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管理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探究
2020-08-06曹春明
曹春明
摘要:国民经济在近些年来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国家财政部对于事业单位的资金设备投入量也随之增加,因此在现代许多事业单位中,国有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也越来越多,国家也因此而不断出台相应的资产管理监督制度体系文件。在近些年来的不断演变与进化之下,这些体系得以完善进步,但仍旧存在着部分问题,影响着资产管理成效。对此,建设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成为众多事业单位所推进的重点举措之一。
关键词:国民经济 财政部 事业单位 资金设备 资产管理 监督制度
众所周知,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特点,在国民生计中有着重大的社会调节运转作用。也正因为如此,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统一由国家财政部予以拨款,国有资产管理也因此而有着一套严格规范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分别为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清查、赔偿等工作服务。而现如今部分事业单位贪腐事件的出现,给所有事业单位敲响了警钟,更为其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在其中更进一步地完善制约监督制度体系,以发挥制约监督职能而充分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为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健的保障作用。
一、资产管理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顶层制度设计未充分体现制约监督理念
在现如今的事业单位中,其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能一般由资产管理监管机构与监督审计部门所执行,而该监督职能的监督客体则是资管管理部门中的预算、采购和财务等三大部门,特别是采购部门各个岗位的员工,比如采购经办人员、采购验收人员以及合同核准人员等,但是实际上许多事业单位对于财务部门与预算部门的制约监督机制往往界定于采购部门的采购管理制度当中,这样一来导致顶层制度设计根本无法充分体现出原本应有的制约监督理念。
(二)制约机制缺乏有效管控力度与明确权责
事业单位的监督体系一般十分完善,但是缺乏对权利的制约机制,主要原因在于事业单位普遍重视监督而忽视制约。比如在采购部门中,其采购工作通常由预算部门所制约,但是实际上预算部门并没有相应的预算修改权,导致预算部门人员对于采购工作的约束作用十分低,没有有效的制約管控力度。许多采购部门的管理层通常同时担负着预算审核工作与采购工作,导致采购部门没有明确的权责制约意识。
(三)上级监管机构缺乏防腐制约机制的责任
此外,事业单位重监督轻制约的现象还在于上级监管机构缺乏相应的防腐制约责任。众所周知,上级监管机构既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又希望各级部门之间能够形成制约作用。监督职能的发挥可以有效防止各级部门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制约作用则分为两个方面,一来是为了监督制约采购任务的效率性与质量性,二来是为了避免各级部门滥用权力损害其他部门甚至个别人之间的利益。但是因为上级监管机构缺乏防腐制约机制的责任,导致事业单位通常在制约机制上依赖于自发建立,其局限性、可变性都比较大,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制约机制职能发挥。
(四)事业单位决策体系通常缺乏规范性管理
尽管部分事业单位已经有着较为完善的制约机制,但是实际的制约效果显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原因在于事业单位的决策体系缺乏规范性管理,甚至缺乏健全的决策体系,没有明确地发挥监督机制管理制度的作用,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预算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部分三年、五年甚至更长远的规划计划,决策过程缺乏研究论证与监督制约,预算的可操作性低,预算执行从结果上看就无法发挥公益性特点,间接导致资产因无法发挥作用而缺乏监管,滋生腐败。另一方面是,采购部门中或因业务水平低、或因部分人员通过各式手段来谋取私利等,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导致采购违规现象频发,这些现象与决策体系权力覆盖但缺乏有效管理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二、完善资产管理制约监督制度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中,仍需要法规制度来补充完善。由于部分事业单位制度设计并没有有效结合《资产管理法》,导致《资产管理法》的落实一直是一个问题。对此,在上级监管机构监督事业单位的同时,要一并加强制度设计,让法规制度能有效结合事业单位内部状况,使各个方面的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更加完善、科学,特别是制约监督体系应尽快落实于购置、验收、保管、使用、清查、赔偿等整个流程,落实于让专业的人决策专业的事。
(二)完善监督制约职能
联合上级监管家机构在《资产管理法》中制定其管理规程,使各级部门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要明确各级部门人员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尤其是在预算部门与采购部门的权责划分上,要全面提升预算部门在采购部门中的制约作用,同时明确预算部门所原本拥有的预算调整权,使之对采购部门在预算调整中的违规行为可以及时有效限制。同时,要制定规范的预算编制流程来进一步加强预算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采购与预算之间的关系才得以明确,确保其中的预算管理得到有效落实,充分提高两个部门在各自工作中的协同性。此外,在预算与采购工作中,财务部门需要一并协同,起到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充分提高制约机制的管控力度。
(三)强化上级监管机构责任
我国《资产管理法》有着明确规定,监察部门必须要联合审计部门一并明确其监察审计责任,形成严谨的监督程序,构建统一的监督体系,在事业单位中根据监督内容来开展对被监督者的考核监督 。为了进一步强化上级监管机构的责任,需要上级机构尽快与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定期在事业单位内部对相关的固定资产质效进行检查,尤其是在采购阶段中进行检查,要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与质量性,避免在其中出现个别人为了不法利益而违规采购行为。此外,在日常监管行为当中,监管机构要对其监管内容与监管程序进一步明确其长期性。上级监管机构负责全权监督责任,对这些部门的工作重点、公益性绩效实施定期、长期考核与监督。
(四)构建培训考核管理机制
最后,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在事业单位中的制约监督机制作用,构建完善的培训考核管理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培训工作中,要全面提升各级部门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利用激励机制去发挥相互的制约监督职能,提高整体的资产管理制约监督体系建设质量。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中,制约与监督制度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其对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本文结合现如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现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策,希望能够为我国众多事业单位的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提供几分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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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31631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