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
2020-07-23郎曙霞
郎曙霞
【摘要】我国的公司数量抑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作为经济市场中最为重要的经济主体,公司直接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产生影响。公司法是一部维护公司交易安全的部门法,纵观整部法律,可以发现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在此次研究当中,以债权人该书作为切入点,对我国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据此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以期在理论层面上为债权人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维护交易安全。
【关键词】公司法;法律问题;债权人保护
一、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
(一)债权人
在公司经营发展当中,其资金来源主要分为股权制资金和债权人资金两种,后者所占的比例更大,债权人的“人”所指的并不单单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银行之类的金融主体也可以作为债权人参与到公司发展当中。学术讨论中通常将债权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来进行理解,广义的债权人范围更为宽泛,指那些拥有从企业获偿权利的人,狭义上的债权人则将范围固定在了为银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自然人或者是机构上。
(二)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
我国的公司法是在吸收了国外优秀立法经验之后,结合本国的实践情况来进行立法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得债权人以更加放心的态度来进行投资,这对公司的发展和整个市场都是有着重大利好的,可以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秩序长期稳定,避免出现经济混乱问题。但是,虽然公司法一直在不断进行完善,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信息披露制度缺陷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在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文件资料,但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仅有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债权人并不享有这项权利,这一限制性条件直接导致债权人无法对公司规定进行深入了解;除此之外,會计账簿等资料的查阅也存在一些限制性条件,比如说股东在书面申请并得到同意之后才可查阅,这意味着股东对这项资料是具有知情权的,债权人却没有同等的权利。从这种信息披露制度上来看,债权人所获得的信息质量并不能得到保证,公司在做出贷款等行为时,债权人也无法及时得知,其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很容易会因此而受到侵害。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对股东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否认部分违规操作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方式,避免其做出权力滥用行为,但是,很明显,这是在异常状态下所作出的自救举动,公司法中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不甚明确,法官裁决时用到此项制度往往会自由心证,主观性较为明显,可操作性低。
(三)股东出资程序缺陷
现行法律规定若股东未按约定及时将出资额缴纳完毕,并因此而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此项规定虽然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若债权人全部选择采用诉讼方式来解决此项问题,显然会导致司法成本大幅度增加,从这个角度来看,从立法上来进行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四)公司治理与信用机制缺陷
公司信用的要点有二,分别是履行义务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实践中,有许多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在履行义务时较少采取主动的态度,虚假投资和反悔撤资等问题时有发生,公司经营失败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获得债务偿还的顺位也需要由各种因素来决定,这些都不利于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障,所以公司偿债能力的提高刻不容缓。
三、解决债权人保护问题的策略
(一)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
基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公司应该向其披露与其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说出资信息和资产情况,使债权人可以了解公司在当前阶段的发展情况以及实际经营能力;其次,立法中应该规定公司将自身的信用情况披露给债权人,避免债权人受到错误信息的影响,因错误估计公司信用情况而遭受重大损失;最后,公司在经营中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必然会隐瞒一些对自身不利的信息,显然,公司主动向债权人披露所有信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此,必须要充分利用市场和政府的力量,实现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监督。
(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规则进行明确
首先,要明确诉讼双方之间的界限,在股东滥用权力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并因此而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时,债权人即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与之相对的,被告则是滥用权力与地位并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股东。被告受到了身份上的限制,仅控股股东可作为被告;其次,公司法中并未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做出规定,对此,应该参考民诉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来进行具体的判断。
(三)对股东出资程序进行明确
在立法中应对股东认缴资本的出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因期限设置不合理而产生的公司在出资期限尚未结束时就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若这种问题已然发生,公司董事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将股东召集起来催缴出资款项,若董事无法完成此项工作,债权人可以要求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与信用机制
公司这样的庞然大物,治理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为了保证其可以更好的运转,应该对董事以及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能或者说是其应尽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明确的章程,一旦董事和高管没有履行自身的职能,就对其进行降职等处理。在信用机制中增加公司处罚和黑白名单的方式可以稳定公司的运行,增强公司的信息,对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到现在已经到达了比较成熟的阶段,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对此,应该在信息披露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出资程序以及治理与信用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增强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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