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思考
2020-08-02吴健
摘要:目前,海南正在建设自由贸易港,省会城市海口市正处于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阶段,在经济建设的同时,着力解决城市中“散乱污”企业的污染问题,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因此,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十分必要。当前,海口市对污染企业的整治作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不足。文章对进一步加强整治“散乱污”企业的管理机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散乱污”企业;整治;建议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12-0-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12.119
Thoughts on the rectification of “Scattered Pollution” enterprises
Wu Jian
(Haikou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 Management Center,Haikou Hainan 571100,China)
Abstract:At present, Hainan is building a free trade port,and Haikou,the provincial capital city,is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stage of urbanization.At the same time,it is necessary to solve the pollution problem of “Scattered Pollution”enterprises,improve the quality of urban environment, improve the level of urb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economic construction.At present, Haikou City has done a lot of work on pollution enterprises, but there are still shortcoming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Scattered Pollution”enterprises.
Key words:“Scattered Pollution” enterprises;Rectification;Suggestions
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着力开展“散乱污”企业污染治理工作,该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不符合城市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工信、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应急、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可以说,“散乱污”企业是规模小,工艺差,环境管理乱,无证无照或是证照不全,应办而未办理发改备案、国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手续,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无环保设施或者环保设施不完善,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
1 海口市“散亂污”整治工作现状
1.1 制定方案,落实责任主体
近年来,海口市高度重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2019年8月印发了《海口市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成立整治领导小组,要求各区政府、各管委会根据辖区监管权限,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摸底综合整治工作。
2019年-2020年海口市排查出“散乱污”企业共444 家,其中秀英区286家、龙华区78家、琼山区27家、美兰区53家,截至目前已完成311家整改,其中秀英区173家、龙华区65家、琼山区27家、美兰区46家。
海口市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全市整改率达到70.05%,但还存在差距。在已完成整改的企业中,有个别企业未按严格要求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散乱污”企业中石材木材加工、水泥制品、废品收购站等传统加工行业问题比较突出。
1.2 实行分类整治
各区政府根据有关产业政策、审批或登记手续情况对“散乱污”企业建立了分类管理台账。对提升改造类的企业,督促企业对照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限时完成整改;对整合搬迁类的企业,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搬迁计划;对关停取缔类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区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坚决按期关停取缔整改无望的污染企业。
2 “散乱污”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2.1 整治“散乱污”宣传力度不够
“散乱污”企业信息公开不够,“散乱污”政策解读还没有真正深入到群众,企业还存在侥幸心理,企业相关负责人环保意识淡薄,存在只顾生产、不管环境污染治理的情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散乱污”的问题。
2.2 “散乱污”整治工作联动机制不完善
由于“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各区压力传导不够,部分镇(街)和村(社区)未能履行其职责,对“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不够重视,排查调查不彻底、底数不清,现实存在的“散乱污”企业数量大于目前汇总的数量。在整改工作中各部门的衔接和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各区职能部门有的认为此项工作是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区各职能部门和镇(街)之间沟通不够,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导致整治工作进展缓慢。
2.3 各部门整治工作尚未形成有效合力
“散乱污”企业涉及行业面广、点多,以小微型、小作坊等为主,较为隐蔽。在实际整治工作中,有的“散乱污”企业虽已关停,但未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清理,环境执法部门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效支持,供电部门未配合对“散乱污”企业进行销户,城管部门不能按整治工作要求及时拆除违法搭建的“散乱污”工棚,造成“两断三清”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
2.4 “散乱污”企业整治易出现反复
“散乱污”企业整治界定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目前涉及的“散乱污”行业有石材木材加工、水泥制品、废品收购站等传统加工行业,市场需求较大。由于环境保护设施需要企业投入资金,而且大多数“散乱污”企业资金规模较小,难以投入足够的环保治理资金。短时间内环保投入的好处难以体现出来,造成企业主观能动性不足。部分企业对政府采取的“两断三清”做法不理解、不支持,在整治取缔过程中到处流窜,经常在此地取缔后,下个月再转移到别的地方另起炉灶,反复性强,导致整治底数难以摸清的问题。
2.5 产业规划和引导不足
划区入园难以落实,企业整合搬迁推行难。目前,个别区在整治“散乱污”企业中,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缺乏规划引导,没有规划产业集聚地,导致企业分布散乱,处于无序发展状态。
3 对策与建议
3.1 加大“散乱污”整治工作宣传
加强宣传引导和企业信息公开,设立“散乱污”整治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做好通报处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巡回宣传车播放广播、包村干部进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向群众宣传整治“散乱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扩大“散乱污”知识普及范围,提高企业落实环保责任意识;同时开展各类环保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动员群众自觉投入到整治“散乱污”的行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3.2 进一步健全“散乱污”整治联动机制
针对存在问题,各区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建立分类台账、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镇(街)、村(社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区政府与镇(街)、镇(街)与村(社区)签订“散乱污”企业整治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将“散乱污”企业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范围,建立健全常态巡查和治理机制,加大“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动态排查力度,實施动态清单管理,坚决杜绝新增。
3.3 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执法效能
健全各单位部门之间沟通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加强联合执法、联合施策,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供电、供水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排污的生产和经营企业,采取相应停止服务的措施。要运用技术手段,做好“散乱污”企业的用电、用水监测排查,对死灰复燃的“散乱污”企业和违规生产的企业实行顶格行政处罚,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企业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行为。
3.4 加强“散乱污”企业政策引导
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的标准制定。科学研判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疏堵结合,扶治并举,处理好治理和民生的关系,分类施策,严禁“一刀切”的行为和做法。针对符合产业发展,资质相对健全而无法入园的企业,各区要充分发挥村集体留用地的作用,由国有企业主导建设产业聚集区,加强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建材、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等企业入区发展,以实现产业的有序发展及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对尚未安排村集体留用地的,按照规定优先将该集体留用地用于镇村产业用地。各区对各镇相对集中的产业,统筹规划,在“多规合一”中适当安排建设用地,建设传统行业集中园区,系统解决传统行业入园门槛高、规范管理难等问题。对于属于落后产能的生产企业,不能主动转型升级的,应毫无保留地予以关停取缔,对已经完成整改的进行销号。
3.5 加大对“散乱污”企业污染治理资金的投入
加大对微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就地改造,进行产业及技术升级,完善相关手续和环保设施,对整合搬迁类、升级改造类的“散乱污”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的倾斜。
3.6 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和加大监督力度
要从制度上深化以党政为责任主体的督办考核机制,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市级相关部门及单位依法定职责分工协作的制度,确保各部门措施落实到位。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问责,层层传导压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保持生态环保领域监督问责高压态势,对检查发现新增或有反弹的“散乱污”企业,从严追究区、镇(街)、村(社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具体责任人从重处理。
4 结束语
我们要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快健全“散乱污”整治联动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手段,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污染大、能耗高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提升海口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Z].2018.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Z].
[3]杨婷.关于"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思考与探究——以无极县为例[J].农家参谋,2017,568(24):370.
收稿日期:2020-11-22
作者简介:吴健(1979-),男,大学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规划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