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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数字服务税征收探讨与启示

2020-08-06许丽殷思益

对外经贸 2020年7期
关键词:启示

许丽 殷思益

[摘 要]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法国、英国等国开始征收数字服务税。由于数字服务税的征收原则、税基分配、征收方式等还存在争议,因此重点分析数字服务税征收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如数字服务税征收原则不明确,常设机构较难认定,征收导致税收不公平性,新技术使得税收征管困难。提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适时推出数字服务税试点方案,主动应对。

[关键词]数字服务税;征收;启示

[中图分类号] F1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07-0080-03

Discussion and Enlightenment of European Tax Collection on Digital Services

Xu Li1    Yin Siyi2

(1.Zhenjiang College, Zhenjiang Jiangsu 212000; 2.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France, Britain and other countries began to levy digital service tax. As there are still disputes on the collection principle, tax base distribution and collection methods of digital service tax,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and problems of taxing on digital servic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enlightenment for China.

Key Words: Digital Service Tax; Collection; Enlightenment

隨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等企业在全球开展内容搜索、流媒体播放、在线广告等互联网业务,取得巨额数字业务收入。不少欧州国家认为这些企业在本国取得高收入而缴纳的税很少,导致税收不公平,需要对其额外征税。法国在2019年7月开始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数字广告及跨境数据流动等数字交易行为按其在法国营业收入的3%征收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 DST)。英国于2020年4月1日对互联网企业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征收对象是亚马逊、脸书和谷歌等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以及针对英国用户的网上商城。此外意大利、捷克、印度、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家也纷纷开始征收类似税种,这反映出各国为应对数字经济发展改革现行税收框架的紧迫性。但是由于数字服务税的征收原则、税基分配、征收方式等还存在争议,国际税收规则也没达成一致,因此本文重点分析探讨数字服务税征收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

一、数字服务税的内容

互联网企业跨境避税问题长期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5年提出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行动计划通过强调实质经营活动,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以应对国际税收新挑战。

法国和英国征收的数字服务税并不完全适用上述BEPS计划,是对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在其境内所销售的数字服务单边征收的一种税,数字服务内容没有统一标准,主要针对在线广告、数字化平台及数据出售、电影音乐等流媒体播放下载、软件或云计算服务等跨境数据流动。数字化服务具有三个特征:1.在一个国家不一定拥有实体也能提供服务获得营收。2.服务价值创造高度依赖知识产权、软件等无形资产,但所在地很难清晰的分开。3.数据及用户的参与对提升产品服务非常重要,用户越多的企业往往处于垄断头部位置(比如谷歌的搜索引擎、脸书的社交平台)。由于这三个特点导致数字服务征税范围不同,形式也不一样。数字服务税目前以增值税或商品服务税(如OECD和G20成员国)、预提税(如菲律宾、马来西亚)、流转税或平衡税(如法国、印度、意大利)等形式存在。征收税率各国也并不相同,法国、英国、捷克、意大利以及土耳其等国家征收税率从2%到7.5%不等,土耳其的税率最高7.5%。

二、数字服务税征收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数字服务税征收原因

数字服务税的征收实际上是各国信息技术产业链分工不同导致税收收入不平衡,最终形成国际税制规则主导权的争夺和税收利益的博弈。美国互联网企业凭借自身强大的科技实力,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过程中处于头部地位,占据了全球主要信息产业市场份额并攫取高额利润,形成收入来源国与居民国之间的征税权的不平衡。征税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赤字压力将其作为政治问题解决,比如法国认为利益分配不公征收数字税来补贴教育、医疗支出。美国等国家强烈反对单边征税行动,认为会破坏全球税制的公平性,将采取加征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进行反击。

(二)数字服务税征收存在问题

1.数字服务税征收原则不明确

数字服务税征收理论依据和原则并不明确,与传统税收经济活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相背离,存在很大争议。OECD提出通过实现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解决税基侵蚀风险,强调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原则实现各国税负公平。但是以什么原则来平衡数字服务税来源国与居民国税收权限面临很大问题。例如英国的脸书用户使用社交平台浏览了广告,但是脸书却从英国境外的企业获得广告费,这个过程中没有英国境内企业获得收入或者用户对外支付费用。再比如客户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观看跨境流媒体服务,供应商也无需使用客户数据,我们很难得出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开展业务或创造价值的结论,准确评价数字化企业在收入来源国创造的价值大小并进行分配。

欧盟提出以“显著数字化存在(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方式(比如是否在线订立合同、应用数字化服务和应用本地网站等)来评价资产及风险的归属关系,然后基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原则,将价值创造归属至“显著数字化存在”,以解决税收收入与实际经济活动相分离的问题,但是由于难以操作,“显著数字化存在”原则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同。

2.常设机构较难认定

数字服务税不以纳税人企业是否在本国有物理常设机构为前提,而是聚焦于数字服务本身,即数字平台和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以最终消费所在的管辖区征收,需要通过扩展税收协定引入“虚拟常设机构”,来应对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方式。例如在数字流媒体或在线软件销售时,应由客户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对该出售行为征税,由于IP地址代理或隐藏问题较难辨别客户经常居住地,因此实际执行中较难制定规则来确定常设机构。当非居民企业远程向境内客户提供在线服务时,那么该企业将在拥有应税存在,多边工具采取的方法是基于收入或客户数量的有明确适用标准的测试,特别是非居民企业在收入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的门槛,则该非居民企业将被视同在该国常设机构,但是客户和收入数量规定很难有一个标准。

3.征收导致税收不公平性

互联网企业公平缴税是全球性的议题,但法国、英国等国开征数字税的单边征税措施,容易引发贸易摩擦,改变全球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则,导致全球化税收的不公平性和不确定性,也不利于信息技术行业创新发展。

数字服务税是以营业收入为基础的征收,混淆了直接税与间接税界限,突破了现行国际税制规则的税收管辖权界定,虽然由提供税收服务的企业交纳,但最终能被转嫁给收入来源国的消费者承担,同时原征收的增值税等税并没有减少,很容易造成对企业的双重征税。数字服务税从短期看能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从长期看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税款计算以收入为基础,主观因素极强,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4.新技术使得税收征管困难

未来随着5G技术、物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国界越来越模糊,征税范围和征收手段受到挑战。比如在线销售平台消费者的信息包括消费者的账单地址、IP地址或手机SIM卡位置、付款的银行账户位置、所附的银行账单地址或信用卡账户位置等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采取何种征收手段跟踪及记录相关交易,特别是像最新区块链等非中心化的加密技术的普及使得消费者信息获取的越来越复杂,造成数字服务相关税收征收监管越来越困难。

三、数字服务税国际税收规则进展

信息技术的无界性使得互联网企业能在一国提供数字化服务获取重大收入,却不用在此国从事上述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新的数字化商业模式需要对国际税收中联结度和利润分配规则进行“扩充”,来判断一国居民企业需就其多少利润在另一国纳税。2019年5月OECD发布了《形成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工作计划》提出双支柱方案致力于解决税收挑战。支柱1提出从用户参与、营销型无形资产和显著经济存在三个方面,重新分配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修订联结度规则与利润分配规则,突破物理联结度,将新征税权更多地给予与价值创造密切相关的市场国或用户所在国。通过制定具体规则,形成全球性最低税、税基侵蚀支付征税两类政策,防止由于相关税收管辖区未行使或未完全行使征税权等原因导致的全球范围内的BEPS问题,是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极大突破。比如英国政府认为大量用户通过使用软件发布内容所创造的价值对于社交网络软件的成败至关重要,因此只要用户使用平台软件提交生成数字化内容,深度参与平台建设就可以认为符合新的联结度规则,因为用户参与提供的内容和服务能为企业创造价值。

四、数字服务税征收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加速普及,未来数字经济会遇到越来越多的发展机遇,创新出更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我国应积极地响应并密切关注国际社会对数字税收规定的制定和发展。

(一)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

经济数字化对税收的影响是一个全球议题,唯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数字化税收的类型公平、代际公平和国际公平。解决数字服务税征收中的问题首先要求各国在全球范围内达成政治共识,改变现行国际征税权的划分,否则会造成来源国及居民国对利润的双重征税。各国应尽可能加强协作,避免单边行动给企业造成的双重征税等问题。我国拥有全球最活跃的数字化投资与创业生态系统,拥有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应积极参与到OECD等国际组织完善税制,达成全球共识的解决方案。

(二)適时推出数字服务税试点方案

对新经济模式的征税可能从政治和投资等方面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为了促进数字经济的增长和创新,短期内我国不宜借鉴欧州国家开征数字税,但长远来看,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探讨新的数字技术对税收征管影响,小规模的推出企业数字服务税试点方案是必要的。通过试点能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性。对越来越普遍的由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形成的逃税风险及其可能的对策进行分析,对我国税收征管技术提升有很大帮助。

(三)企业积极主动应对

中国互联网用户人数达7.21亿,位居全球第一,同时是数字经济生产国和消费国,发展出天猫、微信等各种数字平台。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在全球展开,中国的大型电子商务公司大幅扩张海外业务,如抖音等企业开始向国外提供服务,将面对国外的税收问题,应积极应对国外数字服务税,从而减少纷争。企业除了要合理利用数字经济带来的商业红利之外,同样需要做好应对税收改革的准备。

[参考文献]

[1]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发布《中期报告》[EB/OL].http://www.oecd.org/tax/tax-challenges-arising-from-digitalisation-interim-report-9789264293083-en.htm

[2]邱峰.数字税的国际实践及启示[J].西南金融,2020(3):13-24.

[3]黄健雄,崔军.数字服务税现状与中国应对[J].税务与经济,2020(2):85-90.

[4]张春燕.法国数字服务税法案的出台背景及影响分析[J].国际税收,2020(1):53-57.

[5]励贺林.数字服务税背后的规则与利益博弈[N].中国财经报,2019-12-24(006).

[6]管彤彤.数字服务税:政策源起、理论争议与实践差异[J].国际税收,2019(11):58-63.

[7]管治华,陈燕萍,李靖.国际视域下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竞争挑战的应对[J].江淮论坛,2019(5):85-93.

(责任编辑:张彤彤 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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