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人大监督审计整改的硬度
2020-07-23卢鸿福
卢鸿福
如何走出“年年审计年年犯”的困境?如何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推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落地?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人大监督支招、树威。
《意见》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整改情况报告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拓展监督深度,增强监督效果,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的工作。具备条件,可以推动专题询问常态化”。
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提高审计整改监督实效上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如建立审议意见交办制度,把审计发现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交办;推行满意度测评制度,对相关责任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分项进行测评,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继续整改等,促进了一批问题的解决,较好地发挥了人大监督的职能作用。但是,总的来看,人大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仍然不尽如人意,一些问题总是屡审屡犯、改而又犯,很難从根本上得到纠正。
从目前人大监督审计整改问题落实的现实情况看,仅仅只是运用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单一的监督方式。这种相对温和的监督方式,尽管经常运用于人大工作的实践中,但由于缺少刚性的约束力,监督效果往往大打折扣。虽然从理论上讲,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3项具有刚性监督特质的职权,可以在人大监督中大显身手,但监督法并未具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使这些权力,因而在地方实践中,大都采取审慎的态度,如果没有上级人大要求或制度示范,一般不会也不想越“雷池”一步。
《意见》明确指出要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认真整改。这一规定,直指人大开展审计监督的软肋,为有力、有效推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厘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更为人大理直气壮行使刚性监督权力,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依据。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让《意见》落实落地,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监督实效,还需要多点发力,综合施策。要务实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规定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做好审计整改监督工作。要善于行权。加强与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制订同级审计跟踪监督工作方案,提出整改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整改落实进度,选取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解剖麻雀。要敢于行权。以《意见》落实为契机,把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专项工作报告与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结合起来,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刚性。要形成合力。加大违纪违法处理力度,对整改不到位或敷衍应付的单位,监督和支持有关机关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形成推进整改落实的强大合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