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2020-08-02吴紫莹
吴紫莹
摘要: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学界观点主要有三种——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以及多元归责原则说。三家莫衷一是,长期无法达成一致。多元归责原则说内部多有分歧,公平责任是多元归责说中的原则之一,还是赔偿规则,以及公平责任的存废问题,更是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本文以经典案例“电梯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关键词:公平责任;问题;电梯劝阻吸烟案;归责原则
一、案情介绍以及所引发的问题
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2018年1月,该案在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
单看基本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关键点在于杨欢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案一波三折,牵涉到舆论,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杨欢没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判决杨欢承担相应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杨欢无过错自然无须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该案涉及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定性问题与适用问题值得关注与探讨。
二、公平责任原则问题探讨
(一)公平责任的性质问题
当前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性质颇有争议,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归责原则说”与“损失分担说”。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应是分担损失规则,理由如下:我国目前关于公平责任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
《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之中,《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分担民事责任”到“分担损失”,两部法律对于公平责任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根据前文关于“归责”的定义,若公平责任为归责原则,必须先确定责任的歸属,再确定损失的分配。结合两部法律来看,《民法通则》的表述显然是先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分配,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多数学者因此认为归责原则,但是米健教授认为该规定无论是概念还是逻辑都有明显的错误,“责任作为法律行为判断的结果,应是确定的。在一个法律关系中,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官的裁断确认责任或者追究责任,不可能‘分担责任;更不可能‘平等地分担责任。”笔者支持米健教授的观点,若只依据《民法通则》的表面定义,就认定公平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即意味着给“无过错”的当事人扣上了“有错”的帽子,并不具有合理性。而《侵权责任法》的表述是公平分担损失,这并不符合归责原则的定义,因此公平责任仅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如此一来,当事人承担的并非民事责任,只是基于社会道德伦理上的补偿,如此理解就不会陷入误区,给“无过错”的当事人扣上“过错”的帽子。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将
“公平责任”放在了损害赔偿章节下,这就意味着,立法确立了公平责任并非归责原则,而是分担损失的规则。《侵权责任法》将公平责任放在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章节下,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位置的调整,可谓一锤定音。
(二)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第24条经常会被法官适用,也最为学界所诟病,认为该条文被滥用或误用,造成基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规定所建构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被完全破坏,引发侵权制度的正当性危机。在电梯劝阻吸烟案中,一审法院即是根据第24条判决杨欢赔偿15000元,即使杨欢并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有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公平作为法律价值中的一种价值目标,反映了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但是就此案看,“公平”责任并不公平。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只做了消极的提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过于泛化导致了实际的滥用,“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了“不公平的责任”。
为了解决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公平,有学者提出《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适用要件是: 第一,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即当事人不具有应受非难性;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成立无须像过错责任那样严格,只需具有事实上的关联即可。笔者认可该适用条件,让行为人分担损失的前提是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以及行为人的行为要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联系,根据这两个前提就可以对电梯劝阻吸烟案中杨欢的行为进行评判。
《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的规定依旧消极,但是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的“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一变化有利于抑制公平责任的滥用,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按照法律处理案件,防止“公平责任”变为“不公平的责任”。
三、电梯劝阻吸烟案之评析
(一)杨欢行为的归责
在本案中,归责重点落在了“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上。首先是主观过错,根据案情(下转第50页)
(上接第45页)以及笔者观看到的监控视频,杨欢言辞克制,没有使用侮辱性的字眼更没有动手推搡,其目的只是劝阻段肖礼不要在电梯内吸烟,主观上无过错。其次是因果关系上,段肖礼在电梯内吸烟被杨欢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劝阻且杨帆离开后,段肖礼猝死,这是杨帆无法预料到的,杨帆的行为与段肖礼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该案公平责任的适用
本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杨帆主观上并无过错,且亦不符合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认的一般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因此杨帆不应承担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杨欢的行为与段肖礼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肖礼确是在与杨欢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判决杨欢赔偿15000元。由此可见,本案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于,一方面认为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又适用“公平责任规定”要求被告杨某承担责任。在二元归责体系下,除法律规定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外,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归责的核心,然杨欢并无过错即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是适用第24条,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前文所述,若需使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杨欢的行为必须要与段肖礼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杨欢的行为是正当的劝阻吸烟行为,与段肖礼的因自身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审判决认定,“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无疑是正确的。
“电梯劝阻吸烟案”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司法人员应当正确地掌握归责原则,厘清案件事实,从而才能正确地主持诉讼,作出符合法律的判决。
四、结语
从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公平责任应是分担损失之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作为公平责任的载体,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率极高,但是因为公平责任本身的局限,以及我国立法的局限,公平责任在实践中也涌现出了诸多问题法官对该规定把握不准确,实践中往往“公平责任”成了“不公平的责任”。“电梯劝阻吸烟案”即是典型案例。适用公平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要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如此方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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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法律适用,2015(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