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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业态模式及风险研究

2020-07-23王晓梅兰州外语职业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众筹监管金融

文 / 王晓梅,兰州外语职业学院

2019年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既是快速发展年,又是规范监管年。预计未来互联网金融更加规模化。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模式有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网证券、保险等,本文主要介绍P2P借贷模式、互联网支付模式、众筹模式、大数据金融平台四种模式。

1 P2P借贷模式

P2P借贷模式,由具有资质的网络信贷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实现的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

P2P互联网金融业态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营模式:一是最原始的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纯线上模式。此模式P2P网贷平台只发挥,实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二是中国本土化模型—线上+线下。为了改变逾期率高等问题,P2P平台逐渐转向为线上+线下平台。三是担保模式。为了合规P2P网贷行业目前形成四种担保模式:1.引入第三方担保;2是风险准备金担保;3.是抵押担保;4是引入保险公司。

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P2P行业面对的客户风险较高,其面临的风控挑战更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客户风险较高。 P2P服务的众多客户是被传统金融机构边缘化的客户,传统金融认为这批客户偿还能力较差,信用风险较高,将其排斥于借贷客户群之外,不愿意提供资金融资服务,针对这样特征的客户群体,将会给 P2P公司的风险控制带来巨大的挑战。二是客户征信信息收集难度大,目前我国的P2P领域,大多数都没有接入人行征信系统,无法借助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数据实施信用风险评估,无法拿到客户全维度信用信息,P2P企业在实施信用风险评估时,客户信息验证的信息来自有客户提供和信贷人员实地调查,信息来源渠道狭窄,信息不够全面。信用评估人为的主观因素严重,导致信用风险加大;三是营销费用居高不下,P2P平台普遍存在不做营销活动无法打开市场的现状,多以红包、优惠等形式展开,导致大量非活跃用户冲着奖励到P2P平台投资,然后短时间内就撤资离开,导致P2P的“羊毛党”现象严重。导致平台营销费用激增,资金不稳定、从而诱发挤兑等流动风险发生;四是有恶意欺诈投资者存在。由于P2P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控点识别能力差,从而使得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的欺诈团伙屡次得逞,而这些欺诈团伙的手段都千差万别,无常规可寻,风险识别难度大,难以建立风控模型来实施控制。

2 互联网支付模式

根据2019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8.54亿人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消费达553.9GB,同比增长107.5%,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网络环境的逐步完善和手机上网的迅速普及,使移动互联网应用的需求不断上升。

移动支付将金融机构、移动运营商、互联网与终端设备相连接,为用户提供货币支付、货币转移、缴费等多项金融业务,互联网支付包括互联网直接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国内第三方支付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基于账户的担保模式,以C端为核心,其代表为支付宝;二是网关型模式,主要企业包括银联、网银在线等;三是针对行业推出定制化支付解决方案。到此为止,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两大第三方支付完成“收编”。

移动支付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支付方式,对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伴随着许多不规范的因素,互联网支付的风险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风险。随着第三方支付的飞速发展和覆盖面越来越广,国家的政策的滞后性,导致行业缺乏合规条款,尤其是准入政策和监管政策,移动支付与金融机构相结合,必然要接受相关金融条款监管,这无疑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二是技术风险。在第三方支付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易,而硬件系统运行稳定性不足、互联网技术存在的缺陷将会引起黑客或病毒攻击;同时在依托F互联网技术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易,硬件系统不稳定会带来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传通的风险。此外,随着第三方支付操作步骤不断简化,如的移动设备无卡支付、二维码支付、指纹支付等技术应用有可能会增加敏感数据和信息泄露的危险性;三是金融法律风险。移动支付中容易引发的金融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沉淀资金和洗钱的法律风险。当前没有一部单独完整的监管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法律,所以许多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都铤而走险的在灰色地带和法律边界游走,监管法律的不完善,使其机构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四是信誉风险。一方面表现为平台的信誉风险,开展移动支付,可靠的服务平台至关重要。如果客户在移动支付过程中遇到严重的通信网络故障以及银行信息系统的不完善而造成客户资金的流失,将会造成客户对移动支付的不信任,引发信誉风险。另一方面是客户的道德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用户可以匿名或非实名开立账户,一方面使银行无法准确地把握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追踪资金流向,从而导致信用卡套现、网络赌博资金等轻而易举地实现转移。另方面也使得巨额资金跨地区跨国境的流动转移变得更加容易。

3 众筹模式

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处于运营中的众筹平台中,股权型平台数量最多,有39家,占比37%;权益型平台次之,共32家,占比31%;综合型平台14家,占比13%;物权型平台13家,占比12%;公益型平台数量最少,只有7家,仅占比7%。众筹,即众人为某一项目筹集资金,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发布项目,募集资金,其具有低门槛、多样性、大众性、注重创意等特点。目前我国互联网众筹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股权众筹。是指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招募普通投资者,为了获得未来收益,投资者出资入股公司;二是权益众筹。是指奖励类的众筹即商品众筹,是指投资者为公司提供资金,从而获得产品与服务。如市面上权益众筹三大平台淘宝众筹、京东众筹、苏宁众筹;三是捐赠众筹。是指主要用于公益事业领域,支持者对某个项目的出资支持更多表现的是重在参与的属性或精神层面的收获,支持者不太在意出资后的最终回报率,其出资行为具有明显的捐赠和帮助的公益性质。

随着众筹模式的高速发展,风险也日益突出,其发展过程中备受争议。众筹运营中的主要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经营的风险。众筹模式的出现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的划分界限,也使得“非法集资”风险成为股权众筹防控的主要风险之一,像股权类众筹容易发生触及法律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二是投资者审核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上市公司凭借自己雄厚资本和公信力才具有公开募股的能力,而众筹平台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众筹服务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而对于初创企业进行信息披露,让投资者了解企业战略计划、运行情况可能造成其商业机密的泄露,给初创企业带来风险。三是非标准化风险。目前如众筹网、淘宝众筹、京东众筹、苏宁众筹等网站都建立了自己运营模式和业务流程,对于项目的申请审核都是平台依据经验进行,但是不同的团队能力不一,对于风控和操作都是以自己的平台操作为主,往往会因为众筹平台经验不足导致失败,给出资者造成损失。因此众筹有必要建立一个行业标准规范各平台的操作,进行风险控制。四是资金流的风险。作为中介平台,可以将资金盈余方的资金配置与需求方,从而达到资本的利用效率,发挥互联网金融可以降低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但是在这过程中,如果众筹平台未将资金托管于第三方管理,而是违规由平台持有,就有可能发生投资者资金被平台挪用的风险,一旦损失发生,投资者和筹资者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侵害。所以监控资金托管给第三方平台或银行进行资金管理,对于众筹平台资金流的风险控制十分重要。

4 大数据金融平台

如前所述,我国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巨大,有着丰富的数据资源和显著的应用市场优势。随着大数据技术飞速发展,大数据应用于各行各业即将成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随着国内中科金财、赛思信安、东方国信、九次方金融数据等以提供大数据为基础的企业飞跃发展,可将当前的大数据金融分为平台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两种模式。一是平台金融模式。是基于电商平台客户的交易数据、交互信息和购物行为等记录的数据通过云计算进行得分和分析处理,从而建立网络商户累积信用数据,构建的网络信用评级体系和金融风险计算模型及风险控制体系。以此为基础向网络商户发放订单贷款或者信用贷款。例如阿里小贷等。二是供应链金融模式。此模式基于企业处于产业链上下游,通过整合供应链资源和客户资源的数据而形成的模式。该模式中电商企业不直接进行贷款的发放工作,而是向其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所累积和掌握的供应链上下游的大数据金融库,把供应链业务模式与合作的金融机构无缝连接起来,达到共同服务电商平台客户的目的,电商平台只是作为信息中介提供大数据,并不承担融资、防范等风险。

随着电商平台的迅速发展,数据量的激增以及社会各个领域对大数据运用,数据安全问题成为我们不得不关注风险。一是大数据的信息安全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每一个人的信息资源越来越多的暴露于外,隐私如何被保护?以什么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在合规的前提下如何开发利用?大数据的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二是数据分析风险。大数据平台模式的数据分析是依托于对于用户交易海量数据的积累的基础上,对于用户数据分析得出用户消费层次、消费结构、消费习惯的结论,从而推出用户的信用级别和偿债能力。一般情况下此结论与数据分析正相关。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大数据分析是不可能通过网络中虚拟的信息将个人实体化,对用户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解读。此外电商企业不能够接触到平台用户以外的客户群,也难以了解在平台之外用户的数据,会影响数据分析结论的完整性。三是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对金融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规范,目前主要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但对于客户信息商业价值逐渐被开发和应用的背景下,很多数据使用者在利益驱使下,越来越多的机构或个人采取种种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导致用户的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在引用相关法律维权时往往暴露出过于原则化、抽象化,缺乏实际操作性,规制范围狭窄、公民举证困难等不足的缺陷。

5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情况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新兴金融业态的不断出现,其与互联网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其风险传播迅速的特性,如果监管不力将会导致整个行业失控。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都没有足够成熟的经验。面对互联网技术飞跃发展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空白和监管滞后的现象在行业中不断出现,如何建设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各国都处于探索之中。

5.1 英美两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英国的监管特色:自律监管为主1.行业自律性强,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都成立了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对行业的经营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行业协会监管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政府监管。2.具有独特的监管体系,英国的金融监管架构中,政府只设金融监管局(FSA)负责所有金融监管,简单的监管架构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政策下达的滞后性。3.英国社会拥有完备的征信体系。1.及时立法互联网金融监管,以法律形式承认并支持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推行的难度;2.美国的信息架构是基于政府的大力支持之下,拥有完备的征信体系;3立法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美国的监管特色:政府立法与自律监管并行

5.2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在对比英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飞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中国风险问题时有发生,中国监管部门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结合本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1). 加强行业自律性建设,制定行业规则;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进行风险文化的建设,监管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做到监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管坚持客观事实,处罚分清主客观,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2).及时立法,以法律形式承认并支持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稽核规程标准,对到每一项监管都有规可循,随着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时调整规则和删除不合时宜的滞后的条款增强现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其次立法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私人信息的安全性。

(3).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对于互联网金融是走在技术的前沿的行业,监管人员不断的学习就势在必行。作为监管人员既是操作者又是履行者,其所学直接关系到监管风险大小。所以坚持监管人员风险意识和业务两方面的建设是防范金融监管风险的有效途径。

(4).加强内部审查和审计工作,制定和实施监管项目复核制和抽审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现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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