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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特许”对“民商事特许”的借鉴

2020-08-04栗胧膈

青年生活 2020年23期
关键词:借鉴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上难免存在着生产经营主体对于生产要素的权责纠纷等问题,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行政特许”与“民商事特许”的途径解决。“行政特许”又可以借鉴“民商事特许”的特点和优势来弥补自身的不足之處。两种特许基于不同的法律基础,有各自的领域,但也有共同或者相似之处,两种特许可以在相通之处互相借鉴、学习。

关键词:行政特许;民商事特许;借鉴

一、“行政特许”与“民商事特许”的概念

(一)什么是“行政特许”

“行政”指的就是“政府”这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在组织、指导各种社会活动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运用一些特定手段所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特许”,可以理解为“特别许可”,即有关行政机关给予的特别许可或者是获得相关资格的特殊证件而获得特许权。所以, “行政特许”就是指行政主体(一般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授予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等)或者个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公共资源等的开发使用权或特定行业经营权的行政许可行为。采用“赋权说”为理论基础界定行政特许这一概念的含义,认为行政特许是指政府依据法律规定,以国家所有权或独占经营权为基础,赋予申请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或经营特定行业的权利的行政行为。

(二)什么是“民商事特许”

民商事特许最初是在借鉴历史上的行政特许发展起来的,其定义起源于政府或当权者行使的一种特别许可。然而现代特许经营的含义已经突破政治和行政的局限,更多地指企业、个人等主体的经济行为。民商事特许本质特征包括: 第一,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等知识产权或销售与该商标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第二,特许人有权对受许人运营过程进行控制并予以协助; 第三,作为使用特许人商标的对价,受许人需向特许人缴纳必要的特许权使用费。

“民商事特许”与民商事案件紧密联系在一起,以民商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案件或纠纷通常包括民商事特许。“民商事特许”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形成有自身特点的专门领域。随着民主法制的健全、私人产业的发展,民事诉讼的发展逐渐塑造了现在的“民商事特许”特点的形成。

二、“行政特许”借鉴“民商事特许”的意义

第一,从历史角度来看,“行政特许”制度对“民商事特许”制度有着广泛影响,“民商事特许”制度的发展起初就是在借鉴历史上的“行政特许”制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所以两者之间联系密切。第二,“民商事特许”制度对于“行政特许”制度也有着广泛影响。在一些关键领域,“行政特许”的许多领域也逐渐被“民商事特许”的理念与特点感染,“行政特许”领域在市场变化波动较大时,有时不得不参考借鉴民商事领域的具体数据来分析市场周期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第三,现今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公私法有逐渐融合的趋势,公法的特点是更加体系化,但在相关细节与问题的规定上却不如私法规定明确,公法对于私法的借鉴与运用趋势越来越明显。法律的融合反映到“行政特许”与“民商事特许”这两个方面,就更加体现了“行政特许”对“民商事特许”的借鉴的必要性。第四,“行政特许”制度充分借鉴“民商事特许”,有利于行政法的建构。行政法的建构也需充分借鉴相应“民商事”方面的具体政策与规定,才能体现其更多的灵活性与变通特点。

三、“行政特许”借鉴“民商事特许”的方式

“行政特许”与“民商事特许”既相互区别,又存在着一些联系。两者之间虽然性质不同,但是却又因此而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在共同之处上,两者都已经形成了各自领域的优势效应与人脉网络,已经逐渐地树立起了自己的品牌,品牌效益积聚;具体来看,“行政特许”的企业或者法人对于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以及自身的生产许可得到了政府的保障,以政府的信誉为担保,受到市场上消费者以及消费主体的信赖;而“民商事特许”经营的企业更加注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遵守市场相应的运行规律,也是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行政特许可以学习民商事特许的“品牌维护制度”,以提高行政特许事业声誉的同时吸引民间资本加入行政特许。

行政特许可以借鉴民商事特许的相关制度优势,弥补、优化、发展自己的制度劣势,例如民商事特许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对行政主体和被特许人进行监督。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指的是公开披露制度。在“民商事特许”经营范围中,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并自觉接受了社会公众的监督,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交易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公告,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当前企业的发展态势与趋势和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这种制度被称为公开披露制度。简单地说,信息披露制度就是将当前企业相关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行政特许”制度却缺乏相应的企业公示制度,公示细则不够明确,企业权责运行不够透明,容易产生企业监督的盲区和漏洞,甚至官商勾结,破坏企业效益,不利于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行政特许”制度应当积极借鉴“民商事特许”的相关制度,利用其制度优势,完善其自身发展的体系。

四、总结

行政特许借鉴民商事特许既可以在制约政府过度干预的前提下进行行政营利行为也能符合经济性地进行行政私法行为,实现了“行政营利行为”与“行政私法行为”的贯通,有利于节约社会和制度成本。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以及公私法的完善融合的现状,推动着“行政特许”向 “民商事特许”的借鉴。通过对于两种制度的对比,立足相同之处,求同存异,借鉴“民商事特许”的相关制度优势,弥补自身制度缺陷,利用其制度优势完善其自身发展的体系,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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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锴.公用事业民营化探讨——基于公法学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2.01

[4]翟翌.基于“相似性”本质的行政特许界定及其应用[J].中国法学,2016.02

[5]翟翌.论“行政特许”对“民商事特许”的借鉴[J].法学评论,2016.03

作者简介:栗胧膈(1994—),女,汉族,河南驻马店市人,法律硕士,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事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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