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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探究

2020-08-02曹燕燕谷树茂

环境与发展 2020年12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

曹燕燕 谷树茂

摘要:针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介绍了该工作的新形势,说明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明确验收监测工作的新要求,对存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第三方验收检测机构能力不足、项目变动认定随意性大等常见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自主验收;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12-0-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12.121

Probe into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mpletion

Cao Yanyan,Gu Shumao

(Shando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Center,Jinan Shandong 250101,China)

Abstract:In light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ceptance of the comple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introduce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work, explain the main basis of the work,clarify the new requirements of the acceptance monitoring work,and have a weak sense of subject responsibility,insufficient third-party acceptance inspection agency capabilities,and project changes Suggestions are made for common problems such as arbitrariness.

Key words: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Independent acceptanc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建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监管手段,对建设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三同时”制度落实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全面“体检”。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新形势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1]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再是行政许可事项,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管理条例》,强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验收、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规范了验收程序、内容和标准,加强了监督检查。从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入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的新阶段。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

《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进行查验、监测、记载,并编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有:

(1)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相关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等。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可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水利水电、石油炼制、核与辐射等)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新要求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调试、管理、使用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查验、监测。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或试运行期间,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或调查单位开展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如果建设项目为分期建设,应当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本文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为例,对环保验收工作的新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1)验收工作程序。程序应明确验收工作具体内容,验收监测工作按过程实施顺序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实施实地监测与检查、最后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其中,验收监测内容的确定、监测评价标准、验收质量保证措施、报告编写等为验收监测的重点环节[2]。启动过程中,需查阅项目立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环保设计资料、施工合同(环保部分)、环境监理报告等资料;为便于了解工程概况和项目实施地周围区域环境特点、必要时可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为初步验收工作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2)开展验收自查。自查内容有项目建成情况、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等。结合前期的资料查阅和现场踏勘情况,充分清晰对比批建情况的一致性。其中手续不全的,需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发生重大变动的,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重新批准的,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未同步建成的,要及时整改。

(3)工况要求调整。在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时,应在项目运转稳定后、且监测时项目实际运转负荷应高于设计运转负荷75%的工况下进行验收监测[3]。《暂行办法》规定,在主体工程调试后、运转稳定、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验收监测,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工况和数据。同时,国家或地方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项目监测工况、生产负荷的要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该技术指南给出了相关工况记录的推荐方法。

(4)验收标准的执行。明确标准执行规定,实现新旧标准衔接。该技术指南分别针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其中就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后发布或修订的新标准,按该标准的时限要求执行。

(5)优化了监测内容与频次。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监测内容与频次进行详细规定,采样监测过程遵循相关技术规范提出要求。包括海水、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噪声的监测。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控制要求,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目的实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效衔接。

(7)推荐了验收工作方法、增加验收意见模板。作为验收的后续工作,明确验收工作内容,包括成立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明确验收意见具体内容,要求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为了提高验收的合理性,《暂行办法》规定,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可成立项目验收工作组,以资料查阅、现场检查、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由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的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单列。该技术指南明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暂行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应如实记录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备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过程概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了对环境保护设施要求以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情况等。

(9)信息公开、平台登记与建立档案。建立档案明确该工程立项至验收完成全部环节的材料存入档案。《暂行办法》指出,除涉及国家保密项目或内容外,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及时公开项目信息,信息公开方式应便于公众知晓,如网站、报纸或其他媒体,公开信息内容包含竣工的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公开验收报告及公示的期限,并对验收期限进行明确定义。

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常见问题及建议

4.1 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对验收工作不重视,存在登记信息漏填错填,认为验收工作是验收监测第三方和验收工作组的事情,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不清,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新政策不了解。因此,一方面,加强政策法规宣贯,解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涉及重大问题的企业依法追责。此外,从国家到省级层面,积极探索、推进、优化和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效果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自主验收,达到质量控制的目标。

4.2 第三方验收检测机构能力不足

第三方验收检测机构能力良莠不齐,出具的验收报告质量参差不齐。表现在:一是对现有自主验收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等不熟悉,例如:监测因子漏项、环保设备处理效率未测且未说明原因等;二是检测技术能力较为薄弱,例如: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单一,甚至缺项,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科学,验收质量无法得以保障;三是责任心较差,例如:照搬环评的物料数据、水平衡图,对环评报告和批复中落实的内容没有做到验收监测期间一一核实,项目变更情况说明不清或未说明,报告文字表述前后矛盾等。因此,应提升第三方验收监测机构技术力量。一方面,通过政策宣贯、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形式提高其思想认识和技术能力水平;另一方面,规范自主验收监测市场,倡导诚信监测、科学监测,加强对第三方验收检测机构的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环保验收服务专家库。

4.3 项目变动认定随意性大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变动或调整进行了界定,属于界定范围内的项目变动或调整应重新上报环境影响的相关评价文件,对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目前仍存在界定不清建设项目发生的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自认为在验收报告中针对变动情况编制了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便不属于重大变更,导致验收结论不严谨不可信,甚至对建设项目批建不一致情况未做说明解释。建议,建立并规范变动认定程序和变动认定技术文件,让界定是否为重大变动有据可依,操作可行。生态环境部已明确规定28个行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调整的重大变动清单,对其他确有需要监管的行业应尽快出台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并且制定总纲性的重大变动的认定文件[4]。

5 小结

建设单位应依据《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等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积极落实验收工作的新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不断改进验收的质量,进而提升整体验收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8/01/content_5215255.htm,[2017-08-01].

[2]劉方,邱立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难点问题解析[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23(1):64-66.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4]赵俊明,邱立莉,敬红,等.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初探[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20,32(03):5-7+38.

收稿日期:2020-09-26

作者简介:曹燕燕(1984-),女,汉族,研究生,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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