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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07-29

中国食品 2020年13期
关键词:塑料农民工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严格落实国家收储政策,确保夏季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今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夏季粮油收购市场监管,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對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夏季粮油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收购形势,统筹疫情防控和夏季粮油收购,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方面的监管,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把各项监管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对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要提早分析研判今年夏季粮油收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评估监管工作的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抓紧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各类问题隐患消除在基层和收储现场。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收购监管重点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市场新形势、新要求,调整监管工作重心,紧紧围绕不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及“打白条”等问题的底线,针对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收购监管方案,进一步强化对收储库点定点、收购、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监管。具体监管内容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179号)执行;在此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市场化粮食收购监管。顺应改革趋势,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为各类市场化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严肃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统筹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监管。重点督促和指导中储粮各相关分公司,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标准前提下,兼顾产量和运距等因素,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坚决防止出现最低收购价粮收储库点区域性空白;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一致原则,进一步强化监管,分清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定点、收购管理、案件核查、监督检查不出现监管真空。

(三)加强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活动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谁租仓、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同时,将租赁库点收购、储存情况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库存数量、质量状况以及租赁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粮权公证证明等,排查企业涉诉涉案、涉粮债务纠纷等风险。要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推卸管理责任等执行政策不规范行为,与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储粮安全。

(四)加强简易设施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对拟用简易储粮设施的安全性和储粮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做到风险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存在重大隐患或危害储粮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确保储粮、车辆、设备和人员安全。要督促指导企业在收储期间,严格落实《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一规定两守则”等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储粮技术措施,针对简易设施的特点切实做好防汛、防火、防鼠雀、防虫霉等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五)加强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尽早培训业务人员,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既要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又要避免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还要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稻谷重金属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重点加强质量验收。验收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企业适时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入库质量抽验复核。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三、落实工作要求,切实履职尽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督导检查,做到辖区内参与收购企业全覆盖,深入收购一线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夏季粮油收购有序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认真对待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夏粮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创新监管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在收购期间,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运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开展检查,规范对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检查信息全过程留痕。对12325粮食监管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核查处置。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問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

(四)畅通信息渠道,建立月报制度。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及时上报夏季粮油收购监管方案,同时建立收购监管月报制度。收购期间,每月底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案件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政策建议等,涉及收购监管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收购结束后,要全面总结2020年监管工作,并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中储粮集团公司粮食收储政策执行情况,分别纳入当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范围。

夏季粮油收购期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派出工作组,深入到粮食主产区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确保收购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的“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着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农业农村部决定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力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中办、国办专门印发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最近国办又印发了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作出具体安排。目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省级改革基本完成,市县改革加快推进,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任务相比,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少数地方对改革工作重视不够,对改革要求理解有偏差,队伍整合不到位、职能整合不准确;一些地方仅完成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挂牌工作,“三定”规定尚未印发,人员划转尚未到位;基层普遍存在执法经费不足、装备条件保障不足;大量新进执法人员为非法律专业或改革前未从事过执法工作,不敢、不会、不愿执法办案。实施能力提升行动,对全面准确落实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确保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责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能力提升行动的目标要求

实施能力提升行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施能力提升行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实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要聚焦执法办案主业,全面履行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执法人员素质不够强、执法办案水平不够高、执法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条件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加快补齐办案短板、筑牢制度基础、强化条件保障。

通过实施能力提升行动,经过3-5年努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含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队伍,下同)实现执法人员素质普遍提高,执法制度机制更加完善,执法保障措施基本落实,执法办案能力明显增强,为农业农村农民保驾护航的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三、全面完成能力提升行动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队伍,完善执法体系。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整合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能,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基本完成挂牌,2020年底前全部印发“三定”规定,由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按照执法力量与执法职能、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要求合理确定机构编制,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及时划转现有执法人员,保持队伍稳定,坚决防止因改革出现执法“空档期”。厘清省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重点,明确执法责任。

(二)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贯彻落实国办函〔2020〕3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评价和考核监督等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落实政策,保障执法条件。贯彻中办、国办指导意见要求,强化执法保障,建立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及其他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落实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关于保障经费投入的有关要求,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尽快制定本地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执法装备配备到位。充分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等执法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

(四)加大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新进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省、市两级执法培训覆盖面分别不低于本行政区域执法人员总数的10%和50%,把培训考试情况作为执法证件核发的基本条件,使执法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组织开展执法技能竞赛、“执法标兵”评选、执法大比武活动,加快提升办案能力,培养执法能手。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对命名的窗口和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和动态管理,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

(五)强化办案,加大执法力度。把执法办案成效作为衡量改革成果和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探索建立执法办案成效指标评价体系。坚持有案必查、查必见效,省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发布农业行政执法优秀案卷和文书。在抓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动植物卫生、渔业(长江禁捕)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农业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查配合、案件移交移送。以省级为单位探索抽调执法骨干组建执法办案指导小组,协助指导实地办案,发挥传帮带作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六)加强党建,铸就执法之魂。建立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党组织,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党建与执法工作互融互促,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将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到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建铸魂补钙、强身健体重要作用,为执法工作提供政治思想和纪律作风保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正风肃纪,奋力担当作为,严抓政风行风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四、切实强化能力提升行动的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把能力提升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思路、重点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能力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统筹推进。坚持上下聯动、相互配合,将能力提升行动的目标和内容渗透到本地区本部门深化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执法办案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同向发力,同步推进,常抓不懈。

(三)加强创新实践。拓展工作思路,不断创新执法体制机制和执法模式。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执法机制和执法方式,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将能力提升行动引向深入。

(四)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实施能力提升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采用多种方式,深入报道实施能力提升行动的丰富实践、先进典型,引导各地互学互促,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稳定农民工工作岗位、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力贫困劳动力增收脱贫的重要抓手,面向广大农民工群体,开展大规模、广覆盖和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2020年至2021年,每年培训农民工700万人次以上,促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推动农民工稳岗就业和返乡创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结构,将农民工培育成为重要的人力资源。

二、对象范围

在岗农民工、城镇待岗和失业农民工、农村新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等。

三、实施和参与主体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内容

(一)以企业为主,组织开展在岗和待岗农民工以工代训,实现以训稳岗。支持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面向新吸纳农民工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农民工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待岗农民工开展以工代训、以训稳岗的,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可将以工代训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以上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农民工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期限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执行。

(二)以输入地为主,组织转岗和失业农民工开展定向定岗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输入地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以及农民工就业意愿,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定向、定岗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提升转岗和失业农民工技能,支撑当地产业发展。要注重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大力开展建筑、机械、维修、家政、养老、餐饮、保安、物流等适合农民工就业的技能培训和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直播销售员、汽车代驾员等新职业新业态培训。

(三)以输出地为主,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公益岗位需求,重点围绕县域内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乡土产业、休闲旅游业、餐饮业等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职业转换和再就业能力,促进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根据区域经济和人文特点,结合新经济、新业态,大力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鼓励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农民工参加创办企业、创业实训、经营管理等课程培训,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推动返乡农民工创业。对新生代返乡创业农民工,积极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领域创业培训,促进提高创业质量和层次。加大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健全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返乡农民工创业成功率。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各地要把农民工促就业、扩就业和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类培训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广大农民工参加各类技能培训。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劳务中介机构组织新招用农民工、待岗农民工、失业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

(二)加大培训供给,提高培训质量。各级人社部门要对接人力资源市场、企业和农民工需求,及时发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培训种类方式以及就业信息等,方便农民工培训和就业。针对农民工特点,支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开展定向、定岗、订单培训,提升培训质量。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平台载体,积极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三)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农民工免费培训政策、参加培训的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政策和企业以工代训政策。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技能鉴定补贴。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要求,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农民工培训数量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月对账统计范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两部门《加快白色污染治理 促进美丽河南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进一步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疏堵并举、禁限结合、以禁促省、有序推进”的思路,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管理制度,分区域分品种分阶段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销售和使用,推广使用可降解可循环易回收的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有效治理白色污染,提升城乡生态文明水平。

(二)基本原则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选择基础条件好、具有代表性的郑州、洛阳、濮阳、许昌等4个城市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塑料制品禁限管控模式,逐步推广到各市县。

分类管控,分级实施。以量大面广、群众关注、易于替代的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快递塑料包装袋为禁限重点,分类提出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各市县、各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

多元参与,社会共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坚持执法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郑州、洛阳、濮阳、许昌等4个试点市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管理制度体系,城市建成区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2022年底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建成区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可循环可降解塑料替代产品初具规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得到较大提升。

2025年底前,全省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量大幅减少,可循环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得到广泛应用,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管控

1.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厚度低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2.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不可降解塑料袋。堅持节约优先,倡导消费者减少塑料袋使用。鼓励大型超市、商场等采取积分有奖兑换等方式,加快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料制品,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推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引导集贸市场等市场主体采取集中购销等模式规范塑料袋购销体系,逐步取消市场内个体商户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行为。到2020年底,郑州、洛阳、濮阳、许昌等4个试点市城市建成区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提供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全面提供可降解购物袋、纸袋、布袋等产品。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建成区范围外的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

一次性塑料餐具。支持大型外卖平台将一次性餐具减量和替代情况作为平台入驻商户的审核条件,鼓励餐饮单位、大型外卖平台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并增加“无需餐具”、“使用可降解餐具”服务,通过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吸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全部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宾馆、酒店一次性用品。到2020年底,郑州、洛阳、濮阳、许昌等4个试点市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快递塑料包装。鼓励发展绿色物流,开展包装标准化、减量化行动。支持电商平台设立绿色包装商品专区,通过搜索排序、流量分配等引导商户入驻,通过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绿色消费。鼓励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回收由外省流入的不可降解快递包装袋。到2022年底,郑州、洛阳、濮阳、许昌等4个试点市邮政快递网点,先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到2025年底,全省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全面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

农用地膜。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结合农艺措施鼓励引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减少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地膜。

(二)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1.加快培育替代产业。支持企业攻关聚乳酸(PLA)规模化、连续化生产关键技术,完善生物基可降解材料的全产业链关键技术集成,降低应用成本。推进国家级生物基可降解材料产业集群提质转型发展,培育一批替代产品骨干生产企业。支持建设可降解替代材料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健全可降解替代材料制品检测机制。建设一批补链和扩能项目,力争3年内可降解替代材料产能增长到10万吨以上。

2.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塑料制品企业转型提质发展。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3.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

(三)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1.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实施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

2.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鼓励废旧塑料资源化利用企业和项目入驻静脉产业园,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鼓励可降解替代产品供应商建立逆向回收体系,推动可降解替代材料循环化、资源化利用。推进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3.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

(四)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1.加强舆论宣传。开展“治理白色污染 保护美好家园”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绿色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常识。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有奖竞答等活动,推广使用可降解材料制品,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各地要加强限塑政策和要求的宣传引导,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组织为期不少于2个月的集中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鼓励公共机构带头。在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大型国企等公共機构,机场、高铁、图书馆、博物馆、主要旅游区等公共场所,以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禁止提供、销售和使用列入塑料制品禁限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制品。鼓励公共机构内部办公场所、会议室接待统一使用瓷杯或玻璃杯。

3.加强教育引导。抓好全省中小学生态文明教育,推动高等院校开设生态文明教育选修课程。通过课堂教学、主题讲座、课外实践等多种方式,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牢生态责任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4.开展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开展“绿色生活 最美家庭”主题系列活动,开设“绿色讲堂”,倡导“拎起菜篮子、提起布袋子”,鼓励家庭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重复使用购物袋、减少瓶装水消费量等,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选树一批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绿色家庭典型。

(五)加强政策支持

1.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白色污染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修订《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增加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非标地膜等产品的有关条款和内容,明确白色污染行为处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塑料制品禁限目录。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加快推广实施全降解塑料袋、餐具、农用地膜、快递包装袋、电商包装等终端制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制定可降解材料制品企业标准。完善全降解材料产品标识制度。

2.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严格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支持可降解材料和制品生产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税收减免、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废旧资源再生加工企业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利用中央和省级节能减排等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塑料替代产品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开展银企供需对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一批前期基础良好、工艺技术先进、生态环境友好的新材料、新产品项目,鼓励各地探索采取贷款贴息、融资奖励等政策,努力调动银行积极性,扩大绿色信贷投放。鼓励和引导绿色产业基金、各类投资基金投向塑料替代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

(六)强化执法监督

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依托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厅际联席会议机制,统筹组织、調度、协调相关工作,重大情况和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白色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考核和问责。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策举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分步有序推进。各地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给予适当政策过渡期,确保禁限塑工作顺利推进。

引导使用期。各地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组织好替代产品货源供应,同步向市场提供塑料替代制品。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依规惩处期。实施禁限塑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坚决依法打击违规生产、销售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行为。

(三)保障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省、市、县财政分别予以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工作经费分别纳入本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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