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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与义务

2020-08-03杨柳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6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疫情防控

摘 要:传染病作为一种公共卫生事件,其防治需要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齐心协力,要使国家公权与人民群众两股力量相协调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疾病防控法律体制,一项制度的建立首先得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文章将立足于广大公民在疫情防治中的权利与义务,着眼于传染病传播的三大要素,即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探究疫情防治的合理机制。

关键词:疫情防控;公民义务;公民权利

自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湖北爆发至今已两月有余。官方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的日新增患者数量正在持续下降,这一方面归功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在最短的时间将大批人员物资及时投放灾区,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广大公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隔离,使得疫情爆发期降到了最低。同时本次疫情也为我辈敲响警钟,流行性传染病离我们并不遥远,随时就有爆发的可能,因而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疫情防治机制,这需要国家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协力而为,尤其是广大公民,其在防治机制中扮演着较为复杂的角色:一是,传染病的直接受害者,传染病的大规模爆发危及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因而建立完善防治机制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二是,防治机制是各国家机关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的,所以广大公民又是政府进行疾病控制管理的客体,也是具体的实施者。结合以上两点可知,防控机制为公民所需也需人民的积极参与。众所周知,传染病的传播由三大要素组成:其一,传染源;其二,传播途径;其三,易感人群。接下来文章将围绕这三大要素浅谈一下公民在疾控防治机制中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享有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我们先从疫情防控中公民的义务谈起。

一、疫情防治中的公民义务

(一)控制传染源方面

传染源包括病毒及其寄生体,对传染源的防控为对携带冠状病毒的人、畜尽早进行隔离,避免病毒进行扩散。控制传染源是从源头对传染病进行防治,因而也是最有效的手段要实现这一效果,就需要公民做到两点:

其一,主动报告疫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必须要向所在地附近的疾控中心与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汇报 。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说过,任何具有可行性的制度必定是为国家领导层和基层人民共同认可的。我国是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再加上行政机关对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导致国家机关无力掌握全部疫情信息。这就需要广大公民自发地向有关国家机关汇报自己了解的疫情信息。自身患病的公民也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自身的状况。此外,公民上报疫情信息应当准确,不得传递假消息,更不可制造谣言,滋生事端。

其二,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的疫情监测工作,在预警阶段协助国家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开展对疫情信息的搜集,查验工作。预警阶段的对疫情信息的检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1)首先是对那些进行跨省,跨地区进行流动尤其是自湖北省出发有武汉旅行、居住史的公民采取测量体温,隔离观察观察等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 “对患有流行性传染病的人、来自传染病爆发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曾经有过密切接触的人, 应当区别情况, 发放就诊方便卡, 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此外,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的患者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医疗机构以及有关机构汇报近期接触过的人,便于其尽快采取隔离措施。

(2)对跨省市交通工具的检查,飞机,船舶以及大型载客车辆是人群高度集中区域,也是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高发区域,对于在疫情高发期内进行跨地区移动的交通工具必须要进行逐一检验,并每日进行消毒,在疫情爆发后由湖北省出发的交通工具应当列为首要,有乘坐上述交通工具的公民应当向有关机构汇报。

(3)对传染病病原体的检验隔离, 本次冠状病毒肺炎爆发的原因是人类食用了携带冠状病毒的果子狸,所以广大公民应当配合国家机关,及时汇报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协助警方打击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商贩,以杜绝冠状病毒以及其他病原体的传播。

(二)切断病毒传播方面

切断新冠病毒的传播途径,需要将所有携带有该病原体的人群进行隔离治疗,避免他们与其他人进行接触,这些人包括,已经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患者、未确诊但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以及与上述两类人群有过接触的人群。《传染病防治法》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官方数据显示,本次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途径有口液、飞沫、接触传播等方式。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也导致了潜在患者的数量较为庞大,因此只对新冠肺炎的患者以及疑似患者进行隔离是远远达不到阻断病毒传播的效果的,需要广大公民自觉进行隔离,官方数据显示,冠状病毒肺炎的潛伏期只有14天,钟南山院士就曾经坦言:“如果全国人民自觉在家‘宅两周,疫情马上就没了。”然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疫情爆发期间公民必须宅家,因而自觉隔离并非强制性义务,而是一种劝诫。

(三)易感人群的救护与自主预防

保护广大公民免受病毒感染,遏制疫情扩大是我们所说三个环节中最为艰巨的一个环节。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由于我国物流交通行业的发达,以及对患者隔离的不够及时,大批潜在患者在短时间内流动到全国各地,疫情也随之蔓延至全国范围。我国有十四亿人口,就有十四亿易感人群。而如何避免病毒在这十四亿人口之间传播就成了最大的难题,单靠国家机关一方之力显然是无法做到的,这就需要人民群众的进行自主预防:(1)确诊者:自觉接受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主动交代所有接触者,不得进行抗拒或隐瞒;(2)疑似者:不得隐瞒病情,有旅居武汉史或出现发烧等疑似症状时应当主动向医疗机构上报,寻求治疗;(3)与上述两类人群有接触者,对自己掌握的病患、疑似病患者的信息要及时举报,主动交代自身健康状况,自觉接受医疗机构的隔离检验;(4)其他群众:主要是非强制性义务,包括主动学习疫情知识,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了解,普通公民要积极学习新型冠状病毒的有关知识,增强抵抗能力、知识储备;(5)医疗人员,尤其是疫情爆发区域的医护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训练。只有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抗病素质,才能从根本上抑制流行性传染病的蔓延和传播;只有增强了医务工作者的职业素养,才能真正对抗病毒疫情。

二、疫情防治中的公民权利

国家机关动用公权力控制疫情态势必会引发与公民权利的某些冲突,而公民出于对传染病的恐惧也会两年会与其他公民,尤其是患者产生矛盾,这就涉及到划清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边界问题。公民权利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

首先是人身权利:

其一,平等权。国家机关与医疗机构应当一视同仁,保障每一位患者接受诊疗的权利。其他公民也不应将患者视为洪水猛兽而歧视患者。

其二,自由权。不可否认国家机关要控制疫情扩大需要限制公民尤其是患者的部分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公民的自由权在疫情爆发时便形同虚设,(1)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疫情爆发期间谣言猛于虎,前文我们也提到我国公民有不得制造谣言、滋生事端并配合有关国家机关打击谣言的义务和责任,但国家机关同样不能以打击谣言为理由限制公民的正当言论。抗击疫情期间,公民应当“慎言”,但不可对公民“禁言”。(2)我国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他公民不得以疫情为由进行非法搜查及非法入侵公民住宅。

其次是财产权利。主要有:其一,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治时不得巧立名目,收取额外费用。其二,自从新冠病毒肺炎爆发以来,全国各地都有向疫区进行捐款捐物的活动,我国的捐赠法对这件事也规定, 公民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在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性疾病爆发时捐款捐物。捐赠行为本身就是以捐赠者自愿为前提的。任何组织都不得强迫公民参加募捐活动。其三,对于劳动者在疫情爆发期的工作与待遇,首先用人單位不得以抗击疫情为理由,辞退开除劳动者,这是公民的劳动权,另外,复工后劳动者的薪资不得低于我国劳动法的最低标准,依照我国法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工具以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三、结语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控制离不开国家机关与广大公民的共同努力,因而如何协调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就成了抗击传染病斗争中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而广大公民应当树立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时刻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部分,只要全国人民齐心协力,用不了多久就能打赢这场新冠战“疫”。

参考文献

[1] 杨保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规划思考—应对202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突发事件笔谈会.城市规划,2020(2):1-2.

[2] 李志刚,肖扬,陈宏胜.加强兼容极端条件的社区规划实践与理论探索——应对202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突发事件笔谈会.城市规划,2020(2):2-3.

[3] 刘奇志.建议增加传染病防治专项规划—应对202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突发事件笔谈会.城市规划,2020(2):3-5.

[4] 武廷海.在破坏中创造融健康于万策—应对202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突发事件笔谈会.城市规划,2020(2):6-7.

作者简介:杨柳,重庆人,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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