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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敏感性、道德阈限与道德底线的变迁

2020-07-30吕慧云李格菲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7期
关键词:整容底线敏感性

■李 侠 吕慧云 李格菲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通过其呈现的道德底线的水平来衡量,道德底线是由社会中无数个体的道德阈限的平均值决定的,而道德阈限又与个体的道德能力激活程度以及道德敏感性直接相关,因此,唤醒个体的道德敏感性就成为道德教育的首要目标。道德底线的变迁直接决定个体活动空间的大小以及社会的活力,更重要的是,道德底线的变迁表征了社会的进化与退化状况,因此,社会治理的各项政策安排应该与特定社会的道德底线相匹配。

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是如何形成的,它与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选择有关系吗?如果有关系,那么,这种关系的内在机理是怎样的?所有这些看似宏观的现象,归根结底都是来自微观层面的无数个体活动的最终结果的呈现。基于这种理解,本文从常见的整容现象谈起,尝试解决两个问题:其一,道德能力与道德敏感性之间的关系;其二,道德阈限与道德底线的变迁,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体活动空间的变化。

一、道德感的范围与强度

道德感是从什么地方开始的?我们对道德感的认知是所有后续道德判断的起点。问题在于,对有些事情或情境作出的道德判断并不清晰,这里就涉及道德敏感与道德不敏感问题,换言之,只有当你意识到某种行为或情境可能带来的结果时,才会有道德意识,并由此开启后续的一系列认知与选择。为了阐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从生活中的一个现象切入。笔者最近五年经常问学生一个问题:整容是否构成对其他人的伤害(不公)?结果几乎是一边倒:没有伤害。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我们可以根据功利主义的视角对这个现象做一个简单分析。对个人而言,通过整容让自己变得漂亮,从而获得更多的快乐(内在收益,简称IB)与更多的机会(外在收益,简称EB)。假设整容成本为C,如果个人获得的总收益用公式表达,就是S=IB+EB-C。那么,对个人而言,只要整容的总体收益减掉整容成本大于零,就是其采取该行动的边界,即只要满足S≥0,整容对个人而言就是值得去做的,该行为对个人既是理性的,也是合理的。由于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没有人是孤岛,那么,个人的选择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人的存在状态,这时我们开始隐约感觉该行为不知在哪里是有问题的,这就引出我们对某个行为做道德判断的敏感性问题。

学者Rest对道德敏感性的定义为:“觉察到某人可能要做或正在做的某事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人的幸福,是一种对情境的解释能力。该定义包括了三个基本的成分:(1)存在着伦理情境(无论它显现与否);(2)在某些方面影响自我和他人;(3)(正在做的事或将要做的事)违背了社会准则。”[1]基于Rest对敏感性给出的界定,我们再对整容问题做进一步分析。如果一种行为能够得到全社会的认可或默认,只有两种可能性:要么该行为让自己获益,于是赞同;要么认为该行为与己无关,采取忽略或漠视。从实际情况来看,显然是后者是主导因素。这就意味着公众没有意识到这种事情对其自身利益产生的影响,事情真的是这样吗?根据影响范围,整容牵涉三个层面的人群:一是对个体的影响;二是对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小群体的影响;三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根据这个相关群体分类,可以对整容做出如下收益分配表(排除整容失败的情形):

表1 整容对相关群体的社会收益分布表

从表1可以清晰看出,整容只对小范围内的潜在竞争性群体产生利益损失。如在招聘中,在竞争者的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整容者由于额外获得的美丽资本选项,从而赢得竞争。但是,这部分群体数量很小,整体损失有限,净收益设定为S1;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个体美丽给社会带来的收益很大,社会净收益设定为S2,显然,ΔS2>ΔS1,这也就是整个社会为何允许或默认整容行业存在的根据所在。道理很简单,如果一项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净收益大于零,那么,这项行为就会被社会允许,而且其给不相关的人员带来的损失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小范围内竞争性群体的总利益损失小于社会整体净收益,那么小群体的利益损失是无法获得社会支持的,这也就是整个社会对整容持比较宽容态度的深层原因所在。另外,整容造成的“美丽泡沫”对整个社会群体而言都形成损失,如我们每个人的固有外貌在整容者的参照下都变丑了,但这种变丑的损失被大众分摊,导致每个人的损失都微乎其微,甚至意识不到,但下意识里,人们还会不屑地说:某某人整容了。这句看似随意的话,其实是一种对他者的惩罚性补偿行为。

如果从完全社会领域内的整容行为上升到公共领域内的个体功能增强,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人们的观点开始发生显著改变。比如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这个行为同样是要付出成本的(身体的、金钱的),但整个社会却不接受这种功能增强,公众会谴责这些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而且,相关部门还要对那些服兴奋剂的运动员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样是个体功能增强行为,为什么人们的道德评判会发生如此大的逆转呢?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不同的活动领域肩负不同的功能,因此,道德评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增强行为仅仅发生在私人领域,与社会无关,这种行为无涉道德评判;如果一个行为发生在社会领域,那么,该行为就会对其他人的存在产生影响,因此涉及道德评判,如果该行为对大多数人产生的影响较小,那么,由于敏感性的差异,人们会对该行为产生道德疑问,如整容行为;但是,如果一个行为发生在公共领域,那么,该行为就涉及所有人的利益,破坏规则就是对所有人利益的损害,这时就会出现比较强烈的道德评判。如果一个行为威胁到由自然选择形成的规则和规范而不加制止,那么,该行为将会摧毁所有现行的规则,从而造成对整个社会的不公平,相当于所有人的利益都受损,因此,人们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去维护规则,并谴责该行为。运动员服兴奋剂就属于此类破坏公共秩序与规则的行为,因此,会遭到普遍的谴责与惩罚。按照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说法:“只有当个体目的成为服务于普遍目的的手段,才具有道德价值。任何情况下,能动者的人格都不可能是伦理行动的真正目的。”[2](P283)

其二,如果凭借先天优势(比如拥有各种资源)可以率先利用最新科技成果,实现自身能力的增强,将导致整个社会形成优势累积以及阶层固化现象,从而抑制社会的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些现象未来会大规模出现,并造成社会的撕裂。诚如日本人工智能专家稻见昌彦指出的:“围绕人体展开的技术创新,如今已走到了从弥补转向增强的拐点。这类增强肢体的初衷,或许就包含了人类想要变强、变大的原始欲望。”[3](P26)弥补的目标是达到与常人一样,这些行为同样是被社会所接受的,比如助听器、眼镜的使用等,但是,超出常规的各种增强则会受到公众的严重质疑与担忧,其间道理不难明白。至此,我们大体可以根据道德感发生的场域与敏感性/强度对道德表现做个简单分类,见表2。

表2 道德发生的场域与强度/敏感性示意图

根据表2可以知道,纯粹私人领域是不关注道德感的,它仅追求个体的快乐,与外人无关。如某人追求养生吃保健食品等;而在社会领域个体的活动则会影响到其他相关的人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里就存在道德感,它追求的是公平,尤其是在竞争性关系中,比如整容;在公共领域,其活动与个体再生产无关,此时它涉及整个社会的福祉,因此它追求的目标是正义,一旦违背这一目标,此类行为引发的道德强度/敏感性都是最高的,比如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等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大体梳理出一个关键问题:公众对某一事态/行为的道德感受性与评价是有强弱之分的,由于大众的认知水平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是否会影响到个体的道德敏感性呢?

二、道德能力的激活与道德敏感性的提升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谈到人的正义感时曾提到一个著名概念——道德能力,认为人只有具备道德能力,才可能有正义。但这涉及一个在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道德理论是否可以帮助人类实现更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道德能力是否可以被习得。Jason Brennan总结道,道德理论提供的不是为人类所有举措提供道德好坏分类的算法,而是告诫我们道德意义上的“好”的标准是什么。[4]这一观点印证了罗尔斯的理论,在罗尔斯看来:“对道德能力的正确解释肯定要涉及原则和理论结构,它们远远超越了日常生活中所列的规范和标准的范围……它们是作为这样的判断被引进的,即我们的道德能力最能够不受曲解地体现在这些判断中。这样,在决定哪一些判断属于所考虑之列时,我们可以合理地选择其中的一些而排除另一些……被考虑的判断只是那些在有利于实现正义感的条件下做出的判断。所以判断者被假定有达到一种正确决定的能力、机会和欲望。”[5](P47)

从罗尔斯的上述界定中,我们可以清晰感觉到道德能力是一种非常难以界定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不但正义无法实现,甚至连日常的社会秩序也难以维系。为了明确这个概念的内涵,罗尔斯在《道德哲学史讲义》一书中,明确把道德能力分为两种,即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对这些能力的来源,罗尔斯给出两种:“第一种观点是从经验主义学说中历史地产生出来的,它的最新发展形式是社会学习理论。道德训练的目标是提供失去的动机,即为了正当自身的原因去做正义的事的欲望和不去做不公正的事这一欲望。第二个论点是,与道德标准认同的欲望在正常情况下是在人生的早期,在我们获得对于这些标准的根据的理解之前产生的。”[5](P460)

其实,罗尔斯关于道德能力起源的论述有些重叠,这两条都可以归结为后天道德学习范围。对于道德学习,罗尔斯认为:“并不是提供失去的动机,而是我们内在的理性和情感能力按照它们的自然倾向的一种自由发展。一旦理智力量成熟,一旦人们开始承认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能够考虑他人的观点,他们就能够正确评价订立公平的社会合作条件的互利性。我们有一种和他人产生情感共鸣的自然倾向,有一种对同情和自主所产生快乐的本能的敏感性。”[5](P462)考虑到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写于20世纪60年代的作品,那时的科学进展还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不过他已经意识到本能在道德形成中的力量。因此,我们可以说道德能力的来源有两个:先天禀赋与后天学习,先天道德能力甚至在道德感的形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于这方面的事实在进化生物学与神经心理学领域已经取得很多确凿的证据。心理学家保罗·布卢姆在《善恶之源》中,通过对婴儿是否具有道德判断的对照实验研究指出,道德是具有先天的基础的,也就是说,在婴儿时期人类就已经具有了道德感。正如亚当·斯密所言:“道德感与外部感官有几分相似。正如我们周围的物体以一定方式刺激我们的外部感官,让我们了解不同的声音、味道、气味和颜色;人类心灵的各种情感也以一定方式触动我们这个特殊官能,让我们了解亲切或可憎,美德或丑恶,正确或错误。”[6](P26)通过我们自身的经验也可证明这一现象,即我们在道德判断方面有着先天的直觉能力。

霍夫曼等人的研究表明:“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只有几天大的孩子听到其他婴儿哭时自己也会哭,但是听到其他声响或他们自己哭泣的录音带时却并不哭泣。”[7](P131)这个实验很好地证明,人类是先天就有同情感的,而这种情感恰恰是道德起源的基础。我们再从动物实验的证据揭示道德能力的先天起源问题,动物学家弗兰斯·德瓦尔与萨拉·布罗斯南在2003年9月份出版的《自然》杂志上发表的一篇著名文章《猴子拒绝不公平的报酬》(Monkeys reject unequal pay),源自作者用一对僧帽猴做的一系列实验:“实验者给猴子们安排了一些小任务,完成得好就给它们喜欢吃的黄瓜。两只猴子都非常乐意执行这些任务。后来,实验者奖给其中一只猴子它们更爱吃的葡萄,这时,得到黄瓜的猴子不干了,它把黄瓜扔回给实验者,再也不想搬石头了。”[8]有意思的是,猴子把怒气撒在引发不公的实验者身上,而不是另外一只受益的猴子身上。哲学家苏珊·奈曼把这个现象称为“道德愤怒”。通过这两个实验证据,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道德能力是有先天基础的。现在的问题是,多么大的行为刺激量会引发道德敏感性,比如对整容公众就不敏感,这就涉及道德阈限。

阈限原本是一个心理学术语,又叫感觉阈限(sensory threshold),是测量感觉系统感受性大小的指标,用刚好能引起感觉的刺激量来表示,与感受性成反比,特指人在意识和无意识之间的临界值。绝对感觉阈限测量感觉系统的绝对感受性,指刚能引起感觉的最小刺激量。基于这个原理,我们可以对道德意识进行评判。众多研究已经充分证明人类具有道德能力,那么,能够激活道德能力与道德敏感性的最小行为刺激量就可以称为道德阈限。个体之间存在巨大的社会文化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体之间出现明显的道德阈限差异,造成有的人呈现高度的道德敏感性,而有的人则呈现道德麻木状态。一个社会整体的道德阈限是社会的道德底线,由整个社会所有个体的道德阈限的平均值构成。从这个构成结构中,我们不难做出三个推论。

其一,由道德敏感性强、道德阈限低的人群组成的社会具有较高的道德底线,反之亦然。

其二,要维持一个社会处于较高的道德底线,需要提供一种道德上的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简称ESS),即对违规者给予及时的制裁,否则一个社会就会出现道德退化状态。按照生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的观点:“凡是种群的大部分成员采用某种策略,而这种策略的好处为其他策略所不及的,这种策略就是进化上的稳定策略。换句话说,对于个体来说,最好的策略取决于种群的大多数成员在做什么。由于种群的其余部分也是由个体组成,而他们都力图最大限度地扩大其各自的成就,因而能够持续存在的必将是这样一种策略:它一旦形成,任何举止异常的个体的策略都不可能与之比拟。”[9](P78)为了保证道德进化,还击策略在进化上是稳定的。

其三,两个道德敏感性与阈限完全不同的人相遇,会出现道德冲突,而由这两类道德底线不同的人组成的社会,一旦相遇,将会引发社会的道德波动(更常见的是出现道德滑坡现象),如果没有惩罚机制及时跟进,那么,道德底线高的社会将会在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如何促成两个相遇社会的道德底线的均衡化,只有通过教育,从微观层面激活每个个体的道德能力,进而达到提升个体道德敏感性与道德阈限的目的,这种微观层面的变化,会引发宏观层面上的道德底线趋同现象。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奖惩机制必须要有:鼓励向善,抑制恶行。

三、基于道德阈限的道德底线变迁模式

在社会活动空间中,人类经过千百年的实践,形成规训人类行为的各种底线,这些底线构成不同层级行动的门槛,是保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按照斯坦福大学社会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的说法:“每个人在考虑是否要做一件事时,都会权衡这么做可能得到的利益和付出的成本,而门槛则反映了利益超出成本的值。重点是,利益和成本之间的平衡一般不仅仅取决于个人的偏好,而且还取决于其他人都在做什么、做得怎么样。这种门槛的存在,反映了人的行为受到人际影响。”[10](P115)人类社会中的行为底线大体有三种,按照对个体行为要求的高低来看,依次是:政策底线、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见图1)。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关于社会秩序的标准配置。如果政策底线低于道德底线,那么,这个社会的规范没有起到对社会行为的引领作用(相当于无政府状态),社会整体处于退化状态;反之,如果政策底线远远高于实际生活中的道德底线,那么,政策底线对于实际生活的引领作用就很微弱,换言之,当政策偏好与公众偏好严重不匹配时,也就意味着政策处于失灵状态。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之间也存在复杂的相互关系,后面会通过案例进行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一个社会中的道德底线是如何形成的呢?

道德底线的形成是一个社会在特定时期,每个个体拥有的道德水准的平均值,这个过程是典型的自生自发秩序引导下的“削峰填谷”模式,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这个行为模式的均值可以吸引更大的群体,有利于群体的进化。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改变道德底线的高度,需要整个社会群体的道德水准有明显提升(高敏感性与低阈限),从而在整体上呈现均值的提高。那么,个体是如何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的呢?大体上经历如下三个过程:激活内在的道德能力、培养道德敏感性和进而降低道德阈限。当每个个体的道德阈限都得到改善的时候,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自然会水涨船高。由于每个人都具备道德能力,而道德阈限又与敏感性直接相关,那么,培养道德敏感性该从哪里切入呢?

根据Rest的观点,道德行为的心理成分主要包括道德敏感性、道德判断、道德动机和道德品性。由此可见,道德敏感性是所有道德行为发生的逻辑起点,而Narvaez主张:“把道德敏感性分为道德觉察(moral perception)和道德解释(moral interpretation)这两个具有先后顺序性的过程成分。后者主要是一种由意识控制的认知加工,它涉及对‘是什么’、‘怎么样’的道德问题的理解;前者则是在道德解释之前的无意识或前意识的事件处理,涉及对‘有没有’道德问题的感悟。”[1]对道德觉察而言,我们倾向于认为与本能有关,而后者则是在感受性基础上的认知加工,这个环节是后天习得的,与流行的道德图式有关。所有的道德教育都是从这个环节切入的,孟母三迁,无非是强化早期的道德图式而已。那么,一个特定区域和时代的道德图式又与什么有关呢?特定时期的道德图式与那个区域的文化与整体发展水平有关,它依据的就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实现不同需求层次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图式,这点不难理解。一旦头脑内的道德图式形成,就会决定道德解释,这可以用科学哲学家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来解释。而且,一旦道德图式形成就很难改变,拥有不同道德图式的人也很难相互理解,这可以用库恩的范式不可通约性来解释。

现代科技的发展带来一种利用科技提升群体道德底线的新趋势,这种趋势被称作道德增强(Moral Enhancement)。如西方一些学者通过实验证明:接受后叶催产素(oxytocin)提升的受试者可以增加与队员之间的信任,推动人们乐于参与社会活动,血清素可以选择性地影响道德判断和行为,调节人们在面对道德困境时的道德决定,比如,能让受试者拥有更多的公平意识和更愿意与他人合作等。对此,叶岸滔撰文指出:“我们可能正在用医学方法介入道德领域,将道德问题贴上医学化的标签,也可能正在开创一个用医学控制道德的时代。”[11]

对道德增强的尝试,我们仅提供两点批驳:其一,道德是一种稳定的、长期养成的行为,非即时性的;其二,道德事关价值判断,而各种生物化学药品无法提供道德判断。那么,道德底线的变迁遵循什么规律呢?

图1 政策底线、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之间的关系

从图1可以看出三个问题:第一,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文明的提升,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三条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与政策底线,都会随着文明的提升向右上方缓慢上升,这就是进步的力量;第二,人类行为的最低底线是法律底线,向下越过这个底线就需要动用国家强制力量进行纠偏(法律惩罚),否则整个社会的秩序将崩溃,纵观世界,那些法律底线松弛或崩溃的地方,社会秩序也随之消失;第三,政策底线与道德底线之间形成的空间S2是个体行动的公共空间,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之间的空间S1是个体活动的私人空间,这两个空间的形成机理是不同的,空间S2更多受制度与政策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发生较为剧烈的变化,而空间S1是缓慢历史进化的结果,不能随意压缩。但是,不难发现特定区域内人的总体活动空间S=S1+S2,由于政策底线L3与法律底线L1在一个特定时期是可以变化的,而道德底线L2的形成是缓慢的,其变化速度也是非常缓慢的,这就出现一个吊诡的现象:人类的各种活动空间分布会呈现“朝三暮四”的现象,即如果在政策和法律短期内不变的情况下,道德底线L2上移,属于个人的私人活动空间S1将加大,反之,公共活动空间S2加大。

现在有一个疑问,为了某种政策目标的需要,是否可以无限制地提升法律底线,从而压缩个体的私人空间S1,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它削弱了个体的活力,导致整个社会变得麻木迟缓,力量得不到发挥,而且消解了自由潜在拥有的整合性能。“众所周知,一切受压抑的、得不到正常表露的个人内心欲望不仅会变得格外强烈,而且会发生特殊的病变,在正常情况下表现为自由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创造、表现为自由服务的自由,一旦受到压抑,就会堕落成一种破坏力极强的自我确认。世上任何一次革命,无论他有什么政治目的,打出什么旗号,都是因为自由效能过分压抑,不能正常释放而在人心中积聚起来的无政府主义情绪的精神上与心理上的大爆发。从本质上看,这种大爆发只能是毁灭性的;被极度压抑的对自由的渴望倘若与贪欲、嫉妒、仇恨结合在一起便会变成盲目的反抗,使人类的低级力量得以升腾。”[12](P147)道理很简单,私人活动空间,相当于整个社会的减压阀,随意缩小该空间就相当于关闭了高压锅上的减压阀,其后果是很危险的。民主机制的好处就在于能够从制度层面抑制这种权力的盲目冲动,而且随意提升法律底线也会增加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降低个人福祉。比如,去年开始的全国街容整治活动,通过行政命令强制缩减市场主体的私人空间,不但审美效果差强人意,而且增加了社会成本,导致民怨沸腾,这就是典型的肆意提升法律底线的现实案例。从日常生活中不难发现,私人空间比较大的地方更有活力,而且也更具有生产性,包括知识生产,反之亦然。

讨论个体活动空间的变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个体活动的压缩型“三明治空间”,即道德底线L2不变,只是法律底线L1与政策底线L3之间的变化。这种模式会有两种结果:个体活动空间变大或变小。空间变大面临两种风险:如果提高政策底线的高度,可以让个体活动空间变大,但会导致政策失灵(政策目标远离受众的偏好与认知);如果降低法律底线L1,同样可以扩大个体的行动空间,但是这样一来会导致社会出现混乱。因此,这种宽松式三明治模式在现实中都是不可取的。如果政策底线降低与法律底线上移,就会造成个体活动空间的变小,这种结构被称作压缩型三明治空间模式。这种安排可以避免宽松三明治空间模式潜在具有的两种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问题是如果私人空间S1被任意压缩,公共空间也随之变小,这会导致社会活力丧失与整体退化。哲学家阿伦特指出:“私生活就如同公共领域的另一面,黑暗和隐藏的一面。既然成为政治的人意味着获得了人存在的最高可能性,那么一个人没有自己的私人处所,就意味着它不再是人……没有对私生活的适当建制和保护,就没有自由的公共领域。”[13](P42-43)从这种简单的结构分析中不难发现,三明治模式下的个体活动空间变迁路径都不可取。

其二,个体活动空间的“朝三暮四”模式。这种模式的个体活动空间变迁关键在于道德底线L2的上下移动,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正向型朝三暮四模式与负向型朝三暮四模式,前者道德底线L2上移,后者道德底线L2下移。由于整个时代都在进步,即人类的道德底线会缓慢上移,基本可以认定人类社会通常会沿着正向型朝三暮四路径发展。其实这里还存在一种隐忧,如德国经济学家勒普克所言:“我们心理道德基础的发展是落后于劳动分工(或社会分化)的进步的。”[14](P62)这种情形对于快速变革或转型的社会而言,表现尤为剧烈,即身体已经进入现代,而心灵还停留在中世纪的状态。由于道德底线L2一旦形成,在特定时期内就有较强的稳定性,改变道德底线就成为社会进化的关键,那么,如何提升社会的道德底线呢?

道德平等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社会道德体系维稳的基准是个人之间道德水平达到均衡,所有道德个体(moral person)可以衡量彼此行为,以达到制约的目的。[15]由于道德底线是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平均值,因此,提升道德底线的路径在微观层面就是提升每个个体的道德水准,而提升道德水准的关键在于激活个体的道德能力,唤醒个体的道德敏感性,进而调控个体的道德阈限,这一切都是基于正式与非正式的道德学习获得的,因此,道德教育很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就是通过对人类天生欲望的抑制来实现的。反观人类历史上一些道德规范之所以退出历史舞台,是由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阈限发生了改变。道德阈限与道德底线变迁之间存在如下关系:道德阈限低,道德敏感性强,道德底线上移;道德阈限高,道德敏感性弱,道德底线下移。这里的关键在于个体的道德敏感性,根据上面对整容现象的分析可知:某一行为对个体的利益影响程度与个体的道德认知水平决定了个体的道德敏感性。即便是整容这类敏感性较低的行为,一旦为人们所知,总会有人有意或无意地去揭露整容的事实,从而抵消由整容带来的收益。由此可见,整个道德教化的过程就是一个培养个体道德敏感性的过程,由此,从宏观层面提升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这里还需要重申一个主张:心灵的机械化倾向。机械化通常包括各种常规构造,包括由某种刺激自动触发的各种行为模式。按照德国哲学家阿诺德·盖伦的说法:“我们在我们的社会身份中,常常是‘格式化地’(schematically)在行动着,也就是我们是在实现那些自行展示的、习惯化的、老掉牙的行为模式。”[14](P131)自动作用对于个体而言的最大好处就是省力化。当规则、规范已经内化于心时,我们就可以无意识地启动它,并用它去处理遭遇到的各种事态。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体需要的学习努力和花费的精力越来越少,它日益成为一种习惯,这一切都是道德自动化的优点。但它的缺点也同样明显,即道德底线一旦形成很难改变,因为改变对于任何个体而言都是需要重新付出成本的(时间的、精力的、甚至金钱的),但是,学习的后果与收益却是不确定的,与其如此,还不如坚守老的道德底线,虽然收益很低,但至少它的结果是确定的。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自动化行为与快思考有关,心理学家卡尼曼指出:人通过双系统进行判断与做出决策,系统1(快思考)的无意识运作和系统2(慢思考)受控运作,帮助人们处理日常判断。“系统1包含了对这个世界的认知模式,能立即估测哪些事情是正常的,哪些是出人意料的,它是你快速做出直觉判断的依据,而你的所有判断活动就都是在这一系统的指引下毫无意识地完成的。”[16](P42)道德底线恰恰构成人们进行判断的认知系统1,而决策与判断速度对人类而言永远是优先选项,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文化越悠久的地区,道德底线改变的难度也越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明的进步是基于每个微如尘埃的个体之道德能力的激活、道德敏感性的唤醒以及道德阈限的降低,进而从宏观上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的提升。道德底线的变迁也在塑造个体的活动空间的变化,这种个体活动空间的变迁有两种模式:三明治模式与朝三暮四模式。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证明,三明治模式的个体活动空间侵蚀个体自由与遏制社会活力,是社会治理中应该避免出现的局面,因此,只有加强个体道德敏感性的训练,才有望促成正向型朝三暮四型活动空间的出现,这才是现代社会治理的至善之策。反之,一个所有人都道德麻木的社会是无法推动社会走上进化之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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