村河以及两河合流后共同灌溉的村庄达到19个村庄,是灌溉村庄数目最多的;居于第二位的则是麓台河,共有14个受益村庄;位居第三的是鲁涧河、路牛河和官沟河,均为6个受益村庄;居于末位的是仅可灌溉3村的磐石河。总体而言,七山、七水及其对应的54个受益村,共同形成了历史时期平遥县水利开发的总体格局。平遥县境内先后出现的7座古城,则是对这种山水生态系统的一个选择和适应,也成为明清以来地方水利秩序和村庄间相互关系形成的一个重要环境基础。

二、斗争、妥协与谈判:与水利图碑相关的地方水利争端

山水渠是平遥县东南山地丘陵区众多有水利灌溉条件的村庄一个重要的资源。围绕《同治平遥水利图碑》,笔者在该县十余个村庄进行实地调查,共收集到与水利有关的碑刻10通。其中,立碑年代最早者是清道光十一年(1831年),最晚者是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碑文所涉及的年代则可远溯至明代,基本可以反映明清至民国时期当地官方和民众进行水资源开发的主要过程和特点。这10通碑无一例外地均与争水有关。尽管以往对明清以来山西水案的研究中已经发掘了不少这方面的案例,但是平遥水利碑尤其是水利图碑所呈现出的地方社会因争水而形成的紧张关系、持续不断的诉讼危机,还是给研究者留下异常深刻的印象。

近年来学界在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对历史时期的水利纠纷最为重视,也是因为只有通过水利冲突才能展现国家、地方社会和民众的多元声音和多方意志,才能深入了解水利社会自身的运行机制。不过,也有研究者对水利社会史偏重讨论水利纠纷的取向做了反思,认为这种取向基本认定“无纠纷不水利”,或者说没有纠纷和诉讼的水利社会是不存在的,进而举出贵州鲍屯的小水利工程事例对此加以反驳,试图以有无水利纠纷作为划定水利社会类型的一个标准,展示水利社会的多样性特点。(12)石峰:《无纠纷之“水利社会”——黔中鲍屯的案例》,《思想战线》2013年第1期。这样的批评尽管有一定启示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解释力。贵州鲍屯是一个水资源非常丰富的区域,只有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水因为稀缺才显得有价值,才会产生水权意识,人们才会为水而争。在水资源丰富条件下,人们要处理的问题往往是相反的方向,如防洪排涝的问题、与水争地的问题,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是某种居于中心地位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村与村、县与县乃至省际、国际之间就呈现出的是另外一种不同的关系。研究者近年来所揭示出的长江流域的围垸型水利社会,即可视为与北方水利社会不同的一种社会类型。(13)鲁西奇:《“水利社会”的形成——以明清时期江汉平原的围垸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2期。

以《同治平遥水利图碑》和水利碑文为线索,可以对明清以来当地国家、村庄和民众的水资源观念和用水行为进行一个更为深刻的理解。其核心要义在于地方水利社会中既有斗争又有谈判和妥协,通过水利纠纷能够展示出北方水利社会中的不同面向。以往研究中对此是有所忽视的,因此才给人一种无纠纷不水利的错觉。似乎古人在面临水资源短缺而进行的竞争中,只有暴力文化,而不懂得合作与妥协。这与历史事实当然是不相符合的。在此,对明清以来山西平遥民众处理水资源问题时不同层次的实践途径加以描述和分析,旨在揭示北方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弹性内涵,进一步理解水在特定区域社会人群的生存选择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阐明水对于区域社会发展变迁所具有的特殊影响力。

(一) 暴力对抗与对簿公堂:紧张的村际关系

如何合理地解决冲突,达致一劳永逸、长治久安的效果,是长期以来困扰山西水利社会中不论是官方还是民众的一个棘手问题。暴力对抗,强者为王,是水利社会中最为常见的解决冲突方式,虽然效果立竿见影,但往往代价惨重,且不能长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平遥《公议社碑记》所描绘的情形就极为恶劣,据载:“吾邑东门外有民田若干顷,负郭临河,襟惠济桥而左右之,名曰公议社。河源中都水,北趋大都,引流灌溉,皆派畦蔬圃之属,社民利焉。而北村之民尤利焉。夫利之所在,争之所起也。自道光间构讼后,相安数十年。莫会庚子(1900年)辛丑(1901年)岁频旱,河流涸塞,北村民日与社民寻睚眦,涉讼经年不息。盖北村民争水利,固曾与西村民互杀至数十命,积讼至十余年而后解者。”(14)《公议社碑记》,光绪二十八年,碑存平遥县清虚观。进一步翻阅方志可知,碑文中的北村和西村并不仅仅是在清代道光以后才发生水利争讼的,早在明代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因北村田相等争分水利,平遥魏姓知县亲自到现场踏勘,为两村定下三七分水之制。万历二十九年(1509年)又有西村郭从贤等与田相争水累讼。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西村温大安等争水与田相互告。(15)光绪《平遥县志》卷二《建置志》,第11b页。可见自明代开始两村之间的水利对抗和诉讼就已经产生,并一直延续至清代。民众争水源于气候干旱的持续打击,为水而争,付诸暴力,不惜牺牲生命。正因为如此,由争水而产生的积怨,还会通过刻碑立石的方式记载并流传下来。《同治平遥水利图碑》碑阳中就记述了久享超山水灌溉之利的北八村对西十三村以梁联霄为首的争水者的谩骂。碑文中说:“国朝二百余年以来,止知我八村有凭有据共享水利,未闻有西十三村无凭无据争夺水泽。孰意于咸丰十年(1860年)四月间,突出西乡人无耻生员梁联霄,听信其子梁焕,沟通杨通泗、孟学曾等17人平地起浪,无凭开河,不顾损人利己,只图争夺水俸。我八村父老乡亲子弟孩童妇女以夺食如夺命,皆切齿而流涕,遂即纠众公议,在八村措办资斧,伏义竭力,不避斧钺,控县控府控省,质讼二载百十余堂。”(16)《同治平遥水利图碑》,同治元年。实可谓同仇敌忾,全民总动员出人出钱出力,誓死捍卫自己的用水权益。在此,对西乡生员梁联霄的攻击已到了破口大骂、无以复加的程度。这通立于乡村庙宇这一公共空间的碑文,势必会不断强化北八村和西十三村之间的对抗,并将其持久化,营造出一种因水争端而导致的异常紧张的村际关系。

不止于此,从现存平遥水利碑中,还能看到大村欺压小村,小村忍气吞声、委曲求全的情况。圪塔村是平遥超山水经过的一个村庄,该村一通立于2008年的新碑对村庄的历史和生态环境有一个比较精准的描述,“然耕作土地多在河西,水源缺乏,土地贫瘠,生产条件滞后,坡街土巷,生活环境艰难。每逢夏秋雨季,村中一片泥泞,阻塞交通,严重影响生产”(17)该碑无题名,碑存平遥县圪塔村村口大槐树下。。可见这是一个弱小、落后的小村。道光十一年(1831年)圪塔村水利碑记载了该村屡屡被邻近的大村东泉村欺凌的不利处境,碑文开头直言:“我圪塔村蕞尔弹丸也,每受大村之欺,亦难言矣。自明迄今,超山之水与□山之水路过三村,而三村源头之所出,何以东泉村十分有七,上三村若遇小建,止有二分?”在哀叹不公的同时,也曾试图诉诸官府,结果“藩台抚台延讼数年,久则生病废食失业,自相摩动,所以悬案至今”。东泉村人则“卖水得利,积金争讼,我小村焉能与彼相敌?”(18)《圪塔村因渠道兴讼自立碑记》,道光十一年,碑存平遥县东泉镇圪塔村大路旁建筑物墙体内。种种无奈,溢于言表。可见水利社会中还存在以强凌弱、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

较之暴力冲突和相互仇恨谩骂,以法律途径,寄希望于地方政府来解决村际水利争端也很常见。兹以道光二十年(1840年)《麓台河历代以来争讼断结章程碑志》和七洞村与侯冀村在民国十二至十四年(1923—1925年)发生的官沟河水利诉讼为例来加以说明。麓台河是平遥县东南七条山水渠中效益较为显著的一条河流。在山水渠的利用上,历来是无论上下游村庄,皆可享用,但绝不允许拦河筑堰,独占水利,影响其他村庄引水。明清以来麓台河上下游村庄为此常常发生争讼事件。碑文载:“自明弘治八年(1495年)大闫村郝奎等为水争讼,上控臬宪,定为日夜十二时辰,每一时辰纳粮一升,按照硃契使水,不准乱行。有康熙六十年(1721年)告准抚宪准结存案。有雍正十年(1732年)渠数存案。有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孙宪天造定《汾州志》可证。”(19)《麓台河历代以来争讼断结章程碑志》,道光二十年,碑存平遥县洪善镇沿村堡古佛堂。道光四年(1824年)七月初七日,冀郭村僧人澄性“拦河筑堰,霸水灌地”,经水辰主贺大显之雇工人张元功喊案,澄性自觉理缺,经人讲结受过罚赎。道光十七年(1837年),钦贤村任太学,严节信等因“贪种地亩,拦河筑堰,填塞渠路”,闫村堡刘遂良等人“望水情急,横堰挑渠,争讼三载”。此事本是钦贤村严节信等违规在先,但闫村堡刘遂良等情急之下,“未候官勘,领人挑挖”,也受到官方指责,反而被钦贤村严节信反诬上控于臬宪案前,道光十九年(1839年)经官“断令严节信等勿许拦河筑堰,任水自流”。道光二十年(1840年),平遥靳姓县主复谕令钦贤村人户,“永远不许拦河筑堰,河身之处不许栽树种禾”(20)《麓台河历代以来争讼断结章程碑志》,道光二十年,碑存平遥县洪善镇沿村堡古佛堂。。争讼双方也各自具结认罚。诉讼结束后,沿村堡等三村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再受外村侵害,倡议刻碑于石,以志不忘,遂有《麓台河历代以来争讼断结章程碑志》的出现。

相比之下,位于官沟河的七洞村和侯冀村在民国年间的争水京控案,则提供了一个政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间水利冲突的鲜活案例。官沟河有六个受益村,自上而下依次可分为上中下三节,其中上节的常村和安设村,虽然有地缘优势,却因地高河低,引水不便,难享水利。位于中节的七洞和梁、赵二村,则有较好的引水条件,可以开渠引灌,占尽优势。侯冀和杜村则位于最下游,地势平坦,有灌溉之利,在用水上却受制于上游村庄。有研究表明,官沟河水利开发自宋代即已开始,明代的官沟河水源分为清水和浊水两种,万历年间在水资源利用上实行“上轮下次,周而复始”的原则。(21)王长命:《明清以来平遥官沟河水利开发与水利纷争》,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清乾隆嘉庆年间,由于上下游争水事件增多,遂有“三七分水”和“小水独用”的办法出现。乾隆十二年(1747年),侯冀村冀来吉控告七洞村渠长王秉五于河道内“高筑长堰”,将水拦死,致下游的侯冀村无水可引。经官断令,拆去长堰,在安设村设分水闸口,“七洞得水十分之三,河下得水十分之七”,三七分水由此形成。不过,这一分水体例的前提是河道内的水量必须足够大,若水小不敷应用时,则优先让七洞村使水,这就是所谓“小水独用”的原则。令人惊讶的是,自民国十二年(1923年)开始至民国十四年(1925年),三年内七洞村与侯冀村连续因水涉讼,分别经过县判、省判和京判,从平遥县到省高等审判院,再到京师大理审判院,三审方得终审。有意思的是,一审中七洞作为上诉方,赢得了诉讼。于是侯冀等村缠讼不休,相继通过二审三审希望能打赢官司,结果均遭失败。事后,七洞村将三次诉讼的判决书镌刻在村中关帝庙内,意在彰显七洞村水权的合法性,“正所谓和衷共济,同心同德,且公理所在,尽人同情,宜其第二审省判,第三审京判,对于下游上诉俱皆驳斥,三审判决一致,水利从此稳固矣”(22)《同庆安澜碑》,民国十四年,碑存平遥县段村镇七洞村关帝庙正殿廊下。。七洞村显然是以一个胜利者的姿态来宣誓甚至是炫耀他们对水权的占有。官司虽有输赢,留在对立双方心目中的则是长久挥之不去的紧张对抗,这也是以往水利社会史研究中经常被研究者论及的。因争水诉讼导致的村际关系紧张是缺水地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对地方社会的人际关系、婚姻关系、宗教关系、贸易关系、行政关系等均会产生消极影响。

(二) 缔结和约与建章立制:以水利为纽带的村庄共同体

尽管如此,冲突、对抗和诉讼也只是平遥水利碑刻中的一个面向;村与村之间基于共同的利害关系,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的方式,缔结和约并将之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一种众人皆认可的规则,则是传统社会中一种内生的调解机制,展示了水利社会的另一个面向。研究者以往对山西水利社会研究中屡屡提及的山西“四社五村”,就是一个涵盖了霍州和洪洞15个村庄在内的跨村庄的合作用水组织,在长达八百年的时间里,他们依靠当地人发明的自治管理水资源的社首制度,创造了在极低水资源供应条件下维护近万人生存和发展的节水机制和传统,显示了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人们不只是竞争、冲突和对抗,以和平、合作、谈判的方式自发地解决水利社会内部的矛盾冲突,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存在。平遥水利碑刻中,涉及该方面的有如下几种类型:

1. 村际合作:有条件的让步与水利规则的形成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庞庄村《鲁涧河执约碑序》记述了金庄、西郭、闫良庄和庞庄四村于乾隆五十八年(1797年)在朱坑村鲁涧河买到两亩泉地,挖出泉水后引溉四村土地的事。碑文中说四村分二十三池轮流浇灌,但“岁久年湮、渠壅池涸,而二十三池无力挑挖”。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春,平遥县令周某谕令金庄等四村纠首范檑等筹款开挖,四村花费巨款却未能挖出泉水。为了寻找泉眼,便扩大挖泉范围,欲在紧挨四村泉地的朱坑村人孔抡元的地里开渠挖泉,四村商议给孔抡元支付一百千文作为补偿。结果孔抡元不接受这个条件,挖泉工程暂停。随后新上任的平遥县令朱某委托清徭局绅士乔封山从中和处。乔拿出方案:“将朱坑村所出之水作为六股均分,金庄村、西郭村、阎良庄、庞庄村四村各得一股,孔抡元得一股,二十三池公得一股。”(23)《鲁涧河执约碑序》,光绪二十九年,碑存平遥县朱坑乡庞庄村庙。孔抡元不要现金赔偿,而要获得用水权。四村与孔约定,在其地内如挖无泉之处,当时填平以免废地,地内粮差仍归孔抡元完纳。孔抡元所分之水在轮到其用水时任其自便。二十三池旧有渠粮、池粮,仍归二十三池完纳,日后再有修理渠道、挑挖源泉俱归金庄等四村四股派款。由此形成四村、二十三池和孔抡元依次轮流用水的规则:孔抡元:每月初一日起至初五日止;金庄村:每月初六日起至初十日止;西郭村:每月十一日起至十五日止;阎良村:每月十六日起至二十日止;庞庄村:每月二十一日起至二十五日止;二十三池:每月二十六日起至月底。

通过协商的方式使众人共同受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可算作水利社会中一种通行的做法。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金庄村《南北鲁涧河源流水道详图》将四村自康乾时期就遵守的六条禁令和四村奉上宪饬《勒石禁令公定公认规章》重新刊刻,并绘制《源流水道详图》,体现了四村共同的权力意志,且带有宣示水权边界的性质,是村际合作的一种表现。《公认规章》第一条就明确了四村已经围绕鲁涧河的使用形成了一个关系紧密的水利共同体:“河水限于四村互卖浇地或往四村下游,不得转卖于四村上游,以杜争端而和邻谊。”(24)《南北鲁涧河源流水道详图》,民国二十四年,碑原存于平遥县金庄村文庙,此据拓片录文。在刊刻了上述规章制度后,碑末还强调“我四村团体永远存在,各遵旧例并遵照光绪二十九年执约办事,不得更改”。可以说是做到令行禁止。

与之相比,超山河和邢村河东西合流后浇灌的侯郭、新庄等8个村庄,也是一个颇有认同感的水利共同体。《同治平遥水利图碑》中的这段文字显示了8村共同遵守、履行的权利义务和用水规章:“我侯郭、新庄等八村引水浇地,不惟有府县志书可考,而且有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以及咸丰年间历税水粮硃契,每年完纳国课以及价买水程时刻可凭。自国朝定鼎以来二百余年,每年完纳水粮银数十两,共纳过银一万有余。每月共水俸锹五十八张。按每张锹浇地四十八刻,一日一夜浇锹二张。每小建月共计二千七百八十四刻,轮流浇完,官锹五十八张。如遇大建月三十日,准南政村(王、闫)二姓使水一日,周而复始,不得紊乱。”(25)《同治平遥水利图碑》,同治元年。在这里,缴纳水粮银,按照排定的水程和官锹数量使水,已经是一个公认的制度,更是权利的象征,不容有丝毫动摇改变。这一规章同时也将其他有条件用水的村庄排除在外了。正因为如此,咸丰年间西十三村梁联霄等人试图侵占八村水利的行为便遭遇了失败。

道光二十年,闫村堡、兴盛村和大闫村因“三村各水辰主逢水辰引水灌地,恐被上村阻拦,水辰主独不敌强,以致水主不能使水”(26)《再录三村公议合约》,道光二十年,载于“亘古不朽”碑,碑存平遥县洪善镇沿村堡古佛堂。。三村渠长和众多水辰主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三村水辰按每月三十日昼夜十二时照水册轮流分派,“向后凡遇水主时辰,水下流经过之处,有人阻拦使水致起角口事端,三村情愿公办,不系水辰主一己私事。至三村内有水辰之家要卖水辰,仅许卖与三村之人,卖主不得高价,买主不得勒掯,由众量情公处。三村逢时辰水不论上水下水,由水主自便灌溉,上水地方不得乘机强使,如逢公议,由渠长等公处议罚。渠长等亦不得借端作为,如违公处议罚。恐后无凭,因立合同约,一样三张,三村各执一张,勒石以志永远为据”(27)《再录三村公议合约》,道光二十年。。三村依靠这份协议,可以说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攻守同盟,依靠共同体的力量,确保各自权益不轻易被他人侵夺。

2. 中人出面:乡绅调解与缔结和约

当存在利害关系的用水村庄之间发生矛盾时,并不总是一味地诉诸诉讼,而是由一些在乡村中享有一定话语权的精英出面调解,化解纠纷。碑文记载,官沟河杜村和侯冀两村,“两界之间有山水渠一条,每逢水至,溉田辄起争端,历经兴讼,总无定断,今夏雨泽淋漓,又复争执控诉”。这时,“幸有邻村父老,张村之张君其同、张君守寰,大富村之郝君大显,北贾村之侯君经诗,田堡村之李君畅林,马君景援,霍君信成,马君企援惠来吾两村各公所,会同各公耆理论劝释,公议修筑用水章程,一归平允。各公耆复商之村众,皆合词称公,欣然乐从,不愿终讼。遂同诸老各书信约照,所议修筑用水与夫各需费应出之条,逐一开注详明,永无反悔。诸邻老乃将各立信约,公呈县宪察核,请息销案,当蒙传集覆讯无异,并蒙硃批各约后发给各执为据”(28)《和息水利碑记》,道光二十四年,碑存平遥县中都乡杜村玉皇庙。。这是地方力量主动介入公共事务、发挥协调作用的一桩典型事例,表明在传统水利社会中还是如黄宗智所言存在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存在,降低了用水村庄之间因对抗而产生的高额诉讼成本,是水利社会的一种理性选择。上节所述鲁涧河金庄等四村在斥资寻找泉地的过程中,给予朱坑村孔抡元水权的方案,也同样是绅士出面协商的结果。

与之类似,在《麓台河历代以来争讼断结章程碑志》中还记载了一个康熙六十年(1721年)所立《县东河分水合约》,时东、西二河因争分水利引起诉讼,地方官员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动员了地方精英和当事人的亲友参与其事,“令同儒学张,亲友张翼、雷起伏、赵光玺、胡尚寅等,秉公指画。东河止于新筑之堰中梢上截开一水口,分水入渠,以灌东河田地。堰在东河,自备修理官,保西河有水五分。倘五分有余,自不待言,若五分不足,许西河拆堰争告。至渠堰若冲塌,仍许东河再修。两造各出情愿,恐口难凭,立合同约存照”(29)《县东河分水合约》,康熙六十年,载于“百世章程”碑,碑存平遥县洪善镇沿村堡古佛堂。。此事因有中人和亲友出面,对立双方最终成功缔结了分水合约。

三、问 题 与 思 考

当然,与山西其他类型的水利图碑相比,《同治平遥水利图碑》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水利图碑本身所承载的内容和扮演的角色在不同区域的水利社会实践中是有一定差异的。《平遥同治水利图碑》的刊立者,本身是要通过树碑刻图的方式,来宣示一个跨越八个村庄的水利共同体的合法水权,维护八村切身利益不受侵犯,他们的这个目的显然是达到了。促使他们做出这一行为的起因是邻近的西十三村侵害了他们的用水权益,八村人推选代表,“控县控府控省,质讼二载百十余堂”才打赢了官司,维护了自身合法用水权。为了防范将来再有类似侵害事件发生,始有刊刻图碑之举。应该说,与那些同样刊刻在乡村公共空间或渠畔的文字水利碑刻一样,它们都是水权合法性的象征,都有助于维持乡村社会已有的水资源分配秩序。但是,与文字水利碑相比,水利图碑因其直观性,更有助于强化乡民们的水权意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文化水平较低的乡村民众而言,水利图碑的效果应该是更为显著的。就此角度而言,水利图碑更多出现在水利纠纷和对立情绪最为严重的地区,是水权意识最为突出的表现方式。在山西汾河流域发现的众多水利图碑,无不具有这种特征。水利图碑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大量与水相关的文字史料和其他民间文献,它们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因此,以水利图碑为线索,进而搜集与之相关的水利碑刻、民间文献、村史村志、宗族族谱等,形成一个整体的审视地方社会历史的视角,对于深化区域社会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本文对《同治平遥水利图碑》及其村庄水利诉讼碑刻的调查研究,就是这一理念的具体实践。

围绕《同治平遥水利图碑》及其相关用水村庄的水利碑刻,本文对明清至民国时期平遥东南山地丘陵区的水利社会,尤其是村庄间围绕水资源的使用、分配、管理而形成的村际水利关系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表明,在平遥东南山地丘陵区,由于水资源的缺乏,不利的生态环境和有限的生产生活资源,致使山水渠的水资源成为当地的一种稀缺资源。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有利害关系的村庄间的恶性竞争。从实践来看,争水文化构成了该区域社会的一个突出现象。与争水相关的村庄间的暴力对抗,以强凌弱和法律诉讼构成了这个水利社会的主要内容,紧张对立的村际关系是村庄水利碑刻留给研究者最直观的印象。与此同时,当地水利碑刻也展示出区域社会的另一面向,协商、谈判、合作与冲突、独占、暴力共同塑造了水利社会的历史和发展轨迹。对区域水利社会史的研究中,既要重视冲突,也要重视合作,二者是水利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水利图和水利碑无疑为认识水利社会的特点和多样性提供了重要案例。

进一步来看,水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均衡性问题越是突出,越考验人们的智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观察水紧缺条件下人们的行为方式,是透视乡村社会权力秩序的一个极佳视角。本文将切入点放在《同治平遥水利图碑》的分析和解读上,进而以水利图碑所提供的线索,对平遥县东南山地丘陵区的众多水利村庄进行了实地调查。历史时期平遥这些水利村庄因水而产生的紧张情绪和冲突给研究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在这项以搜集、整理和研究水利图碑为主要目的研究中,我们真切地感受到这些散布在乡野的水利图碑对于认识区域社会民众日常生活和行为观念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同治平遥水利图碑》还是民国二十四年《南北鲁涧河源流水道详图》,对于深化平遥水利社会史研究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至少可以弥补正史和方志记载过于简略的遗憾,具有重要的资料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刊刻在地方公共空间的水利图碑和水利碑文,无不彰显着村庄和地方人士的水权观念和水权意识,时时处处流露着人们惜水、争水、护水的观念和意识。即使是在平遥这个明清时代商业氛围、经商习气如此浓厚的区域,也带着深刻的水利烙印,强烈的水权意识和基于共同水利关系而达成的村际联盟、村际合作,是地方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可见明清时代平遥商业的兴盛并不足以改变乡村社会的根本面貌,这是值得反思的一个重要问题。

以往研究表明,水权问题是水利社会形成的重要基础。本文的研究,可以说是进一步验证了这一观点的有效性和解释力。然而,相比起黄土高原区域社会中的其他要素而言,水利充其量只是其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并非全部。在平遥的田野考察中,不难发现水利之外,商业和宗族在地方社会的历史中也发挥着重要的整合作用,与水利碑一样,村庄中数量可观的商业捐资碑和各种题名碑中所透露的村庄大姓和宗族问题,同样引人注目。商业、水利和宗族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些要素是如何在乡村社会中发挥作用,进而将乡村社会整合成为具有不同层次和归属感的群体,在中国乡村社会历史变迁中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它们的机制性作用,这些问题尚有待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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