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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的实施困境及其出路

2020-07-23王从容陈慧丹李蕾汤雨晴王一曼

中文信息 2020年6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对策建议

王从容 陈慧丹 李蕾 汤雨晴 王一曼

摘 要:本文以湖南省的部分电子商务有关主体为样本,在调研中发现《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在实施中存在的信息收集使用方式不当、公示披露信息不够等诸多问题。文章分析了实施困境的背后成因,从公众参与、信息公示、行业自律、市场监管、法律关系等方面,提出改善新法实施状况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 实施情况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0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6-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网络消费者权益做出诸多规制。笔者对此进行调研,针对该法法律关系主体复杂、网络消费性质特殊等问题,找出其实施困境的背后成因,提出相关建议措施,以期提高法律实施效率。

一、《电商法》实施中的困境揭示

1.信息收集使用方面的问题

网络消费中存在许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网络消费者在各平台注册账户通过大数据在各个环节的串联下形成信息链,一旦平台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采集过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将不可逆转。对此,《电商法》规定了电子账户注销的处理方法,包括不得为注销设置不合理要求以及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用户账号注销后及时删除个人信息等。针对电商经营者通过采集消费者浏览记录提供“个性化推荐”的行为,《电商法》第十八条也规定,提供推荐服务应当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至于如何界定“消费者个人特征”仍需后续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不断更新解释。

2.公示披露信息方面的问题

针对电商交易模式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电商法》细化了公示披露义务的内容。包括:a.公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行政许可信息b.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义务c.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d.业务模式信息e.竞价排名标识。但该法第十七条没有对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义务规定配套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责任承担方式,值得商榷。

3.虚假宣传问题方面的问题

网上消费与线下消费相比较而言,更容易受到商品宣传、用户评价的影响。研究数据显示,商品的交易量会影响用户的购买意愿。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的虚假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同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按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电商法》对违法编造用户评价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未做规定。

4.消费者选择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搭售与平台强制“二选一”是线上交易中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表现。《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商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设置为默认选项。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不仅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实质上也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数据表明相当多数的消费者有过遭遇平台强制“二选一”的经历,《电商法》应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以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5.维权方面的问题

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交易纠纷纷繁复杂,救济途径有限。网络消费者在综合考量维权的经济成本、证据的举证难度等各方面因素后,通常做出以下两种选择:一是放弃解决纠纷;二是将货物退回(自己承擔退回运费,退货成本相对较高)。电商经营者没有承担任何责任。《电商法》第四章规定的争议解决多属于原则性条文。该法第六十三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以线下解决方式处置线上纠纷所造成的维权成本高、举证难、侵权主体不明确等问题,但对于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仍需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增加法条的可操

作性。

二、困境之致因分析

1.交易信息失衡

现代商事活动显著的信息属性不仅表现在信息的生成与流动直接影响着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交易结果,同时体现为商事法律本身具有的信息符号性质。在没有强制公示标准的情况下,电商经营者掌握了交易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和决定权,而网络消费者则完全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极易侵害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加剧了电商交易的不稳定性,增加了售后的成本。

2.缺乏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一方面要求行业内对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另一方面则需要行业以其内部制定的行业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部分电商经营者不知法,部分电商经营者知法却并不守法,甚至于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变本加厉地损害网络消费者权益,这些都是缺乏行业自律的表现。此外,电商平台者与电商平台者之间也需要行业自律,例如电商平台者之间强迫网络消费者进行“二选一”的情形,不仅会破坏市场交易公平、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更是平台不遵守行业规范的表现。电商平台经营者与电商经营者作为《电商法》规范中主要的义务承担主体,其能否切实遵守法律规定极大程度地影响了《电商法》贯彻实施和落实。

3.监管职责模糊

目前电商监督职责和执法权限涉及市场监管局、商务部、工信部、网信办、邮政局、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公安部等多个部门。我国电商监管采用“权责集中,有的放矢”的策略。现有监管模式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了“多头分散,齐抓共防”的治理局面,加之对该行业的治理一直采用的是事后审查模式,但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易产生权责不明、相互推诿以及现有职能无法独立地对电商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严重影响监管效率和执法效果。

4.制度衔接不畅

法律制度的落实和功能的发挥需要有相关配套措施和制度的配合,体现出统一性与协调性。《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连带责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目。但在适用过程中,如果网络消费者在提起惩罚性赔偿民事诉讼前,电商经营者(或电商平台经营者)已经基于其垄断行为承担了行政责任,再按第三十八条追责,必然使电商经营者的同一行为受到了两次惩罚,承担了两次法律责任。制度衔接的问题将使《电商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基本法律原则。

三、对策与建议

1.完善信息公示方式,保障交易环境安全

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都是信息公示义务的履行主体,但是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的中间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平台管理责任,必要时可对不履行、迟延履行公示义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催告或者警告以及在一定权限内予以处罚。除了对违反义务的主体进行具体法律责任设定以保证责任承担方式多元化以外,设置一定范围内的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连带责任更能促进电商平台监管义务的履行,以实现信息透明的最大化,保证消费者获取的信息真实、有效。

网络消费者信息泄露是网络交易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一是要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者,电商平台与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二是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利内容体系来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使得消费者信息收集可控化与投诉处理规范化。

2.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加强诚信自律意识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电商平台进行的自律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商家登记审查、建立电商交易规则、信用等级评价、定期检查监控录像等。应该对平台的自律管理权力做了进一步地扩展延伸,使权力与义务的对等,为电商行业的自律管理提供了更有力地支撑。例如平台可以自行即时监管线上交易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现象,或遭遇消费者举报,可对违规商家进行警告、冻结账户、下架、罚款等。电商平台还可以通过自定义的自律管理体系,对相关违规行为发现、收集、分类和认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电商交易纠纷,以节约国家管理资源,这是未来电商监管的发展方向。

3.厘清监管主体权责,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当前电商行业中监管主体繁杂,主体之间权责不明,各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合理界定监管权限,建立监管权责清单,在权责范围之内提高监管效率和执法效果。应该扩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范围,发挥中心作用。市场监督部门,主动牵头其他部门,联合各部门一同监管,保证监管途径畅通。还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制。通过完善投诉和举报系统,降低投诉举报成本,激励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

4.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加强相关制度衔接

《电商法》与其他法律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降低了该法的操作性。加强电商法律衔接、细化法律解释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如《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草案)》和《江苏省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都对《电商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细化,督促电商经营者及电商平台落实责任,充分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需加强法律体系内部衔接,解决法律法规冲突。如《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平均责任与《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具有多元性和包容性的责任,即既可能是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数个侵权行为人各自承担按份责任之后是终局责任,原则上在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个侵权人之间不能再相互追偿,但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参考文献

[1]温蕾.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J].中国流通经济,2016,(02).

[2]陈晓文,张欣怡.“一带一路”战略对跨境电商经营模式的推动——基于物流视角的探讨[N].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

[3]谢贵春.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J].中国商法年刊,2015:161.

[4]朱晓娟,李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及内容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20,(01).

[5]王道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保责任研究[J].中国法学,2019,(06).

作者简介:

王从容(2000.5—),女,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17级本科生,专业:法学;

陈慧丹(2000.12—),女,湖南永州人,湘潭大學兴湘学院2017级本科生,专业:法学;

李蕾(2000.8—),女,安徽芜湖人,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17级本科生,专业:法学;

汤雨晴(1998.10—),女,安徽蚌埠人,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17级本科生,专业:法学;

王一曼(1998.5—),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17级本科生,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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