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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为三:明代运河水柜南旺湖权益分化的演变*

2020-07-28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湖泊

凌 滟

前 言

湖泊虽然是一个固定的实体,但因是水域的缘故,其边界、形态是相对流动的,随着季节、天气或人为活动的改变而变动;同时湖泊提供的资源既包括水源,又有水产和湖地资源,这些资源也因时消长,故而其可研究面向十分多元。

本文关注的水柜,指的是被官方纳入济运体系的湖泊,主要分布在山东省境内。其功能是“漕河水涨,则潴其溢出者于湖;水消,则决而注之漕”(1)张廷玉:《明史》卷85《河渠志三·运河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086、2098页。,以应对该河段运道水源不稳的问题。邹逸麟从地理的角度分析水柜是因山东运河水源不足而设的特色补给手段,但水的往来就产生了泥沙淤积,“湖田”(即从湖中溢生出的田地)问题十分突出(2)邹逸麟:《山东运河历史地理问题初探》,《历史地理》1981年第1期。。蔡泰彬梳理了政府在不同时期对湖田的应对政策,探讨从禁止到予以佃种招垦的时代背景变化(3)蔡泰彬:《明代漕河之政治与管理》,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73—193页。。后辈学者相关的研究也集中在水柜湖田的形成过程及产生的竞争上(4)李凤荣:《垦湖与禁湖:运河水柜南旺湖的历史考察》,《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卞师军、郭孟良:《试析明清运河之水柜湖田的成因》,《齐鲁学刊》1990年第6期;马同军:《明清时期山东运河沿线湖泊变迁及相关历史地理问题研究》,暨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郑民德、李永乐:《清代的湖田之争与利益博弈》,《武陵学刊》2013年第5期。。清代山东运河湖泊的研究对象增加了“沉粮地”(康乾时期淹没成湖的田地),关注的仍是赋税意义上的田地(5)李德楠、胡克诚:《从良田到泽薮:南四湖“沉粮地”的历史考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4年第4辑。。至近代,研究成果多在咸丰年间因黄河决口而淤出的微山湖湖地,分析其土地开发方式及土客矛盾(6)马国喜:《自然灾害与移民冲突──咸丰同治年间苏鲁湖团案》,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士论文;张福运:《地权冲突与秩序重建──清代“湖团”案研究》,《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仲亚东:《国家权力干预下的妥协:咸同年间沛铜湖田案中的利益博弈》,《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陈仲元:《国家、地方政府、乡绅与乡村秩序——以民国初年微山湖地区“垦务公司事件”为例》,《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简言之,对水柜的研究始于历史地理的分析,而后转向并集中于湖田研究。

但学界关于南方湖泊的研究,已从低地开发(例如圩田、垸田等)转向对水面所有权分割、捕捞权、水产权等各个层面权利的深入分析。此处湖地多是围湖成陆的圩田,已独立于湖泊,兹不赘述(7)滨岛敦俊:《明清時代の分圩をめぐって——デルタ開拓の集約化》,渡部忠世、桜井由躬雄编:《中国江南の稲作文化——その学際的研究》,東京:日本放送出版協會,1984年,第4章;缪启愉:《太湖塘浦圩田史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王建革:《明代太湖口的出水环境与溇港圩田》,《社会科学》 2013年第2期;鲁西奇:《“水利社会”的形成──以明清时期江汉平原的围垸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2期。。湖泊的研究从“水面权”开始。张小也从法制史角度探讨汈汊湖水面权所折射的民事法秩序形态,并梳理水面权的获得方式(8)张小也:《明清时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以湖北汈汊湖黄氏的〈湖案〉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徐斌则扩大研究区域至两湖地区,分析该区域水域所有权分割的形态及标准;同时以该地区的渔课征收来探讨南宋至清对该地区水上人群的管控及水域社会因此产生的演变(9)徐斌:《制度、经济与社会:明清两湖渔业、渔民与水域社会》,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年。;梁洪生则探讨鄱阳湖区业权的季节性模糊带来的渔业资源争夺问题(10)梁洪生:《捕捞权的争夺:“私业”、“官河”与“习惯”——对鄱阳湖渔民历史文书的解读》,《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刘诗古对鄱阳湖的探讨援引土地产权理路,指出该湖区的初始产权秩序经由承办国课和造册征课建立,随后以各种形式细化,随之,湖内渔业捕捞以家族为单位,通过非正式制度建立秩序,在一系列纠纷及其调解中,民间传统成为书面规则(11)刘诗古:《资源、产权与秩序: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

这提示笔者,湖泊可产生权益的不仅是其中的田土,其捕捞、采摘、航行权等都可分配。于是笔者企图将运河水柜的研究从单纯地关注湖田推进到水域。南方湖泊的权益分化主要是民间竞争导致新秩序的形成,本文关注的水柜与此不同:济漕的功能决定了它的政治属性,国家力量在该处极为强势,此外山东境内有三个藩王一直存续到明亡,加之地方豪强、军队、民众,使得关于水柜湖泊的业权争夺呈现更多的组合、博弈方式,业权的剥离也呈现细密的分层。

本文研究对象南旺湖,是运河上首个被纳为水柜的湖泊,它在明代主要由山东省兖州府汶上县管辖,被运道和济运的小汶河一分为三:西边为西湖,东边为马踏湖和蜀山湖,三湖统称为南旺湖。笔者曾梳理它从民间湖泊变成运河水柜的历程:随着治河理念的改变,单纯的泉水补给无法为山东运河供应足够的水源,弘治年间南旺湖西湖始有“水柜”之名,但仅有蓄水功能,东湖则还没有清晰的形态;嘉靖年间两次清除湖田,开辟蜀山湖域,南旺三湖水柜初步成型;万历年间三湖中的马踏湖正式拥有水域,南旺湖水柜定型。但水柜周边还有大小泊洼依旧属于民用(见图1)(12)凌滟:《从湖泊到水柜:南旺湖的变迁历程》,《史林》2018年第6期。。即,水柜是从一片模糊的水域中逐步划出了三块成为官方济运之所。

图1 汶上县四境总图中的泊、洼(13)采自万历《汶上县志》“图考”,第1a—2b页。

本文试图探讨这一大片自然湖泊成为水柜的过程中,湖域内的水、田和湖产随之产生的权益归属的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有哪些力量角逐,最终产生了什么结果。

一、湖泊与水产之利

运河初开之时,运道旁的湖泊并未被莅事者注意,只有大片田土纳粮升科的记录。永乐九年(1411)重开会通河时,山东给事中王铎进言新开河两岸有空地,可给东三府(青州、登州、莱州)的贫民耕种,三年后科征税粮(14)《明太宗实录》,“永乐九年六月甲辰”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1476页。。并不见与湖泊相关的请求或命令,大概无论是湖田还是湖产都任民为业,不是河臣、宪臣关心之问题。嘉靖时期创建水柜后,樊继祖也曾回顾道:“诸湖为居民所有,为日既久,则根据盘错。”(15)《樊继祖南旺湖图说略》,陆耀:《山东运河备览》卷5,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第575页。说明在成为水柜之前,这些湖泊由民间自行开发,各种势力盘根错节。

这一猜测由成化时藩王奏讨湖泊业权亦可证实。成化二十一年(1485),就藩济南的德王朱见潾奏讨南旺湖以为己业。细查其详情,德王府的诉求是令本府自备船只采撷菱角、藕、鱼、虾,即获取水产之利(16)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5册,台南: 庄严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6年,第99页下。。不过,根据王毓铨的研究,湖陂周围有淤田,若德王府受赐,还可以借此进一步包占沿湖民田,扩大其庄田(17)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选编:《王毓铨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96—197页。。而山东省臣勘查后上奏说,近湖千万家皆赖此养家糊口,若是允许王府采取,那么军民皆不得进入,况且还有碍运道(18)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5册,台南: 庄严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6年,第99页下。。然而弘治以前,运道主要靠泉水济运,直至弘治九年(1496)南旺湖西湖部分才首有“水柜”之称(19)王琼著,姚汉源、谭徐明点校:《漕河图志》,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点校本,第37页。。所以“且碍运道”更像是回绝王府的说辞,以“国家大义”对抗“王府私利”。那么,另一理由——南旺湖的水产之利关乎近湖军民的生计反映了地方官员的真正考量,也说明长期以来,湖泊内的水产可由附近军民获取。

德王府未能如愿将南旺湖域纳入囊中,却暗自蚕食了湖内湖田,这在水柜成型清理湖田时为不少河臣所记录。嘉靖十三年(1534),由于泉水和水车等补水功能不济,总河刘天和划定南旺三湖为济运之水柜,但尚未采取实际措施(20)刘天和:《问水集》卷1,《中国科学技术典籍通汇·技术卷3》,郑州: 河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影印本,第253页。。接着,嘉靖二十年(1541),奉命治河的兵部侍郎王以旂划定了包括南旺湖在内的四个水柜,并着手切实整治,就遭遇了湖田这一难题,四水柜随着清理湖田开始成型:

汶上、宁阳之间故有四水柜置湖中,曰安山、曰南旺、曰马场、曰昭阳,势豪侵没多献德邸,藉其牵制放水、灌田成沃壤,官因循而不问,民隐忍而讳言,为弊颇久。(21)焦竑:《国朝献征录》卷57《都察院四·总镇尚书·王以旂》,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影印本,第24b页。

王以旂的奏书陈述,山东的汶上县、宁阳县之间的安山、南旺、马场、昭阳湖中被安置了四个水柜,它们多被当地势豪据为己有,垦辟湖田,私自放水灌溉。并且大概出于逃税的目的投献于德王府,依仗藩王势力,官府和百姓只得忍气吞声,积弊已久。

此时之所以能够斥退藩王势力,有其特殊的政治背景:因税粮有限而宗支繁衍无穷,嘉靖时期宗禄逋欠十分严重,地方财力难支(22)雷炳炎:《明代宗禄问题与宗室犯罪》,《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129—132页。。同时,宗室请乞占夺官民田地以扩大庄产之风日盛,勋戚功侯争相效尤,这都引起国家财政的极度恐慌(23)赵毅:《明清史抉微》,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6—58页。。嘉靖皇帝决定加以整顿,于嘉靖八年(1529)议准:“凡河泊所、税课局并山场湖陂,除洪武、永乐以前钦赐不动外,其余一应奏讨之数……征收存留本处府县仓库,抵补王府禄米。”(24)申时行等修:《大明会典》卷36《户部·课程五·渔课》,《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第78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648页下。即,将王府自行占有的湖陂田土等收回,其籽粒征收由有司负责。随后虽然王府一步步突破这个禁令,最终于嘉靖十八年(1539)德王府将革退的白云、景阳、广平三湖湖地讨回(25)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选编:《王毓铨集》,第110—112页。。但成化时德王府奏请以南旺湖为藩产被拒,故而南旺湖地师出无名,能够在此时期成功将湖地还官,筑堤圈水,设立水柜。

可以说,设立水柜意味着运河对沿岸湖泊水域最大限度地囊括,也意味着河道部门对湖田的排斥。继任总理河道官回忆:“王以旂督治漕河,清查水柜,居民盗种之地悉夺还官,周围筑堤,以严湖禁,迄今遵守。”(26)王廷:《乞留积水湖柜疏》,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5册,第146页下—147页上。

此次整治确立了水柜南旺湖包含三湖的形态:它新创蜀山一湖,即从朦胧的水域、田土中圈定一区为蜀山湖,并绘制湖图以志不朽,杜绝失业之民再次觊觎土地。为此,有人质疑开辟水柜的做法使得湖泊置诸闲旷,浪费资源。在为南旺湖图作说时,兵部尚书樊继祖回应:“今其余波洋溢水鲜菱芰,于国于民两利也。”(27)樊继祖:《南旺湖图说》,张桥:《泉河志》卷6,《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400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172页上。由此推测,王以旂圈定南旺三湖为水柜后,水产之利仍由民间采撷。

成为水柜后,湖田严禁开垦,唯一可以成为周边居民生计来源以及政府部门税收来源的便是湖产了。十几年后,王廷出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理河道,再次强调水柜用以济运:“若再令种办籽粒,则所名水柜者将来为一望禾黍之场矣。”(28)《王廷奏止南旺一带水柜余田给民佃种疏略》,陆耀:《山东运河备览》卷5,第575页。基于此坚斥湖田的立场,嘉靖三十七年(1558)户部亟开利源建议对水柜湖产收税时,他予以反对:

其湖中苇草鱼虾菱芡之类,一向听民采取,利益甚多,未曾征税。今议立法量征课税,以解户部,亦足少补边饷之用……及照各湖渔苇之利,自设湖以来,一向任民采取,习为故常。今各官议欲征税,似亦可助国课。但湖地既禁而不与,而又议分其利,小民顽犷恐有不堪。然采取任民,官不为制,则强弱相争,或生衅端,亦未稳当。应否征收,通乞详议,以便施行。(29)王廷:《乞留积水湖柜疏》,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8,《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5册,第147页下、150页上。

由王廷这封奏折可知,过去南旺三湖内的水产一向任民采取,不曾征税。嘉靖三十七年计划立法量征课税,以解户部。不过王廷对这一建议游移不定,他认为已经严禁湖田垦辟了,若再对湖产收税,过分夺民之利,恐怕小民难以为生;但若任其采取,失去官方的管制,弱肉强食,很可能整个湖域为豪强霸占。由下文可知,国家保留了湖产的开放,最终也导致了豪强的霸占。

总的说来,运道初设时,水柜所在湖泊是野生状态,并未被国家或河道部门留意,地方政府于是开放给周边军民,但其权益被王府觊觎,漕运成为地方官力拒藩王纳湖为私业的托辞。直到嘉靖时,运河水源难以为继,需要开源节流,水泊进入河道视野。南旺三湖水柜初步成型,湖泊逐步被纳入官有,其中的湖田在政策上被严禁开垦,因为国家要保障运道用水,但在此基础上,水内湖产一直任民采撷,共享其利。

二、湖田与地方财政

虽然嘉靖中期王以旂整治南旺湖水柜时严禁湖田,但随着伏秋汛期至,水至泥塞,从前的石坝行将湮没,水柜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於是湖田复生(30)胡瓒:《泉河史》卷4《 河渠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22册,第576页下。。当然也许这只是春秋笔法,或许严禁政策一直停留在制度规定上,但至少表明了官方强硬的态度,地方也承认了国家在水柜内强势的力量。

国家制度上开始允许水柜内部分存在湖田,源自嘉靖末年以来的财政压力。嘉靖四十五年(1566),为避开黄河之险,山东省鱼台县之南阳—江苏省沛县之留城间开凿了新的运道,称南阳新河,使得湖田招佃有了正当理由。新河的开通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原属民田之地成为河道,需要补偿居民的土地损失;同时滕县、鱼台县因开河而短缺的赋税需要补还。另一方面还要筹措治理黄河经费(31)潘季驯:《河防一览》卷14,《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7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第508页上。。于是隆庆四年(1570)总河翁大立请将南旺、安山、马场三湖之柜外余田招佃,每亩征银四分。不过隆庆六年(1572)工部尚书朱衡还强调南旺西湖是水柜,毋使居民侵占(32)蔡泰彬:《明代漕河之整治与管理》,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03—107、186—187页。。这种强调大概来自于屡禁不止,总河万恭因此于同年奉命清查水柜,清查记录中,马踏湖面积有410顷,湖田面积410顷(33)万恭:《治水筌蹄》卷下,“闸河水柜”条,《中国科学技术典籍通汇·技术卷3 》,第284页下。。即马踏湖水柜内并没有真正水域。

万历十七年(1589)总河潘季驯及其副手常居敬再次清查南旺湖水柜,划定湖域和湖田的具体面积,即,让马踏湖有了水域的同时,也肯定了另外两湖水柜内可存在的湖田数量,兹以图表形式开列(34)潘季驯:《河防一览》,《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76册,第508页上—509页上。:

表1 1589年潘季驯、常居敬清理的南旺三湖水柜、湖田面积 (单位:顷)

此次整治承认水柜内存在一定量湖田,“令民佃种纳租”,湖租似乎是继续用来抵补南阳新河所短租赋,下文论述民间泊洼之收租时涉及这一去向。

这次三湖水柜的定型给水柜设置了明显的边界(堤岸和杨柳)(35)潘季驯:《河防一览》卷11,《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76册,第376页下—378页下。。即将嘉靖时王以旂确立的三湖形态树立显现的标识,这使得南旺三湖所在大片湖域能够清晰分别内与外、官与民。于是地方县志所绘制之地图,水柜之外散落着一些民间泊洼(见图1),要知道在水柜不清晰的时候,地方官也不敢妄言哪些可以成为民间泊洼,自然也无法设定相应的界限清晰的管理政策。

水柜的范围被圈定,其周边散落的泊洼的民间性质从而被河道认可。民间湖泊一来可以任由垦辟湖田,二来作为地方湖泊,地方政府有决定其佃种人群、征租标准、租金去向的自主权。这些泊洼未被纳入济运范围,于漕运无益,河道部分不加以限制,地方官亦想增加收入,因而成为民间开辟湖田的理想地点。万历《汶上县志》记载,东二湖水柜周边鱼营泊、石楼泊二地大概较为低洼,虽然“秋夏水涨,禾用不殖”,但“来牟[冬小麦]之入常倍余田,是称沃土矣”(36)汶上县史志办公室整理,栗可仕、王命新:《万历汶上县志》卷1《方域》,第7b,7b页。。

泊洼之中最大的莫过于西湖旁边的“宋家洼”了,它位于南旺西湖之北,若非先前划定水柜之界,它很可能与西湖接连(见图1)。湖水因天旱而干涸,百姓占种,因为土壤稳定性高,地方官“遂籍征粮地册”。万历十九年(1591)县令刘汉书重新丈量土地以核查田土欺隐情况,同时把宋家洼等“旧在额外者,俱抵征粮之数”,宋家洼当时被划为中地。万历二十七年(1599)有“宋家洼中改下地六百顷”之议,在编修县志的年头(万历三十六年,1608)获准(37)栗可仕、王命新:《重刻汶上县旧志》卷4《 政纪·土田》,早稻田大学馆藏,第2b—3a页。。降为下地,意味着交纳的税粮额减轻。

依照常识,当一片土地被开垦后,其耕种者必然加以保护,历史文献中为保自己的土地免遭洪水淹没而加高田埂,或为浇灌而盗决堤坝之记载屡见不鲜。为何宋家洼升科后又降等(一般说明土质变差),尤其是《万历汶上县志》记载中又加了一句“今与柳行泊并议豁除矣”(38)汶上县史志办公室整理,栗可仕、王命新:《万历汶上县志》卷1《方域》,第7b,7b页。,即降等还不够,还要将其再次视同荒地,却是何故?幸得县志的《赋役》部分再次提及此事:

又议除堑王泊、宋家洼地矣。夫田有除豁,则粮有摊派,兼以节年加编及带征者,增额千余,则热地税粮不渐重耶!窃以本县湖租三百七十两有奇,何以代抵鱼台粮数?岂彼罹水患而汶有年乎?则湖租之数以补除豁地亩粮站可也。又堑王泊及宋家洼,未起科时,百姓亦认佃纳谷,今既作荒,亦宜清其畛域,视其高下,量以升合,定之谷数,既可积为常平籴本,而地数亦赖以存,庶为永利耳。不然,他年亢旱,民争占种,必且告计重入征粮地内矣……

[县志编者]按:以上银差及秋粮内有代编鱼台银五百三两八钱三分二毫五丝,盖有年矣。(39)栗可仕、王命新:《重刻汶上县旧志》卷4《政纪·赋役》,第7、9a页。

该县志的《赋役志》记载道:编县志之年(1608),宋家洼已被降为下地,收入有限,所以县里商议豁免宋家洼、堑王泊所承担的税额。然而豁除了这些田地,它们原本所承担的税粮仍要摊派,再加以逐年加编和带征的部分,所增加数目有千余两,那么登记在册的成熟庄稼地所负担之税不是加重了么!因豁除而短缺的粮(夏税秋粮)站(驿站)额要摊派到哪里不致于加重百姓负担呢?县令因此把目光转到南旺三湖水柜内的湖田。这些湖田,合共收湖租370两,历来被朝廷用以代抵先前鱼台县因为开南阳新河而缺失的赋税,不算作汶上县的收入。汶上知县认为,代编鱼台县的税银有503两有余,370两的湖租数额是远远不够的,这些不敷河道抵补的湖租,不如用来抵补汶上县豁除的宋家洼等地税粮。

这个计划的说服力有些薄弱,因为照县志记载,豁除宋家洼等地及加编带征,会导致汶上县财政的缺额有千两之巨,若说湖租数无力抵销代编的鱼台县税银,那更无法弥补豁除宋家洼地之后带来的缺口。

此外,据引文可知,宋家洼这一成熟地的赋税并没有真正豁免。编者回顾:“堑王泊及宋家洼未起科时,百姓亦认佃纳谷。”如今税粮豁除,建议“清其畛域……定之谷数”,这样一来“既可积为常平籴本,而地数亦赖以永存”。否则,来年天气干旱、土地涸出,“民争占种,必且告计重入征粮地内矣”(40)栗可仕、王命新:《重刻汶上县旧志》卷4《政纪·赋役》,第7b页。。”即,实际上县令豁除其在国家税收中所占夏税秋粮的额,而非豁免这块土地的纳粮额,并借这次豁除之机重新丈量该泊洼地亩数量,确立科则,征收谷数转存于县常平仓中。

如此看来,这次豁免的实质是汶上县知县的一次账目调整,目的是使湖田带来的税源不会外流。通过豁除民间野湖的湖地额,把官湖湖租从他县索回,抵补因豁免而损失的本县赋役额,其实是部分减轻了本县的财政负担,而非关注民生。

回顾对比水柜湖田与泊洼湖田收益的征纳,即可发现,水柜的清理和规划不仅仅是湖面水域面积的整理,也是地方与河道的势力划分。随之而来的是不同性质湖地的归属:水柜湖田的收入归为国家财政(或者说是河道钱粮)的整体规划里,未划入水柜的地方湖地则由地方处置。但豁免泊洼税粮这个案例说明,地方仍汲汲营营于最大限度地囊括湖地财税资源。

那么,在水柜定型(万历时期)以后,柜内湖田数额受限,湖田租赋归处明确,水域内的湖产又归于何处?这是下节所要讨论的问题。

三、湖产与藩王势力

虽然河道部门严禁垦辟水柜湖田,但水柜的水域却是一直开放的。万历中期管泉主事记载道:湖域内“钓者、樵者、毕者、网者舸艇上下,明出晦休”(41)胡瓒:《泉河史》卷4 《河渠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22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本,第580页下。。如此看来,管理河道者允许采撷菱角藕节、砍柴割草(应为水草)、田猎飞禽走兽(此种语境内所“毕”之禽应为鸭鹅等水禽),捕捞垂钓鱼虾,所以舟船往来络绎不绝,从业者早出晚归。

然而这之后水域却被霸占。前文中嘉靖末的河臣虽然反对向湖产收税,但也担心开放湖域的最终结果是为豪强占据,明末的一则碑文则反映出担忧终成现实:

所余以润泽漕渠者,惟蜀湖一坳耳。近有附湖土棍,伪窃王府名号,割据莲塘、阴射水利、凿堤围陂,大为漕害。假权中人,未可爬梳。幸遇鲁国主早岁英明,临事刚果……乃委长史司俞清楚湖河,而长史亦为之尽,内外斩斩不狥不阿……犹恐物众地远,牙蘖其间,因移令旨与济宁、东平、汶上等处昭揭湖浔,永杜侵冒。令下之日,濒漕父老扶杖往观,伏莽豪猾戢息屏气,皇家版章,顿还旧物。

崇祯十一年岁在戊寅(42)《蜀阴处士公陈鲁藩去湖禁护漕碑记》,《汶阳徐氏族谱》卷1《碑记》,第68—71页。

鲁王檀于洪武十八年(1385)分封于兖州(43)《鲁府招一卷》,《明抄本奏议十种》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2页。,兖州府汶上县的南旺湖算是在其势力范围内。崇祯九年(1636)朱以派嗣封(44)孟森:《明史讲义》,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8年,第299页。。这段《蜀阴处士公陈鲁藩去湖禁护漕碑记》,记叙明末南旺三湖水柜能用以济运的只剩蜀山湖,但湖附近的当地豪棍或许是以私通宦官的方法,假借王府名号,占据这仅剩的水柜之域作私家池塘并破坏水利,有碍漕运。崇祯十一年(1638)鲁王大刀阔斧地革弊除害,委托王府长史查清湖河界域,并公告临近水柜的济宁、东平、汶上各县(大约是豪棍多为当地居民的缘故),永远杜绝侵吞冒认之事。王府下令之日,漕河附近的父老前往观瞻,众人悉知,借王府之名的奸猾势豪无法再猖狂行事。

根据碑记的措辞判断,它应确为明末撰写。因为文中把封禁水柜之事归为假托王府之名、串通宦官的豪强,开放水柜之功则归于鲁王,保全了鲁王的英明形象,明显是为显者讳,若写于清代,则无需为鲁王府的行径遮掩。

鲁藩以“大为漕害”而不是“湖产属民”的名义祛除豪棍强占,说明“水柜”仍为蜀山湖的第一属性。虽然自嘉靖时期河臣就强调湖产的开放性,而此时它已被当地豪强投献为藩产,地方政府予以默许,可是只有“漕”昭示着合法性,成为去除湖禁的有力措辞。

在这篇碑记的作者——蜀阴处士的家谱传记中,“折藩王则湖禁停而居民生”一句透露了实情,鲁王才是湖禁的始作俑者(45)《先太父蜀阴处士公传》,《汶阳徐氏族谱》卷2《传记》,第11b页。。而该蜀阴处士如何“折藩王”的呢?另一篇传记则有详情记载:

如汶侧邻会通,西南三湖环潴,繁鱼藕茂草,据岸穷民赖衣食二百余年。明末为鲁藩门下所封殖,民嗷嗷失天。公不忍毙汶民,遂赴藩陈言,遭禁辱不少屈,鲁藩钦其义,遂弛湖禁。民数千家得更生,公为撰文立石蜀山上,俾后人永为遵守。(46)《汶阳逸士宾良徐先生传》,《汶阳徐氏族谱》卷2《传记》,第13b页。

该文追忆:南旺三湖的水产丰美,鱼多、莲藕水草繁盛,一直是附近居民仰给维生的重要来源,明末时被鲁王府封殖霸占,居住在此地的蜀阴处士徐宾良赴王府劝说,鲁王钦佩其大义,于是弛解了湖禁。徐宾良应邀撰写前文碑记,立石于蜀山(位于蜀山湖内)之上,以使后人永远遵守。徐应邀撰碑,根据情境这碑应是立在水柜或漕河附近公示的,面向大众,自然不方便讲出实情,隐讳地将事实涂抹为湖棍假托王府名号。

故事的真相是否是隐士大义凛然、藩王深明大义这般光风霁月令人怀疑,毕竟该位鲁王的结局是“惜财丧命”,不肯散积蓄以鼓士气,以致被清军执杀(47)关立勋主编:《中外治政纲鉴》,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年,第532页。。但其中曲折我们已不得而知。鲁王同意开放湖禁的真实原因或许是此时藩王力量已式微,明末大量农民起义冲击着宗藩势力,普通民众瓜分藩产已是常态,民众立这块碑刻不过是强化现状。总之,这通碑刻昭示的是:明末湖产复归临湖居民。

清代的家族文献为何要收录这一明代事件的系列记载呢?对比两文,有一处细微的差异需要留意:碑文记叙去除湖禁的是三湖水柜之蜀山湖,但传记中弛禁的却是整个三湖。仔细审视文献的撰写年代,《蜀阴处士公鲁藩去湖禁护漕碑记》文中的措辞为尊者讳,应是明末撰写;而“蜀阴处士”的传记出现在清代的家谱中,回顾这段故事的时间用语是“明末”,亦表明自己已身处后朝。那么就有一个猜测:清代需要处理的一个问题就是王府遗产。南旺三湖若被视作藩业,很可能被当作公产处置。根据孔府文献,“顺治十年诏以山东德、鲁二藩地照数补给”(4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民国史研究室,山东省曲阜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孔府档案选编》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31—132页。。同时亦有圣旨,“凡系废藩所霸民产,各令百姓复业认种,不□隐占”(49)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八册,济南:齐鲁书社,1988年,第293页。。所以,当地百姓通过这则碑记转化了湖域的性质,将可能为鲁藩遗产的湖域追认为被霸种的民业,则避免了被新朝分配的命运,进而消解湖产、共享收益。

故而,清代传记追记此事并扩展为三湖湖产,可能出于在明清鼎革之际强化整个水柜湖产属于民生的目的。

结 语

运河水柜处在国家(河道)、藩王、地方政府、地方民众各种力量的包围下,各方都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话语或操作,反复争夺,这一过程中水柜及其中的各类自然权益逐步剥离、分层,也日渐清晰。在河道管理者未关注湖泊时,湖泊的湖田及湖产都任由地方处置,藩王企图占有湖产时,地方官以“运道”这一国家大义来阻遏;河道管理者开始纳湖泊为水柜时,民间泊洼与水柜的界限及相关政策逐渐清晰,水柜归于国家,禁止开垦湖田,泊洼归于地方,允许地方百姓垦种;但柜内湖田屡禁不止加之开新河造成的财政短绌,使河道对湖田的政策最终确定为限制其数量,这类湖租被用以抵补他县税银,而地方政府为不使收入外流,企图通过制造本县租赋短缺将湖租截留在本县;至于水柜定型后的湖产,原则上依旧对沿湖军民开放,但不可避免落入最大的豪强——藩王之手,不过根据当地民众的记载,在明末之际,藩王解除湖禁,改归百姓,使得清初不必将之作为藩王产业处置,民众在明末清初已获得的湖产业权顺利过渡,被新朝承认。

由上可知,湖泊成为水柜的过程,也是一整片湖域分化的过程:不仅是分化为有边界的水柜和野生的民间泊洼,一个整体的湖泊在争夺中权益分层为湖水、湖田、湖产。三者的归属也因各自的性质不同而产生分化:湖水部分始终由河道掌握,河道建立闸、坝等设施来调度,柜内湖田由完全清理到部分予以认可;水柜内湖田收益归河道、泊洼湖租归地方政府;柜内湖产理应属于周边军民,却被藩王把持,但民众最后还是在明清易代之际要回了使用权。然而这种分化主要是自然属性的分化,在社会属性上,作为国家的漕运水柜,南旺湖让渡给豪强及民众的只是湖产和湖地的使用权;在此之外,地方政府及藩王则非正式地实行过管理权,而国家始终把持着它的所有权。

巴泽尔在对产权的分析中指出:商品具有多种属性,完全界定产权需要付出高额成本,不想去界定或难以界定的就留之于公共领域。同时,商品的多样性和人们行为的复杂性使得所有权格局相应变得复杂(50)[美]Y.巴泽尔著,费方域、段毅才译:《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9—162页。。这个观点也适用于本文对南旺湖水柜的分析,作为湖泊,它包含多种属性:水域、水产、湖地等。对国家来说,最需要的是其供水功能,故而在南旺湖成为水柜之时,最先确立的是水源的产权归于运河,济运为第一要务。若有需要,“漕”可成为排他性的理由,支持着他们采取下一步有关产权的行动,比如若湖地有碍漕务,即被整治。而水产与湖地作为边际属性,主要留诸巴泽尔提出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由地方势力争夺。也许国家并非不想占有全部产权,但在茫茫湖域中监督水产或湖地归属,其所需成本过高,而藩王、豪强、地方政府及民众由于其在地的优势,花费成本比国家要低。柜外湖地不断垦殖,柜内湖地屡禁不止均是体现。无论是地方政府谋求湖租留作本县财政,还是藩王封禁湖产,或是地方民众不断争取解禁,都发生在这个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内,这些组织、个人都因时局、个人力量的变化而享有或丧失这些湖产、湖地经济上的“产权”。但从根本上来说,国家始终保留着整个水柜法律上的“产权”,这就是他们在竞夺或放弃时都打着“漕”的旗号,而无法主张自己原本就有产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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