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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的路桥会与桥道兴修
——基于徽州地区为中心的研究

2020-07-23

安徽史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修桥路桥

童 旭

(江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清代桥道等公共工程的兴修,一般有官修、官倡民修和民修三种形式。官修和官倡民修都具有官方性,民修是个人及组织以私人资本和力量自主修建,不涉及官方出资或组织,系民间自主完成。

又民间兴修桥道有个人捐修和众人合修两种。个人捐修是善行,人们乐而为之。在徽州,修路造桥历来是徽商的义举。(1)卞利 :《徽商与明清时期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州学刊》2004年第4期。众人合修时,人们常形成一种组织,名为桥会或路会。桥会、路会的目的及组织方式基本相同,为行文方便,简称“路桥会”。如祁门善和里的纪事会,有组织管理和营运会产,负责修桥事务。(2)史五一 :《徽州桥会个案研究——以〈纪事要册〉为中心》,《徽学》2010年第6卷。在徽杭古道上,曾有多个路会负责各自路段的维护。(3)马寅集、张孝进、樊嘉禄 :《徽杭古道路会研究》,《黄山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据学者调查,徽州古桥普遍拥有桥会组织。(4)卞利 :《通向世界的路:徽州古桥》,辽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路桥会在清代其他地区的乡村也广泛存在。桂东南的容县石岭桥路,“联会置租四千余斤,为每年修葺桥路之费”。(5)光绪《容县志》卷8《建置志·桥路附》,台湾成文出版社1974年版,第366页。在闽东,廊桥多有桥会维护。(6)李华珍 :《闽东民间修护廊桥的社会原因探析》,《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广东增城的石下桥,桥会用“烝息”作为常年修桥的费用。(7)民国《增城县志》卷10《交通·桥》,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457页。湖南平江的西江洞村路会,会户按班轮值经管,每年组织修路。(8)李武、胡振鹏 :《农民合作的一个博弈分析框架——西江洞村传统路会的个案分析》,《求索》2009年第1期。本文要思考的是,在国家力量不及之处,人们如何形成组织以应对公共事业,分析路桥会设立的方式、会员在路桥会中的权利与义务,以期进一步理解该组织的性质。

一、路桥会的成因与作用

(一)路桥会的成因

1.官方公共财政支出的缺乏

明代制度规定,兴修桥道的责任在官方。明洪武二十六年定例:“凡各处河津合置桥梁者,所在官司起造。”正统四年:“令各府州县提调官,时常巡视桥梁道路,但有损坏,随时修理竖完,毋阻经行。”(9)李东阳等撰 :《大明会典》,广陵书社2007年版,第2683页。此规定明确了桥道修建的主体是“官司”,府州官员要经常巡视桥道,随损随修。可以说,兴修和维护桥道是地方官的行政内容之一。

清承明制,官方亦有修桥道的责任。清顺治元年定例:“凡直省桥梁道路,令地方各官以时修理,若桥梁不坚定,道路不平坦,及水陆津要之处应置桥梁而不置者,皆交部分别议处。”(1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32《工部·桥道·桥梁道路》,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可见,地方官不仅有修缮的责任,违反时还要追责。

那么,桥道兴修的资金从何而来?康熙四十一年谕:“修桥垫道,著动用道库杂项钱粮,报户部会同本部复销。”(1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33《工部·桥道·除道》。言明开支由“中央拨款”,根据工程实际复销。清代财政实行的是“起运”和“存留”制,但地方“原额存留银”并无造桥修路的预算,州县的财政支出一般包括官俸、役食、祭礼、科举、驿站以及社会性支出等六部分。(12)魏光奇 :《有法与无法:清代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10页。这就意味着,若地方官发现桥道损坏,要么请示中央,要么自己筹资。地方政府为了应对为政责任,资金不足时则需官倡民修。

现实也如此。《明清石刻文献全编》收录桥路碑记93通,涉及全国35县,明代30通,清代49通,其余时间不详。(13)参见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编 :《明清石刻文献全编》(全三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从中可见,官吏倡修的情形较多,有31通碑刻载有官吏捐俸或领衔修缮。但是,这并非反映了“官修”占主流。地方官修桥道是政绩,所以立碑作记,是评估官吏行政工作的一项条件(14)《清史稿》卷112《选举志七》,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246页。,所以相关资料较多。如大城县《重修白杨桥碑记》所言,白杨桥在康乾年间历经多次修缮,皆是知县“好仁劝善”而成。(15)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编 :《明清石刻文献全编》(一),第27页。

即使这般,官方主持修建的桥道比重仍小于民间。康熙《徽州府志》可作参考,编者赵吉士说:“桥梁有独立建造者,必存其名。若公建,则姓氏繁多,不能尽载。”(16)⑨康熙《徽州府志》卷8《桥梁》,台湾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1160,1177、1181页。这有两种情况:一是众人修建不能全记录名;一是不清楚修建人。康熙方志记载,剔除兴修情况不明者,徽州一府六县桥梁,官方主持修建者56座,民间修建者233座。据此统计,官方主持修建约占民间修建的五分之一。

此外,在官方主持修建的桥梁中基本以民间力量修筑为主,官方只是领衔倡导。如休宁蓝渡桥,“知县李晔募众建石”;婺源乐成桥,“知县郑国宾捐俸倡建”。(17)⑨康熙《徽州府志》卷8《桥梁》,台湾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1160,1177、1181页。说明政府在地方公共工程上的财政支出欠缺,只能靠官吏集合民间力量来完成修建。

2.路桥工程的公共性

路桥工程的公共性决定了桥道兴修需要集思广益和共同行动,所以组织和管理者的作用非常重要,光绪年间祁门重建历口利济桥的过程可见一斑。历口在祁门西,地接池、饶,道通徽州府,乾隆三十七年造有“集福桥”,后毁于洪水,嘉庆年间重建并更名“利济桥”。光绪三年又毁,城乡人士集议募捐重建,募集洋银一万四千余元,收捐范围包括十个都的数个村,以及历口本街、城都及南乡;收捐主体有祠堂、祀产、桥会、文会、神会等组织,还有大量个人以及妇女群体。(18)《清光绪祁门重建历口利济桥众善捐输芳名册》,王振忠主编 :《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第3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11—358页。光绪五年开工,四年后完工,善后分送捐名簿以昭征信。

修桥过程中,先是成立修桥董事会,设立桥局。然后,董事会成员挨个村庄募捐“写乐输”。复是延请石匠、木工,签订承约,邀请各都当事人来局。并且,将修桥公事禀明县官,约定桥局章程,涉及承包任务、方法、造价、付款方式、质量要求、完工期限,以及匠班各项条规、治安条规等,并得到柯知县的批示,颁行告示,希望大家遵守,不得扰乱修桥事务。再是择定吉日,敬神开工。之后是催收“乐输”,又挨村走访,记录收款。桥局局董等查访石宕,验收打石,结算账目,处理债务纠纷,尽职尽责。(19)《清光绪祁门历口利济桥桥局局董日记》,王振忠主编 :《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第3册,第361—542页。虽然局董日记并未记录到竣工,但可清晰的看到修桥过程中组织与管理的重要性。

(二)路桥会的作用

1.路会与道路兴修

旌德县在清代属宁国府,毗邻徽州,西南有箬岭,通休宁、歙县,东北则有春岭,是去泾县通宣城的快捷道路,此岭高峻峭拔,非攀援不可通过,商旅为了简便,仍络绎不绝。为便于行旅,乡民修筑了“春岭长生路”。《春岭长生路会记》记载:

自来父老心悉斯苦,数出输银以勤修筑,而迄无济于行李之困乏者,诚未立长生之资策也。兮刘子孝元,约各乡耆英起一长生路会,总银若干,置田收租,以为永远修砌之资。又于岭北构屋买田,招人居住,设床席以利安宿,置灯笼蜡炬以备公务宵征之客。其岭头旧有小庵,重加修葺以为修路供给之所。于岭半增造凉亭,以避暴雨。观其筹划规则,洵属良法美意,真化畏途为坦道矣。往者箬岭,吾从祖乡先生捐金,筑大石板路,建茶庵,买茶田,行人至今赖之。(20)嘉庆《旌德县志》卷9《艺文·记》,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29—330页。

此会记中,讲述了“路会”与修路的关系。先是零散兴修,一旦遇到路有坏阻就组织人员兴修,乡民屡屡受苦,多次出钱出力,没有长效机制保障。于是成立路会,兴立组织,集资若干,并购置田产收租,使负责道路维修的组织成为一个有财产和人员的实体。如此,“路”便有长久的管理主体。为了完善道路公用设施,又在岭北建屋,招人居住,设床为旅客居住之用,为了长久维持,再买田作为资本。后在岭头、岭半建有庵亭,让行人休憩、避雨。太平县的棠梨岭路会也是如此:“岭下林姓又醵金为路会义社二,其一社则于夏秋刈草,一社则于隆冬扫雪也。”(21)嘉庆《太平县志》卷2《山川》,黄山书社2008年版,第106页。募集资金修路后,又集资设立了路会两组,分别在春秋割草和冬天扫雪,保证道路能够通畅。可见路会的主要功能是道路的开辟、维护和配套设施的完善。

2.桥会与桥梁兴修

万年县在清代属饶州府,距婺源不远,珠山位于交通要道,但有大河横阻,不甚便利。嘉庆年间,为利于行人,好善乐施者在珠山共同捐资修筑了利济石桥,并且置有桥田作为维修费。但是,由于桥会组织管理不善,致使桥会租额被侵吞。同治年间山洪又将桥冲毁,需要重修。《重建珠山利济桥碑记》有载:

珠山为饶广通衢,中横巨浸,向有木桥,然水涨辄坏。嘉庆戊辰,众善倡建石梁,捐资共襄义举,所赢置租,为修桥费。前人之计久长如是,迄今阅六十年,日久弊生,责成无专任,桀骜者恣意侵渔,桥会租化为乌有。邻村啧有烦言,欲鸣官而未果。同治戊辰夏五月,洪水为灾,桥遂倾圮,买舟暂济,终不如石梁便。爰议踵前规,而人多以桥本有租,无意于乐助。好善者不忍坐视,乃商诸李、程二姓,及婺邑之有庄田于斯者,照粮按丁努力敛费,集腋成裘,买石计工,需用钱三百数十缗,阅半载告竣。第遭水后,诸形支绌而勉倾囊槖者,诚欲继先志也,若租不归会,终非远计,因鸣于邻近绅士,原田缴还,而完璧复归赵矣。旋赴县呈明,蒙批准存案给示,以杜侵渔。夫不惜重费,利济行人,而以租护桥,可以随时修理,其计固尽善尽美。(22)同治《万年县志》卷10《文征·记下》,清同治十年刻本。

碑刻记叙了此桥兴修的历史,两次兴修,都是共襄义举捐资而成,只不过第二次捐资时,捐助者忌惮于桥会“公产”被侵吞而不愿再捐。在李、程二姓和婺源的大户倡导下,按照人丁劝募,才积得修桥资金。为了保障桥梁有长久的修缮资金,桥会管理人将原田索回,县志记载,“向有利济会置田十八亩有奇”。(23)同治《万年县志》卷2《津梁》。为杜绝桥会公业再被侵占,桥会管理人寻求官方保障,将桥产呈明知县批准存案。

总之,路桥会是保障道桥有固定资产用于维修的良善机制。桥道的兴修多是好义者募集资金而建,建设桥道,一次融资和修建就可完成,但设有固定的护桥护路组织和桥路产业,就可以保证道桥的永久使用。

二、路桥会的成立方式与约定

路桥会是乡民应对道桥等公共工程兴修的自治组织。这种组织由民众合意设立,订立管理规范,拥有财产,是一个人合和财合的实体,在道桥兴修事务中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一)成立方式

路桥会的成立方式主要有捐资设立和集资设立两种:

捐资设立。一般是桥道在修建以后,个人直接捐置产业设立路桥会等组织,用以保障桥道维修。如婺源人程焕光,“村有小溪,支木为梁,每易朽坏,独输已山创立桥会,以时修葺,行人便之。”(24)民国《婺源县志》卷46《人物十二·质行七》,民国十四年刻本。再如祁门人王起填,“又造二十一都步前坞板桥,以免徒涉,更置桥会租课,为岁修乏资,行旅赖之。”(25)同治《祁门县志》卷30《人物志八·义行》,台湾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1383—1384页。这两例都是好义者在修桥后捐出产业兴立桥会,让桥梁维护有长久之资。

虽然“会”的产业是个人捐助,但“会”是会户的集合组织,需要会员共同协调,才能保证组织的运行,即由桥会组织利用桥会产业负责桥梁的维护。

集资设立。一般是众人出资,用合同的形式约定成立路桥会组织,应对修桥修路。如康熙年间程锦芳桥会合文,兹将存留部分录于下:

这是一份典型的桥会合同,不仅涉及修桥,也提及修路。这种集资方式,是桥会或路会建立的常见形式。如浙江丽水县的“义振桥”,由叶景清等建,“并组织桥会集资捐租”。(27)民国《丽水县志》卷3《水利》,台湾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259页。合同设立路桥会,能够体现会员之间的合意自治,对于共同完成公共事务有一定的约束力。

(二)约定内容

路桥会设立的约定,主要有立会目的、主体、出资方式、经管方式、罚则等。

1.立会目的

为何要成立桥会,即是立会目的。祁门环砂的程锦芳等人看到家附近的桥梁毁损严重,特别是“门首庙下二桥”至为紧要,影响人们出行与生活,所以大家集合起来,共同应对。春岭险要难走,刘孝元等为了道路通畅,约各乡“耆英”共同出资出力,共襄美举。可以说,共同应对公共交通的需要,兴修道路和桥梁,以利交通,是成立路会、桥会的目的。

2.立会主体

立会的主体没有身份限制,对桥道有共同需要者,都可以成为立会主体。程锦芳桥会合同是程姓族人所立,共有二十人,春岭长生路会则是“约各乡耆英”,说明只要是对桥道有共同需要者或有共同义心者,皆可合意成立桥会、路会。再如铅山县的“澄波桥”,“前首士余庆云、黄德极、王明伦、姚松茂、梅茂林、姚有光、黄梦初、戴贵臣、姚彩如、王步鳌、李绍祖鼎力建造,添竖桥上店屋,余银百两零,积放多年”。(28)同治《铅山县志》卷4《津梁》,清同治十二年文昌宫藏板。这里有七姓十一人为首集资修桥,并经营生放。可见,桥道交通是一个地域性公共事务,需要地域乡民共同应对,立会主体没有身份限制,但有地缘联系。

3.出资方式

程锦芳桥会“邀首二十名,各出本谷贰拾斤”,是等份出资,也是实物出资。亦有差额出资的情形,如清乾隆年间,黟县七姓宗族共同成立了丰登路会,约定共同出资买山业兴养, “胡善庆出银五两,方大义出银三两,方乐善出银三两,谢致义出银壹两,江、张二姓出银壹两伍钱,王仁德出银三两,蒋余庆出银壹两,散姓出银两钱。”再批部分还约定树木等按照出资银两多寡分配,“但有照派出钱者,业属有分”(29)《清乾隆四十六年五月丰登路会等立议合同》,刘伯山主编 :《徽州文书》第1辑第5册,第95页。,各派出资比例即是占有山业收益的份额。说明路桥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以便于聚集资金。

4.经管方式

经管方式主要是编派首人,轮流经管。程姓桥会有二十人,编派四首,四人即是管理层,轮流经管。首人职责是经营会产,同时使用会产筑路搭桥,在上首完成经管年限后,交下首,交接过程中,账务要清算清楚。路桥会的经营方式与其他“会”差别不大,也是放贷会资、买卖田山、租佃会产等。

5.罚则

罚则针对会产经管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会”是众人集资兴立,是公业。为了防止公业被侵蚀,需有惩罚机制。程姓桥会中约定,如果首人在经管过程中存在徇私肥己的行为,“罚纹银五钱入会,逐出”。现实中侵吞公业的不在少数,前文万年县珠山利济桥本有会产,但管理不善,被侵吞,后通过“投鸣乡绅”才将原田缴回。可见,约定罚则是一种自认行为,真正出现违规时,仍需司法救济。

三、路桥会的经管

(一)路桥会的经营

路桥会需通过经营运作来保存和壮大自身,以期完成修桥修路的目的。常见方式如下:

1.贷借

路桥会在成立时常约定兴贩生息,即桥会、路会将会资出借给他人,收取利息。来看嘉庆十六年的一份收约:

立收约人黄胡氏……今因外项债负紧急,是以自愿托中,向族伯相商,坐典之银托在本源桥会代挪,借银五两整,交身比即领讫,其银言定递年桥会算账之日,将利谷五秤送至会内交楚,不得累及族伯,其本银言定五年之内送还取约,不得违误。如无本利还清,并期满之外,身愿将典山地退回与族伯管业,不得生端异说。(30)《清嘉庆十六年九月黄胡氏立收银约》,刘伯山主编 :《徽州文书》第4辑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页。

这份收约可见,黄胡氏向桥会借钱,约定桥会每年结算之日还利息“谷五秤”,借款期限是五年。这份收约还约定了抵押,如果本利不清,期满后即将山地归族伯管业。但该收约与借字不一样,借字一般约定本息,即使有抵押,也是放款方执行抵押,该收约是退回族伯管业。如此,要么族伯是桥会借钱给胡黄氏的保证人,要么族伯是桥会的管理人。若是管理人,那么在贷款人还不起的情况下,实际还是桥会执行抵押。

2.买卖

路桥会在成立时若是集资,常约定待“会本”生息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购置田地、山场等“恒产”。如道光十七年邱光祜卖山契:

立杜卖契人邱光祜,今因正用无措,自情愿托中将承受叔父阄分山壹号,坐落八都三保,土名尖角阳陪,又壹号同处,土名岩山湾,共山贰号,其山新立大四至,东至湾心直下,西至岩山湾心撒砂直下,南至坑,北至大尖。四至之内,树木、材薪、椿老、山骨,通山身该得八股之一,自愿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大钱四千文正,今将贰号山骨、柴薪、竹木、椿老尽数立契,毫无存留,出卖与邱里门路会名下前去入山砍斫管业。(31)《清道光十七年七月邱光祜立杜卖山契》,刘伯山主编 :《徽州文书》第1辑第6册,第136页。

卖方是邱光祜,买方是里门路会。交易内容是“山骨、柴薪、竹木、椿老尽数”出卖,应是全业。路桥会有了田山等固定资产后,可以通过租佃等形式保证产业不断生息。在生息积累的过程中,路桥会继续购置产业。如遂安县的君石桥,在光绪年间由姜成钟捐资重修,“且念桥需岁修,非置产不足垂久远,置受衍昌庄茶叶坪田一亩六分……归八都一图君石桥会户承粮,设立桥董经理,以资岁修。”(32)民国《遂安县志》卷1《方舆志·交通》,台湾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55—56页。“君石桥会”陆续置有田产九处。如其所说,“非置产不足垂久远”,固定资产是路桥会长久运营的经济保障。

路桥会在运营困难或需要修桥修路时,也会出卖产业。如祁门本源桥会卖田租契所说:

立卖田租契人本源桥会经手众姓人等,今将先年买受田租壹号,坐落三四都盈字四保号,土名水竹坞内,取实租壹秤,今因桥梁倒坏,租苗干旱,折半而收,又助整神乐输出少费用,是以合会嘀议,将前田租出卖与黄开业名下前去收租管业。(33)《抄至清道光二十八年三月十四日置产誊契簿之三十四》,刘伯山主编 :《徽州文书》第4辑第2册,第482页。

本源桥会遇到了桥梁倒塌需要修缮,而田地的租息因天灾减收,加上祭祀活动的输出,使得桥会难以应付,只能通过变卖“实租”来支撑。当然,桥会以尽量保有资产为己任,所以只是“内取实租壹秤”,并未将全业卖出,再批部分约定老契不交付,想必是桥会经营好转有买回的可能。

3.租佃

路桥会拥有了固定产业后,多是通过出租产业来经营,来看一份承佃约:

立承佃约人赵福生等,今承到环砂程署济桥会名下七保土名西峰庙山壹号,其山四至悉照老规,承佃锄种,开挖兴养花利,务要火地迁苗,叶密成林,一丈三栽。四年之内,务必佃人定接山主登山看苗,如苗不齐,务要补足。如违,扣除力坌。倘后出拚,主利二八照分。如会内乃为搭桥善事,佃人无得生端。(34)《清光绪三十四年八月赵福生等立承佃山约》,刘伯山主编 :《徽州文书》第1辑第9册,第122页。

赵福生等四人租种署济桥会山业,兴养花利。承佃约中约定了佃人的义务,主要是种植方式。租期是四年,在这四年内出租人有到山查看监督的权利。如果佃人不按约定种植,要扣除所得。山业产出二八分成,即租息是总收益的20%。并约定,如果会内有修桥需要该业时,承佃人不能阻拦。

(二)路桥会的管理

路桥会在经营之外,主要是桥道兴修和运行管理,运行管理又以接受输捐和调整组织规范为主。

1.接受输捐

接受输捐并非输捐人和路桥会的交易,路桥会是受益方。输捐人通过捐赠行为表达乐善好施,实际是为当地的公益作贡献。如昌化县徐法连妻章氏向轿坑路会输捐田产八亩,“年二十八夫故,守节三十载,寿五十八岁,赠轿坑路会田八亩。”(35)民国《昌化县志》卷13《人物志·贤媛》,台湾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891页。再如婺源县人王廷元性好善,见正北门桥会租产微薄,带头输捐田租,“婺城正北门桥会,租产微薄,元捐置田租以为之倡”。(36)民国《婺源县志》卷48《人物十二·质行九》。

路桥会接受输捐虽不是经营行为,但对于自身而言,是增加资本的受益行为,能够继续维持自身运作,应对桥道兴修。

2.调整组织规范

路桥会在运行中可能出现组织失范的情况,为了保障“会”组织的继续运营,必须作出调整。如泽济桥会调整组织规范的“加禁合文”:

立议加禁合文,泽济桥会股分人等,缘身等祖父在于蒋村下首建立一桥,以济行人,伐石砥柱,荡平维木,功成各出资本立会,以为修葺之用。屡年在周王庙做会、算账,历有年所。彼因人心歧出,一会分作二会,身等分会之后,取名泽济,定期十月初一照股挨阄轮做,至今无异。近有以会变卖,每起争竟之端,妇女入吃,亦无男女之别,虽嘉庆十年批有簿据,而二者犹不免焉。是以合议加禁,务要以祖父之心为心,不得私自变卖,亦不得妇人入会同吃,倘股分内男人外出,照股熟物公存。自立合文之后,各股遵议,毋得再蹈前辙。(37)《清嘉庆十六年十月泽济桥会股分人等立议加禁合文》,刘伯山主编 :《徽州文书》第1辑第6册,第88页。

泽济桥会是祖辈所创,后因人心不一,分作两会。合文签名有21人,涉及七姓,其中有“王钦余祀”等六个祀产组织。从立约主体可见,个人和宗族都有参与。再看约定内容,一是不得变卖,即不能将桥会会股卖与他人,因为买卖会股常出现产权不明。二是不准做会时妇女同吃,并补充“倘股分内男人外出,照股熟物公存”,表明不希望妇女参与活动,但不会少了每股的权利。

总之,路桥会是人们为应对公共交通需求而合议成立的一种组织。桥会应对建桥修桥,路会应对辟路修路,二者名称不同,但基本需求一致。桥会、路会在设立方式、组织形式、经管模式以及财产归属等方面亦相同。当然,桥会、路会既是合意的组织,就存在“离心”的可能,所以运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内部规范,约束会员,一致推进共同事业。

四、路桥会财产的归属与流转

路桥会与会员的关系如何,需通过会产与会员的关系认识。由于路桥会的成立方式不同,在看待路桥会财产性质时要区别对待。

(一)公有:捐资兴立的路桥会财产

捐资兴立的桥会、路会,财产的归属主体一般是桥、路本身,然而由于桥、路本身是物,不能控制财产,所以桥会、路会的财产真正归属是“公有”。捐资兴立的桥会、路会,捐资人输产以后,就放弃了对“会”财产的控制权利。另外,在长时间的运行中,桥会、路会的实际捐资人有多个,或者再有多余资产流入,财产产生混合,已经很难辨认会内财产的份额。

目前所见资料,很难找到直接说明捐资兴立路桥会财产的性质,只能从侧面分析。先来看瑞金县的罗溪桥:

顺治辛卯,知县钱江乃清桥会银,复一新之。康熙壬子,中墩崩塌,邑人陈让又清会银,并劝募重修。雍正间,李常声首捐银三十两,同刘继美劝募重建石梁,工未竣,常声、继美俱故。常声之子岩,又捐银一百两,同继美子曰楫,督理完工。(39)道光《瑞金县志》卷4《营建志下·桥渡》,清道光二年刻本。

罗溪桥从元至正时期创修,到清雍正时重修,历经近四百年,反复修建多次。文中提到顺治年间“知县钱江乃清桥会银”,说明此桥有桥会作为支撑,桥会资产也在生息,但不清楚是何时何人所立。康熙年间维修时,邑人陈让又清会银,但不够维修之用,并募集资金作为补充。而至雍正时,没有看到再用桥会银,可能是桥会银在康熙年间修桥时已用殆尽,没有继续生息的资本了。从这些信息推断,桥会银并无专主,知县修桥可以用,邑人修桥也可以用,只要使用在修建此桥之上皆可。

再如铅山县香邦桥会:“村滨河每山水暴涨,行人多病涉,煜倡捐香邦桥会,年久将坠,挺身独任,空蚀者赔垫,存余者认息,铢积寸累。凡十六年,广置田亩,迄今成利济焉。”(40)同治《铅山县志》卷18《人物志·善举》。吴光煜倡捐了香邦桥会,但是运行年久后基本快要废弃,主要有人侵吞会产,或者借钱不还本付息。他独自经管桥会,负责亏损,侵渔之人有感于此,才各自赔付和认息。尽管香邦桥会是吴氏捐资所倡,但也有其他人的捐款,由于捐资人数众多,桥会财产的归属不定,没有专人负责管理桥产。

可见,在捐资兴立的桥会中,桥会的财产名义上属于该桥,是没有专主的公有状态。也因此,桥会经营难以长久维系。

(二)按股共有:集资兴立的路桥会财产

集资兴立的桥会、路会财产一般属于会员按股共有。前文提及的路桥会成立合同中,要么等份出资,要么差额出资,但基本按照出资额划分股份,路桥会对外是一个人合和财合的整体,对内则按份共有。除约定不可变卖会股外,桥会的股份可以流转。先来看祁门的一份凑卖桥会契:

立出凑卖桥会契人黄胡氏同男正墅、正坚、正埜等,今将承父阄分桥会半股,今因年冬账目紧急,是以兄弟嘀议,自情愿托中将前桥会半股立契凑卖与正埾弟名下前去入会、搭桥、算账为业,三面言定,时值价九九大钱肆仟贰百文正。其钱在手足讫,当日契价两明,其会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41)《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黄胡氏同男正墅、正坚、正埜等立出凑卖桥会契》,刘伯山主编 :《徽州文书》第4辑第2册,第415页。

凑卖契是一种族内买卖的契约文书,即交易人之间有亲属关系。一般情况是,分家析产后,兄弟之间对财产有共业关系,但是长期的共业不便于财产的利用,于是通过买卖“凑”成一整份。该凑卖桥会契也是由于分家,黄胡氏与三子共有桥会会股半股,于是凑卖与正埾名下为业。

再来看两兄弟分别在咸丰八年和同治三年将本源桥会共有一股出卖与族叔的情形:

立杜断卖桥会契人王森亭,今将承祖相助本源桥会壹股,兄弟二人相共,该身内得半股,今因年冬正用紧急,自情愿托中将前桥会半股立契出卖与族叔祖炳盛名下为业,听凭前去入会、收谷、算账,三面定时值价九九典钱捌仟文正。其钱在手足讫,当日契价两明。(42)《民国三十四年王从桢抄立〈謄契簿〉之二十六》,刘伯山主编 :《徽州文书》第4辑第4册,第66页。同治三年王文质卖契内容基本相同,未录入。

王森亭与王文质是同胞兄弟,他们二人共有本源桥会一股,应是父辈占有全股,分家时各占一半。半股的价格都是捌仟文,卖给族叔以后,族叔则占有本源桥会一全股。

从卖契可知,集资兴立的桥会,财产是会员按股共有,股份可以流转。至于路桥会股份流转有无身份限制,从上文泽济桥会的禁约“倘子孙有涉利之心另卖,不拘本姓他姓,具不得入会”之条推测,会股可能出现卖给他姓的情况。因为在修桥修路的过程中,经常有多姓参与,出现异姓之间的买卖实属正常。只不过,有些宗族兴修的桥道,会产与宗族的联系更紧密,可能限制出卖于外姓。

(三)会股的流转及内容

会股流转包含何种权利和义务?仍以桥会卖契为讨论对象,“凑卖与弟正埾弟名下前去入会、搭桥、算账为业”,王氏兄弟卖契是“听凭前去入会、收谷、算账”,可知,桥会会股的权利义务有“入会、搭桥、收谷、算账”等。

入会,指的是成为桥会的成员。有的桥会在修桥时有做会祭祀活动,如泽济桥会“屡年在周王庙做会、算账”,成为会员后便可以参加,是从外在行为上展现成员的权利。收谷,指的是分享收取桥会田产的租谷。有的桥会经过多年经营,会产丰厚,除了修桥支出外,余产可以分配给会员,对于会员是一种收益。算账,指的是参与桥会的现金收支经管。会在成立时常言及“生息”,其中就有贷借资金获得利息,加上修桥或做会有支出,这些账目需要算清。如有盈利,对于会员也是一种收益。搭桥,是一种义务,也是桥会成立的目的,成员除了享有桥会会产所带来的收益外,还要承担修桥的义务。

概言之,会股的内容为“享有桥会的孳息收益”和“承担修桥义务”。如果桥会资产薄弱,主要是承担义务;如果桥会资产丰厚,则在承担修桥义务之外,还可享有桥会带来的收益。

结 语

清代,国家明确了兴修道桥等公共交通事业的责任,并是地方官考核的重要项目。但是,由于中央财政集权,地方财政无有专项划拨,只能重视省路要道,对于基层交通需求,则鼓励地方官倡捐领衔。即便如此,亦不能满足民间的出行需要。

在国家力量不及时,自生自发的合作可能更有效。人们通过协商,用合同的方式确立集体对于交通的需求,成立“会”组织,兴修与维护桥道。路桥会还用合同的方式调整出现的问题,以期继续运行。个人捐资建立的路桥会,产权归属不定,但经管时仍需会员集体商议。当然,由于产权不明,这类路桥会的存在就更加脆弱。集资兴立的路桥会则不然,股份清楚,产权明晰,能够长期运行。

路桥会是公共自治组织,类似的组织还有渠社、义仓、救孤会等,它们有自身管理的规则、组织,可以形成或应对公共秩序。秩序是若干规则的集合,在国家制度不足之处,人们通过缔约等方式产生自生自发的秩序,去对抗无序。路桥会等自治组织的产生,对于地方秩序的生成是有裨益的。它们出现在公共领域,可以通过协商产生一系列的规则沉淀。这些规则将多方的利益和价值明确,环环相扣,最后落实到秩序乃至制度层面。这一过程,实是培育人们自治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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