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鉴定期间单位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2020-08-03
个案急呈
申请人金某是某自动化公司职工,2019年4月发生工伤,住院40天后出院,医院开具了再休息20天的诊断意见。休息期满后,金某又在家休息了三个月,但没有向单位提供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单位因此停发了他这期间的工资。后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金某为伤残九级。在计算有关工伤待遇时,金某要求单位补发其在家休息三个月的工资,遭到单位拒绝。于是,金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法律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我才休息三个月,有何不可?况且在此期间,我一直在等待工伤鉴定结果,好为自己做出未来更适合的工作规划。因此,我认为公司应该正常向我发放工资。
被诉人
金某没有提供医院应当继续休息的证明,就擅自休息三个月,公司认为等待工伤鉴定结果,并不构成可以不来上班的理由,所以没有向其发放工资。
仲裁庭
金某的请求最终没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是在发生工伤后的休息治疗期间,并不是说发生了工伤,就得休息治疗12个月。伤情稳定或者医疗终结时可以出院,出院后需要继续休息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需要延长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出院休息20天后没有上班,也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继续休息证明,在这種情况下,向单位提出这三个月的工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