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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背景下高考加分政策的理性分析与路径革新

2020-07-23雷绍广钱进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教育公平新高考

雷绍广 钱进

摘   要 在“科学选拔人才、促进教育公平”为主要理念的新高考改革背景下,以满足学生个性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的鼓励性高考加分项已失去存在的必要性,但始终坚守教育补偿为契机的补偿性高考加分项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新高考改革的深入,高考加分政策渐趋完善的同时在加分对象和加分幅度上仍有改进的空间。精准定位农村学生加分对象、合理界定少数民族加分群体、科学优化加分幅度是高等教育后大众化阶段,高考加分政策为实现“发展公平而又有质量”的教育诉求、坚守教育补偿初衷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新高考  高考加分政策  教育公平  教育补偿

一、高考加分政策的变迁

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了我国高考改革历史上又一重要转折点,国内各省市在该政策的指导下积极进行了高考招生录取改革。作为高考政策的有力补充,高考加分政策在实现新高考所倡导的“科学选拔人才、促进教育公平”价值诉求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新高考背景下对加分政策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重新梳理,正视当前国内各省市不合理的加分政策,维护高考的公平正义。

高考加分政策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是高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考生的身份、发展表现等情况对其高考分数予以优惠和照顾的一种政策安排[1],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对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少数民族学生、华侨学生等群体给予一定的帮扶与鼓励[2]。依据加分权限的变更,恢复高考后的加分政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政策形成期(1978-1999年)。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教委仍掌握着加分政策的主导权。为服务该阶段“效率优先”主导的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教委历经10年增补于1987年确立了10项全国性补偿加分项[2],并在后续的改革中形成了降分录取和优先录取相结合的实施方式。第二阶段,政策扩张期(2000-2009年)。高等教育扩招后,为更好地服务于高等教育大众化,教育部开始将部分加分权限下放,加分政策也逐渐成了地方政府用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工具。该阶段层出不穷的地方性“土政策”降低了政策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催生了“加分教育”;操作的不规范和监管的不严也为“权分交易”“钱分教育”等教育腐败问题的滋生提供了温床[3]。第三阶段,政策优化期(2010年至今)。“高考加分作弊”事件的频发直接推动了加分政策的调整,教育部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强调要减少地方性加分项、打击“加分造假”,这也表明了教育部统一加分权限和标准、重塑政策严肃性的决心。

在高考加分政策上,新高考明确规定要“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为此,教育部等五部门于2014年底就进一步减少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规范加分操作流程等问题出台了新的规定,强调要在大幅度缩减加分项目的同时,加大加分资格的审查、监督力度,这也为新高考改革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新高考背景下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分析

1.促进学生个性化的发展

覃学健、王婷等人认为,统一的学科知识和纯粹的课本理论不能满足学生个体的多样性,应当设立鼓励性的加分项目让学生发挥特长,从而保证其今后在该领域有所成就[4],因此设立特长生类、奥赛类、科技类以及突出事迹类加分项是有必要的。但在强调升学率、学校排名这一现实情况下,部分学校开始设立“强化班”,通过应试教育、强化训练等方式来培养学生的“特殊才能”。这种“加分教育”虽然在短时间内能提高学生某方面的才能,获得加分的机会,但事实上并未真正培养出一批在艺术、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同时,“加分教育”背后高昂的辅导、培训费对于教育资源、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和学校而言是望尘莫及的,“加分教育”也成了富人子女的“教育大餐”,加大了教育资源上的分配不公。政策实施中的不公开、不透明以及惩戒力度不够等各种不规范行为,也为“钱分交易”“权分交易”等教育腐败问题的滋生提供了可能。

在素质教育缺位的情况下,“鼓励性加分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以分取才”这种录取方式的不足;但在具体实施中,缺乏科学考量的加分项目更多地服务了本就处于“超出地位”的考生,产生了政策异化。新高考改革背景下,考试内容的改革為学生多样化的知识选择和学习特长的发挥提供了可能,综合素质评价和自主招生的推行为全面评价学生整体素质创造了更多的机会,更大程度地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开辟了路径。可见,新的考核与录取方式不仅大大削弱甚至取代鼓励性加分项的政策诉求,也能有效避免鼓励性加分政策实施中的种种弊端,因此削减这些全国性加分项目、严格管理和监督加分操作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2.服务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李小宁认为,高考加分政策可以在促进国家、地方、学校和社会多方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的同时,为地方人才的引进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5],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些加分项似乎也是合情合理的。随着2000年后加分权限的下放,地方政府掌握了一定的加分自主权,但在设置加分项时,地方政府常会出于当地社会经济的考虑将一些考生无法改变的外部因素纳入到加分考核的项目之中,制定出一些服务地方政治的“土政策”(见表1)。

将客观的、考生无法改变的外部因素纳入到加分政策之中,会在无形中加大教育的起点不公平[6];试图通过某个政策来解决多个政策问题的做法,往往也会因牵涉过多利益而加大政策执行的难度,造成种种政策偏差。大幅度减少这种有违“教育公平”理念的地方性加分项目,不仅是重塑加分政策严肃性的有力举措,也是促进高考招生制度科学合理性的重要保障。

3.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

王曦、樊改霞认为,高考加分政策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尤其是教育公平而采取的一种补偿性措施,是罗尔斯正义论中差异原则和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7]。现实中,考生可能会因家庭出身、地区教育资源供给状况等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而在高考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些“不应有的不公平”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否则考生通过高考改变命运、实现向上层流动的可能性降低,造成这种不平等与阶层的差异在代际间固定化,会形成严重的阶层固化现象[8]。教育部在大幅度削减加分项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学生的身份差异,通过保留5项补偿性的加分项来改善弱势阶层不利的受教育地位,维护教育的起点公平,充分体现了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补偿性原则。

新高考改革中倡导的“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旨在改变边远、农村以及贫困地区受教育程度不高的现象,促进教育公平,而補偿性加分政策的存在能够有效改善弱势阶层考生的不利地位,较好地实现了“促进教育公平公正”的改革诉求。由此可见,新高考改革的价值诉求下,以“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鼓励性加分政策已失去其存在的合法地位,而补偿性加分政策作为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扶贫”的重要补充依然是新高考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新高考背景下高考加分政策的路径革新

1.精准定位农村学生加分对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扶贫先扶志,为贫困地区的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9]。高考加分政策中出于补偿性原则而给予边远、贫困、民族地区考生一定的政策优惠,充分体现了“教育扶贫”的理念。但在具体操作中,海南、河南等省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具体情况,实行覆盖全省的“农村地区独生子女”政策优惠,显然缺乏了科学性的考量,这不仅会削弱了那些真正贫困的多子女家庭考生的政策红利,反而让虽是农村户口但经济上有一定能力的独生子女群体得到了“搭便车”的机会。

因此,实施农村考生加分项目时,应综合考察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考生的实际家庭经济状况,对确实需要倾斜性照顾的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考生,以及虽处于经济发展较好区域但真实经济状况较困难的考生给予一定的加分补偿。在具体操作中,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山区和边境线考生”采取的加分补偿,即具体划分边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对特定区域内的考生给予加分补偿,真正实现教育精准扶贫。

2.合理界定少数民族加分群体

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存在,不仅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也是缩小民族、地区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要求,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发展至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河北、河南等省份在加分政策实行中仍然简单地以“民族身份”为优惠标准,这不仅忽视了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同一族别内城乡和阶层之间、不同少数民族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造成加分对象不够明确具体、加分主体被忽视的问题,同时也会让汉族考生感到不公平[10]。第二,部分省份仍然存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首府所在地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现象,这些地区往往经济发展较好、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因而考生往往并非弱势群体,这一做法也忽视了国家在民族教育中坚持的“民族+区域”模式[11]。

在实行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过程中,要合理界定少数民族加分群体,一方面要真正实现对家庭贫困、母语非汉语、实际在薄弱学校就学的考生予以照顾;另一方面要考虑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教育资源较为充裕学校学生是否有实行加分的必要。在具体操作中,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管理办法,即对省内少数民族聚居地进行划分,依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给予不同分值的加分补偿。对于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参照黑龙江省的具体做法,在招生录取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3.科学确定加分幅度

教育部规定现行的高考加分政策中的最高加分限额为20分,各省市又根据加分对象的具体情况做出了加3分、5分、10分和20分的规定。但每年的高考情况不一样,因而会出现某年的分差较大,5分或10分的加分额度不能使弱势地位的考生得到实质的教育平等;某年的分差较小,10分或20分的额度又使得这些弱势群体考生进入了其力不能及的学校,面临着无法完成学业的挑战。

因此,高考加分幅度不应是一个常数,而应是一个变数,加分分值依据当年高考的总体情况以及招生配额比例上下浮动。如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落后农村地区考生的加分,可按当年招生配额比例计算出具体加分补偿的人数,再结合当年该地的高考成绩情况计算出具体合适的加分幅度。

新高考改革背景下,加分政策作为满足“科学选拔人才,促进教育公平”这一价值诉求的重要补充,除了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统一政策目标和加分思想外,也要适当地“简政放权”,让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细化加分操作过程,配以严格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使加分政策更为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彭泽平,金燕.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透视及其治理[J].中国教育学刊,2015(11).

[2] 杨学为总主编,陆震卷主编.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8卷中华人民共和国[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 张芳.高考加分政策下的教育腐败[J].教学与管理,2009(07).

[4] 覃学健,王婷,杨挺.论高考加分制度的重构[J].教学与管理,2009(31).

[5] 李小宁.高考加分政策的异化与回归路径初探[J].基础教育研究,2014(14).

[6] 崔华华,方美.对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理性分析及思考[J].高教探索,2010(03).

[7] 王曦,樊改霞.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正义精神与改进之策——基于罗尔斯“正义论”[J].教学与管理,2018(22).

[8] 顾骏.阶层固化: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挑战[N].文汇报,2011-04-11(014).

[9] 习近平扶贫新论断: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和精准扶贫[EB/OL].[2019-09-21].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n1/2016/01

03/c1001-28006150.html.

[10] 黄利红,覃美洲,周丽丽.宪法视野下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与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J].民族教育研究,2013,24(02).

[1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19-09-21].[EB/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8/17/content_10097.htm.

[作者:雷绍广(1993-),男,江苏南京人,江苏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生;钱进(1964-),男,江苏连云港人,江苏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硕士。]

【责任编辑  郭振玲】

*该文为江苏省2018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转专业本科生的学业成长与发展研究”(KYCX18_207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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