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
2020-07-30陈镜如
陈镜如
(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1 引言
林业企业的环保治理对于全球环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宏观上,由于政府监管[1]、政策法律环境[2]等因素造成企业不愿意自愿进行详细的环境信息披露,地理位置等制约因素也有一定影响[3],不同地区市场化水平的差异导致了企业有选择地披露信息[4],此外,由于不同地域收到政治关联的制约强度不同,披露环境信息的质量也会有所差别[5],不同地区媒体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会产生影响[6];从企业层面来看,合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够承担得起这背后的高昂成本[7]。因此,企业的规模、绩效、负债与融资需求、产权属性已成为决定企业是否愿意自愿披露的重要因素[8],此外,公司治理水平例如独立董事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等因素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9];从管理层角度看,企业高管异质性特征的多元化也有影响,例如女性高管占比例[10],海外留学经历等[11]。企业高管的环保意识以及对于环境信息披露会计人员的培养也对报告质量产生影响[12]。在丰富相关理论的同时,这些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建议,对促进企业自愿进行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指导意义。
现有文献大多针对于研究我国企业中的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情况,由于研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评估体系,研究工具比较单一,导致这一领域的研究难以深入。而在现有的相关领域的研究中,虽有对重污染行业[13]、环境敏感型企业的研究,却并未直接定位到林业企业。林业因其与环境的特殊关联,具有极强的外部正效应,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因此,林业企业作为其载体,应比其他行业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保护和利用生态资源方面。尽管前有刘淑娟(2003)、刘梅娟等(2015)对林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陈健、陈晔和张嘉琪(2018)从独立董事的角度出发、从银行债务融资的视角出发对该问题展开了研究,但都只是停留在现象表面或仅是对局部展开了研究分析[14]。
本文在研究时将Clarkson评分体系作为主要研究体系,为避免国内外差异带来的影响,又结合我国在2010 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中的评级体系,通过综合详细地修订了部分评分指标。两个评分人员独立计分,两组间信度显著为0.95(p<0.001)。尽管完全按照评分细则的标准进行人工评分必然会受到一些主观影响,但采用这种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评分时能够排除多余的信息,避免不相关的信息对评分造成干扰。
2 样本设计
2.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2013—2017 我国上市林业企业为研究对象,在初步确定分析样本后,本文根据需要,采用以下方式处理数据样本:①将数据样本当年的上市公司剔除,去掉经过特殊处理的公司;②剔除主要经营业务在研究期间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公司,或结构重大重组后的公司;③剔除缺少主要分析变量数据的公司。经过这三个步骤以后,最终得到了2 064 个有效的数据样本。利用手工搜集的方式收集主要的环境信息披露数据。其他与本次研究相关的财务数据通过数据库调查获得,主要使用的数据库为国泰安数据库以及万德数据库。
2.2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赵展[15]的合法性理论的研究发现,社会责任(CSR)与行业类别的信息披露有关,具有较高闻名度或者与环境关系大的企业期望通过高质量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改进企业的形象以实现更大的发展;王立彦等则从国际视野指出国家和政府的关注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郑建明[16]则从国际视野指出国家和政府的关注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分析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发现新环保法对其的促进作用。
因此,设想如果在某个地区,其市场化水平较高,那么,政府对于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报告质量的监管更加严格,地方法律和政策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同时,在政治关系密切的地区,能够明显的发现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较少。如果企业拥有较为丰富的资源,那么企业的披露报告就越受到关注和投资;同时,企业独立董事比例越大,企业第一股东持股越多,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就越完善;高管的留学经历及女性高管占比,企业高管是否重视生态经济,是否具有较高的环保意识,直接影响着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投入。
回顾文献,提出以下五个假设,探讨我国林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驱动因素。研究框架见图1。
图1 理论模型框架
假设一:地区市场化程度越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国情,不同省份之间市场化程度差异性较大,因此,对不同地区的市场化水平之间的差异展开研究,能够从宏观层面上更好的寻找究竟适合因素对我国的林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产生着影响。
一方面,市场化水平越高,政府的监管力度越强、法规约束要求越高,从而推动林业企业进行质量较高的环境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对于林业企业环境问题,媒体的关注度也比较高,促使企业加强对生态问题的重视。
假设二:企业的政治关联度越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政治关联,实际上就是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联程度。一方面,政治关联存在着显著的关系成本,它能给企业许多好处,例如企业所需的各种资源以及发展的讯息,甚至可以使企业在进行某些商业活动时拥有一定的特权;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做到的就是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与号召,主动承担责任。因此,企业的政治隶属度越低,就越有利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进行。于富生等人[17]则分别研究了国有控股公司和非国有控股公司,发现政治关联以及政府干预越多,环境信息披露的概率反而是越低的。
假设三:资源富余度越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会越高。
由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据采集、计量等工作需要高昂的成本,企业的资源盈余越大,环境信息披露就越详细。唐久芳等[18]指出公司盈利能力与环境信息披露和衷共济;陈红涛等的研究表明公司规模、流通股比例等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影响十分显著。基于这一原因,我们做出合理假设:如果企业拥有较为富裕的资源,那么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也会相对较高,反之,若是企业的资源比较匮乏,那么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就相对较差。
假设四:治理水平会影响到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会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独立董事比例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其影响尤其明显,毕茜等(2012)得到重污染行业公司独立董事的增加正作用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作用的实施;李强和朱慧(2014)研究发现,煤炭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影响显著。
假设五:高管的某些异质性特征会影响到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
管理层作为企业运营的核心,以把握企业战略和决策为发展方向。高管人员的环境保护意在调节政府监管强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及硬披露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因此,企业的高级管理层是否一致,企业的高管构成是否多元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产生着重要影响。
3 研究方法
本文采取定性内容分析和定量相关分析的方式,解释了当前影响我国林业公司在社会责任信披方面的因素。相应的分析步骤与内容为:首先,根据审查的文献,创建了一个工作框架(图1)协助EID披露信息的分类。该框架将打开分为不同主题的EID信息,又细分为几个方面,对EID公开信息做进一步分析。其次,使用内容分析来分析EID报告本身。内容分析是通过彻底阅读文本和开发适当的代码来进行的,这些代码被合并到描述文本的类别中。在这一过程中,相关文献被用于支持数据的解释和代码的开发。然后,通过为每个项目分配特定的分数来量化企业报告中披露的EID 信息的质量。这种方法(即披露指数的应用)已被广泛用于CSR 披露研究,本文正是基于此方法,进一步发展,运用于EID的研究。评分方法依据Clarkson评分体系,见表1。
4 数据分析
为样本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等39家林业企业为样本进行分析。
由表2,1/4分位数、1/2分位数、3/4分位数都是0,说明林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并不是很多,同时也说明了市场化指数的均值表明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分布于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ROA的1/2 分位数和中位数都是0.23 左右,分布不显偏态。绝大多数企业女性的比例都不超过1/5。海外背景高管差不多3%,说明我国企业的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董事长、CEO较少。同理,可以推断出林业企业有类似情况。政治关联度的均值大约在0.5,即一半的企业政治关联度较高,一半的企业政治关联度不太高,故政治关联度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影响不明显。
表1 Clarkson评分体系指标说明
表2 变量分析
相关性分析结果则表明:在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方,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更多的精力去关注环境问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也越高;现有的文献表明,企业的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会受到企业独立董事的比重以及企业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影响,但这一结论明显不适用于林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说明:企业董事及大股东仍然没有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企业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于我国林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来讲,股权治理明显不会对其造成显著影响。根据相关文献得到的资源富余假说是站不住脚的,由于政府干预、政策法规等因素的主导作用,企业的绩效的高低对于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没有直接关系。政治关联度的高低对于企业是否做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披露影响也并不大,这是因为政治关联度高的企业更不在意政府的监督,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注有所忽略。企业有海外留学背景的董事长、CEO以及女性高管占比与林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关联性比较强,且二者呈正相关。从产权属性的角度出发,分析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的国有企业或私有企业基本各占统计数据的一半,故产权属性对其影响不大。国有企业独立董事比例更低,公司规模越大,有海外留学背景的高管以及女性高管比例占比更多。
从这个角度出发,假设一中的市场化水平越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的确如我们所言;假设二的政治关联度与环境信息披露的负相关也成立;假设三的资源富余假说并不成立,对于我国大多数林业企业来说,环境信息披露与该企业资源是否富余相关性不明显;假设四提出的治理水平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确有关联;假设五根据数据分析亦有效。
5 讨论与结果
目前,中国绝大多数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表现不佳。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①政府加强监管。政府应率先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监督力度。可以采用适当的激励手段对一些积极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对于披露不达标的企业也要给予一定的罚款,强制企业养成详细披露环境信息的习惯。
②加强企业环保意识。企业管理层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对于企业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自觉保护环境,树立正确的环境信息披露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企业要加强专门化环境会计人员的培养。
③对于林业企业重点勘查。这类公司由于和环境具有直接关联性,所以针对环境方面的“信披”就需要得到更为严格的要求,并起到带头作用。
由于环境的敏感性问题,环境信息披露的进行从一开始就注定是面临多方障碍的。我国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企业管理上存在一些缺陷,尤其在环境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上有很大的空白,企业应当树立积极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观念,为我国的投资者提供充实的信息,积极地迎接挑战,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