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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管体系探析

2020-08-09王又儀罗晋京

中国市场 2020年12期
关键词: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管海南

王又儀 罗晋京

[摘 要]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建省30周年大会上提出,党中央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建设自贸港面临着复杂的金融环境,风险和机遇并存。文章以海南建设自贸港为例,通过分析海南的金融监管现状,借鉴境外自贸港的金融监管经验,对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自由贸易港;海南;金融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2.069

自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央支持海南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简称“自贸港”)建设以来,各方面工作都在积极推进当中,金融服务是自贸港建设的重要内容,金融监管能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文章就海南的自贸港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探讨。

1 海南金融监管现状

1.1 金融监管部门

当前海南的金融监管机构以“一行两局”为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协调配合,加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逐步加大监管的协调和细致。“一行”指的是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两局”指的是海南证监局和海南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配合,根据省政府安排承担地方金融监管的责任。

这种金融监管体系遵循了国家的统一规定,针对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使每个金融相关行业都得到针对性和专业性的监管。然而当前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业务也朝着多元化、一体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海南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继续执行分业监管、限制性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等传统监管模式,对自贸港建设进程中的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 金融监管法律

纵观各国自贸港发展历程,自贸港金融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发展更离不开法治的支持。然而,我国还没有出台《离岸金融法》或者自贸港相关法律,目前可以适用的规定只有1997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1998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层级很低、内容不太明确的部门规章。很显然,自贸港和离岸金融立法方面的缺失使海南对离岸金融的监管无法纳入法治轨道。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反过来限制了自贸港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1.3 金融监管人才

根据相关机构和学者的研究显示:海南本地高校培养的人才规模小,高级金融人才少,金融监管人才更是少之又少,金融人才队伍弱、小、缺。近年来,虽然政府相继出台了人才引入的相关政策,如2018年省政府颁布的《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但其效果并不佳。金融监管人才的不足,将导致自贸港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缺乏人才保障和知识储备,从而使金融监管很难跟上形势要求。

2 境外自由贸易港的金融监管经验

2.1 香港的金融监管

香港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也是亚洲最大离岸金融中心,这一成就归功于其监管制度和税负环境。香港一开始采用的是积极不干预和自律性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后来提出“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理念,并颁布了三大条例构成自贸港金融业的法律基础。当前,香港已成为世界少有的实行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同时并存的地区。

香港的金融監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建立香港金融管理局,用来监督香港的银行体系,维护货币和银行系统的稳定;第二部分是建立风险防范系统,用以适应外部经济发展的变化。

2.2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

新加坡金融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其拥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1971年新加坡成立金融监管局(简称MAS),其具有极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MAS有两大职能:一是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二是金融混业监管。当前已形成管放结合、集中管理、内外有别的金融监管机制。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MAS慢慢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金融监管模式更加国际化和一体化。MAS监管制度,如审慎的市场准入机制、严密的现场检查机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保护了各国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地进行。

2.3 荷兰的金融监管

荷兰的鹿特丹港是欧洲最大的港口,也是全世界重要的物流中心之一。荷兰采取的是“双峰”金融监管模式,“双峰”中的审慎监管机构是中央银行,统一负责宏微观审慎监管;“双峰”中的行为监管机构是金融市场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消费者的保护。通过这种模式,金融监管目标被一分为二,金融监管职责变得更加明确以及行为监管变得更加有针对性。促使荷兰金融市场的环境公平、公正、公开,金融市场能够有序的进行。

3 对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3.1 探索建立自贸港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自贸港是开放水平最高的经济功能区,货物、资金、人员、信息等要素全方面的自由流动,将会导致较大的金融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模式也在改变,各种业务交叉经营,所以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利于海南自贸港金融业务的发展。鉴于此,海南应尝试建立综合型的金融监管局或是建立起混业金融监管机构。另外,国家也应该出台相关法律允许自贸港金融监管机构实行混业监管,对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统一、全覆盖的管理,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解决金融监管主体协调不当、降低金融风险的效果,这也跟自贸港金融综合的经营态势相匹配。

3.2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海南应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①加快自贸港立法进程,使得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新型业务有法可依;②推动中央出台高层级的“离岸金融法 ”,或者由全国人大授权海南制定“离岸金融条例”,让境外投资者对海南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充满信心;③对已有地方性金融规定和政策进行清理,修改或废除不利于提高综合监管或混业监管的规定和流程。

3.3 培养和引进金融监管人才

自贸港是国际商务人士进行贸易往来的平台,他们十分注重自己的投资贸易行为是否合法,因而对当地金融监管人才的要求很高。自贸港金融监管体系要创新,金融监管人才的作用不可或缺。金融人才引进应该是全球范围的。一方面要邀请、聘请境外及北上广深的金融人才加入本地金融人才队伍,共同研讨自贸港金融监管问题;另一方面要支持国内外著名高校在海南开设金融專业分校或分支研究机构,多方面、多角度培养金融监管人才。

3.4 借鉴境内外金融监管经验

(1)香港一直保持着国际最高标准的透明度监管制度,海南应学习香港金融监管的标准和方法,例如引进国际风险管理系统、建立一个能够集中信息的数据中心、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等。

(2)海南也可学习新加坡完备的金融监管机制,实行混业监管,保持金融监管的高标准,转变金融监管理念,促进金融监管的一体化和国际化。

(3)借鉴荷兰双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尽快组织制定《自贸港金融管理条例》,明确金融监管的模式和方法。同时在金融监管的方式手段上加以创新,不能一味地效仿。

参考文献:

[1]王淑敏,陈晓.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18,39(4).

[2]马国强,赵晓彤.建设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金融环境分析[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6(4).

[3]朱财东. 香港与内地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及借鉴[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3.

[4]曹婧,韩金凤,孙欣.新加坡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J].金融纵横,2014(8).

[5]文于佳.荷兰金融监管模式对海南自由贸易区(港)金融监管的启示[J].海南金融,2019(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国家哲学社科基金一般课题“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供给研究”(课题编号:19BJY19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又儀(1996—),男,海南澄迈人,海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自贸港金融;罗晋京(1969—),男,海南临高人,海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金融法、自由贸易港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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