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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之定向:以客运合同管窥立法价值

2020-08-10钟伟民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5期
关键词:霸座对号入座客票

钟伟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启了我国公民权益保护的新纪元。而民法典共有1260条,合同编有526条,占据民法典的半壁江山。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多处修订,于细微处见真章。每一处修改和增减都体现了人民的需求,回应了时代热点问题。合同编的修订,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适应时代和社会经济关系发展,更好地服务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立法价值。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如期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针对合同编一审稿,有学者提出,有必要针对近年来客运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出相应规定。2018年8月21日媒体曝光了一起“高铁霸座”事件,随后全国各地又报道多起“霸座”事件。面对层出不穷的霸座事件,人们开始反思,道德层面的批判和行政执法层面的惩罚仅能起到事后惩戒作用,而被霸座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被霸座者只能求助于铁路工作人员,听从铁路工作人员的安排,更换到别的座位或安排在餐厅就坐,但是遇上运输高峰期,一直站到下车也是常见现象。“霸座”行为等客运领域乱象,严重损害了旅客合法权益,急需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关切。笔者试图从客运合同的修订内容入手,对民法典编纂的立法价值作一个粗浅的分析,希望对于民法典的学习与宣传有所裨益。

民法典如何规定客运合同相关内容?

民法典对于客运合同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关于客运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将“交付”修订为“出具”,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新变化。

关于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该条款修订被视为设立了“对号入座”义务,直击“霸座”乱象。

关于按约定携带行李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对携带行李的品类作出新规定。

关于承运人的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第八百二十一条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分别从承运人重要事项告知义务、承运人迟延运输、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客运合同条款彰显何种立法价值?

客运合同成立从“交付”修订为“出具”,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立法价值。

〉〉钟伟民同志 作者供图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水平提高,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在手机上购买任一目的地的车票。民法典紧跟时代步伐,修订合同成立时间,“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立法价值。自2011年6月开始,“刷身份证进站”的无纸化乘车时代来临,民法典对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修订,助力电子化客票改革,鼓励乘客无须取票直接刷电子客票进站,所以一旦旅客在任何合法渠道购得电子客票,与承运人间的客运合同即告成立。

设立“对号入座”义务体现了民法典诚实守信的立法价值。

民法典针对“霸座”现象,作出明文规定,乘客不仅要持有效的客票乘坐,而且还要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民法典施行后,当再次发生“霸座”现象时,“霸座”者就有违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对号入座义务,承运人便可据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仅承运人可追究霸座者的违约责任,被霸座者也可基于该条款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霸座者承担侵权责任。谁无赖谁有理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尽管购票时,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就车次、座位号等合同细节进行协商,但是乘客点击支付购买客票的行为,可直接推定为乘客同意承运人提供的车次、座位号、始发地、终点站、票价、行李携带规则等合同条款,并达成合意,而霸座者不按客票信息“对号入座”,则违反了合同约定。被霸座者对自己可以顺利地“对号入座”享有合理期待,承运人应按合同要求让旅客无障碍地获得对应的座位,承运人因他人的霸座行为无法提供座位就是违约。该条款修订,直击“霸座”行为,更多从被霸座人的权益保护出发,体现了民法典诚实守信的立法价值。

进一步规范“按约定携带行李义务”体现了民法典平安出行的立法价值。

民法典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不仅有数量的要求,还对品类作出规定。尽管民法典没有对具体品类作出列举性规定也没有作出否定式规定,但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对于违反品类要求的行李,应当办理托运手续。而对随身携带的行李作出品类要求,就是民法典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体现,即运用法律手段指导旅客出行,为旅客平安舒适出行打下法律保障基础。当然,现实生活中,承运人也应当顺应民法典的立法价值,灵活制定关于行李品类的管理措施。比如在疫情期间,旅客想随身携带酒精类消毒剂或水银体温计乘车,这些物品体积一般较小,便于放在包包或口袋里携带。但根据第八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是不得随身携带的,这时,承运人就应考虑到疫情期间乘客的实际需求,采取必要的适当的管理措施,保障和服务好乘客在旅途中的合理需求,而非一律要求办理托运手续。

〉〉民法典施行后,当再次发生“霸座”现象时,“霸座”者就有违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对号入座义务,承运人便可据此要求旅客承担违约责任。资料图

增加“承运人的义务”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

民法典总体来看是增加了承运人的义务。首先是承运人的重要事项告知义务,为了旅行安全,旅客和机组安全,承运方对于一些不适宜乘车的人或物品要主动及时告知旅客,如“朱兰英诉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航空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解决的核心要件就是承运人在未明确告知病残旅客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拒载,是否构成违约?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作出判决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公共运输中可能会导致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应当由承运人明确告知旅客,而不是由旅客主动告知承运人。因此,承运人在未明确告知病残旅客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拒载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对旅客作出要求,对于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从乘、运两方入手分别对各自的义务作出规定,有利于营造和谐、安全的乘运环境。

其次,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第八百二十一条与第八百一十五条相互呼应,共同抵制不对号入座的无赖行径。第八百二十条从承运人义务入手进而保护“被霸座者”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承运工作人员,面对霸座的无赖行径,多采用让被霸座者委曲求全、息事宁人的态度,工作人员的态度不仅没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反而助长了霸座者的嚣张气焰。而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让被霸座者多了民事求偿的途径,被霸座者可以要求承运人按客运合同履行义务,否则可要求违约赔偿。第八百二十一条删除了合同法“变更运输工具”的规定,只要承运人擅自降低了服务标准就应该根据旅客要求退票或减价。面对承运工作人员将被霸座者安排到餐车等地方就坐,只要该项安排与旅客原购票座位相比较降低了服务标准,被霸座者可要求退票或减价。

最后,第八百二十二条还要求承运人因迟延运输和其他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要履行及时告知和提醒义务,作出妥善安置,并对由此照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尽管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提前预估旅行时间、路况,提前作出风险预判,但总是无法避免存在一些失误或意外。民法包容意外,但要求承运方要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让旅客做好行程规划,尽量减少损失。对承运人未能正常履行运输义务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对承运人义务的上述修订,以增设义务的方式督促承运人要按车次信息正常履行运输义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

合同编编纂如何体现时代特征?

除了客运合同的修订内容,合同编还积极回应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比如第六百八十条针对高利贷借款利率作出规定,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再也不用担心随时被房东扫地出门,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不用担心拖欠物业费会被停水停电,第四百九十一条“双11”熬夜秒杀的东西再也不用担心会被卖家无故退单等等。我们每天的衣食住行无不与民法打交道,更准确说是与合同打交道,各种典型的、隐形的“合同”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如何让法律更好地保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合法权益,是民法的应有之义。民法典合同编在编纂之初就明确要回应民生热点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合同行为,发挥法律的指导、规范作用,让经济交往中的每一个人都诚实守信、遵守规则。

〉〉民法典总体来看是增加了承运人的义务 资料图

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给我们带来了全新的体验。面对新技术、新产品、新行业……越发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民法典作为生活的百科全书,顺应时代的召唤,展现了鲜明的时代性。民法典合同编力争为公民在合同领域制定一部稳定完善的法律,从全方面各领域规定民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的民法典深深扎根于中国国情,反映社会现实,努力发挥其引领、推动、保障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一系列新生事物对传统的合同形式和内容提出新的挑战,民法典合同编都作出相应的规定,将新生事物产生的新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反映在民法典中,民法典合同编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展现了社会生活新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并非简单地将原有的合同法规则纳入民法典,而是以更宏观的视角适应改革开放带来的市场经济新变化。合同编的修订是践行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结果。民有所呼,法有所应。针对合同领域在群众中反映强烈的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都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充分满足了人们对于民法典的期待。对民事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前提,民法典合同编在系统确认民事主体所广泛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上,明确权利的行使规则,指引人们正确实施民事行为。民法典合同编在价值导向上始终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目标,顺应了人民群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如在物质生活领域,合同编完善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新增加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对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精神需求领域,合同编对客运合同的修订保障了旅客“对号入座”权,这不仅仅是保护了遵纪守法的旅客,更重要的是在向全社会传达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民法典合同编的修订在民事领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通过对民法典合同编的修订内容进行分析,我们看到,民法典作为中国生活的“百科全书”,在回应民生热点问题的同时,也在向全社会传递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传递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充分体现。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应充分认识民法典编纂所体现的立法价值,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做依法治国的推动者,主动学习、宣传、实践好民法典,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监督案件中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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