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交通事故致死原因及致伤方式鉴定1例
2020-07-23张曼婷汤丽娟缪麒孟运乐余彦耿张付李冬日
张曼婷,汤丽娟,缪麒,孟运乐,余彦耿,张付,李冬日
(1.南方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2.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0)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张某,女,53岁,某日骑电动自行车先与停靠在路边打开驾驶位车门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后倒地,后又被紧随其后的二轮摩托车碾压,张某当场死亡。而小客车的司机拒不承认其与电动自行车之间存在碰撞。后公安部门委托对电动自行车与小客车是否发生接触碰撞,以及张某的死亡是与小客车有关还是与摩托车的碾压有关进行鉴定。
1.2 尸体检验
尸长168 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右侧面部多处擦挫伤,右膝外侧(距足底48~52 cm)见一1.7 cm×2.0 cm×1.3 cm大小呈直角形的挫裂伤(图1A);枕部见一11 cm×10 cm×1 cm头皮下出血(图2A),枕部正中从人字缝交界处见一长12cm的纵形骨折(图2B),一直延伸至枕骨大孔并伴有高位颈髓挫伤,枕骨大孔周围软组织出血,寰枢椎脱位;大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颞叶及额叶底部多发对冲性脑挫伤;腰部左侧皮下软组织见38cm×10cm条状出血(图3A);腹腔内未见出血,肝、脾、肾、血管等未见损伤,未检见原发致死性疾病。
鉴定意见:张某系外伤后发生高位颈髓挫伤、多发脑挫伤而死亡。
1.3 现场勘验
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路中间有黄线间隔,为双向四车道,南北两侧各有非机动车道。现场为潮湿水泥地面。小客车头东尾西停靠在南侧慢车道路边,小客车的东北侧路面上分别有倒地的电动自行车和二轮摩托车。其中,电动自行车的车尾部压在快车道与慢车道的白色分界线上,车体大部分位于慢车道内;二轮摩托车的倒地位置位于电动自行车的东北侧,车尾部压在快车道与慢车道的白色分界线上,车体大部分位于快车道内(图4)。
图1 死者右膝外侧直角形挫裂伤与小客车车门向外折翘的门边角形状、大小相符Fig.1 The shape and size of the right-angled contusion on the outside of the deceased’s right knee were matched with which on the door corner of the passenger car door that was bent outward
图2 死者头颅损伤情况Fig.2 Head damage of the deceased
图3 死者左侧腰部受损区域宽度与摩托车前轮宽度相符Fig.3 The width of the damaged area on the left waist of the deceased was matched with the width of the front wheel of the motorcycle
图4 事故现场Fig.4 The scene of the accident
1.4 车辆勘验
1.4.1 小客车
小客车左前门距地面高61.0cm处的右边角明显向外折翘变形(图1B),折翘长度为10.5cm,折翘角距车体最大间隙宽度为4.5cm,折翘角上方34.0cm处的门边缘内侧(距地面高96.0 cm)有一弧状凸出变形,变形处直径3cm、深5cm,并有油漆剥脱。左前门前边缘与翼子板接合部(车门铰链一侧)距地面高73.5~91.0cm处有一17.5cm×1.6cm的凹陷变形。
1.4.2 电动自行车
无牌电动自行车全车长170 cm、高120 cm(后视镜距地高度)。该车右握把前铸铝材质的前刹车手柄已断离缺失,残留手柄长5.5cm。经警方在原始现场提取的前刹车断离手柄与车体残留手柄对接复原后测量:前刹车手柄球形端部距地面高96cm,手柄端部球形直径为1.3cm(图5)。
1.4.3 二轮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勘验未见异常,其前轮轮胎宽度为7cm。
图5 电动车与小客车的碰撞点(箭头所示)Fig.5 The collision point between battery car and passenger car(arrow)
1.5 痕迹比对
经用警方在原始现场提取的前刹车断离手柄与车体残留手柄对接复原后,与小客车模拟、比对检验:无牌电动自行车右前刹车手柄端部球形与小客车左前门折翘角上方门边缘的弧状变形,两者完全吻合(图5)。
1.6 模拟实验
选择与死者张某身高相同个体,根据上述推断的驾驶状态、车辆碰撞行为,验证电动自行车右前刹车手柄与小客车开启后的左前门边缘内侧碰撞接触的方式成立;张某右膝外侧的直角形挫裂伤与小客车左前门边角碰撞接触的方式成立。
1.7 事故过程分析
小客车左前门边缘与翼子板接合部的变形痕迹形态表明,车门在开启时被电动自行车右侧前刹车手柄端部碰撞,电动自行车车尾左摆,整车横向侧前方摔倒,张某身体顺时针旋转并摔倒在地,头枕部与地面碰撞,之后在俯卧状态下被二轮摩托车碾压腰部左侧。
1.8 鉴定意见
本事故系张某骑电动自行车与停靠路边的小客车左前门发生碰撞后,其头枕部与地面碰撞发生颅骨骨折、高位颈髓挫伤、多发对冲性脑挫伤及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张某的死亡后果与小客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二轮摩托车无因果关系。
2 讨 论
交通事故是21世纪以来人类的重大议题之一[1],而交通事故中人体的损伤研究更是重中之重。交通事故中人体损伤的研究不仅能在车辆安全领域发挥有效减少人体损伤的作用[2],还有助于了解事故发生过程中人-车-路三者的相互作用,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重建事故过程,使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更加成熟。
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 268—2009)规定了在进行尸表检查时应检查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态、大小和性状,检查创面、创缘、创壁及创底的黏附物和散落物,注意分析受力方向,发现和描述特征性损伤。同时也强调了在尸体解剖检验中,应在尸表检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分别剖开颅腔、胸腔、腹腔、颈部及其他必要的部位,检查各内部器官的病理改变。除此之外,笔者认为项部、腰背部及四肢背部的细致解剖也应作为交通事故尸体解剖的补充。
在本例中,根据车辆勘验等分析,电动自行车右前刹车手柄端部球形与小客车左前门边缘的弧状变形完全吻合,张某右膝外侧的直角形挫裂伤与小客车左前门向外折翘的门边角形状相符,充分提示张某在骑行状态时与小客车开启的左前门发生碰撞。结合现场勘验可大致还原事故发生过程:当路边的小客车左前车门开启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某与小客车车门发生碰撞后,电动自行车车尾左摆,整车横向侧前方摔倒,张某身体顺时针旋转并摔倒在地。张某倒地后,其腰部恰被刹车未及的二轮摩托车碾压。
经尸体检验后分析认为,张某的致命伤为多发脑挫伤及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中,多发脑挫伤是在头部遭受外力的瞬间由脑与颅骨之间的相对运动造成的结果[3],符合交通事故损伤中减速性颅脑损伤的特点,系作用面积较大且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作用于张某头枕部所致,结合系统解剖、案情调查、事故现场勘验及生物力学分析认为,该伤为张某与地面接触时造成,属于头部摔伤,所以张某的致命伤是与小客车发生碰撞所致。另外,张某左侧腰部见皮下出血,且出血范围未达右侧腰部,分析认为该损伤为张某呈俯卧位时造成的损伤,同时该损伤系与质地较硬、有一定宽度的钝性物体相接触所致。结合车辆勘验分析,认为该损伤系二轮摩托车的前轮碰撞呈卧位的张某腰部所造成,又因该处的皮下出血未越过中线到达右腰部,故认为二轮摩托车未完全轧过张某。同时由于该碰撞并未造成重要腹腔器官的损伤,故认为二轮摩托车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尸表检查中头皮并无明显挫裂创,但尸体解剖发现张某头皮下出血、枕骨骨折、多发性脑挫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一方面,可能由于张某在事发时枕后盘起的头发对头皮表面起到一定的缓冲保护作用,另一方面,造成头部损伤的接触面(地面)面积较大,这使得头部损伤有“外轻内重”的特点[4],故而形成了头部表面无明显创伤却发生颅骨骨折、脑组织受损的情况。这同时也提示了尸表检查在明确死因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不能与系统解剖相提并论。只有通过系统、全面、细致的尸体解剖,才能得出合理、科学的意见,从而达到为交通事故的处理及刑事诉讼提供科学依据的目的[5]。
在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单靠一门学科或者技术不足以构建有公证力的证据链,将法医学、痕迹学、生物力学、工程力学、计算机科学等多门学科相互渗透、融合、运用,是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必然趋势[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