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诉讼风气关联性的定量分析
——以《秦疆治略》所载数据为中心的考察
2020-07-24胡瀚
胡 瀚
(1.陕西理工大学 汉水文化研究中心, 陕西 汉中 723000;2.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无讼社会”。《论语·颜渊》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费孝通先生在描述中国乡土社会时也认为,与都市的法治秩序不同,中国农村社会是一种礼治秩序,民众总是尽可能回避纠纷和诉讼的发生,人们之间一旦发生纠纷,主要是通过地方长老进行调解解决。[1]近些年来,法律史研究的方法、旨趣和范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学者们的兴趣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和过程,从法典转向审判,从表达转向实践,从大传统转向小传统,从意识形态转向日常生活,从国家转向社会。[2]受此影响,“无讼社会”的观点受到了挑战,有些学者提出了宋代以后中国是“好讼社会”的判断。所谓“好讼社会”西方学者亦称之为“诉讼社会”,但是我国法律史学者使用的“好讼社会”这一概念并非完全取自西方学术界,在很大程度上出自于对中国宋代以来很多地方百姓动辄兴讼,以致讼案剧增这种社会现象的归纳和总结。虽然法律史学者们通过对宋代以来各地出现的“好讼”“健讼”之风的考察,在“好讼社会”问题研究上取得了较多的成果,为我们重新认识和审视宋代以降的社会实态、社会结构和法律运行情况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但是囿于研究范式、方法和史料等问题,他们的研究无法突破定性研究的瓶颈。定性研究往往由于缺乏不同性质的经验证据(尤其是量化证据)的相互印证和综合支撑,使其那些针对“厌讼”而发的质疑之声实则并不强而有力,而不少意在凸显“健讼”的论述,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论据缺乏警醒,以致于坠入过犹不及的陷阱,甚至变成在破除旧的幻象之后又构建出另一个新的幻象。[3]加之在空间、时间和参与者三大要素上存在缺失,不得不让人怀疑现有研究结论的正确性。[4]换言之,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是“无讼社会”还是“好讼社会”的定性研究,其结论都无法完全令人信服。基于上述研究现状,笔者认为,我们需要研究转变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寻求量化证据,运用定量研究的方式对学界已有的结论进行证明或证伪。
在反思研究现状并明确了定量研究的方法后,还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是对相关问题进行定量分析有无可能。换言之,有没有合适的变量可以被用来量化。笔者发现,持“好讼社会”观点的学者在探究“好讼社会”成因时,普遍认为明清时期人口膨胀、人口压力是好讼、健讼风气形成的原因。如侯欣一认为,导致健讼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人口的膨胀,二是中国传统的专制制度的弊端。[5]邓建鹏亦认为,清代讼案大增与社会经济、人口压力区域性变化等现象密切相关。[6]虽然明清时期的中国,依然疆域辽阔,可是乡村聚落已经拥挤不堪,到处人头涌涌。这种紧密的人际关系乃是“情理”的用武之地,然而也是矛盾和冲突的渊薮。也正因为人际关系紧密,故而“相与之间”的磕磕碰碰乃至矛盾和冲突才会不断加剧,争讼才会成为一个令人难以逃避的境遇。[7]也就是说,他们均认为人口与好讼风气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因果关系。众所周知,人口是可以进行定量处理的,特别是随着人口学的发展,人口定量分析的方法已经非常完善,完全能够为我们验证定性研究结论提供有效的方法支撑。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找到可供定量分析的人口数据和诉讼风气数据,特别是历史上某一时期的比较完整的人口统计记录和诉讼风气记载。巧合的是,清朝道光年间,陕西巡抚卢坤撰辑的《秦疆治略》一书对道光三年陕西行省所属厅州县的人口进行了统计,并对各厅州县的诉讼风气也有记载,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支撑人口与诉讼风气关联性的定量分析。职是之故,笔者将以道光初年的陕西地区为时空背景,对《秦疆治略》这一历史文献所载的人口和诉讼风气数据进行量化处理,尽量避免“坠入过犹不及的陷阱”[3]和“空间、时间要素上的缺失”,[4]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描述人口三大指标——人口数量、人口构成和人口密度与诉讼风气关系的具体情形,分析这些指标与诉讼风气(不仅包括好讼、健讼,还包括寡讼、厌讼等)之间的关联性,在证明或证伪前辈学者定性研究所得结论的同时,亦希冀能够从量化的视角重新审视宋代以降中国社会的诉讼风气问题。
一、研究数据来源及可信度、真实性分析
1.数据来源:《秦疆治略》
本文所使用的人口数据和诉讼风气数据均采集自《秦疆治略》一书。《秦疆治略》是清朝道光年间的陕西巡抚卢坤本着经世致用的理念,以有效治理陕西为目的,仿照《陕西通志》按行政区划标目、分区记事的体例,撰辑而成的一部志书。该书最初刊刻于道光年间,具体时间不详,根据书中记载的时间来看,其成书的上限时间不会早于道光三年。该书另有收录于王志沂所撰《陕西志辑要》的道光七年赐书堂刻本。今人常见的版本是1970年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的影印本,该影印本收录于《中国方志丛书》之中。尽管这个版本是影印本,但选取的底本质量上乘,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讹误较少,因此本文以这个版本为数据采集的文献资源。
该书虽然只有一册,且未分卷,但仍然详略得当、简明扼要地记载了晚清时期陕西行省所属各厅州县的基本情况,其中的人口记录非常详备,除道光二年才设置的砖坪厅和专门处理蒙汉纠纷的神木理事厅外,其余每一个厅州县在道光三年的人口数量均有较为详实的记载,有的州县人口数甚至已经精确到了百位。这个精确度是能够满足量化分析要求的。
同时,该书还用“狱讼繁兴”“讼狱繁多”“负气健讼”“多健讼之流”“讼牍甚繁”“兴词控告者几无虚日”“狱讼甚简”“词讼间有”“词讼亦简”“词讼甚少”“安分守法”“讼狱亦稀”“词讼尚简”等话语记载了66个厅州县的诉讼风气和词讼情况。这些关于诉讼风气的记载虽然在用词上并不一致,但是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它们大体上都可以归入“好讼”和“寡讼”两类。“好讼”和“寡讼”是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反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们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度,基于这一区分度,我们亦可以将其作为变量加以处理,以满足定量研究的条件。总之,《秦疆治略》为我们今天定量分析当时陕西人口与诉讼风气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难得的文献资料和数据资源,而且这些数据资源是能够满足今日定量研究的要求和条件的。
2.《秦疆治略》所载数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就整体上而言,《秦疆治略》一书所记载的人口数据和诉讼风气数据是真实的,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其理由有以下三点:首先,就该历史文献的属性而言,《秦疆治略》不仅是一部为晚清陕西地方治理提供方案的政书,同时还是一部简明版的陕西地方志。诚如章学诚所主张的那样,“志乃史裁”“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志属信史”,[8]50,17,79也就是说,地方志也是史书,其记载是写实的,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其次,卢坤撰辑《秦疆治略》的目的和手段也能够很大程度上保证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卢坤就任陕西巡抚之时,正值四川湖北陕西等地教乱刚刚勘定,百废待举,面对陕西的地方治理问题,他认为治理地方的关键是地方官能够尽职,“朝廷之设官为民,而地方官之于民尤切也。……夫地方总以得人为要,必使民安物阜,俗美风淳,襄大化之流行,召太和之翔洽,是岂专在上司督责,而实贵于地方官之能尽其职。”[9]1卢坤深知尽职之难,“必公正其心,必廉洁其守,洞明事理,权衡重轻,庶几措施咸宜,兴除悉当。既非鲁莽所能为,更非粉饰所能冒。”[9]1-2正是沿着方便地方官施政这一思考进路,他详察陕西各府州厅县实情,编纂了《秦疆治略》一书,其目的就是使地方官知晓治道所宜,恪尽职守,达到兴利革弊的治理效果。[10]为达到编纂该书的目的,他主观上不可能造假,也无需造假。同时该书是卢坤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所禀告的情形,择其有关利弊者编辑而成的。[10]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该文献所记载的各项数据信息是有具体来源的,不是凭空捏造的,其真实性是有保证的。再者,就人口数据而言,其可信度和真实性在当时是有制度保障的。清中叶所确立的建立在保甲编查基础之上的人口统计制度,……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得到相当准确的分门别类的人口统计。[11]卢坤作为当时的陕西巡抚,获得各厅州县准确的人口统计数据并非难事,因此他没有必要进行造假。最后,《秦疆治略》中的关于诉讼风气的记载是在道光初年陕西地区这一特定时空背景下形成的,这就避免了因时空差异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数据失真,同时在撰辑过程中,掺入的个人主观因素较少。即便存在个人主观判断、价值偏差等因素,也仅仅是编纂者卢坤一人在当时的场景下所作的判断,相较于从不同史料中采集数据,它避免了因不同个体认识、理解和判断上的差异而导致的数据失真,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当然,《秦疆治略》记载的所有数据信息并非都是完全毋容置疑的。编纂者的史才、史学、史识等个体因素,编辑过程中对材料的选取、裁剪、加工的手段和方法,以及时代背景、历史局限等因素都会影响数据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为了尽可能保证本文所使用数据真实、准确,笔者在确信无疑的情况下,对数据进行了必要的处理。即以《秦疆治略》所载的人口数量和诉讼风气记录为基础数据,用同时期各厅州县地方志所载内容与之进行比对,如果数据之间存在明显的重大出入时,则利用历史考据的方法,结合其他史料予以求证,以便对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若没有同时期的地方志能够与之比对,或者地方志与《秦疆治略》所载数据之间偏差不大时,则以《秦疆治略》所载数据为准,从而保证数据来源的一致性。
二、人口数量与诉讼风气关联性分析
从前人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大多是将好讼的原因归结到人口数量增长这一社会现象上的。笔者在此亦沿着这个逻辑进路,首先从人口数量切入,以探究人口数量与诉讼风气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存在何种关联性。道光三年,陕西省下辖西安府、同州府、凤翔府、汉中府、兴安府、延安府、榆林府等7个府和商州、邠州、鄜州、绥德州等4个直隶州,共计90个厅州县,《秦疆治略》记载了其中89个厅州县的人口情况,具体统计数据见表1。
表1 道光三年陕西省各厅州县人口数量统计表
《秦疆治略》记载了66个厅州县的诉讼风气或词讼情况,其余24个厅州县或没有记载,或语焉不详,在诉讼风气或词讼情况有明确记载的66个厅州县中,能够归入“好讼”的厅州县达到29个,而归入“寡讼”的厅州县37个,具体统计数据见表2。
表2 《秦疆治略》所载陕西各厅州县诉讼风气统计表
为便于定量分析同一时间段人口数量与诉讼风气之间的关系,笔者按人口数量将有人口统计记录的89个厅州县类型化为10万人以下、10万人至20万人之间、20万人以上三个序列,再从各序列中分别提取“好讼”“寡讼”厅州县的个数,计算其占该序列总数的比例,进而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三者进行对比,发现其分布态势,观察其变化趋势。具体统计数据见表3。
表3 道光三年陕西省各厅州县人口数量与诉讼风气统计表
从表3我们可以发现,10万人以下的厅州县共34个,其中好讼的5个,占比仅为14.7%,10万人至20万人的厅州县共35个,好讼的为13个,占比为37.1%,而20万人以上的厅州县20个,好讼的11个,占比已经高达55%;相反,10万人以下的厅州县中,寡讼的17个,占比是50%,10万人至20万人的35厅州县中,寡讼的也是17个,占比是48.6%,20万人以上的20个厅州县中,寡讼的只有2个,比例仅为10%。由此可见,人口越多的厅州县,好讼的比例越高,寡讼的比例越低;人口越少的厅州县,好讼的比例越低,寡讼的比例越高,同时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多,好讼厅州县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寡讼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这说明,在同一时间段,人口数量直接影响着诉讼风气的类型。具体而言,在同一时间段中,人口数量与好讼正相关,与寡讼负相关。
同时段的横向比较分析,只能说明在同一时间段,各厅州县的诉讼风气会因人口数量的多寡有所不同,从静态的角度发现人口数量和诉讼风气之间的关联性。但是这种同时段的横向比较分析,无法就人口数量和诉讼风气是否存在动态层面的关联性给予有力的解释,因此还有必要对同一地域的人口数量与诉讼风气进行长时段的考察,从历史和社会变迁的角度观察人口数量变化是否对诉讼风气产生影响,二者之间是否也存在关联性。为保证长时段人口数据的连续性,我们将以人口数据非常连贯的蒲城县为例进行分析。其人口数据与诉讼风气变化统计见表4。
表4 蒲城县明清时期人口与诉讼风气变化统计表
表4的统计数据表明,蒲城县明代人口较少,明初时仅32025人,嘉靖时人口仍不足10万,至崇祯年间才突破10万人;清代以后该县人口数爆炸式增长,到道光、咸丰年间达到峰值,并维持在30万人以上的水平,光绪8年则急剧下降为114634人,至光绪31年又有所增长,达到141387人。从地方志的记载来看,蒲城县的诉讼风气也是不断变化的。由于史料欠缺,我们尚不能知晓明代蒲城县的诉讼风气,但可以确定的是,自清代康熙朝至咸丰朝,蒲城县呈现出健讼风气。《康熙蒲城县志》卷一《风俗》载:“民性刚而好斗健讼。”[12]《乾隆蒲城县志》卷三《地理·风俗》亦载:“民性刚而好斗健讼。”[13]《秦疆治略·蒲城县》记载:“民风行刚好斗,负气健讼。”[9]69《光绪蒲城县新志》卷一《地理志·风俗》则云:“道咸时率好斗健讼。”[14]咸丰朝之后,蒲城县的健讼之风逐渐消弭,《光绪蒲城县新志》卷一《地理志·风俗》记载:“民性质实勤俭,力农者多,逐末者少。士崇实学,耻奔竞。道咸时率好斗健讼,近渐熄。”[14]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蒲城县明清时期诉讼风气的变化轨迹和人口数量的变化轨迹基本是一致的(图略),由此可以判定,从历史和社会变迁的纵向角度而言,人口数量对诉讼风气也有着直接影响,二者之间的相关度也比较明显。
三、人口构成与诉讼风气关联性分析
通过对人口数量与诉讼风气关联度的分析,我们发现人口数量与诉讼风气关联度上存在例外情形,即人口超过20万的厅州县亦有寡讼的,而人口10万以下甚至只有五六万人的县也有好讼风气的,这说明,影响诉讼风气的不仅仅是人口数量,人口构成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能发挥着作用。为便于分析人口构成与诉讼风气的关联度,我们把清代陕西的人口构成分为复杂人口构成和简单人口构成,并将所有厅州县归入到这两种类型之中。复杂人口构成是指区域内人口较为复杂,由两类以上人口——如土著与客民、汉人与回民、农民与商贾、居民与过客、良民与匪类——混合而成。《秦疆治略》一般会用“五方杂处”“客民过多”“商贾辐辏”“商贾络绎”“外出经营牟利”“地当孔道”“地当冲繁”“多川湖客民”“汉回杂处”等话语加以表述。简单人口构成是指区域内绝大多数人口具有同质性,人口结构比较单一。《秦疆治略》往往采用“无外来客民”“无回民”“无各厂”等语词进行描述,或者对简单人口构成的情况不予特别说明。在对《秦疆治略》所载各厅州县人口构成情况梳理和统计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确定道光三年陕西简单人口构成的厅州县为47个,复杂人口构成的厅州县43个(见表5)。
通过对《道光三年陕西各厅州县人口构成统计表》(表5)和《〈秦疆治略〉所载陕西各厅州县诉讼风气统计表》(表2)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复杂人口构成的厅州县与好讼的厅州县之间存在大量的重合,简单人口构成的厅州县与寡讼的厅州县也有着明显的重叠。为进一步厘清人口构成与诉讼风气的关系,笔者运用类型化的方法,通过好讼与寡讼、复杂人口构成与简单人口构成两对概念建构四种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见表6)。
表5 道光三年陕西各厅州县人口构成统计表
表6 人口构成与诉讼风气类型化统计表
从表6可以清楚地看到,在29个好讼的厅州县中有26个属于复杂人口构成,仅3个属于简单人口构成,其比例分别为89.66%和10.34%;而37个寡讼的厅州县中,复杂人口构成的厅州县为8个,占比为21.62%,简单人口构成的厅州县为29个,占比是78.38%。由此可以基本确定,人口构成对诉讼风气有较大影响,复杂人口构成的厅州县更易呈现出好讼风气,而简单人口构成的区域往往保有寡讼风气。
四、人口密度与诉讼风气关联性分析
人口密度也是人口统计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还须对人口密度与诉讼风气的关系做一番分析。《秦疆治略》记载的人口数量比较精确,但缺少当时各厅州县土地面积的数据。为保证人口密度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度,我们随机抽取了现今区划与道光三年相比没有较大变化的厅州县(好讼和寡讼的各10个),以其现今的土地面积数据为基数进行量化分析(见表7)。
表7 人口密度与诉讼风气统计分析表
表7的统计数据显示:在随机抽取的10个好讼厅州县中有7个的人口密度在100人/km2以上,而10个寡讼厅州县中仅有2个的人口密度超过了100人/km2;好讼厅州县的人口密度最高为303.85人/km2,最低为39.22人/km2,平均人口密度为121.29人/km2,寡讼厅州县的人口密度最高为133.26/km2,最低仅为14.39人/km2,平均人口密度为42.77人/km2,约为前者的1/3。上述统计数据表明,人口密度高,该区域趋向于好讼;相反,人口密度低,该区域趋向于寡讼。这说明,人口密度的高低与诉讼风气之间也存在相关性。具体而言,人口密度与好讼风气正相关,与寡讼风气负相关。
五、结论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1)同一时段人口数量越多的厅州县,好讼的比例越高,寡讼的比例越低;人口越少的厅州县,好讼的比例越低,寡讼的比例越高。(2)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多,好讼厅州县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寡讼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人口数量与好讼正相关,与寡讼负相关。同一区域人口数量与诉讼风气的长时段变化也表明人口数量对诉讼风气有直接的影响,二者之间的相关度比较明显。同时,复杂人口构成更易导致好讼风气的产生,而简单人口构成的区域往往保有寡讼风气。(3)人口密度与诉讼风气的关联度表现为,人口密度高,该区域趋向于好讼;相反,人口密度低,该区域趋向于寡讼,换言之,人口密度与好讼风气正相关,与寡讼风气负相关。
人口之所以与诉讼风气有如此紧密的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口数量的增加、人口密度增大会造成生存空间的压缩,而人口结构趋于复杂将导致熟人社会的解构甚至解体,这在很大程度上必然导致大量社会纠纷的产生,诉讼案件数量剧增,社会心态普遍向好讼转变,进而形成嚣讼、健讼的诉讼风气。总之,人口数量、人口构成和人口密度都会对诉讼风气产生影响。侯欣一等前辈学者关于人口与诉讼风气存在因果关系的定性判断是正确的,是可以在微观层面,通过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切入给予进一步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