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改进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0-08-07于广宁
随着我省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全面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4月1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从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程序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五部分,明确了我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措施。
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两种情况。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实施意见提出,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20亩。对于水产养殖设施,坚决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实施意见规定,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进一步简化了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及项目用地边界、辅助设施、破坏耕作层、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地块拐点电子坐标向乡镇政府备案。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