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城市思想
2020-07-30孙炳炎
孙炳炎
【摘要】《德意志意识形态》尽管不是以城市为主题,却在运用唯物史观考察人类社会历史进程时常常论及城市问题,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城市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城市起源于物质资料生产和发展之中,是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城市并非从一开始就确立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而是经历了三个显著不同的发展时期。城乡对立运动根源于私有制和分工的发展,表现为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诸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在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真正被消灭。《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城市问题的论述和思想,不仅奠定了马克思主义认识和处理城市问题的理论基础,而且提供了驳斥西方理论家诘难的直接论据。
【关键词】 《德意志意识形态》 城市 历史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 A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08.010
在20世紀60、70年代一系列重大政治事件的冲击下,马克思主义被引入激进地理学,将空间和环境所涉及的亟待解决之社会问题的解释置于社会结构之上,力图实现空间、环境与经济、社会的有机统一。时至今日,此种理论进路影响日众、渐成流派,安迪·梅菲尔德将其概括为“都市马克思主义”,不仅成为当代人文地理学的重要支流,而且形成了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镇。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和城市问题的不断涌现,城市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都市马克思主义顺势而入,受到多学科的共同关注。都市马克思主义尽管承袭了马克思恩格斯资本主义研究和批判的相关思想和方法,却也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空间和城市思想存在严重的低估,“社会行为的空间偶然性主要被简化为拜物教化和虚妄的意识,从马克思那里从未得到过一种有效的唯物主义阐释。”[1]因此,回归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本,系统梳理他们关于空间和城市的相关论述和思想,已经成为科学回应西方学者理论诘难的迫切需要。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首次对唯物史观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实现了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创立的标志。《形态》在对人类社会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的历史考察过程中,不仅描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而且呈现出人类社会的空间样态的变化和更替,对城市的起源、发展以及城乡分离等问题给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
城市起源的历史唯物主义阐释
人们习惯将城市的形成归因为农村的发展,或者从防卫、宗教、政治等方面找寻城市形成的最初动因。如著名的城市历史学家刘易斯·芒福德在其代表作《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中,便将城市的形成视为新因素介入下的村庄的发展。[2]这种解释不无道理,然而问题在于,一方面,城市与乡村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空间,其分野只具有相对意义,如果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村庄向城市过渡中的“新因素”,无疑才是理解城市起源的关键,遗憾的是,芒福德并没有予以明确揭示。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以物质资料生产为线索来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不可避免地涉及人类生产生活空间的变化与更替。因此,在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存在和发展作出历史唯物主义说明的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从物质资料生产的视角揭示了城市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认为,人类社会最初的城市产生于劳动分工所推动的城乡分离运动。基于现代城乡发展的直观认识,人们往往将城市视为乡村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在追溯城市的历史起源上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因为这种认识先验地假设了城乡二者的逻辑顺序,而实际却是,乡村是相对于城市而言的,没有城市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乡村。就此而言,最初的城市并不源于乡村的进一步发展,而是由于人们对自身生产生活空间的区分,来源于城乡的分离。人类社会的城乡分离并非自发形成的,而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最初城乡分离运动的考察主要借助分工来完成,因为,分工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人类最初的蒙昧时代,人们的生活资料主要来源于现成的天然产物,依靠渔猎来维持生存,群体成员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分工。从学会制作简单的生活器皿开始,人类社会进入野蛮时代。在这一阶段,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从事动物驯养、繁殖的群体开始与从事植物种植的群体相分离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以及手工业与农业相分离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使得人们的生产活动不再仅仅满足自身的消费,出现了一部分为直接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将先前偶然的、潜在的交换行为提升为社会生活的必需。文明时代巩固和加强了业已发生的各次分工,并开启了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其重要结果便是不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商人阶级的形成。伴随人类社会历次分工进行的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空间分野的逐步推进,如果说第一、二次社会大分工开始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将原先作为整体存在的生产生活空间区分为不同的组成部分,那么,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则进一步加剧和固化这种区分,塑造了两种样态、功能、性质等截然不同的生产生活空间。人类社会最初的城市正是产生于这种分离运动,《形态》将其概括为:“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3]
人类社会最初城市的形成除了受分工的推动外,还直接与所有制的发展息息相关。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社会最初的城市还可以视为第二种所有制形式发展的必然产物,“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种所有制首先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4]在这一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在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同时,还产生了一些剩余。因此,私有的观念尽管还处于从属地位,却较部落所有制时期有了显著的变化,动产所有制和不动产所有制都得以逐渐发展。城市的形成一方面是几个部落为了保护自身拥有的劳动工具、剩余的生活资料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也是私有观念开始从动产领域向不动产领域延伸的重要标志,标明特定生产生活空间的归属权。城市的形成尽管直接来自于所有制过程的更替,但从根本上来说仍然可以视为分工的产物。因为,对同一件事情而言,私有制和分工其实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前者是就劳动产品而言,后者则是针对活动本身。
封建制度是建立在以土地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之上,农业在更宽广的地域中得以普及,家庭成为社会生产生活的主要单元。在小规模地块上的粗陋经营,阻碍了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家庭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单位,而且还促进了手工业的产生。手工业由于市场需要的缺乏而呈现日益萎缩之势,商业也由此而逐渐停滞或中断。这使得城市的地位在中世纪封建时期急剧下降,不再成为人们向往的生活居住地,也不再作为政治、宗教和军事指挥的中心,反而完全沦为乡村的附庸。比利时著名历史学家亨利·皮雷纳在考察中世纪的城市时写到:“在9世纪的经济中,这些城镇实际上再无存在的理由。由于不再是商业中心,这些城镇十分显然地失去了大部分的人口。……对于世俗社会来说,城镇再无丝毫用处。”[13]因此,《形态》认为,“中世纪的起点则是乡村”,[14]封建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乡村完全战胜城市的历史,是社会的统治中心由城市向乡村逐渐转移的过程。在这一时期,城市完全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其发展完全受制于乡村的发展,几乎可以视为乡村生产和交往关系发展的再版。在生产方面,城市的手工业生产同样是建立在小规模、簡单工具使用的基础上,手工作坊的规模并不大于乡村的家庭;在所有制方面,与乡村的土地占有等级结构相对应,城市形成和发展起来同业公会所有制,从行会到师傅在不同层级规模上占有和控制相应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在交往关系方面,与庄园中大量依附其存在的农民和农奴相对应,城市手工业中发展起来帮工和学徒制度,“这种制度在城市里产生了一种和农村等级制相似的等级制。”[15]就此而言,中世纪封建时期的城市发展就是城市的乡村化过程。
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是城市获得独立发展,逐渐取代乡村成为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心的时期。城市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的发展高度契合,两者密切相关、相互促进。在资本主义形成过程中,城市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城市间交往的加强及不同城市分工的形成变为工场手工业产生的关键。在商人这一特殊阶级的作用下,人们交往的范围不再局限在城市及其近郊,不同城市间的联系日渐增多,交往的内容也从单一的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工具的互通,分工不仅开始表现为城市内部不同行业的差别,而且表现为城市间主要生产活动的差异,“每一个城市都设立一个占优势的工业部门。”[16]这种发展使得先前以满足自身消费需要的手工作坊式的生产难以为继,大规模交换的需要迫切要求先前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和生产组织形式作出重要调整,“不同城市之间的分工的直接结果就是工场手工业的产生,即超出行会制度范围的生产部门的产生。”[17]与工场手工业的发展相适应,以住房、手工劳动工具等形式存在的自然资本开始转换为用货币计算的现代资本,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宗法关系也开始为金钱关系所代替,商业和工场手工业产生的大资产阶级日渐占据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统治地位。在集中和市场需要的催化下,工场手工业完成了向大工业的转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大工业的发展是以创造出大工业城市为前提,才能进而实现资产者和无产者的集中,为生产的开展提供充足的资本和劳动者。在这一时期,城市已经超越了自然条件的限制,不再是人们累世聚合而成,更多是伴随着大工厂、大工业的出现和建立而成。大工业所产生的巨大虹吸效应使得众多社会资源都聚集于其周围,令城市成为社会生产和交往活动的中心。据此,《形态》得出如下结论:“凡是它(引者注:它是指大工业,后边的两个“它”亦指大工业)渗入的地方,它就破坏手工业和工业的一切旧阶段。它使城市最终战胜了乡村。”[18]
城市从最初的产生到今日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中心,可谓一波三折:从作为交往和政治上层建筑的中心到完全沦为乡村的附庸,再到最终战胜乡村,形成了三个具有显著特征的发展阶段。城市的形成和发展当然是多种社会、历史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归根到底要受生产方式的制约和影响。在农业生产作为社会主要生产部门和财富来源的历史阶段,乡村作为社会生产活动的集中地,无疑将逐渐取得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统治地位。而到了近代,伴随工场手工业的出现和大工业的崛起,农业在整个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日趋下降,工业生产成为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来源,作为工业集中地的城市最终战胜乡村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城乡对立的根源及其表现
城乡的分离和对立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现象,而是伴随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就已经开始显现,并具有鲜明的社会历史性,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高度关注作为人类社会发展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城乡对立运动,不仅科学揭示了城乡对立运动产生和发展的根源,而且还描述了城乡对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内容和形式,为认识和解决这一重要社会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形态》认为城乡之间的对立运动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伴随人类逐渐进入文明社会才开始显现并贯穿文明社会全部历史的重要社会现象:“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反谷物法同盟)。”[19]这就意味着,城乡对立运动并非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社会现象,而是历史性社会现象,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文明社会特有的社会空间分离运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伴随人类社会生产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私有制是城乡对立运动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城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才能存在。”[20]就产生时期来看,《形态》认为城乡对立运动是在所有制的第二种形式形成发展时期才开始显现,也即在动产私有制和不动产私有制都得以发展起来的历史阶段上才开始出现,“城乡之间的对立已经产生,后来,一些代表城市利益的国家同另一些代表乡村利益的国家之间的对立出现了。”[21]就内容来看,城乡之间的对立首先可以视为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也可以直接视为不动产私有制形成的产物,只有土地和其所有者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归属关系,不同所有者之间才会产生各种利益差别。其次,城乡之间的对立还可以视为生产资料占有及最终成果分配方面的对立,而这种对立则是直接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只有当私有观念产生并深入人心,全部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在不同地域空间上的分配才会在不同群体之间引发激烈的争论和分歧。因此,随着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间必然难以在社会生产资料和最终劳动产品分配上达成一致,必然导致城乡之间对立的产生和发展。
分工是导致城乡对立产生和推动这一运动持续发展的另一重要动力。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態》中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个人屈从于分工、屈从于他被迫从事的某种活动的最鲜明的反映,这种屈从把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城市动物,把另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乡村动物,并且每天都重新产生二者利益之间的对立。”[22]作为城乡对立根源的分工,其实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的:其一,在这种分工下所进行的劳动是异化的劳动,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力量”,即这种劳动不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不是作为人的类本质而存在的劳动,仅仅是个人维持生存的手段,变成一种被迫的、异己的活动;其二,这种分工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某种外在强力作用下被迫形成的,个体不仅被强行限制在某种特定的生产活动中,而且还无法决定自身生产活动产品的最终分配。在这种分工作用下,城乡的对立首先意味着不同劳动之间的对立,即集聚在乡村的生产活动与集聚在城市的生产活动的对立。由于生产的发展,这种不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不同的世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在城乡对立运动孕育产生时期,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对立是不同劳动对立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内容,“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23],乡村是人类社会物质财富生产的集中地,城市则是各种政治法律、宗教艺术等活动的聚集场所。之后,这种不同劳动之间的对立依次呈现出农业劳动同工商业劳动的对立、农业生产活动同大工业生产活动的对立等形式。同时,城乡的对立还意味着不同生产群体之间的利益对立,也即城市生产活动的生产者与乡村生产活动的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对立。从空间布局上看,社会生产活动被区隔为乡村生产活动和城市生产活动,但是,两种生产活动并非完全独立,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不仅要生产出维持自身需要的产品,还往往生产出用于交换的多余产品。然而,乡村和城市之间的产品交换从来不是平等进行的,一方往往利用特权抬高自身产品的价格而压低对方产品的价格,从而滋生了两大生产群体之间严重的利益对立。此外,此种对立还表现在捐税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城乡之间的对立不仅表现为这些与私有制、分工直接相关的形式和内容,而且还表现为由此衍生出一些其他方面的形式和内容。因此,《形态》除了呈现城乡之间对立的上述表现外,还勾勒出城乡在生产消费活动特征、社会等级结构等方面的差异。首先,城乡之间的对立表现为两种基础截然不同的所有制的对立,也即以土地为基础的所有制和以劳动与交换为基础的所有制之间的对立,“城市和乡村的分离还可以看做是资本和地产的分离,看做是资本不依赖于地产而存在和发展的开始,也就是仅仅以劳动和交换为基础的所有制的开始。”[24]这种对立归根结底可以视为两种财富源泉的对立,即劳动和土地的对立,“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25],是两者在人类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作用此消彼长的反映。由于生产力低下,人类社会物质生产生活资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以天然产物为主,直接以土地为劳动对象的生产部门是财富创造的最重要部门,土地是所有制的核心,是统治阶级赖以控制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重要手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过人类劳动加工改造后的人工产品成为最为主要的社会物质生产生活资料,孕育产生了一大批并非直接以土地为劳动对象的生产部门和行业,劳动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不仅逐渐降低,而且逐渐取代土地成为财富创造的主要源泉,对劳动的控制及最终劳动产品的分配成为新兴所有制的核心。因此,城乡之间的对立运动就是劳动与土地逐渐分离的过程,是控制和剥削劳动为基础的新兴所有制逐渐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其次,城乡之间的对立还表现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一边是以集中为特征的生产消费,另一边则呈现出分散的态势,“城市已经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受和需求的集中这个事实;而在乡村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况:隔绝和分散。”[26]最后,城乡之间的对立还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等级结构的对立。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全部社会成员根据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寡被划分为不同等级,集中表现为各个层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社会产品分配方面的差异,使得人类社会表现出非常鲜明的社会等级结构。然而,由于所有制基础和生产劳动方面的差异,城市和乡村往往存在巨大不同,不可能形成相同的社会等级结构,这也构成城乡对立的重要内容。例如,在中世纪封建制度下,乡村以土地占有为基础形成了王公、贵族、僧侣和农民的等级结构,而城市人口则根据个人劳动支配方面的差异划分出师傅、帮工、学徒和平民短工。自从城乡之间对立产生以后,反对城乡对立的斗争就从未停止过,从平民反对整个城市制度而举行的暴动,到“城市中的市民为了自卫都不得不联合起来反对农村贵族”,[27]却没有任何结果。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不仅没有消灭这种对立,反而在城乡之间塑造出更加尖锐的对立之势。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建立真正共同体是消灭城乡之间对立的必要条件。然而,这一条件的实现却不由人们的善良意志所决定,而“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只有当社会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城乡对立的根源和各种表现趋于消失,城乡的融合发展才会真正取代城乡的对立运动。
城市显然不是《形态》的理论主题,而仅仅是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副产品。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关于城市的论述和思想却是不容忽视的,值得认真探讨和挖掘。在这里,以唯物史观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城市的起源、发展以及城乡对立等问题作出了科学的回答和阐述,成为他们今后思想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分析城市问题的基本理论框架。毋庸讳言,西方一些理论家的论调是决不能成立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其理论发展进程中为城市留下了恰当的位置,形成了非常丰富的城市思想,不仅在无产阶级执政后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深刻影响了人类的城市研究。对此,安东尼·奥罗姆等人的评价无疑是中肯的:“伟大的社会主义理论家卡尔·马克思极大地影响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城市研究。”[28]在当代,马克思恩格斯的城市思想既为科学认识资本主义城市问题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市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必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城镇化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本文系2019年度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马克思主义的城市思想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TJKSQN19-001)
注释
[1][美]爱德华·W.苏贾:《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王文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92页。
[2][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宋俊岭、倪文彦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31~38页。
[3][4][5][6][7][9][11][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0、521、557、558、561、522、556、522、523、559、560、566、556、556、521、556、556、557、556、569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05页。
[10][意]L.贝纳沃罗:《世界城市史》,薛钟灵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92页。
[12][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33、103页。
[13][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经济和社会史评论》,陈国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9页。
[28][美]安东尼·奥罗姆、陈向明:《城市的世界:对地点的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曾茂娟、任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8页。
责 编∕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