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制史上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问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特色与亮点
2020-07-21◆钟鹤/文
◆钟 鹤 / 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宣告了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这部以“法典”命名的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走向完备化和科学化的显著标志。它通过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充分响应人民的利益和诉求,具有纲领性、基础性、典范性特征,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总规矩”。
“人格权”为重中之重
《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大部分,共7编、1260条、10万余字,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总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地位和范围,规范了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明确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分则具体围绕“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而展开,详细严密地体现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和维护。其形式、形成与内容,皆蕴含中国特色与智慧。
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而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采用了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人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其中,以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最为引人注目,是重中之重,充分彰显中国《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特色,由此成为中国《民法典》最为重要的结构创新和内容创新,在世界民事立法发展历史中属首创。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民法典》人格权编包含的条文,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阐明了人格权的具体范畴和内容,突出保护了公民的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弥补了传统民法典分则中只有财产权而无人格权、“重物轻人”的缺陷,实现了“人物并重”。
这些创新,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体现了“立法为民”的中国智慧和立法温度。随着《民法典》的正式通过和施行,中国由此迈入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新时代。
《民法典》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与时俱进地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然后再将庞大的民法规范与制度群体整合为一。
《民法典》可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范之作。“诚信”“平等”“文明”“自由”……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透露出中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文化底蕴。在注重传统承续的同时,《民法典》也关心当下。近来备受热议的私人生活安宁、胚胎基因编辑、高空抛物伤人、电子商务合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等问题,均可在《民法典》中找寻治理的依据。“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彰显其现实意义,也为随着社会发展、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与纠纷增多且愈加复杂的当下,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15 条与我们息息相关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民法典》的颁布适应了时代发展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不少现实需求。其中15条,与我们息息相关。
人人“住有所居”
《民法典》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物权编专门设立居住权制度,为物权性的居住提供法律保障。居住权使“居者有其屋”,为老人、孩子等弱势群体提供最低居住保障。比如,在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无房可住,且经济困难,另一方则有帮扶的义务,为其提供居住权;家庭成员和亲属间因为分家析产、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长期为家庭提供服务或在一起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以依法设定居住权;老年人可以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设定居住权并以房养老的协议,由老年人将其房屋所有权在协议生效后移转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该房屋上为老年人设定永久居住权,由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价值向老年人进行定期的金钱给付,从而确保其生活质量不下降。
“霸座”“强夺方向盘”悠着点
近年来,列车上“霸座”“霸铺”频现,公交车上攻击司机强夺方向盘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民法典》规制了“霸座”“强夺方向盘”等不良行为,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同时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民间借贷领域问题突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为此,《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见义勇为免责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以往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禁止强制催缴物业费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针对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其中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同时,禁止物业服务方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保护个人信息
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遵循: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据此,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刷脸识别等将受到限制。
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偿还?《民法典》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增加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现实中,打印遗嘱十分常见,但却常常引发纠纷。对此,《民法典》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回应: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明确了打印遗嘱必须具备的形式,填补了立法空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向性骚扰说不
《民法典》再次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同时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胚胎实验划红线
《民法典》规范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
隐私权利得保护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擅自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离婚?一个月后再决定
《民法典》为协议离婚设置了30天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范地面塌陷伤人问题
《民法典》回应了地面塌陷伤人问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