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轮岗制“误伤”教师权益
2020-08-04李海滨
李海滨
目前,我国的教育事业已取得长足发展,但教育的总体质量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教育公平问题备受挑战——由于长期以来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对缺乏和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热”、天价“学区房”、“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频发。这很可能扰乱我国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拉大社会阶层差距,加剧“社会底层复制”的代际传递现象。师资力量是学校办学的基础和决定教育质量好坏的关键因素,很多人将均衡校际师资队伍水平、实行校长和教师轮岗制视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的重要途径。
轮岗制:在实践中探索
近年来,日本和韩国政府已逐渐意识到,地区间、城乡间、校际教育不均等,最突出的表现是师资质量的不均衡。为保证教育均衡发展,日本和韩国均采用强制性教师轮岗制,缩小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学校在师资质量方面的差距。这一制度受到国际教育界的广泛赞誉。
日本政府三管齐下,实行“拨款一视同仁、教师定期流动、校长定期流动”的政策。日本法律规定,教师不得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超过5年;校长任期为两年,如果连任,需在校际轮岗。这一措施取得了一定的实效。韩国教育厅规定,公立中小学教师需要在城乡学校间定期双向交流轮岗,一般任职4-7年,期满后,轮岗至所属地区其他学校任教;对于在教育质量薄弱的学校工作的教师,韩国政府会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
国际教育实践经验表明:轮岗制的实行,让教师可以在不同地区、学校轮岗教学,有效缓解骨干教师不思进取、“吃老本”的情况;丰富教师的教学经验,促进他们的专业发展;盘活师资,一定程度上打破重点学校对于优质师资的垄断,对于缩小地区间、城乡间和校际的教育差距有积极意义,促进教育公平。
近年来,我国政府同样着力健全、落实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2014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区域内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化建设,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用3至5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意见的出台,推动了校长、教师轮岗制的实施和发展,但在具体落实中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有些地区存在只喊口号、不落实的现象;还有些地区将与领导关系不好的校长或教师安排到教学环境不好的学校或地区去轮岗,将其作为一种人事惩罚措施,从而导致符合轮岗条件的教育工作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还有些地区片面追求轮岗制的实施成绩,将大批优秀师资向偏远或乡村学校倾斜,忽略了城市学校对优秀师资的需求,长此以往,很可能导致城乡教育反向不公,背离了均衡教育资源的初衷。韩国正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2013-2014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教学与学习:实现高质量全民教育》显示,韩国乡村学校拥有本科学历的教师超过75%,而在城市学校这一比例为32%;乡村学校中拥有20年以上教学经验的教师占45%,而在城市学校中这一比例为30%。经过校长、教师的长期轮岗,韩国城乡出现了轻度反向不均现象。
保障教师权益,轮岗制的前提
针对当前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存在的问题,并参照国外的相关经验,政府应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宣传与管理——
强化对教师轮岗观念的培养。一项调查显示,基层教育工作者不愿意轮岗的原因很多:35.8%的教育者认为轮岗的学校离家较远,32.4%的教育者担心在新的学校工作要重新适应,28%的教育者觉得新学校的薪酬和福利较低,21.4%的教育者需要照顾家庭,19.5%的教育者操心自己孩子的上学问题。事实上,这些问题在日本、韩国和美国同样存在,但是许多校长和教师仍欣然接受调岗。韩国教师乐于接受调岗安排,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很早就已接受相关观念——不管是农村孩子还是城市孩子,都应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教师定期调换可让城市的优秀教师走进农村学校,既可解决师资配备不均,又可缓解潜在的社会问题。在日本东京,政策规定公立学校的教师在退休前必须至少在5个学校工作过,因此,这种轮岗调换已是一种常态,为大多数教师所接受。
逐渐释放学校对教师的控制权。我国的教师与学校之间关系紧密,学校为教师提供职业发展机会、津贴、健康福利和住房福利,对教师的工作状况有较大的控制权,很多时候将教师视为学校的重要“资产”。当教师被要求轮流到其他学校或地区就职时,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牢固联系便受到严重挑战。因此,學校管理者通常不愿意让优秀教师离开学校。要想有效地实施教师轮岗制度,必须改变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传统关系,逐渐释放学校对教师的控制权。国外很多国家将公办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以减少学校对教师的“控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采取措施,尝试拆分学校对教师的“所有权”。如河北省沧州市将教师的所有权从所在学校转移到当地的教育系统,从而增加优秀教师被派往有需要的学校和地区的机会。
加大对教育质量薄弱学校的财政投入,对轮岗到此的教师采取激励措施。新闻评论员周继坚说过:“推动教师流动知易行难,如果不考虑教师个人职业和生活诉求,不明确教师流动的权益保障,推动教育公平的初衷有可能产生对教师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城乡间、区域间、校际教师的工资待遇差别过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教师轮岗制的顺利推行。政府应适当统一区域内教师的工资标准,均衡不同学校间的收入差距;努力完善教师轮岗制度的配套服务体系。如:从宏观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加大对教育薄弱地区及学校的教育财政投入,持续改善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落后地区教师的工资待遇,逐步缩小不同学校教师待遇的差距,为教师流动解除后顾之忧;对在偏远地区或薄弱的学校工作的教师采取诸如增加津贴、缩小班级规模、缩短教学时间、提供在偏远地区工作后自行挑选下一所任职学校的机会、增加晋升机会等激励措施。
制定更加科学完善的轮岗制度。当前我国并未对教师轮岗制的具体措施进行详细的规范,而是将具体执行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因此各地采取的轮岗措施相差较大,且有些措施不够完善。如许多地区的轮岗政策要求教育者轮岗的时间通常为2-3年,轮岗结束后,这些教育者可返回他们原来的学校,轮岗一般也多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学校之间进行。实际上,这些政策存在不科学的部分——轮岗的教师或校长需要花费一段时间来了解新学校的情况,2-3年的轮岗时间太短,不利于轮岗的教育者融入新学校。此外,当前我国的教师轮岗制度多是单向的,即城市学校向乡村学校输送人才,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输送人才,城乡教师双向交流的机会较少。实行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制度,让来自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教师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平衡师资。
教师轮岗制既要考虑国家需要,也要考虑到教师的个人情况。从当前教师轮岗的实施情况来看,制定合理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教师选拔的标准和程序、健全轮岗学校的选择标准是必要的。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
责任编辑:孙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