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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商销售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监管

2020-07-29田嘉维

上海商业 2020年7期
关键词:网购购物销售

田嘉维

引 言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新时代,网络消费在经济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深入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在法律法规严格监督的前提下,电商食品行业必须深入学习法治理论,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电商食品领域无论是生产商还是售卖者的行为都必须按照既定义务参加商业活动,享受其应有的权利。

一、网购食品的特点分析

网购食品购物作为一种新兴市场交易模式,客观上决定了它具有与传统食品不同的特征,和传统食品相比,这种购物模式无需消费者亲自到商店或市场上挑选货物,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媒体完成,这是在线购买食品的重要功能。[1]许多第三方平台和自我管理平台聚集了大量的食品种类,使在线食品购买类型非常丰富,消费者可以在线购买订单,获取各种食品。

其次可以实现跨地域网购商品。网购市场将全国不同地区的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以及食品消费者有机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完整的食品市场链条。这种食品购物模式呈现出很强的跨地域性。但是网上食品购买中也暴露了互联网购物本身存在的弊端。例如,隐藏虚假信息,虚构交易记录和卖家信息的不确定性在实际的业务问题中会有所体现。

最后网购食品物美价廉。一般来讲,网上购物会通过价格优惠等方式吸引顾客进行消费,消费体验也不同于传统的柜台销售。如今食品电商市场慢慢走向成熟,市场渗透率不断扩大,随之食品经销商的队伍不断壮大。[2]互联网平台经常通过各种节日进行网络促销,例如“6.18电商节”,这些促销活动降低了商品价格,相较实体店的销售形成了价格优势,这些价格优势无疑提高了电商的积极性。

二、网购食品销售模式

民以食为天,食品网购平台解决了上班族深夜回家也能吃上心仪的饭菜而不是简单填饱肚子,人们不想做饭的时候不用出门点开外卖平台也能解决温饱。还有一种平台,针对居住区附近没有菜市场,超市距离远,购买生鲜食品不方便研究出新外卖平台,人们可以足不出户便可收到新鲜的果蔬,网络购物显然成为购物的新发展模式。

购物网站分为垂直式购物网站和平台式购物网站,通过对两种模式的分析与比较,两种模式并非都是十全十美,没有漏洞的。[3]垂直式购物网站除了网店之外有其相应的实体商店,其销售的食品品控比较严格,质量因而相对可靠,生产商和销售商生产出质量不达标产品的动力不足,实力相对较强的经营者充分利用网络销售这一交易平台,食品经营者主体简单明了,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管理。但是,在购物网站的平台上,由入驻电商的能力水平不同以及缺乏对平台访问规则和标准的限制和监管,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食品卫生标准,将不利于系统化的经营和管理。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商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很容易生产出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当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会选择逃避责任,降低生产售卖中所花费的成本。

具体展开分析,平台式购物模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B2C商家到个人的食品零售服务,另外一种则是C2C即个人到个人的食品销售服务。[4]显而易见,网络的平台作用在该B2C模式中表现并不明显,这种销售模式相当于企业自产自销,最终问题负责还是得由商品经营者承受。这种模式下,通过搭建网络购物交易的平台,商家如果想进驻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提出申请,经过第三方网购平台资格审查成功后入方可驻其平台,继而食品交易孕育而生。[5]C2C在我国网购食品市场中较为常见。考虑到网络平台运营技术层面的成本问题,网络食品买卖通常会选择第二种模式,这种模式往往更适合在市场竞争中实力相对较弱的个体经营户。规模相对较高的企业一般不会选择这种经营模式,因此所占比例不大。

三、网购食品市场监管的三大理论探析

食品安全是敏感的话题,其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不可切断的联系。由于食品销售本身具有盈利性目的,销售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很容易引发市场自发性等问题的爆发,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食品安全事故,并且网络的虚拟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制。[6]因此,网购食品这一环节需要政府的有效干预,在有效监管的市场环境下,网上购物机制才能得到大众的认可。市场失灵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和法律规范理论是网购食品市场监管的三大重要理论。

(一)市场失灵理论

经济学范围领域认为市场失灵是由于市场具有自发性、社会主义市场势力具有不可控性和公共物品的有限性这些方面所导致的,传统意义上的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市场仅仅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方法之一,如果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市场失灵这一现象就出现在大众眼前。市场在理想的情况下是处于充分竞争状态的,而只有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和自由才能保证效率的最大化,但实际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除了网购食品监管有待提高,还有如中国的空气污染现象,空气是公共资源,很多不良企业将大量废气排放到空气中,企业不需要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将会导致人们的健康出现问题,从而付出额外的健康成本。

对消费者而言,食品信息的不完备可能会导致权益的毁损,消费者为了保障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安全的地位,降低交易风险,一种方法是缩减自己的购买预算,当出现食品不达标的情况时可以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食品这一行业,要满足消费者物美价廉的购物理念,一些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然而,在巨大金钱利益的诱惑下,食品生产商和经营者可能会借助网络的不真实性掩盖自己的不足。同时,在寻求高性价比的食品消费者的推动下,他们在网购食品平台上,就可能出售质量无法保障的产品。由此可见,相关部门对网购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显得尤为必要。

(二)公共利益理论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消费的食品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食物的重要程度与其他产品所使用的生产材料,添加剂和禁忌成分等的种类和剂量大不不同,食用后产生的副作用也不同,如果网购销售者不及时告知购买者该食品的隐藏信息,很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伤害。[7]分析其原因,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社会性这一概念面对的社会不特定主体,它不针对固定的少数群体;第二,共享既共有,共享经济体现的是共同受益性,这种受益性具体特殊性,当公共利益遭遇侵害事实,无疑对公共利益造成威胁。食品经营、销售追求利益最大化,用不真实的宣传来提高销量。因此,网购食品如果不得到有效的规制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律规范理论

作为消费者,需要仔细甄别琳琅满目的网络平台产品,这就需要运用一些巧妙的购物技巧,网络销售平台会有漏洞和不足,有些本身不具备食品安全合格证的商品可能在网络上销售。我国网购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是以传统商店购买模式的法律体系加以修改和演变的,将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纳入监管是职责所在。

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种植、养殖、运输、生产、消费、加工、贮藏、销售、包装等新的环节需要纳入到法律的规范。[8]网购食品的经销商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原则,进入市场前进行实名登记,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引导和规制社会主义网购食品市场秩序,一旦出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立刻禁止该违法行为结果扩大化。

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网购食品要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一是加强行政指导,作为合格的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具备营业执照,这符合经济法上的市场准入原则,其市场主体的资格是法律所准许的。二是严格控制商品的发布规格,明示商品的生产下家、生产地址、产品保质期、联系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等必要信息,结合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对网络食品售卖进行实时记录。三是严格制度,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在售卖每一件商品之后,应当及时在网上做好备案,要求经营者将许可证件和生产合格证件在食品监管部门备案,以备后期销售出现问题后及时进行解释和控制损失的扩大。四是对照传统实体店违法售卖的惩罚措施,严厉处分生产过程不规范,产品质量不合格,食品安全无保障的行为,一旦违反食品行业标准,将会在网上公开引以借鉴以提高经销商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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