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伦理失范危机中的师德制度化体系建构
2020-07-23田露
摘 要 现代化社会分工协作推进了教师职业的世俗化发展,工业文明的自我性使传统师德伦理体系逐渐消解,产生了师德伦理体系失范危机。教师承担了社会教化的重要职责,教师伦理失范导致的教师德行标准不统一,会对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深远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师德制度化体系重构师德伦理,利用法律义务与职业规范约束教师的道德、责任与价值观念,并通过三种权威的融合,发挥教师在教育中的典范作用。
关键词 师德伦理 伦理失范 社会转型期 师德制度化
近年来,教师群体的道德伦理问题频发。鉴于这一职业的特殊性,教师的道德伦理与职业形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现代社会环境下,传统师德伦理体系的社会依据与规范标准逐渐模糊,道德标准和价值目标与社会环境的偏差日益明显,教师职业形象与公信力下降,而与之对应的社会公众对教师道德伦理的高要求,更加剧了当前师德伦理与社会预期教师伦理的对立。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需要通过重构师德伦理体系,解决伦理失范危机,为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一、师德伦理失范危机的根源
伦理原理是教育关系的基本原理,构成了师德伦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具有非功利性、非强制性的特征。在由师生及教育活动构成的教育共同体中,教师作为教育的具象化、人格化表现,必然要遵循既定的师德伦理,才能避免社会认同与教育认同危机造成的师德伦理失范危机。具有道德特质的师德伦理容易导致伦理失范危机的产生,而这种危机主要源于以下三点。
1.师德伦理与社会根基的错位
师德伦理与社会根基的错位主要源于教育伦理调节与引导作用的失调,导致教育本身与教师个体的混乱。作为承载社会教化职能的教师,必然需要有更高尚的道德约束。但在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进程中,科学技术衍生的机械化与非人性化破坏了固有的道德准则体系,“自我”成为道德判断的重要准则。这种对传统社会等级制度的瓦解虽然推进了历史的进步,但道德体系往往根植于所处的社会环境,随着师德的社会根基被破坏,这种“自我”导致了师德伦理体系的逐渐消解。因为在社会转型进程中,教师群体获得了历史性胜利,但同时也破坏了师德的社会根基。无论社会环境与技术水平如何发展,教师即使能够与之进步,但职业身份固有的职责也不应丧失。这种与社会根基错位的道德相对主义形成的道德危机,奠定了师德伦理失范危机的基础。
2.教师使命感的缺失
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性使其具有崇高而神圣的特质,这种特质衍生出了教师源于社会共识的伦理权威。这种伦理权威要求教师本人具有伦理精神,缺乏伦理精神会导致教师丧失人文使命,动摇最基本的教育信念。教师有义务保护及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这种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本质上受到教育伦理的调节作用。但当前教师的伦理权威失效,一方面是由于传统教师作为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承担了传道、受业、解惑职能,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学生可以通过多条渠道获取知识,且在探索知识的过程中实现了知识观的重构,而教师在教育中的权威性则受到挑战,导致了传统教师伦理权威的削弱。另一方面,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蔑视道德的风气致使社会失衡,社会道德体系出现危机,进而导致了现实的教师伦理权威失范。教师伦理权威是动态生成而非永久存在的,這种社会道德体系的危机容易导致教师自身意志与使命感削弱,进而产生伦理权威丧失的风险。
3.师德权威体系的消解
教师所承担的社会教化职能使这一角色具有一定神圣性,这种神圣性不是体现在教学能力层面,而是体现在教师精神层面。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教师这一职业逐渐世俗化并成为社会分工体系的重要环节。教师的神圣性逐渐消解,逐渐变成受到底线伦理与契约精神约束的普通职业。这也就导致对教师圣者形象的根深蒂固与当代教师神圣光环退却呈现出强烈的反差,使教师群体招致社会伦理的批判。教育的人文性源自于教师这一职业的伦理道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育关系的范型源自于民族认同以及近似于血缘关系的人伦关系。教育关系具有准家族关系特征,接近亲属关系的师生关系,构成了教育的人文性性质。第二,教育关系的价值源自于道德价值。师生关系中必然包含经济、政治等多种社会关系,但道德价值构成了教育的最基本价值,也影响了教育的道德取向。第三,伦理原理决定了教育关系的基本原理。非功利性与非强制性是教育关系原理的基本原则,教学活动中教师角色定位必然具有一定神圣性,且这种神圣性受到文化与环境的认同和保护。教师必须能在教学活动中体现出神圣性,才能避免社会与教育认同危机的产生。师德伦理缺失会导致教师丧失教育的人文使命,进而失去育人的信心。
二、师德伦理的价值取向
自古以来,社会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方法与个人学术修养、道德水平就有较高的要求。在现代社会,文化内涵与价值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教师在促进多元文化与价值观念相互理解的过程中发挥的独特作用也就更加突出。因此,需要界定教师从业的道德标准,重构在当代语境下的师德伦理体系。
1.师德伦理的性质解构
教师和学生是以道义为节点形成的一种特殊人伦关系,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教师必须承担维系师生关系的责任,需要从言行举止、思想观念等多个方面做到为人师表,对学生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形成起到正向导向作用。而从现代契约论的语境分析,狄特里希·邦霍费尔指出,民主社会检验道德体系的最佳标准,就是社会中未成年人的道德水平。而教育社会学指出教师需要对学生施加影响,使学生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本质上并非教师与学生家长形成的契约,而是教师与社会之间形成的无形契约关系。这种为社会培养未成年人的契约关系构成了新的师德伦理关系,当教师个人的素质与社会期望存在偏差,就难以履行向学生施加社会化影响的责任。因此,这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导致了社会对教师品格的要求,远比对其他职业从业者更高。
既有的教师评价主要停留在合法性与合情性上。合法性指教师行为是否符合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合情性则指教师行为是否受到社会舆论认可。但教师是教学活动中多种社会伦理关系的枢纽,教师评价还须从合伦理性的角度分析,即从道德的角度审视教师行为与这一特殊职业的社会责任,在满足教师基本利益诉求的前提下,使教师可以通过伦理规约处理教学活动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因此,师德伦理实质上是在保障教师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受到教师个人素养与能力共同影响的伦理行为。
2.师德伦理视角下的教师职责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学术与政治》中指出,教师能够为学生提供的帮助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关于技术的知识,给予学生支配自己人生、外在事物乃至其他人的能力;第二是思想的方法和思考的工具,使学生得到思想层面的提升;第三是清晰性,让学生在面对价值问题时能够清晰地认识到问题,并选择不同的立场。此外,马克斯·韦伯还指出教师必须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才能将教育称作“志业”。由此,通过师德伦理树立教师的职责范畴,能够帮助教师洞悉社会转型背景下所承担的责任,为师德制度化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在师德伦理视角下,教师职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道义责任。社会对教师这一特殊职业的伦理要求,使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与道德准则的双重标准开展教学工作。因此,教师职责既要承担社会精神与伦理要求,又要承担教师职业的社会性与政治性责任。其次是客观责任。美国行政伦理学家特里·L·库珀指出,人类天性的顺从性、被动性和反应性使其能够遵循组织的制度和规律,这种客观的伦理责任验证了制度在教师履行自身职责的必要性。最后是公共责任。职业的特性使教师群体更倾向于社会公共组织,而教师群体的核心凝聚力,就是教师职业制度的伦理特质与对教师个体的伦理规约。而由于教师职业所特有的道德伦理体系,对教师职责的研究往往需要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出发,这一点无论是对社会价值体系的认同,还是对组织的政策选择都尤为重要。因此,应通过对师德伦理价值范式的重构,建立制度化使得体系框架,进而解决社会转型期教师伦理失范危机。
三、师德伦理制度化体系构建
师德不同于社会共识中的习俗道德和伦理道德,既遵循社会共同遵循的普遍原则,又有独立的约束教师言行品德的非成文标准。在传统师德伦理体系失范的背景下,须通过构建师德制度化体系,重构当代师德伦理规范。
1.个别人格与总体人格统一
德国现象学家马克斯·舍勒认为,人格分为个别人格与总体人格。其中,个别人格指在个体的世界范畴内,通过单一化或自为性体验行动产生的经验方法。总体人格是在集体世界或复数世界的范畴内,通過社群行为的特别本质类中不断形成的。马克斯·韦伯认为,教师能够从不同角度解决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神圣关系,并使其成为理论化、系统化的生活方式,从而使人感悟个人行为与人生意义。落实在具体行为,教师能够通过个人的模范行为影响他人,且通过言传身教教人向善。教师是个体人格与总体人格的统一体,而教师共同体依托人格的观念而存在。其中的最高价值并非共同体价值,而是作为个体的教师人格价值,即教师总体人格的价值是共同体的最高价值,每一个个体对自身行为负责都建立在对共同体意愿共通性的基础上。在某一人格共同体的总体人格中,通过共同体成员自身的体验活动而被赋予人格本身。而共同体中每个个体的个别人格与总体人格都存在共同负责性,且兼具自身负责性,这也就构成马克斯·舍勒所认为的社会伦理学中最高的凝聚原则。因此,可以发挥教师共同体在凝聚个体教师总体人格的枢纽作用,奠定师德伦理体系的基本思想框架,避免超脱集体责任或共同责任之外的特权化师德标准。
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协同
法律义务是指在法律条文约束下需要对他人尽的义务,而道德义务则是在道德框架下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二者之间具有本质区别。在法律语境中,义务与权利共存,拥有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道德义务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对道德义务的影响仅限于确定道德义务行为的合法和正当性。道德义务是行为人为自己制定的伦理规范标准,也是行为人个体内心的道德法则。不同于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具有直接性特点,权利者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无需权利者承担义务。道德义务既包含对所做之事的敬畏情感,又包含对行动的强制性。作为承担教化育人责任的教师,其行为的基本约束力源自于政府和学校提出的法律条约及规章制度。但教师职业的神圣性,要求教师对从事的教学活动抱有崇高的敬意和深刻的情感,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进行协调,才能实现当代师德体系的重建。
3.三种权威协同
马克斯·韦伯将权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是传统权威,受到传统文化环境或社会习俗影响,前人已经接受并在历史进程中打磨出的既有观念,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反映出社会历史传承的规则标准,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接受,这种规则标准即传统权威。第二是合理合法权威,这种权威建立在合法的制度与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规章制度的理性表现,构建普适的秩序规则。在社会环境中,合理合法权威占据主导地位,是维护现代社会明确的科层体制的基础。合理合法权威的本质在于理性,在社会转型期,价值观与社会结构的消弭致使教师权威往往根植于规章制度约束的合理合法权威。这种权威与传统权威之间不存在高下之分,仅在来源、影响力与约束对象之间有区别。第三是超凡魅力权威,这种权威源自于个人所拥有的常人无法企及的能力或素养,并形成了领袖气质与人格魅力。这种人格魅力能够激发他人的人格崇拜,使其产生独特的忠诚与情感。对教师而言,超凡魅力权威源自于教师的专业能力与对教育的人格化、神圣化展现。拥有超凡魅力权威的教师不见得在传道授业解惑方面有多么突出的能力,而是通过教师自律的言行举止,体现出其高尚的品格内涵与价值观,并借此基础形成了超凡魅力权威。
参考文献
[1] 张旦生,张振改.间接规制:师德治理的有效路径[J].中小学管理,2015(04).
[2] 安方琪.国外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建设及启示——基于教师专业伦理教育的视角[J].北京教育:高教,2014(10).
[3] 徐颖.把握师德内涵 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J].教学与管理,2010(06).
[4] 杨春茂.师德建设中几个关系的哲学思考[J].人民教育,2003(10).
[5] 胡洪伟,刘朋.论教师伦理道德的法律制约机制——中小学师德建设的法学思考[J].教学与管理,2001(18).
[作者:田露(1972-),女,河南洛宁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 陈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