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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的婚姻解除制度

2020-07-23梁凯凡

商情 2020年25期

【摘要】我国古代国家制定法大体上将婚姻解除制度归结为: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以及包括因违反婚约而离婚,以及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内的其他离婚方式。但在国家之中,民间习惯也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民间习惯和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根据民间习惯对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将人们广泛认可的民间习惯写入国家制定法中,使得法律能够更加切实的调整人们的生活,减少因为民间习惯和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导致法律的实施效果和权威大打折扣的现象发生才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婚姻解除  七出三不去  义绝  和离  国家制定法  民间习惯

瞿老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中以六章篇目详细介绍了中国古代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以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其中婚姻制度作者以婚姻的意义、婚姻的禁忌、婚姻的缔结、妻的地位、夫家、婚姻的解除以及妾七节内容进行了论述。其中,我最关注的部分为婚姻的解除,并进行了若干不甚熟练的思考。

一、我国古代婚姻解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昏义》中关于婚姻的表述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当然,婚姻解除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同朝代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古代婚姻制度还不够严密的时候,“夫妻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离婚是十分自由的;到了西周时期婚姻的解除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七出三不去制度。两汉时期,“七出三不去”仍是弃妻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时期封建礼教深刻束缚着妇女;唐朝,夫权在婚姻解除上体现得更加明显,婚姻解除主要通过“出妻”和“和离”两种方式;两宋及元明清基本沿用了“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但清朝认定“义绝”的标准有所改变。

二、我国古代国家制定法关于婚姻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规定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和三种例外情形的制度,其出现时间较早,最初可见于孟子“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和荀子“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的儒家经典之中。据汉代戴德所著《大戴礼记》所述,到了西周时期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七出三不去”制度。

1、不事舅姑

“子妇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事舅姑是子妇的天职,不事舅姑不敬不孝便有亏妇道,侮辱和不恭顺公婆的行为对于国家法律和人民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因而制裁极为严格。“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但是“不顺”更多系于舅姑的主观态度,有时候儿媳并无过错,也可能成为出妻的理由。

2、无子

“天子,为其绝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无子显然是有违宗族延续和祖宗祭祀的婚姻目的,那婚姻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汉末刘勋之妻王宋“入门二十余年,后勋悦山阳司马氏女,以宋无子出之”,曹植《弃妇诗》亦有云:“无子当归宁。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天月终相随,流星没无精。”都十分生动形象地反映出在当时社会“有子”和“无子”对妇女在夫家地位的影响。

3、妒

“妒,为其乱家也”,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下,妻无子并不是绝对的离婚条件,毕竟在父系传承的社会中,母系血缘并不是那么重要,妾有所出,妾之子也是父亲的儿子,所以只要妻子大度,丈夫亦可以纳妾来延续香火,但是如果作为妻子既无法承担起孕育子嗣的使命又天生善妒,丈夫和夫家出于继承香火的考虑,善妒的妻子被休弃自然是难以避免的了。

4、淫

“淫,为其乱族也”,在古代中国社会,传统的礼仪和法律观念认为,妻子应该保持夫家血统的纯正,与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性关系会扰乱家族内部的血缘关系。淫乱会令夫家蒙羞,这对于夫家而言必然是无法容忍的,故而构成重要的离婚条件之一。

5、有恶疾

“有恶疾,为其不可以其粢盛也”,传统社会认为祭祀对于家庭和家族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妻子身患恶疾无法参与祭祀,即使参与祭祀也会影响祭祀效果,影响夫家昌盛,这在重视宗族延续和祖宗祭祀,渴望子嗣光宗耀祖的古代社会无疑是无法被理解和容忍的。

6、多言

“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古代中国社会中,妻子要少言寡语才是遵从妇德,话太多或者闲言碎语说别人坏话会离间家庭和睦,因此陈平之嫂、李充之妻因为多言被出也就不奇怪了。

7、盗窃

“盗窃,为其反义也”,盗窃是指妻子不经丈夫许可同意便擅自动用家庭财产的行为。在古代社会,妻子只能按时从丈夫处领取家用,并无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和所有权,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则被认为是盗窃,是离婚的条件之一。

但这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随心休妻不受任何的限制。《大戴礼记.本命》上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理由是“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三不去”制度作为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礼制色彩,为妻子留下了一丝生存空间,最低限度地保障妻子的权益。

(二)义绝

《唐律.户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唐律所列义绝范围包括:“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及父母的行为;妻子殴打丈夫的祖父母及父母的行为及妻子想要伤害或者杀害丈夫等七种行为”这七种情况显然与中国古代一直倡导的伦理道德相悖,不利于巩固伦常观念和家族秩序。

(三)和离

和离制度作为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允许夫妻双方谈判自愿离婚。“和离”直到唐朝才正式纳入法律之中。《唐律.户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唐律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是有明文规定的,由于夫妻关系不和睦离婚的,法律不予追究。但实际上,在家庭主义和父权统治的社会制度下,想要离婚的夫妻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完全独立的谈判,在协商中女子并无发言权,和离制度和男子“出妻”制度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其实质都是丈夫或者夫家的单意离婚。

(四)其他的离婚方式

1、因违反婚约而离婚

因违反婚约而离婚主要包括悔婚以及妄冒两种行为。

(1)悔婚

《大明律.户律》有“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情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遇到女子悔婚另嫁且已成婚的案件时,晚明时期的州县官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倾向于从“情”的角度出发,不轻易破坏现有的家庭,而对于前夫更多的是给予经济方面的补偿。

(2)妄冒为婚

妄冒为婚是指男方或者女方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与另一方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妄冒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妄冒,即未到成婚年龄诈说已到成婚年龄、已娶妻诈称未娶妻等;另一种是他人妄冒,就是以“狸猫换太子”的形式成婚。在我国古代男尊女卑的男权社会中,妄冒为婚对于男方家处罚加一等,女方不知情情况下被欺骗成婚不坐都不得不说是一项巨大的进步,这对于维护妇女的权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因為婚姻违反禁止性规定而离异

我国历朝历代都规定了许多禁止结婚的情形,比如说:“同姓不得为婚、外亲中有些亲属禁止结婚、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的亲属之间不得结婚”等等。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法律通常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并判定离婚。

三、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之间的斗争

从法律的实效来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甚至很多时候相背而行,这时候法律通常采取的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有极少情况下才会按照律令强制进行处罚。可见,在国家之中,不仅仅只有法律在发挥着作用,民间习惯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民间习惯和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根据民间习惯对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将人们广泛认可的民间习惯写入国家制定法中,使得法律能够更加切实的调整人们的生活,减少因为民间习惯和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导致法律的实施效果和权威大打折扣的现象发生才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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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敏慈. 浅窥中国古代婚姻禁忌——兼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J].法制博览 2012(01):35+52-53.

作者简介:梁凯凡,西北政法大学201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