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020-08-04李豪
摘要:不同于国内合同可单独适用国内法,涉外合同由于其涉外性,在认定其效力和纠纷解决时,可能需要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采用以意思自治为主,最密切原则作为补充的方法,解决实践中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涉外合同;意思自治;最密切原则
一、概念
以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或者合同关系中任何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由于涉外合同重的当时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各国对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当中产生的问题,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出现因合同关系发生争端时,出现了应当适用本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抑或是国际条约的问题,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渊源
(一)法院地法
在发生合同订立或履行的相关纠纷时,在没有双方明确约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法院地法。尤其涉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时,则更应当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因为法官对于本国的法律最为熟悉,因此适用法院地法,不仅简便易行,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还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二)外国法及判例
在合同订立,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当出现纠纷时可以是有某一外国法律。即使是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时,也可能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使用某些外国法律。但是我国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时,仅限于实体法,而不包括判例。但是在有些国家,例如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将国家判例作为作为国际司法的主要渊源,因此判例当然属于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法律渊源。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由于各国在涉外合同中适用法律的规定存在差异,国际社会努力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方式减少因此差异造成的不便,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我国认为,适用国际条约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主选择适用相关关条约。第二,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参加的条约。第三、不得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第四,我国声明保留的条约不得适用。目前为止,在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宝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
三、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三大类。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优先,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及涉外消费者合同和涉外劳动合同另种特殊的合同。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在解决争端时适用的法律。在我国,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的范围非常大,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又可以适用外国法律。同时,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时间规定也非常灵活,无论是在订立合同时或是争议发生后,甚至是在法庭一身辩论终结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协商选择或改变所适用的法律。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选择使用的方式,既可以明示方式,同时有限制地承认默示的方式。但是,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并非没有限制,首先,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能约定适用。其次,关于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法律规定只能使用本国法律,排除当事人选择的权利。
(二)最密切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目前,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涉外合同中法律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各国在立法时,对于未来发生的相关法律冲突也不能考虑十分充足,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滞后。因此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争端时,会出现因各国规定不同,而无法协商一致选择使用某一法律适用时,则可适用最密切原则,综合各种因素找到适当的准据法,最密切原则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克服了以往关于冲突规范实用性的不足,灵活的将主客观的各种因素综合起来,找到最适当的冲突规范,从而保证审判的科学性。
四、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所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一)不够重视当事人以默示的方法选择适用法律
尽管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承认任何形式的默示选择,但大多数国家如英、德、法等国均有限度的承认默示选择或者根据案件的各种情况推定合同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目前我国只在司法解释中有限制地承认默示的方式,但司法解释不是立法,效力低于法律,这显示出了立法的不足。虽然采取默示的方法选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确定性,但这却能最完整的反映当事人的意志,也最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应加强对默示选择的效力的承认力度,只要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相关情形可以明确表明当事人曾有选法,法院就应顺势而为,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同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作出限制,从而消除默示方式选择法律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法官对最密切原则的误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规定,无疑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对于复杂的涉外商事合同,法官对最密切联系的选择和判断则因人而异,因此导致了原则适用可能出现的失控状态,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滥用裁量权的风险。因此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实证研究,构建并完善一套指导制度,为法官提供法官的选择提出指导性的建议。同时法官也应当加强学习,借鉴国外优秀的判例,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提升法官的法律执业水平,以期实现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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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豪(1996.05.01-),男,汉族,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