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等人诉A市B区征收办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案
2020-07-30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6日,幺某某与A市B区征收办就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非住宅)》。双方约定,B区征收办对幺某某63平方米的房屋(土地类别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实施征收,并为其提供一套130平方米门市。在幺某某的房屋被拆除及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小区建成后,幺某某因要求B区征收办依照协议落实回迁安置未果,诉至法院。案件在重审期间,幺某某去世,其近亲属徐某某等人获得原告资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签订的,合法有效。B区征收办拒绝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又不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致使至今无法回迁,侵害了徐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B区征收办履行协议,按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临时安置费。B区征收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应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的要求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幺某某并無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被诉协议约定征收房屋为非住宅,并安置门市,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违反了B区对持有营业执照的动迁居民安置非住宅的征收补偿政策,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协议,责令B区征收办在两个月内重新与徐某某等人签订补偿协议;如未能达成协议,及时报请B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不当承诺致使未能依照协议履行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双重属性,其订立和内容不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得以尽快签订协议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规定,更不得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满足相对人明显不合理的要求。本案中,被诉协议虽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因其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违反有关征收补偿政策的情形,严重损害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协议,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签订补偿协议、防止出现不当承诺以及引导被征收人合理主张合理补偿都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胡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